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旧区改造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沪府办[2014]10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1.28【实施日期】2014.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旧区改造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4〕10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旧区改造专项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8日上海市旧区改造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中关于“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的要求,为顺利推进上海市旧区改造工作,确保上海市旧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资金的专款专用,按时偿还专项贷款本息,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贷款,是指市政府指定的相关市级平台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有关银行申请的旧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

第三条专项贷款的支持范围限于本市纳入全国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制与职责第四条市政府在现有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基础上,确定由市建设管理委牵头,成立市旧区改造专项贷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工作小组”),市建设管理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上海银监局、相关区政府和市政府指定的相关市级平台公司为成员单位,开展本市旧区改造专项贷款工作,包括承担相关贷款项目认定,指导和协调相关项目实施、资金监管等。

必要时,可请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

第五条市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为:(一)市建设管理委负责市工作小组总体协调和沟通工作;牵头对申请纳入旧区改造专项贷款范围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出具书面文件;牵头研究涉及旧区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的有关政策;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与市级平台公司签订《委托实施框架协议》,代表市政府就具体项目与相关区政府和市级平台公司签订《委托实施协议》。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补齐本市市政市容管理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补齐本市市政市容管理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补齐本市市政市容管理短板全面提升本市市容市貌环境整体水平三年行动计划”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城市交通运输【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8.26【实施日期】2016.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补齐本市市政市容管理短板全面提升本市市容市貌环境整体水平三年行动计划”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补好城市管理短板、进一步提升城市水平的总体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补齐本市市政市容管理短板、全面提升市容市貌环境整体水平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沪府办〔2016〕65号)(附件)精神,制定了《上海市交通委“补齐本市市政市容管理短板全面提升本市市容市貌环境整体水平三年行动计划”工作任务分解表》(以下简称《任务分解表》)。

现将《任务分解表》下发给你们,请按照下列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一、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目前,社会上对“路难行、车难停、坏境差”等问题反映强烈,也是我们交通设施管理上的短板。

认真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以及市委、市政府“综合交通管理补短板”会议精神,治理“五乱”(乱设摊、乱占道、乱设广告、乱张贴、乱抛物)工作是我委今年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任务分解表》的分工,细化节点目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员,确保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突破顽症,凸显实效“五乱”行为是城市管理中的顽症,我们在整治中,要突出重点。

通过对现有道路周边非机动车停放点进行梳理,挖掘潜力,增加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机动车停放;以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干线公路为重点,积极开展非法道路指示牌整治,确保2016年中心城区道路指示牌乱设现象得到初步遏制,并不断完善整治措施,形成工作机制,为2017年全面整治创造条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降低施工噪声减少施工扰民的通知-沪建交[2013]1388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降低施工噪声减少施工扰民的通知-沪建交[2013]1388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降低施工噪声减少施工扰民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降低施工噪声减少施工扰民的通知(沪建交〔2013〕1388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五部门关于认真解决城市管理领涉及群众利益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营造和谐社会良好氛围,现决定近期开展切实降低施工噪声,减少施工扰民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各司其职(一)隶属市或区重大工程的施工噪声由市重大办或区重大办负责监督治理,相关的安质监受监部门协助治理。

(二)建筑、装饰、安装及其它属市立项和受监工程的施工噪声,由市安质监总站负责监督治理;区立项和受监工程由区安质监站负责监督治理。

(三)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管线工程施工噪声按照管理权限,由市路政局或区市政署负责监督治理,市相关专业安质监站协助治理。

(四)拆房工程施工噪声按照管理权限,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拆房办或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拆房办负责监督治理。

(五)管委会管辖的工程施工噪声,由管委会负责监督治理。

(六)水利、绿化、港口等专业性工程施工噪声,由各对应委办局及专业安质监站负责监督治理。

(七)工程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监督部门对非区管工程文明施工(含噪声控制)具有直接监管权、责令整改权以及行政处罚书面建议移交权,市级各相关管辖部门应当配合监督执行以及履行行政处罚。

二、严格控制、强化治理各施工工地必须认真执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文明施工规范》(DGJ08-2102-2112),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凡距离敏感建筑物小于5m或施工作业点距离敏感建筑物小于15m,未采取增高围挡或加设隔声屏障等降音措施的,禁止实施夜间施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旧区改造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旧区改造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旧区改造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旧区改造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的有关要求,为加强旧区改造中央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旧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旧改补助资金补助范围是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旧区改造地块。

二、旧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政府主导的旧区改造,包括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

三、旧改补助资金分配综合考虑各区旧区改造计划、上年度计划完成,以及市、区政府需要重点推进项目等情况,经市财政、旧改部门综合平衡后,确定分配额度,拨付各区财政部门用于旧区改造项目支出。

四、各区财政部门应当对旧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五、市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各区旧改补助资金,区财政部门收到旧改补助资金后,应及时拨付到旧区改造项目。

六、市财政局、市旧改办应加强旧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中央补助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七、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旧改办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附件:1.旧区改造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流程图(略)2.2011年上海旧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区级分配结果表附件2:2011年上海旧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区级分配结果表序号区补助资金(万元)1杨浦区35402闸北区31603黄浦区30304普陀区27045徐汇区13476静安区11687长宁区584总计15533——结束——。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2.09•【字号】沪建城[2001]第0068号•【施行日期】200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建城[2001]第0068号)各区政府:为积极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进一步提高市民的居住水平和居住环境,现将经市政府同意的《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二月九日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试行办法九十年代以来,本市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商业设施改造,开展了大规模的旧区改造,取得了很大成绩,市民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但市区范围内仍有大量的旧住房尚待改造。

根据市七届七次党代会提出的加速旧房成片改造,保护和修缮有历史文化价值建筑和街坊的要求,为探索鼓励动迁居民回搬的新机制,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提出如下试行办法:一、新一轮旧区改造是完善城市综合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要求,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运用市场机制,进一步提高市民的居住水平和居住环境,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新一轮旧区改造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做到旧区改造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绿化建设、生态环境建设有机结合,通过改造,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新一轮旧区改造要在机制探索、体制创新上,实现以政府、企业为主向政府扶持、企业运作、市民参与转变;在动迁安置上,实现以异地实物安置为主向鼓励原地原区域有偿回搬和多种安置方式并存转变。

二、新一轮旧区改造要坚持拆、改、留并举的方法。

拆除改造的重点是中心城区旧式里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70%的区域,特别是房屋结构和居住环境差的二级旧里以下地区。

探索城市旧区改造模式提升政府服务管理效能——上海市浦东新区旧区改造征询制试点及启示

探索城市旧区改造模式提升政府服务管理效能——上海市浦东新区旧区改造征询制试点及启示
探索城 市 旧区改造模 式 提升政府服务管理效能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旧 区改造 征 询 制 试 点及 启 示
武 伟 潘秀红 居 向明
我 国正处 在城市 化加 速 发展 的新 阶段 ,
“ 事前 征询制 ”来破 解该难 题 ,变 “ 政府 要
居 许多 大城市 存在着 旧城 人 口拥 挤 、城 中村集 动 迁 ” 为 “ 民要 动迁 、居 民实 际 全 程 参
聚 、弱势群 体居住 困难 、交通 拥堵 等问题 。 与 、居 民实 质性 监 督 ”,居 民 的合法 权益 得
例 如 ,上海 浦东新 区 “ 塘一塘 二 ”地块包 括 到有效保 障 。 南 泉和胡木两个居 委会 ,占地 3 万平方米 , . 2

是 “ 动迁 改造 愿意 ”征询 。主要 通过

方案 草案并 公开 征求意见 。根据 居 民意见进
长 期 以来 ,被 拆 迁 人 参 与 不 足及 缺 乏 行修 改完善 并再 次公示 ,获得 居 民原 则 同意
对 被拆迁 人利 益 的保 护机制 是动 迁矛盾产 生 后 ,向政府 部 门 申领拆 迁许可证 。通 过与 动 的一个 主要原 因 。为此 ,浦 东新 区政府 在对 迁 居 民签 订附生 效条件 的补偿 安置协议 的办 补偿安 置方案 ” 的意 “ 塘一塘 二 ”地 块进 行动迁 改造 中 ,探 索 了 法 实质性 征询居 民对 “ 以 “ 征 询 一 收 购 一 召 回 ” 为 核 心 内容 的 见 。附加生效 条件 约定 ,若 在3 月 内签约率 两 个
有产权 证居 民17 户 、5 0 余人 、企业 5 。 书面方 式逐 户征求 居 民是否愿意进 行动 迁改 29 40 家 该 区域 住房 为 15 年代 末建造 的薄板 简易结 造 的意愿 ,将 是否进 行 旧区改造 动迁 的决 定 90 构房 ,基础 设施 陈 旧 ,人 口居住密 度高 ,小 权 交给住 地居 民 ,既体现 了法律对 居 民私人 区环 境差 ,安 全隐患多 ,该地 区居 民 曾多 次 财产所 有权 的保护 ,又使 居 民改造 意愿 与政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沪建交[2011]1032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沪建交[2011]1032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沪建交〔2011〕103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施工工期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提交施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

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现行的工期指导标准(或工期定额,下同)计算施工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工期要求。

如果无工期指导标准的,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进行单独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认可的合理施工工期评估报告。

如确需压缩施工工期的,且压缩幅度超过15%(含15%),应当再次组织论证。

施工工期评估报告作为招标文件备案的内容。

三、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应当响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施工工期,并在投标文件中列出相对应的施工进度安排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组织设计。

四、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工期的响应性、施工进度安排以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进行评审。

五、建设单位与中标的施工单位应按照其投标工期签订合同。

合同中不得有“工期提前奖励”等变相压缩施工工期的条款。

六、因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确认,可顺延工期,并应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七、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提出缩短工期的合理化建议,经建设单位认可、同意,双方应签订工期调整和相关费用补充合同,并应办理缩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88号文(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探索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新机制,完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加快推进本市旧区改造,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与项目确定适用范围为本市中心城区(含浦东新区)的新启动的旧区改造项目。

中心城区(含浦东新区)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提出试点申请,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研究确定。

二、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试点项目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入、房屋承租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后,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就近安置和异地安置。

试点区应积极筹措安置房源(包括就近安置房源),供被拆迁居民选择。

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计算公式如下:(一)拆迁私有居住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安置,其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评估价格+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安置,其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评估价格×8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评估价格=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如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评估均价标准,由评估公司将拆迁范围内所有被拆除房屋的评估总价除以总建筑面积后得出,由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被拆除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适用套型面积补贴。

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满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3.19
•【字号】沪建交联[2009]319号
•【施行日期】2009.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建交联〔2009〕319号)
各有关区旧改管理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为积极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探索旧区改造新机制,现将《关于开展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对执行中碰到的困难与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关于开展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旧区改造房屋拆迁管理,充分尊重市民旧区改造意愿,现就开展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项目
试点项目应选择中心城区拟采取土地储备方式实施改造的二级旧里以下房屋地
块。

二、管理部门
各区旧区改造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工作管理部门。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试点工作给予指导。

三、工作机构
在试点项目实施中,成立征询工作小组和征询评议小组。

征询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土地储备机构牵头,街道办事处配合,旧区改造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导,拆迁实施单位参加。

主要负责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制定方案、组织签约、公示结果等工作。

征询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居委干部、社会公信人士参加。

主要负责咨询、监督、统计等工作,对居民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四、征询对象
征询对象为试点地块范围内以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的每户家庭。

五、工作程序
(一)征询旧区改造意愿;
(二)办理试点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等手续;
(三)征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四)办理试点项目用地、房屋拆迁许可等手续;
(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征询内容
(一)征询旧区改造意愿
由试点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在地块范围内张贴征询公告,逐户发放征询意见书(包括拟改造方式、国家和本市房屋拆迁政策等),并公示征询改造意愿结果。

愿意改造居民户数超过规定比例的(由各区政府确定比例,原则上不低于90%),土地储备机构凭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愿意改造居民户数比例证明和相关申请材料,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等手续。

愿意改造居民户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暂停改造。

(二)征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土地储备机构在取得试点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开展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询工作。

1.公告。

旧区改造管理部门在试点地块范围内,公告改造范围、土地储备机构名称、房屋拆迁征询方式和时限、工作小组和评议小组组成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2.宣传动员。

工作小组组织召开试点项目改造动员大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调查摸底。

工作小组组织调查试点地块内房屋情况和居民家庭情况。

房屋情况包括:建筑面积、房屋类型、使用状况、违章搭建等。

居民家庭情况包括:人口数量、人员结构、补偿安置意向、特殊情况等。

4.制定方案。

工作小组根据国家、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规定,结合调查摸底情况,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依据;
(2)房屋拆迁项目性质、土地储备机构名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名称、房屋拆迁范围;
(3)被拆除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标准和方法;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5)安置房源基本情况和选购方法;
(6)房屋拆迁评估机构选定方法和候选名单;
(7)搬迁期限和奖励标准;
(8)特殊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和补助标准(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受理、操作);
(9)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方法、签约期限、附加期限;
(10)实施和停止改造的条件和要求;
(1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说明;
(12)其他规定。

5.公示。

工作小组应公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为15天。

在公示期内,居民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书面反馈至评议小组。

6.优化方案。

工作小组、评议小组根据居民的意见,优化完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示。

7.办理手续。

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优化并公示后,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试点项目用地、房屋拆迁许可等手续。

(三)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储备机构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与居民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协议中附加生效条件,即“在签约期内,签约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各区政府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居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本协议生效”。

工作小组会同评议小组统计并公示签约结果,并公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

在签约期限内(由各区政府确定,一般为2个月),签约户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可进入签约附加期(1个月)。

在签约附加期内,未签约居民仍可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工作小组会同评议小组统计并公示居民签约结果和比例。

(四)协议生效及履行
签约期满(包括签约附加期)后,签约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拆迁双方当事人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房屋拆迁;如果签约户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暂停改造工作,拆迁人将征询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七、其他
本意见实施前,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但尚未启动改造的旧改地块,可参照本意见开展征询工作,如果愿意改造户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期限不再延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