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模版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保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矿产资源、非国有矿产资源、矿权许可证持有人和矿产资源开发者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体为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矿产资源管理的部门。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机构为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构。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周期为每年。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包括矿权许可证持有人和矿产资源开发者。
第八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根据矿种、矿产资源储量、开采程度、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并经地方人民政府确认。
第九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方式为固定费率或者比例费率,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使用范围为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环境修复等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应当依法合规,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相关利益。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程序,确保其科学、规范、有效。
第十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应当加强监督和监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征收主体及征收机构第十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体为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矿产资源管理的部门。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机构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的征收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的培训和宣传。
第十八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征收标准、征收比例、征收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开。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2篇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2篇第一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藏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是在矿区内采矿、生产、加工、储运、使用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矿区政府制定,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征收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矿产资源储量、开采强度、环境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时间和方式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年度征收,每年征收一次,征收方式为自行申报并交纳。
矿区政府应当在每年征收前,对矿产资源征收对象进行征收通知,并公示征收标准和征收时间,告知矿产资源征收对象。
矿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落实征收程序,确保征收公开、公正、透明。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用途与监管矿产资源补偿费用途应当专项用于矿区内环境保护、生态修复、资源开发等方面,并应当按照使用计划进行使用。
矿区政府应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定期公开使用情况。
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追缴和处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对象未按照规定自行申报和交纳的,矿区政府应当责令补缴,并按照应缴金额加倍追缴。
经矿区政府核实,矿产资源补偿费未按照规定使用或流失的,矿区政府应当责令限期补缴,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七、附则本规定所称“矿区政府”,是指矿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
本规定所称“矿区”,是指矿藏区和矿产资源区。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保征收依法、合规。
2.公平公正。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实施地域歧视、阶级歧视、职业歧视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歧视。
3.科学确定征收标准。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草案示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活动。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一种费用,以弥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环境、生态和社会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和损害。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体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周期为每年一次,征收单位应及时向被征收单位发出征收通知。
第八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方式可以采取定额或者比例征收,征收方式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款项由征收单位统一收取,并用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矿产资源管理等有关方面。
第十条:对于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限期缴纳、停产停业等。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管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规定仅为示例,实际制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应根据具体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促进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单位和个人的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产生的补偿费征收行为。
三、征收原则1.原则一:公平合理。
补偿费的征收应公平合理,遵循市场规律,考虑到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以及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2.原则二:依法征收。
补偿费征收应严格依法进行,依据法定程序履行相关手续,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3.原则三:差别化征收。
根据不同矿产资源的特性、开采方式和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差别化确定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方式,实行分类管理。
四、征收主体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体为地方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和权限,负责补偿费的管理、监督和执行。
五、征收标准1.标准一:矿产资源开采规模。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的规模确定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即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的百分比。
2.标准二:环境影响程度。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采取差额补偿、退还或者赔偿等方式进行补偿费的征收。
3.标准三:资源开采效益。
将矿产资源开采的收入和成本进行对比,确定补偿费的征收标准,以确保资源开采的经济效益。
六、征收程序1.程序一:征收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应向地方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和报告,以便确定补偿费的征收依据。
2.程序二:征收通知。
地方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发出正式的补偿费征收通知书,明确征收金额、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3.程序三:征收缴款。
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应按照通知书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补偿费,将款项存入指定账户,并保留相关凭证。
4.程序四:征收监督。
地方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补偿费征收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补偿费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七、征收使用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专款专用,用于保护环境、修复生态、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等与矿产资源开采相关的工作。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范文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在采取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时,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外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煤矿、金矿、铁矿、铜矿等各类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矿产资源以外的土地资源、水资源、生态资源等因矿产资源开采而导致的损失和影响所需补偿的费用。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应当依法、公平、合理、透明。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由相关国家机关负责,征收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征收范围等。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七条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项目审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所在地的相关国家机关应当对矿产资源开采项目进行审批,明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二)费用测算: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资源损失和影响进行测算,并编制详细的补偿费测算报告。
(三)公示和听证: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在征收范围内的公示栏上公示征收事项,并组织听证会,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四)征收通知:相关国家机关应当向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的申请人发出正式的征收通知,明确征收事项、征收方式和征收期限。
(五)费用征收: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征收通知的要求,及时支付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八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根据矿产资源的种类、矿产资源的开采量、资源补偿费用的测算结果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土地资源:开采矿产资源所占用的土地、破坏的耕地、因矿山废弃物堆放导致的土地污染等。
(二)水资源:开采矿产资源所需的用水、因矿山开采活动导致的水资源污染等。
(三)生态资源:开采矿产资源所导致的森林破坏、土壤侵蚀、生物多样性丧失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相关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范本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保护资源环境,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资源税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是指依法向矿产资源开采者征收的一种补偿费用,用于补偿开采过程中对资源环境的破坏和对周边区域的影响。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及使用范围,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合理、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体为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征收办法并负责实施。
第五条审定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及使用范围的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征收对象和标准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包括矿山、采石场、矿井、露天矿以及其他经批准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根据资源类型、矿产产出量、开采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第八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应当公正、合理,主要包括资源开采费、环境保护费和补偿费用。
第九条资源开采费的计算按照矿产产出量和开采方式确定,具体费率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第十条环境保护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和污染的治理和修复,具体费率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第十一条补偿费用用于补偿矿产资源开采对周边区域的影响和损失,具体费率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第三章征收程序和管理第十二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程序应当公开、透明,依法进行。
第十三条征收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征收对象的矿产资源进行调查核实,确定征收标准。
第十四条征收机关应当向征收对象发出征收通知书,并告知征收标准、缴费方式、缴费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征收对象应当按照征收通知书的要求,按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出具缴费凭证。
第十六条征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征收管理系统,确保征收资金安全、准确。
第十七条征收机关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管理,确保公共利益最大化。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资源产量和产值征收补偿费的管理。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目的是合理补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对环境和资源的损害,并鼓励企业采取环保措施,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产资源的产量和产值。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矿产资源特点和国家政策规定制定。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实行事先征收原则,企业在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前,应提前报备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费主体是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征收工作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第八条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监管和使用情况的审核,确保补偿费的合理使用和公平分配。
第二章补偿费的计算与缴纳第九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主要根据矿产资源的产量和产值进行,由企业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进行自行计算。
第十条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内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企业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向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缴费材料和缴费单据。
第十二条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核对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如发现缴纳不足或者其他问题,应及时通知企业进行补缴或更正。
第十三条企业在补缴或更正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按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补缴或更正材料和单据。
第十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矿产资源权益调整无关,企业在缴纳补偿费后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和更新矿产资源权益。
第三章补偿费的使用与监管第十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治理、资源开发利用补偿等方面。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补偿费的使用情况符合规定和要求。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弥补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矿产资源弥补费的征收管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内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各个环节,包含矿产资源探查、开采、勘探、开发等。
第三条定义1.矿产资源弥补费:指依法由矿产资源探查、采矿、开采、加工等活动所取得的经济利益,依照肯定比例向国家支出的费用。
2.矿产资源探查:指对矿产资源进行地质、地球化学等调查和定量研究的活动。
3.矿产资源开采:指对已发现的矿石、矿矿等进行开采矿石、矿矿担负不同的种类和矿石的数量,或者为了取得矿石、矿矿地区的性质和特点。
第二章矿产资源弥补费征收范围与标准第四条征收范围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公司对探查、采矿、开采矿石、矿矿等活动所产生的矿产资源弥补费进行征收。
第五条征收标准1.矿产资源弥补费率依据矿产资源类型、开采规模、开采方式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订立,并报请公司领导审批。
2.矿产资源弥补费率的调整,应当依据矿产资源市场价值、环境保护本钱等因素变动情况进行评估,并报请公司领导审批。
第六条征收程序1.矿产资源弥补费应当在矿产资源探查、采矿、开采矿石、矿矿等活动开始前,向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2.矿产资源弥补费的征收由财务部门负责,按规定程序进行核算、清算,并向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上报。
3.公司内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弥补费征收档案,记录相关征收信息,并按要求保管,以备查阅。
第三章矿产资源弥补费的使用和管理第七条使用规定1.矿产资源弥补费应当用于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2.矿产资源弥补费的使用计划应当经由公司领导审批,并依照计划有序进行。
第八条管理要求1.公司内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弥补费使用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决策程序和资金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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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保障资源开发的合理利用和矿产资源保护,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
第二章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事项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利用矿产资源而产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土地破坏等不良影响所应承担的费用。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发改委按照矿产资源的类型、开采规模、区域环境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五条征收对象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者,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体为国土资源部及其授权的有关管理部门。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期限为矿产资源使用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第八条征收过程中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由国土资源部及其授权的有关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
第九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征收对象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征收主体申报并缴纳相应的补偿费。
第十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形式可以是一次性缴纳、按期缴纳或分阶段缴纳。
缴纳形式由征收主体根据征收对象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征收主体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征收管理制度和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补偿费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征收主体应定期组织对征收对象的补偿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应用于矿产资源保护、生态修复、环境监测等相关领域,确保费用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如下措施: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并要求其补缴相应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征收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事实,骗取减免或退还补偿费的,征收主体有权收回减免或退还的补偿费,并依法追究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征收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征收管理过程中泄露征收对象商业秘密、索取或接受财物等行为,将追究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投诉和举报的问题,征收主体应及时处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各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区资源开发特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