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回收物体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回收物体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回收物体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为贯彻《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促进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根据本市编制中的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上海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沪分减联办〔2018〕5号),特制定《上海市可回收物体系规划实施方案》以及《上海市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2019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可回收物体系规划实施方案2.上海市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2019版)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19年4月18日附件一上海市可回收物体系规划实施方案为贯彻《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根据本市编制中的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上海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沪分减联办〔2018〕5号),到2020年底,本市拟加快生活垃圾分类清运体系和生活源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两网融合”,有效推进可回收物的资源化回收。
现就可回收物点、站、场体系规划建设、政策配套等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主要目标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展规划,全力打造由“回收点、中转站、集散场”构成的“两网融合”体系。
在居住区源头建设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以街镇为单位建设中转站,建成市民可回收物交投便捷、企业可回收物转运物流畅通的有效系统,建成政策引导有力、市场参与有效的保障系统,最终建成8000个“两网融合”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若干个布局合理的中转站、10个区域性和若干个托底保障的“两网融合”集散场,满足全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交投、转运、集散需求。
上海垃圾分类具体实施方案

上海垃圾分类具体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垃圾处理问题日益凸显。
在过去,垃圾分类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环保话题。
而如今,上海市已经正式实施了垃圾分类新政,这也标志着上海迈出了垃圾分类新的一步。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上海垃圾分类的具体实施方案。
首先,上海市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
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塑料、金属、玻璃等;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油漆桶等;湿垃圾主要是厨余垃圾;干垃圾则是指其他非可回收、有害、湿垃圾的生活垃圾。
这一分类方式清晰明了,方便市民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其次,上海市实施了“先分类、后投放”的垃圾分类制度。
市民在将垃圾投放到垃圾桶时,必须先将垃圾分类,然后再投放到相应的垃圾桶中。
这一举措有效地提高了垃圾分类的效率,也减少了垃圾混合的情况。
再者,上海市在社区设置了分类投放点和垃圾分类回收站。
市民可以在社区内找到专门的垃圾分类投放点,将不同类型的垃圾投放到相应的分类桶中。
而垃圾分类回收站则是为了方便市民投放大件垃圾和特殊垃圾,比如家电、家具、旧衣物等,这些垃圾将由相关部门进行回收处理。
此外,上海市还实施了垃圾分类的奖惩制度。
对于积极参与垃圾分类的市民,将给予相应的奖励,比如可回收物的积分兑换、折扣购物券等;而对于不按要求进行垃圾分类的市民,将进行相应的处罚,比如罚款、公示批评等。
这一奖惩制度有效地激励了市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也增强了垃圾分类的执行力度。
最后,上海市还积极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举办垃圾分类知识讲座、发布垃圾分类宣传海报、开展垃圾分类主题活动等方式,增强市民对垃圾分类的认识和重视,提高垃圾分类的参与度和执行力度。
总的来说,上海市的垃圾分类具体实施方案,旨在提高垃圾分类的效率和质量,减少垃圾污染,推动城市环境的改善。
而这一方案的实施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上海将迎来更加清洁、整洁的城市环境。
厨余垃圾处理

厨余垃圾处理厨余垃圾包括果皮、鱼刺、菜梗、蛋壳、茶渣、骨、贝壳,泛指生活饮食中所需用的来源生料及成品(熟食)或残留物等厨余垃圾. 厨余垃圾处理机又叫厨余垃圾处理器,可以广泛的处理熟厨剩菜、剩饭、菜叶等。
在国家不断倡导节能减排、环保第一的口号下,垃圾处理行业迫切需要更给力的垃圾处理方式,这也意味着其中蕴含了巨大商机。
在中国各行各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唯一市场硝烟稀少的垃圾处理行业,备受各类投资者关注。
3 月1日,国内首部以立法形式规范垃圾处理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本市鼓励净菜上市,提倡有条件的居住区、家庭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器。
同时,上海也出台了《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旨在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秦皇岛东阳科技在生活垃圾处理领域的投资研究取得成功。
引进美国和日本的环保理念和技术研发,生产了生活垃圾分类机,餐厨垃圾生化制肥机,低温磁化分解垃圾0排放处理机,餐厨垃圾全自动制肥机,餐厨垃圾全自动制饲料设备,填补了餐厨垃圾再利用领域的空白。
大型全自动生活垃圾处理生产线。
解决了城市生活垃圾,小区,部队,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美丽农村,养殖厂等困扰了多年的垃圾处理问题,基本上从源头上达到了垃圾治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东阳科技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处理是目前国际上对餐厨垃圾处理方式的发展方向,这种方法以循环经济的模式走出了餐厨垃圾处理领域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处理方式有效地克服了传统的填埋、焚烧、堆肥、饲料化等方法带来的种种弊端与健康安全隐患,最大程度地达到了对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餐厨垃圾处理设备在湖南省两型社会项目中得到推广,参加了“中央政府”,国家“住建部’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的投标,并且在浙江省美丽新农村建设中成功推广到300多个新村,已经稳健运行。
大型生活垃圾处理生产线在辽宁,河北,河南,江苏,广西,青海等多个省市地区也都有了应用在城市化进程中,垃圾作为城市代谢的产物曾经是城市发展的负担,世界上许多城市均有过垃圾围城的局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21•【字号】沪府办〔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8〕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21日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为配合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两网融合”,推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增量与垃圾末端处置减量,从而实现资源循环再生利用,现提出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进一步深化“两网融合”,按照“以区为主、市场化运作、政府补贴”的原则,建立各区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点站场”体系,鼓励市场化运作模式参与分类回收,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建成“点站场”体系完整、运行顺畅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
三、主要任务(一)加快建立“点站场”体系到2020年,各区因地制宜地通过新建或改扩建等方式,在居民区建立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方便居民和单位的交投出售;按照“全覆盖回收服务点”的原则,建设具备分拣、转运功能的可回收物集散场;根据实际情况,以街(镇)为单元,依托现有中转设施或通过空间规划拓展,建设具备中转、分拣、交投功能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转运站作为体系补充。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1.1分类投放容器配置要求及标准1.1.1分类投放容器的设置应与定时定点相对集中收集方式相匹配。
1.1.2分类投放容器的数量、规格、间距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和收运频率确定。
1.1.3分类投放容器应采用阻燃、耐酸碱腐蚀、具有一定韧性、承载力及耐温性的材料制造。
1.1.4分类投放容器应与垃圾分类收运车辆的装载方式相匹配。
1.1.5分类投放容器应及时维护或更新,确保容器外观整洁、标志规范、密闭性好。
1.1.6 本标准实施前配置的分类投放容器,可通过更新标志等措施以符合标准和满足使用需要。
1.2各类场所分类设施配置要求及标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具体区分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公共机构办公区、文教区、公共区域、菜市场和农贸市场、居民住宅区、农村等类型。
1.2.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1.2.1.1分类收集站(点)宜单独设置,并与周围建筑物间隔不小于 5m。
200 户以上新建住宅区的分类收集站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0 ㎡。
1.2.1.2分类收集站(点)应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宜增设除臭装置,满足卫生、消防、运输等要求。
1.2.1.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存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1.2.1.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以每周清理1次的标准配置。
1.2.1.5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设置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一般以每周清理两次的标准配置。
1.2.1.6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应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日常监管等工作。
1.2.2公共机构办公区1.2.2.1公共机构办公区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存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1.2.2.2公共机构办公区应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201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198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1987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5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以下简称环卫设施)是指供市民使用的环卫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工作所需要的环卫工程设施、基地、工作场所等。
第三条本市环卫设施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编制,经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设置环卫设施的用地,应列入城市规划土地的用地指标。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市区、县属镇以及非建制镇的工业区。
第五条本规定由上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土地、港务等管理部门配合实施。
第二章环卫公共设施的设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环卫公共设施系指:(一)公共厕所、小便池;(二)化粪池、倒粪站;(三)垃圾管道;(四)垃圾容器、垃圾容器间;(五)废物箱、痰盂。
第七条在本市进行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时,应相应配建环卫公共设施,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上海市实施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工作导则

5.2.5平稳引导过渡。定时定点制度实施初期,可根据定时定点方案意见征询期间居民对方案的意见统一程度,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按照不同情况,做好过渡性引导工作:原地面楼栋前或几幢楼之前设置投放点的住宅小区,在做好居民宣传承诺基础上,可以设置误时投放点,误时投放点数量比例应等于或少于定时定点点位数量;原楼层内设置投放点的住宅小区,可保留全部或部分楼层投放点,通过约定承诺等方式,引导居民分类后楼层投放,对约定期间内未分类的楼层,逐步撤桶,实施集中定时定点投放。
5.3.3定期实施后评估。工作小组应定期开展自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当改进硬件配置和管理方式,切实提升小区垃圾分类实效。
6.保障措施
6.1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符合本市分类标识标志规范的分类运输车辆,提供生活垃圾分类清运服务。
6.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各类社会组织,开展辖区内居住区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培训、监督等活动。
5.2.3落实值守指导。定时定点实施初期(至少三个月),工作小组落实每个点位1-2名志愿者在定时定点投放开放时间进行值守,要求志愿者做好开袋检查、劝导指导等事项,指导居民正确分类投放;工作小组组织监督员在小区内进行巡查,督促志愿者规范指导,防止居民随意倾倒垃圾,做好规劝引导;保洁员应做好分类收集及驳运,即时反馈每日分类情况。在撤桶并点的定时定点方案实施初期,工作小组协调物业增加巡查、保洁频率,防止发生环境卫生质量下降,做好对约定时间段以外定点定位、误时投放点位及其他区域内垃圾非规范投放现象的记录、反馈和公示。
上海垃圾分类标准

上海垃圾分类标准
上海市垃圾分类工作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垃圾分类已经成为全市居民的生活日常。
为了更好地推动垃圾分类工作,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垃圾分类标准,以便居民们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垃圾分类政策。
下面将详细介绍上海市的垃圾分类标准。
首先,上海市将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
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塑料、金属、玻璃等;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等有害物质;湿垃圾包括厨余垃圾、餐厨垃圾等易腐垃圾;干垃圾包括其他不能回收、不能湿化的垃圾。
这四类垃圾需要分别投放到对应的垃圾桶或垃圾袋中。
其次,上海市对每类垃圾的投放标准也有明确规定。
可回收物应该清洁干燥,投放前应尽量沥干水分;有害垃圾应该单独投放,避免与其他垃圾混合;湿垃圾应该直接投放到指定的厨余垃圾桶中,不得过度包裹;干垃圾应该袋装投放,避免散落。
再次,上海市对居民垃圾分类的具体要求也有明确规定。
居民应该按照垃圾分类标准投放垃圾,不得随意混合投放;居民应该积极配合社区开展的垃圾分类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垃圾分类意识;居民应该定期清洁垃圾桶,保持垃圾分类环境整洁。
最后,上海市对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处罚也有明确规定。
对于拒不配合垃圾分类、乱投乱倒垃圾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警告甚至公示曝光。
总之,上海市的垃圾分类标准旨在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减少垃圾污染,保护环境。
希望全市居民都能认真遵守垃圾分类标准,共同建设美丽的上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沪建交联[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的通知(沪建交联〔2012〕27号)各有关单位: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规范分类设施设备配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市建设交通委和市绿化市容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1 总则1.1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垃圾处置效率,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规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依据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标准(CJ/T3033-1996)、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生活垃圾收集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应于本市居住小区(住宅)、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各类公共场所。
1.3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相适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要求相适应。
2 分类标准2.1实施大分流,按照日常生活垃圾、装修垃圾、单位餐厨垃圾、大件垃圾、绿化枯枝落叶等分类。
2.2日常生活垃圾分类。
具体区分居民家庭、单位办公场所、菜场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4种场所类型。
2.2.1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果皮(湿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等分成4类。
2.2.2 单位办公场所日常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等分成3类。
2.2.3 菜场、集贸市场日常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果皮(湿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等分成3类。
2.2.4 公共场所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其它垃圾(干垃圾)等分成2类。
2.2.5 可回收物进一步细化分类为玻璃、金属、塑料、纸张、废旧衣物等,实施专项分类收集。
2.2.6 可回收物纳入社会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资源化利用;有害垃圾集中后纳入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集中处置;厨余果皮(湿垃圾)纳入有机垃圾处理厂资源化利用,在有机垃圾处理厂建设的过渡期内,厨余果皮(湿垃圾)可过渡进入填埋场等末端设施处置;未能进一步回收利用的其它垃圾(干垃圾)纳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处置。
各类资源化利用设施和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产生的残渣,难以进一步资源化利用的,纳入卫生填埋场最终处置。
2.3装修垃圾分类2.3.1 装修垃圾按照金属类、木质(木屑)类、砖石(水泥块、陶瓷)类、有害垃圾等分成4类。
2.3.2 木质类装修垃圾应捆扎后、木屑类单独袋装后投放;砖石(水泥块、陶瓷)类装修垃圾袋装后投放,做到袋口扎紧,垃圾不外露;废油漆桶等有害垃圾,纳入日常生活垃圾分类系统。
2.3.3 金属类垃圾纳入社会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资源化利用;木质(木屑)类装修垃圾宜纳入专业的木质材料资源化利用设施,或纳入绿化枯枝落叶处理系统处理;砖石(水泥块、陶瓷)类装修垃圾宜设置专业的分拣处置场处置,残渣纳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2.4单位餐厨垃圾分类2.4.1 餐饮服务企业以及企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食堂、餐饮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按照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等分成2类。
2.4.2 单位餐厨垃圾应纳入餐厨垃圾专业处置设施,或有机垃圾处理厂资源化利用;废弃食用油脂应纳入专业的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厂资源化利用。
2.5大件垃圾分类家具类大件垃圾经集中破碎后,木质的大件垃圾纳入专业的木质材料资源化利用设施,或纳入绿化枯枝落叶处理系统处理,残渣可纳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处理;其它具备回收利用价值的,纳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系统;不能利用的残渣纳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置。
2.6绿化枯枝落叶分类绿化枯枝落叶应就地或集中粉碎,作为绿化腐殖土,或制作垃圾衍生燃料(RDF)。
3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配置3.1居住小区(住宅)3.1.1 在区域排污管道具备条件的地区,新建的全装修住宅内,应配置厨余果皮(湿垃圾)粉碎机;其他具备条件的住宅,同时鼓励安装厨余果皮(湿垃圾)粉碎机。
3.1.2 居民住宅内一般应设置厨余果皮(湿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桶、袋)。
3.1.3 新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不少于30平方米的装修垃圾、大件垃圾、绿化枯枝落叶等分类堆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具备条件的,应设置专用收集容器。
现有的居住小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装修垃圾、大件垃圾、绿化枯枝落叶等临时分类堆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1.4 新建的居住小区应按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容器间或小型压缩式收集站。
垃圾容器间或小型压缩式收集站应分别配置厨余果皮(湿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可配置可回收物压缩打包设备。
配置小型压缩式收集站的,应至少配置2个压缩箱,分别收集厨余果皮(湿垃圾)及其它垃圾(干垃圾)。
现有居住小区的生活垃圾容器间或小型压缩式收集站应分别配置厨余果皮(湿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
现有小型压缩式收集站仅按一机一箱配置的,应按照错时收集方式,或按照区域共享原则由就近不同收集站,实施厨余果皮(湿垃圾)或其它垃圾(干垃圾)的压缩收集。
3.1.5 居住小区宜按门洞(高层住宅)或每幢(多层住宅)在适宜位置设置分别收集厨余果皮(湿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的垃圾容器。
同时,在不超过200户居民的小区的垃圾容器间或适宜位置,再设置一组可回收物、玻璃、废旧衣物、有害垃圾等垃圾收集容器;小区居住规模超过200户的,按每满200户增设一组垃圾收集容器标准实施。
3.1.6 生活垃圾通过短途驳运方式进入公用的小型压缩式收集站的,居住小区应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驳运车辆。
3.1.7 除新建全装修住宅并配置粉碎机外,其他居住小区在具备场地、电力及上下水等条件下,宜配置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机或厨余果皮(湿垃圾)集中粉碎设备,就地消纳居民分类的厨余果皮(湿垃圾)。
3.2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3.2.1 新建的非居建筑内设置食堂等餐饮设施的,或现有的非居建筑已有或增加餐饮服务功能的,应设置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设置油水分离器。
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上应设置电子标签。
餐厨垃圾产生量大于1吨/日(含)的餐饮服务企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食堂、餐饮单位,及集市菜场,宜配置适宜规模的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机;产生量不足1吨/日的,宜配置集中粉碎设备。
3.2.2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按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容器间或小型压缩式收集站。
垃圾容器间或小型压缩式收集站应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收集容器,并可配置可回收物压缩打包设备。
3.2.3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在装修、绿化修剪期间,应指定装修垃圾、绿化枯枝落叶等临时堆放场所。
3.3公共场所3.3.1 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按《上海市道路、公共广场等废物箱配置导则》规定,设置分别收集可回收物及其它垃圾的分类废物箱。
3.3.2 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轨道交通站厅、铁路公路轮渡客运站侯客厅、大型商场等文化、体育、交通、商业设施等公共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其它垃圾的分类收集容器。
3.3.3 菜场、集贸市场应配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它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应配置厨余垃圾就地粉碎脱水或生化处理装置。
3.4垃圾收运车3.4.1 应根据收运作业服务范围内分类垃圾种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车辆有效使用率等综合因素,配置适宜数量及技术标准的垃圾收运车辆。
3.4.2 垃圾收集车应密闭,并设置相应装置,防止运输过程中渗沥液滴漏、垃圾飞扬洒落。
3.4.3 收运单位对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专用车辆应安装电子标签识别器以及车载行车记录仪。
3.5垃圾中转站3.5.1 生活垃圾中转站应指定厨余果皮(湿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分类压缩机位。
3.5.2 生活垃圾中转站应具备可回收物、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有害垃圾等分流分类垃圾的中转储运功能。
3.5.3 具备条件的垃圾中转站,可配置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机,消纳进入中转站的单位餐厨垃圾、居民厨余果皮以及集市菜场垃圾等。
3.5.4 单位餐厨垃圾、有害垃圾经中转站中转的,中转站应配置车载行车记录仪读取、贮存、监控装置。
3.6资源化利用设施3.6.1 郊区新城、偏远城镇应结合参照上述要求,配置适宜规模的单位餐厨垃圾、居民厨余果皮以及集市菜场垃圾资源化利用或中转设施。
3.6.2 结合本市生活垃圾生化处理设施的改造,以及规划新建的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设施,加快建设对单位餐厨垃圾、居民厨余果皮以及集市菜场垃圾的集中资源化利用设施。
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应配置车载行车记录仪读取、贮存、监控装置。
4 分类标识4.1分类容器标志色生活垃圾分类容器整体或局部体现对应标志色,具体定如下:(1)可回收物:蓝色,PANTONG 541 C(2)有害垃圾:红色,PANTONG WARM RED C(3)厨余果皮(湿垃圾)/菜场垃圾/单位餐厨垃圾:棕色,PANTONG 4715 C (4)其它垃圾(干垃圾):黑色,PANTONG BLACK C(5)玻璃:绿色,PANTONG 340 C4.2分类标识4.2.1 生活垃圾分类容器应设置分类标识,具体如下:可回收物厨余果皮有害垃圾其它垃圾对玻璃及废旧衣物开展专项分类的,分类标识如下:玻璃废旧衣物4.2.2 单位餐厨垃圾、有害垃圾收运车辆应在车身醒目位置喷涂“餐厨垃圾收运专用”、“有害垃圾收运专用”字样,可喷涂上述分类标识图案。
5 附则5.1本导则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5.2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术语和定义1 生活垃圾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日常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1.1厨余果皮(湿垃圾)居民家庭产生的易腐性食品垃圾,包括果壳类(如果皮、瓜子壳、花生壳、菱角壳等)、残渣类(如蔗渣、茶渣、咖啡渣、中药渣等)、硬壳类(如蛋壳、贝壳、蟹壳、虾壳等)、水果类(未食用的水果及食用后的果核等)、蔬菜类(如菜叶、根茎类蔬菜皮等)、米面肉类(未食用及食用残余的米饭、面条、麦片、豆制品、鸡、鸭、鱼、肉、动物内脏、肉干及动物骨头等)、零食类(如各类饼干、糖果、巧克力等)、罐头食品类(各式罐头食品内容物)、调味类(如果酱、辣酱、炼乳等调味料)、其他类(各式过期食品及宠物饲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