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告经营资质标准和广告发布手续

广告经营资质标准和广告发布手续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广告经营资质标准和广告发布手续广告经营资质标准2.1.1 内资专业广告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除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企业注册登记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应的广告经营资质条件:①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策划设计人员、制作人员、市场调查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从业人数2/3。
广告从业人员一般不少于6人。
②有与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经营场所。
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经营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
③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机构及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机构一般应设有策划设计、制作、客户、媒介、市场调查等广告经营部门。
广告经营管理制度一般包括广告承接登记制度、广告档案管理制度、广告合同管理制度、广告审查制度、广告收费标准备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④有2名以上取得《广告审查员证》的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办理内资专业广告企业应提交的证明文件①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广告经营资格申请登记表》。
②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该证明是指全体股东指定某人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进行广告经营资格申请登记活动的证明文件。
该文件的形式应是委托书,由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
股东是法人的,应加盖印章,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签署姓名。
③《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先取得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④《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证》、《广告审查员证》及广告管理制度。
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明确载明股东人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该公司所有股东认缴的资金总额。
其中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同时提交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1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二OO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经营审批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二)事业单位;(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单位,为依照本办法申请从事广告业务、并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第二条所列明的各类单位。
第四条《广告经营许可证》是广告经营单位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
《广告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广告经营许可证》载明证号、广告经营单位(机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广告经营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项目。
第五条在《广告经营许可证》中,广告经营范围按下列用语核定:(一)广播电台:设计、制作广播广告,利用自有广播电台发布国内外广告。
(二)电视台:设计、制作电视广告,利用自有电视台发布国内外广告。
(三)报社:设计、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报》发布国内外广告。
(四)期刊杂志社: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杂志发布广告。
(五)兼营广告经营的其他单位:利用自有媒介(场地)发布××广告,设计、制作××广告。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分级负责所辖区域内《广告经营许可证》发证、变更、注销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98年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98年修订)正文:----------------------------------------------------------------------------------------------------------------------------------------------------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直接发布广告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三)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条例》、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考试审查合格。
广告法规与管理-重点整理

广告法规与管理复习资料一、填空题:1、狭义的广告法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我国的广告管理法规主要由法律、法规、规章等组成。
3、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到目前为止是我国最完备、最权威的广告管理法规文件。
4、国务院1982年2月6日颁布并于同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统一广告法规。
5、一般来说,一部法律一经实施,自施行之日起,在此之前指定的一切与该法律相抵触的规定,均自然无效,而均以新颁布的法律为准,这就是“后法优于前法”的公认法理.6、相对于其他法规来说,《广告法》存在着“优先适用”的原则。
7、《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8、《广告法》所规范的广告仅限于“商业广告”.9、对广告主的验证管理,主要包括对广告主的主体资格的验证管理和对广告内容的证明文件或材料的验证管理两个方面。
10、广告合法性的首要条件是广告主的主体资格合法.11、订立广告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遵循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12、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3、广告代理是指广告经营者接受广告主委托,从事的广告市场调查,广告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广告战略策划、广告媒介安排等经营活动.14、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代理广告,应当经过本单位广告审查员书面同意。
15、广告审查员应当由所在单位委派,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组织的培训、考试并取得《广告审查员证》之后,方获得从事广告审查工作的资格。
16、临时性广告经营是指某项活动的主办单位,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并在活动中为出资者提供广告服务的经营行为。
17、临时性广告经营申请,应当在活动举办30日前提出,经审查,符合临时性广告经营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按照《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参照《条例》、本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
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登记手续:(一)设立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具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2.17•【文号】工商广字[1993]第56号•【施行日期】1993.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试行)(工商广字<1993>第56号)为加强对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的审查,规范核定广告经营范围,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依据《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此标准及规范。
一、广告经营者的资质标准广告经营者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等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质标准:(一)综合型广告公司具有为广告客户提供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广告效果测定及设计、制作、代理等全面服务能力的广告公司。
资质标准:1.有与广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市场调研机构、广告设计、制作、编审机构;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流动资金,注册资金数额要符合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3.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市场调研、广告策划、代理人员,设计、制作人员,编审及财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各类专业人员不少于从业人数的二分之一;4.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经营办公场所;5.有健全的各项管广告理制度;6.承办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或出口广告业务,还应具备了解国家进出口政策的有关人员、翻译人员,并有稳定的外商来华广告和出口广告业务渠道。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发布日期】2004-11-30【生效日期】2005-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按照《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参照《条例》、本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广告公司的业务运作流程课件

第一节 广告公司的业务运作流程 二、国际4A广告公司业务运作流程
控制的经验
控制经验
会议记录
工作进度表 总工作表
流程员 工作袋
第一节 广告公司的业务运作流程
1.会议记录
以书面的方式记录客户与广告公司之间 工作的沟通过程,体现了在一定工作阶 段内广告公司与客户之间就双方展开的 工作内容所达成的非正式协议,是指导 双方下一步工作的纲要。
1.一定 区域内广 告公司的 联盟合作
2.广告 公司的跨 区域合作
3.国际 广告公司 与本土广 告公司的 合作
二、全面服务型广告公司与专业型公 司的合作
市场调研
营销战略咨询及策划
设计制作
内容
公共关系
促销活动
媒介购买
第四节 广告审查制度与业务管理制度
一、广告审查制度 广告审查机关在广告交付设计、制
第一节 广告公司的业务运作流程
3.流程员和工作袋
流程员的职责包括: 检查工作资料 跟进工作进度 审核质控单并签名 作品存档 制定每周工作进度表,每周一参加工作
进度会议 监测及登记各组员的工作时间表 处理供应商付款申请 审核工作完成时间等等。
第一节 广告公司的业务运作流程
工作袋是每项工作的资料库,是工作过 程的档案,记录着每项工作从开始到结 束的所有过程,记录原始创意初稿、修 改稿、确认稿以及最终成品。
第二节 广告公司的业务运作模式
一、微型事业部制广告公司的业务运 作模式
客户主管 创意人员 市场和促销人员
微型事业部
第二节 广告公司的业务运作模式 二、部门制广告公司的业务运作模式
营业统括局
创意统括局
部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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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审查员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6.07.02
•【文号】
•【施行日期】199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
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管理,严格执行各类广告发布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广告审查员是建立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一项内容。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备广告审查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
度。
第三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应当经过本单位广告审查员书面同意。
第四条广告审查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本单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签署书面意见;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广告档案;
(三)向本单位的负责人提出改进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处理本单位遵守广告管理法规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广告审查的范围是广告设计定稿、广告创意稿及制作后的广告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
第六条广告审查员按照下列程序审查广告:
(一)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提出补充收取证明文件的意见;
(二)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广告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五)检查广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六)签署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对于已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广告中存在的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问题,广告审查员可以向该审查机关提出,并可以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条广告审查的书面意见,是广告档案的组成内容,应当自广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保存两年。
第九条广告审查员应当由所在单位委派,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组织
的培训、考试并取得《广告审查员证》之后,方获得从事广告审查工作的资格。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审查员的管理与监督:
(一)办理《广告审查员证》的颁发、迁移、收回、注销等手续并建立管理档案;
(二)组织广告审查员学习国家广告管理法规、政策;
(三)掌握广告审查员的工作情况,并及时给予表扬鼓励或者批评教育;
(四)对广告审查员做出错误审查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
(五)受理广告审查员关于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投诉。
第十一条广告审查员调换工作单位,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迁移手续。
广告审查员跨地区调换工作单位的,应当先到原工作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广告审查员证》调出手续,凭原工作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调出证明和被聘单位的介绍信,到新工作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调入手续。
广告审查员调换工作岗位十八个月以上未办理迁移手续的,《广告审查员证》自动作废。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因审查失误造成违法广告的广告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或者收回其《广告审查员证》一至六个月。
情节严重者,注销其《广告审查员证》。
对于《广告审查员证》被收回者,其所在单位应当立即暂停其广告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对广告审查员实行年度审验(简称年审)制度。
广告审查员无特殊原因逾期六个月不参加年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其《广告审查员证》。
广告审查员失职,致使本单位因广告违法受到处罚达三次者,为年审不合格。
年审不合格的广告审查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广告审查员证》并对共进行广告管理法规培训后,再予发还;在收回《广告审查员证》期间,所在单位应当暂停该广告审查员的广告审查工作。
对连续二次年审不合格的广告审查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取消其资格,注销其《广告审查员证》。
广告审查员的《广告审查员证》被注销后,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审查员的批评、表扬,《广告审查员证》的收回、迁移,应当在《广告审查员证》和广告审查员管理档案中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年度专项检查。
年度专项检查应当与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经营专项检查一并进行。
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和其他广告违法行为的,一并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违法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人重处罚。
第十七条广告审查机关和自行发布广告的广告主,可以参照本办法,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下,设立广告审查员。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