企业被租赁经营工伤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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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打车费用谁出

工伤期间打车费用谁出

工伤期间打车费用谁出工伤期间的打车费用由不同情况决定,以下将分别从雇主与员工的角度进行阐述。

从雇主角度来看,雇主在工伤期间应该承担一定的打车费用。

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制度,雇主有责任为工伤员工提供合理的交通安排和费用补偿。

在工伤期间,受伤员工可能需要定期去医院接受治疗或者进行康复训练,这就需要雇主提供安全、方便的交通方式。

如果受伤员工不能乘坐公共交通,那么雇主应当为其提供专车接送。

对于这些交通费用,雇主应当承担。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期间员工因遭受工伤而需要住院治疗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和护理费。

而在医疗补偿范围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也包括了因治疗需要的交通费用。

因此,根据工伤保险制度,一部分打车费用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

然而,从员工角度来看,是否由雇主承担全部打车费用存在一定争议。

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员工在工伤期间并不能直接获得雇主的资金支付,需要自行垫付费用。

部分员工可能因为财务原因无法承担这笔费用,在短时间内难以得到报销,给经济上带来一定负担。

与此同时,一些工伤员工对工伤保险金的了解有限,对于报销范围和手续也不太清楚,导致报销难度增加。

所以,为了减轻工伤员工负担,可能需要雇主与员工在合同中明确打车费用的承担方式,并将员工的利益和福利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中。

此外,也需要加强员工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和培训,使其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权益和报销流程,以确保员工在工伤期间能够得到应有的支持和补偿。

总之,工伤期间的打车费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涉及到雇主的责任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费用承担方,为员工提供合理的交通安排和费用补偿,减轻他们的负担,保障其合法权益。

同时,也应加强员工对工伤保险制度的了解和运用,提高报销的便利性和透明度。

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工伤员工的需求,维护雇主与员工的利益平衡。

厂房租赁安全协议书范本(8篇)

厂房租赁安全协议书范本(8篇)

厂房租赁安全协议书范本甲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下简称乙方)____年____月____日甲乙双方共同与宝盛工业区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为加强厂房租赁的安全管理,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安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作为厂房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

一、有关双方责任1.甲乙方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2.甲乙方入驻前要对工作环境及相关设施进行检查和确定,如有问题及时与双方与宝盛工业区联系。

3.甲方在分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造成本公司人员伤亡事故,由甲方依法自行处理和解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4.乙方在分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造成本公司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依法自行处理和解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5:甲方分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造成乙方公司人员伤亡事故,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和解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6:乙方分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造成甲方公司人员伤亡事故,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和解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7.甲方人员不准私自动用、拆卸宝成工业区厂房原有的设施,由于未执行此项规定,造成乙方人员或甲方人员伤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8.乙方人员不准私自动用、拆卸宝盛工业区厂房原有的设施,由于未执行此项规定,造成乙方人员或甲方人员伤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5.甲乙双方对自己公司(工厂)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依法自行管理与检查。

三、如甲乙双方因工作需要到对方工作区域,在得到对方确认并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对方工作区域。

四、由于甲方或乙方未严格执行《协议书》约定内容,造成对方单位人员伤亡事故,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划分责任,依法协商处理。

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工程法规题库综合试卷A卷附答案

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工程法规题库综合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工程法规题库综合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60题)1、(2020年真题)关于仲裁和解的说法,正确的是()。

A.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撤回仲裁申请B.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不得再根据仲截协议申消仲裁C.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和解的,成当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D.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答案】 D2、某市一商业项目进行招标,招标人无权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是()A.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B.递交了投标文件,但是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又反悔,收回了投标文件C.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D.中标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答案】 B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下列收入中,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0A.利息收入B.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C.依法收取井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D.财政拨款【答案】 A4、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制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B.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可以批准,但必须公开招标C.政府投资项目推荐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D.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答案】 A5、关于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的说法,正确的是()。

A.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但增项申请资质不必受此限制B.施工企业发生合并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必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C.被撤回建筑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6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D.资质许可机关逾期未做出资质准予延续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答案】 D6、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若超过该期限,应另行加收保险费。

劳务派遣与劳务承揽的区别待遇是什么

劳务派遣与劳务承揽的区别待遇是什么

一、劳务派遣与劳务承揽的区别待遇是什么1、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承揽适用合同法。

2、劳务承揽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

(不建议发包给个人,实际中个人外包往往会被判为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都是企业的业务或职能活动。

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

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承揽合同的员工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劳务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

4、劳务承揽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

5、违法的后果不同。

劳务承揽单位对劳务承担单位的员工不承担任何责任。

劳务承揽适用合同法,违约人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适用民事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务派遣四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雇员租赁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

“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

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6•【字号】皖办发[2004]31号•【施行日期】2004.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4]31号)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省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一月六日省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为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1.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取得明显成效。

但多年积累下来的影响国有企业特别是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与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大胆探索,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步伐。

2.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为目标,推进省属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和联合重组,大力发展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国有资本从中小企业退出的步伐。

3.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减少国有企业数量、提高国有企业素质,降低国有经济比重、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托管经营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

托管经营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托管经营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据2005年11月30日《安徽日报》报道,不少城市的污水处理厂为盘活资产,走出困境,对污水处理厂实行托管经营,使生活污水处理厂经营权被外地企业收购。

如合肥市王小郢的20多年经营权被德国柏林水务公司购得,淮南第一生活污水处理厂经营权被北京首创公司购得。

该报道中还具体援引了该省某污水处理厂以4.8亿元将23年经营权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经营,而这家企业没有指派任何人员入驻被收购的污水处理厂,人还是原来的人,技术还是原来的技术。

我们还发现有的污水处理厂在操作方式上,通过支付托管费的方式由另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每年由污水处理厂根据污水处理量支付该公司一定数额的托管费,还有的则是通过全部资产买断行为收购污水处理厂。

请问,在这三种情形下收取的托管费是否缴税?如何缴纳营业税?答:企业托管是指企业的所有者通过契约形式,将企业法人的财产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去有偿经营,明晰企业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责权利关系,保证企业财产保值增值并创造可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一种经营活动。

根据企业托管经营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否分离,取得托管收入应根据以下三种情形确定是否缴税及如何缴纳营业税。

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取得托管收入应按服务业中“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缴纳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入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

关于租赁户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本6篇

关于租赁户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本6篇

关于租赁户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本6篇生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租赁户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本,希望大家喜欢!租赁户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本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曹桥街道曹桥社区与各规模以下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街道党委、办事处建设“平安曹桥”这一主线,结合我村实际情况,深化整治,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基层基础,加强源头管理,逐步提高全社会的事故防范和救援能力,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实现全街道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控制指标年度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事故总量、事故死亡人数和直接损失三项指标实现零增长。

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健全组织网络,建立领导小组。

落实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做到岗位明确,工作协调。

根据省安全生产条例50人以上配备专职安全员,50人以下配备兼职安全员,切实抓好本企业安全生产。

2、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规模以下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岗位安全职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以及特种岗位操作人员。

真正做到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

3、开展安全培训教育。

要深入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开展全员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全面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社会环境。

4、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工作。

各企业对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确保企业安全无事故。

2023出租房租治安责任书(精选8篇)

2023出租房租治安责任书(精选8篇)

2023出租房租治安责任书(精选8篇)2023出租房租治安责任书(精选8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长沙市出租屋内发生重大案件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保证书。

凡我市出租公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与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并履行其职责。

一、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承租人;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告知承租人应履行的治安责任,应当带领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单位保卫部门申报暂住登记,并办理居住证;办证时需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职业和主要经济根源、服务处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公安派出所备案;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制止或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或单位保卫部门办理注销手续;7、出租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故不能管理出租房屋的,必须委托代理人进行管理,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1、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2、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或者单位保卫部门申报暂住登记,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必须办理居住证;3、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单位保卫部门申报备案;4、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5、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6、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三、违反下列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1、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或者单位保卫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2、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各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4、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或单位保卫部门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5、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6、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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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租赁经营工伤由谁负责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许县委律师社会与法节目工伤案件系列引子今天,我们《社会与法》栏目继续推岀关于工伤、认定赔偿系列案件,并邀请我们节目的老朋友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许县委律师对热点案件给与点评解析,探讨与之相关的问题。

本期节目是关于企业被租赁经营,企业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谁赔偿的的话题。

本案的主人公陈新在刘灵租赁的科星水泥厂发生工伤,到底是应该由刘灵还是由科星水泥厂承担赔偿责任呢?让我们一起进入今天的案例:案情介绍陈欣是科星水泥厂的职工,自1998年起一直在该厂工作。

2002年7月刘灵和水泥厂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水泥厂将全部生产线、厂区租赁给刘灵经营,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期间水泥厂协助刘灵办理相关证照,如不能办理则水泥厂准许刘灵继续使用其原有证照和印章。

刘灵开始经营时对原有职工实行自愿去留方案,陈欣遂留下和刘灵建立了劳动关系。

租赁期间刘灵因未能办理证照,故一直使用水泥厂原有证照和印章对外经营。

2002年11月24日,陈欣在上中班时不慎滑入螺旋输送机,右大腿被螺旋输送机纹断,当晚被医院实施右大腿中段截肢手术。

经水泥厂申报,2003年12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欣受伤为工伤。

又经水泥厂申报,2004年3月4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欣伤残程度为工伤四级。

后经鉴定机构鉴定,陈欣应安装国产普及型假肢四次。

水泥厂和刘灵均未为陈欣购买工伤保险,事发后陈欣和刘灵及水泥厂就工伤赔偿数额进行过数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后陈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退岀工作岗位、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一次性支付包括假肢费用在内的工伤待遇24万余元。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作岀裁决,裁决水泥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近 1.5万元并依法安装国产假肢,按月发放工伤待遇,驳回了陈欣的其他请求。

陈欣不服,以相同的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水泥厂和刘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主持人:本案案情很简单,陈欣是科星水泥厂的职工,刘灵和科星水泥厂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水泥厂将全部生产线、厂区租赁给刘灵经营,租赁期间刘灵因未能办理证照,一直使用水泥厂原有证照和印章对外经营。

陈欣留下和刘灵建立了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发生了工伤事故。

后因协商不成,陈欣提起仲裁要求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支付包括假肢费用在内的工伤待遇24万余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岀裁决支持了其部分请求,陈欣不服提起诉讼。

主持人:今天这个案例是企业被租赁经营后,企业的职工岀现工伤而引发的诉讼纠纷。

陈欣在刘灵租赁经营水泥厂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究竟应当由谁来负责呢?我们依然请专业律师来为大家做精彩点评,今天我们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来自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的许县委律师,首先我们请岀许律师,你好,许律师。

许县委:大家好,主持人好!案例分析主持人:许律师,您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什么?许县委:首先是劳动关系的认定,也就是说陈欣和谁存在劳动关系,这是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前提;其次是工伤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怎么承担。

主持人:我们通过案情介绍得知,陈欣原来是水泥厂的职工,后来刘灵租赁了该企业经营,陈欣又和刘灵建立了劳动关系。

我们知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职工与谁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劳动关系这个问题,陈欣是怎么理解的?许县委:陈欣认为他是和刘灵建立了劳动关系,主要理由有:刘灵在和水泥厂签订租赁合同后,在举行全厂职工大会上明确表明愿意留下的就留下”,陈欣是依照刘灵的该方案才留下为刘灵工作,在此期间直是刘灵在经营水泥厂并为职工发放工资;虽然工伤性质认定申报和伤残程度鉴定申报均是以水泥厂的名义申报,但实际上租赁经营期间水泥厂的印章一直是刘灵在使用。

主持人:水泥厂对劳动关系是怎么认为的?许县委:水泥厂认为陈欣是和刘灵建立了雇佣关系,主要理由有:水泥厂和刘灵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刘灵承担,刘灵承租后对职工实行择优录用,而陈欣发生工伤是在刘灵租赁经营期间。

主持人:刘灵对此持什么观点呢?许县委:刘灵认为陈欣是和水泥厂建立了劳动关系,没有和其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主要理由有:陈欣一直未与水泥厂解除劳动关系,工伤性质认定申报、工伤伤残程度鉴定申报、劳动争议仲裁均是以水泥厂的名义进行;刘灵和陈欣没有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租赁经营开始后水泥厂的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未变更,印章由原水泥厂的管理人员管理,厂门卫由水泥厂专门指派;水泥厂有上百名职工,刘灵作为自然人不符合用工主体的条件,不具备用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主持人:许律师,上面本案的三分那个对陈欣与谁存在劳动关系,各持自己的观点,您对这个问题是怎么看的?许县委:企业实行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制,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方法,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

承包经营责任制只是财产的租赁经营,并不包括职工社会保险,国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允许企业可以将职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转嫁到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者身上。

即使企业与职工承包合同”中规定了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也属于无效条款,因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

因此,企业实行了承包经营,也必须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本案陈欣与水泥厂的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同时他也与刘灵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主持人:上面我们一起分析完了劳动关系,很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到底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在这个问题上陈欣、刘灵、水泥厂又是各持什么样的观点呢?许县委:陈欣认为应当由刘灵和水泥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要理由有:陈欣和刘灵建立了劳动关系,刘灵当然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刘灵租赁期间一直使用水泥厂的印章和证照,实际在以水泥厂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水泥厂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水泥厂认为其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由刘灵一人承担,主要理由有:因陈欣是和刘灵建立了雇佣关系,本案是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赔偿责任应当由雇主刘灵一人承担。

刘灵认为应当由水泥厂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主要理由有:水泥厂没有为陈欣购买工伤保险违反了法定义务,导致陈欣受伤后不能从工伤保险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水泥厂在提供租赁设备时,事故设备存在有严重的安全隐患且未告之承租人刘灵,已经由安监办调查认定设备隐患为工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主持人:许律师,你对这个问题怎么看?许县委:刘灵在租赁经营期间和陈欣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陈欣因工受到的损害应由刘灵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刘灵在租赁经营期间实际上仍以水泥厂的名义对外经营,故水泥厂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主持人:无论是科星水泥厂还是刘灵都没有为陈欣参加工伤保险。

陈欣提岀应当一次性支付其工伤待遇,是否应得到支持呢?许县委: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请求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不能从工伤保险机构领取工伤待遇,相应的工伤待遇只能由用人单位支付。

为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在劳动者提岀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请求后应当裁决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主持人:具体理由是什么?许县委:第一,在劳动关系中基于种种原因劳资双方是不平等的,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一方,而发生工伤事故致残后的劳动者,更属于弱者中的弱者”,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作岀禁止性的规定时,应当作岀有利于工伤劳动者的裁决。

第二,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劳动者(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且该工伤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现实中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比比皆是,造成工伤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无法通过工伤保险机构领取相关待遇而只能请求用人单位支付。

对此种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给工伤职工造成的相关工伤待遇支付风险(在市场经济中,因经营不当等而破产的风险任何企业都无法避免),如果要由工伤职工来承担对其是极不公平的,也会变相纵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拒绝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任何人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是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应当裁决用人单位一次性向工伤劳动者支付相关待遇。

第三,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于跨省流动的农民工一至四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农民工选择可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

从该《通知》中可以得岀,即使已经购买工伤保险,工伤赔付责任由保险机构承担的情况下,对于异地(跨省)的农民工,因其领取相关待遇的不便,即使其领取工伤待遇不会有支付风险,也可以由其自行选择一次性或长期享受工伤待遇。

其核心是为异地农民工领取工伤待遇提供更多的方便。

从该文件不难得出为方便农民工领取工伤待遇,可以由其自行选择一次性支付方式或长期支付方式。

最后,如果案件裁决采用按月支付伤残抚恤金的方式,每月应支付伤残抚恤金时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包括但不限干恶意拒付或因经营状况不理想无力支付等),就有可能会产生小标的(数百元)执行案件,不仅给工伤职工造成种种不便,还将造成司法资源的重大浪费。

主持人:许律师给我们分析了应当一次性支付工伤该与的理由,到底法院会怎样判决呢,请许律师揭晓法院判决结果许县委:判决内容:法院认为刘灵与水泥厂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同时本案直接承担责任的刘灵系租赁经营,如果采取按月给付的方式不便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对陈欣要求一次性给付工伤待遇的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陈欣和刘灵的劳动关系终止,刘灵一次性支付陈欣工伤待遇近24万元,水泥厂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基本支持了陈欣全部的诉讼请求。

启示:对于劳动者:为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对于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的企业,岀租方和承包方应该拟定详细的租赁承包协议,约定发生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工伤后责任的承担。

虽然国家的法律规定两者承担连带责任,但并不排斥承担连带责任方依内部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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