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装箱堆场服务的通知
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沪交行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交行规〔2022〕2 号各有关单位:《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1月29日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止。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能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上海港口条例》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上海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港从事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港口经营业务主要包括下列各项:(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三)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第三条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负责上海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执法、管理机构根据职能具体负责本市海港港区和市管内河港区的港口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并对各区的港口经营日常监督管理予以指导。
各有关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河港区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执法、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港口经营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四条在上海港口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所规定的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上海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收费规定

附件一:上海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收费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以下简称港外堆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统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并按照《上海市定价目录》的规定,特制订本收费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境内从事国际集装箱堆场业务(除上海港港区外)的收费,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港外堆场作业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实行下浮。
第四条计费单位和办法(一)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二)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
重量吨为货物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
计费单位为“W/M”的货物,按货物的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三)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起码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
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四)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外,按日历日计,不满一日按一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五)每一计费单的尾数不足1.00元的进整至元,起码收费额为10元。
(六)货方应准确提供笨重、危险、超限货物的明细资料。
无明细资料的,作业服务均按该提单或装货单货物中最高费率计收费用。
凡提单、装货单未列明集装箱内货物重量或体积的,在计收相关费用时按20英尺集装箱折算25立方米、40英尺集装箱折算55立方米、45英尺集装箱折算62立方米计算。
第五条集装箱拆、装箱作业收费实行包干。
除另有规定外,拆、装箱作业应实行委托,并由委托方支付拆、装箱包干费用。
(一)拆、装箱包干作业包括:1、拆箱:拆除箱内货物的一般加固,将货物从箱内取出归垛,然后送到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码货堆垛),编制单证及对空箱进行一般清扫。
拆箱货物进入库场后再装车,可另行计收货物出仓费用。
2、装箱:将货物从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拆垛)卸到仓库归垛,然后装箱并对箱内货物进行一般加固并编制单证。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评价及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评价及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评价及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执法总队,各区交通管理部门,各有关码头堆场企业:为加强本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码头堆场实际,现将《上海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评价及防治技术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一日上海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评价及防治技术指南(试行)一、编制目的为加强本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码头堆场实际,编制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指导本市易扬尘码头堆场规范开展扬尘污染防治改造措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工作。
码头堆场的扬尘污染防治除执行本指南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本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三、码头堆场管理制度要求(一)码头堆场经营企业应建立码头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及公示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码头堆场扬尘防治情况自查,在出入口将码头堆场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码头堆场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现场负责人姓名、本企业所在地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二)码头堆场经营企业应结合码头堆场特点和作业环境要求,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防治措施。
(三)码头堆场经营企业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对码头装卸点喷淋(喷雾)、散货堆场定期喷淋(喷雾)、车辆口出冲洗等作业进行记录。
【物流运输】集装箱堆存保管标准

1 目的1.1 为了规范集装箱码头的集装箱堆存保管操作,保证集装箱在堆场的堆存安全。
同时通过利用计算机操作系统对堆场实行有效地管理,从而进一步提高码头堆场的利用率和装卸船效率,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2.1 本标准规定了集装箱堆存、保管和有关技术文件处理所依据的标准。
2.2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的全体成员3 集装箱码头堆场应具备的条件3.1 集装箱码头堆场的地面必须平整和能承受所堆空箱或重箱的压力,有良好的排水条件、必要的消防设施、足够的照明设施和通道,并具备必要监控及通迅设备。
3.2 外贸集装箱码头应符合码头保安计划监管要求。
3.3 集装箱码头堆场应有足够的集装箱专用机械设备。
3.4 集装箱码头堆场应有足够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3.5 集装箱码头堆场应有相配套的计算机操作管理系统。
3.6 集装箱码头堆场应有专门堆存特种箱的场地。
4 码头堆场管理的主要职责4.1 码头堆场管理的主要职责:堆场作业计划的安排和管理、进口卸船场地管理、出口装船场地管理、移箱管理、空箱管理和码头堆场内集装箱的有关箱务管理等等。
5 堆场的堆存保管标准及要求5.1 堆场基础知识5.1.1 堆场位置标识5.1.1.1 箱区:又称段位,在集装箱堆场上,按照集装箱相应的标准尺度画成有规则的用以指示堆放集装箱的格状位置,并在箱贝位上编写号码。
5.1.1.2 贝位:又称间位,集装箱在专用堆场上的纵列位置。
由堆场的东面至西面(或由西面至东面),单号为:01、03、05……,双号:02、04、06……。
5.1.1.3 列位:又称行位,集装箱在专用堆场上的横排位置。
编号的标准方法是从堆场的南面至北面依此标明:01、02、03……。
5.1.1.4 层位:集装箱在专用堆场上的横排位置。
编号的标准方法是从堆场的下层至上层依此标明:01、02、03……。
5.1.2 当前箱位标识5.1.2.1 标准箱位:数字(字母)+字母(数字) 数字数字;如:4A 02 01 01;5.1.2.2 箱区(段位):数字+字母或字母+数字;如:2A、5B或C5;5.1.2.3 箱贝位(间位):数字;连续自然数表示20’;连续偶数表示40’;如:28、33;5.1.2.4 列位(行位):数字;如:01 ,02 、03;5.1.2.5 层位:数字;如:01 、02、03;5.1.2.6 层高:使用不同机械作业的场地其堆存的层高限制不同,堆高机场地限高8层以内;龙门吊场地限高6层以内;正面吊场地限高4层以内。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关于加快集装箱及各类堆场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关于加快集装箱及各类堆场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3.08.20•【字号】宝府办[2013]110号•【施行日期】201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关于加快集装箱及各类堆场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府办〔2013〕11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经委制订的《关于加快集装箱及各类堆场调整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3年8月20日关于加快集装箱及各类堆场调整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上海规划产业区块外产业结构调整转型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11〕51号)和市规划国土管理局《关于增设研发总部类用地相关工作的试点意见》(沪规土资地〔2013〕153号)文件精神,按照区第六次党代会提出的“两区一体化”总目标和“五个好”总体要求,积极落实2012年12月10日区委中心组(扩大)学习会提出的“加快集装箱及各类堆场调整转型”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轨道交通沿线服务业发展,切实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建设环境优美、宜居宜业的现代化滨江新城,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集装箱及各类堆场现状2006年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总体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成效明显。
通过开展“五老”改造、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关停、危化企业调整等重点领域调整,调整淘汰“三高一低”行业企业近500家,腾出土地约8000亩,建成和在建的现代服务业载体建筑面积约300万平方米,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明显改善,产城融合发展趋势显现。
虽然近几年的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但是我区产业结构调整的任务依然繁重,特别是区域内存在着量大面广的集装箱及各类堆场。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等关于推进上海口岸出口集装箱电子装箱单运作的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等关于推进上海口岸出口集装箱电子装箱单运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口岸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2.15•【字号】•【施行日期】2004.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口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推进上海口岸出口集装箱电子装箱单运作的通知上海口岸各出口集装箱装箱单使用单位:出口集装箱装箱单是记载出口货物信息的重要单证之一,其填制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上海出口集装箱电子装箱单的运作和外贸出口货物进港、装船、运输的效率。
为进一步推进电子装箱单在上海口岸的运作,实施上海口岸“大通关工程”,自2005年3月1日起,上海口岸将实施出口重箱装箱单由原来以纸质数据为准改为以电子数据为准的运作模式。
为此,提出以下实施意见:1、成立以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为组长单位,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口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航运交易所、上海亿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为成员单位的上海港航EDI推进联席会议,具体负责协调、推进上海港航EDI工作。
2、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将印发《出口重箱纸质装箱单填制规范》,于2005年1月1日执行。
3、上海港航EDI推进联席会议将对货代、堆场、陆上运输公司等单位用电子发送的信息质量实施绩效考核,从源头上控制数据的准确性。
《电子装箱单发送方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公布。
4、上海港航EDI推进联席会议将对船代发送的船舶信息质量实施绩效考核,确保出口船舶信息的质量。
《船代发送船舶信息质量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公布。
5、为确保出口集装箱纸质装箱单正确填制和电子装箱单的顺利运作:(1)上海口岸各单位应当按规定正确使用、填制纸质装箱单。
(2)从事电子传送装箱单的货主、货代、堆场、陆上运输公司等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送数据的质量。
洋山四期自动化码头外集卡预约进港优化措施

2.3优化码头生产组织
(1 )加强对外集卡司机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 包括港区安全作业、预约系统操作等,在缓冲区停 车场实行“一对一”讲解,确保外集卡司机熟知相关 操作流程和方法。
(2)提前发布预约系统优化信息,提醒外集卡 司机错峰进港。
(3 )对外集卡未预约进港及停工事件实行100% 回访。
(4) 根据外集卡预约进港的相关信息 ,提前了 解外集卡进提箱作业分布情况,对进提箱作业较多 的箱区轨道吊予以重点关注 ,及时消除轨道吊故障, 以免影响进提箱作业。
(2) 优化预翻箱逻辑。在外集卡预约进港的情 况下,码头能够在堆场作业空闲阶段对已列入提箱 计划的进口箱实施预翻箱和归并作业,并根据轨道 吊的实时作业状态,选择合适的翻箱目的位置,避 免后续作业重复翻箱,从而确保外集卡作业不因受
2.2全面推行集装箱设备交接单电子化
关于规范本市集装箱运输服务有关收费行为的意见

关于规范本市集装箱运输服务有关收费行为的意见发布时间:[2011-04-23] 来源: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沪建交联〔2011〕366号各有关单位:集装箱道路运输是货运物流的重要环节,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现代物流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集装箱道路运输业发展,缓解物价和费用上涨对运输企业经营的压力,经报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规范本市集装箱运输服务有关收费行为、清理各类不合理收费提出以下意见:一、清理取消集装箱堆场自设的收费项目(一)燃油附加费。
(二)夜间操作费。
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一)港区调箱门费(按船方或货方要求搬移箱作业),由50元/箱次降低为20元/箱次。
(二)S2高速公路全程通行费,40英尺集装箱卡车降低为50元/车次,其他规格的集装箱卡车的通行费相应下调。
三、严格执行核定收费标准的项目汽车装卸搬移费和施封费,应按相关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涨价。
四、推荐收费标准的项目打单费(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暂按10元/单执行。
五、收费项目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并按照“谁获取服务谁支付费用”的原则操作,不得将打单费、施封费等收费项目向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转移。
六、对未经核准同意的各类收费和强制转嫁付费义务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七、统筹考虑全市各方面的情况,在已下调出租汽车贷款道路通行费的基础上,提前实施其他减免贷款道路通行费的措施。
具体方案近期另行公布。
八、对集装箱堆场企业出现的经营困难和问题,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帮助妥善处理,并制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
上述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有关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
市、区(县)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上海市コンテナ輸送サービス関係の費用徴収の標準について」> 滬建交聯(2011)366号>> 関係単位;> コンテナの道路輸送は物流の要であり、上海国際航運センター建設及び現代物流の> 発展に重要な影響を及ぼしてい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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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装箱
堆场服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7.28
•【字号】沪交航[2011]394号
•【施行日期】2011.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装箱堆场服
务的通知
(沪交航〔2011〕394号)
各班轮运输企业、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规范本市集装箱运输服务收费行为的意见》(沪建交联〔2011〕366号)文件下发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集装箱运输服务市场总体已经趋向稳定,但在集装箱堆场服务局部环节中,依然发现部分班轮运输企业因各种原因委托无证堆场企业提供服务,给集装箱运输服务市场带来了不稳定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集装箱运输服务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依法经营的集装箱堆场企业、班轮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有关班轮运输企业因不熟悉有关法规委托无证堆场提供服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相关法规要求,现将集装箱堆场服务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必须与取得经营资质的合法集装箱堆场企业签订服务协议。
各班轮运输
企业或其委托的船舶代理企业在与集装箱堆场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前应当审慎查验堆场企业是否具备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等相关经营资质证书(相关经营许可证书样本附后)。
二、认真开展自查和复核工作。
各班轮运输企业或其委托的船舶代理企业应当尽快对已签订服务协议的集装箱堆场企业的经营资质情况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妥善终止服务协议。
我局将进一步加强集装箱堆场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无证经营堆场业务的打击力度,对继续与无证堆场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的班轮运输企业和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