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保全管辖大全

合集下载

【司考】考点仲裁法(星考点)

【司考】考点仲裁法(星考点)

基本概念1.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

仲裁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2.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

重点考点详解一、仲裁法概述(一)仲裁的适用范围(主管问题)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注意】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

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协议仲裁,但不得协议管辖法院。

2.不得仲裁的事项:(1)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是不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由法律另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自己选择仲裁、仲裁委的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审理方式和形式。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个人、社会团体的干预;仲裁委之间相互独立而无隶属关系;(三)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仲裁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没仲裁协议就没仲裁。

不同于劳动争议仲裁,民商事仲裁的启动前提是双方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根本。

2.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应当自动执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论仲裁程序中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管辖

论仲裁程序中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管辖

执 行。 据此, 对在 国内仲 裁 程 序 中 申请 财产 保 全 的管 辖 可 以明 海 商 纠 纷 中并 无 “ 财产 保 全 ” 一说, 与 之 相 近 的概 念 是 “ 海 事 确两点: 第一, 从 地 域 管辖 的角 度 讲 , 应 当 是被 申请 人住 所 地 请 求 保 全 ” 。 关 于二者 的 区别 并 非 本文 关 注 的对 象 , 但 从性 质 或 者 是被 申请 保 全 的财产 所 在地 的法 院; 第二 , 从 级 别管 辖 的 上讲 鉴于 海 事请 求保 全 亦属 保 全 , 且 系 针对 被 申请人 的财产 而
不过第二十一条与 《 仲裁法》存在明显 定时应采取一视 同仁的做法, 无论国内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海事法 院具有管辖权。
1 3 4 f 人 民 论 坛 . P E O P L E ・ s T R I B U N E
法 治视 点
The r ul e o f La w Pe r s pe c t i ve
论仲裁程序 中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管辖
口 鄢 焱
【 摘要 】 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纠 纷解块方式, 已经在私法领域内 为定纷止争发挥了 重要作用, 仲裁机构没有直 接采取
保全措施的决定权 。 文章通过梳理现行法律和 司法解释 的规定, 归纳仲裁程序中申 请财产、 证据与行为保全的管辖法 院, 并从统一申请主体 、 取消内外差别、 明晰管辖法院等方面, 针对如何协调法律与司法解释 中的冲突提 出了 建议 。
国内仲 裁 程 序 中 申请 财 产保 全 的 管辖 。 我国 《 仲 裁法 》 并 区别 在 于后 者 将 第 二个 地 域 连接 点表 述 为 “ 被 申请 保 全 的财 未 规 定 在 国 内仲 裁 程 序 中 当事 人 申请 财 产 保 全 的 , 应 当 由仲 产所在地 ” 。 今后再颁布 司法解 释时应 当注 意术语使 用的统

仲裁中的证据保全由哪级法院执行

仲裁中的证据保全由哪级法院执行

仲裁中的证据保全由哪级法院执行仲裁证据保全,是指根据仲裁当事人的申请,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对证据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以保存证据证明力的活动。

《仲裁法》第4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证据有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是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前提条件。

证据灭失,是指如不及时调查收集证据,对证据不采取保全措施,就会失去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造成障碍。

如证人因年老病重,有死亡的可能;物证有腐烂变质的可能等,遇到这种情况,应提前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录音,对物品进行勘验,否则就会失去证据,以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是指如不及时收集证据,以后再去收集、调取证据,将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物力、人力,给调查证据造成很大的困难或不便,致使案件的审限拖延,,不能及时审判。

例如,证人将要出国访问、留学、定居、探亲等。

在其出国前,审判人员及时去询问证人,取得证据。

如果不提前进行调查取证,待证人出国,再去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就需采用司法协助的方式,势必要浪费时间、物力、人力等,导致拖延案件审判。

那么,仲裁中的证据保全应由哪个法院执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然后由受案仲裁委员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交。

这里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二是仲裁委员会无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对国内仲裁案件证据保全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之规定,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符合证据保全条件的申请作出裁定,并予以执行,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对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由此可见,证据保全在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中的地域管辖是一致的,不同的是级别管辖,一个是基层人民法院,一个是中级人民法院。

法考民诉、刑诉、行政法、三国管辖问题

法考民诉、刑诉、行政法、三国管辖问题

三国管辖1、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法院管辖:对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证据所在地;对香港→高等法院;对澳门→初级法院2、区际判决认可与执行:1)涉港:对内地→民商事判决:双方当事人住所地、财产地中院;婚姻家庭: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经居地、财产所在地中院对香港→民商事判决:高等法院;婚姻家庭:区域法院2)涉澳:对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居地、财产所在地中院;向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级法院执行3)涉台:向内地→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经居地、财产地中院或专门法院民诉管辖1、级别管辖: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的中院和基院),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看见仲裁找中院,除了国内仲裁保全和国内仲裁证据保全2、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和纠纷2)遗产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3)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3、合同纠纷步骤1)判决主管,是法院,判断专属管辖,无2,判断协议管辖2)无3判断法定管辖(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管辖),首先找到被告住所地3)判断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的,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准;合同未履行的,且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的,约定履行地无管辖权。

4、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履行地判断1)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2)及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3)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履行地从约定,没有的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5)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货物的,收货地;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买受人住所地5、代位权诉讼→由次债务人所在地管辖6、撤销权诉讼→由债务人所在地管辖7、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

合同纠纷管辖地模板

合同纠纷管辖地模板

合同纠纷管辖地模板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全称及联系信息]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全称及联系信息]
鉴于甲乙双方就[合同标的]达成一致,为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解决方式及管辖地,特制定本条款。

第一条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争议。

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解决:
1. 提交至[甲方或乙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 依法向[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管辖地
1. 若双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仲裁地为[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为[具体仲裁委员会名称]。

2. 若双方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诉讼地为[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三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变更、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国家/地区]法律。

第四条其他
本条款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正文与本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合同编号、甲方和乙方的全称及联系信息,以及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名称等信息。

在使用前,请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由专业法律顾问进行审核。

仲裁 诉前财产保全详细流程

仲裁 诉前财产保全详细流程

仲裁诉前财产保全详细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讲讲仲裁诉前财产保全的详细流程,这可很重要哦,咱得好好弄明白!
比如说你和别人有了纠纷,对方可能会转移财产让你啥都拿不到,这时候诉前财产保全就派上大用场啦!那具体咋弄呢?
首先啊,你得赶紧准备申请书,把你的情况啊明明白白写清楚。

就像你要给别人讲一个特别重要的故事一样,可不能含糊!例子嘛,就好比你要告诉别人你最喜欢的冰淇淋口味,得说得让人心动才行啊!然后呢,提供担保。

这可不能马虎,就像你出门得带好钥匙一样重要!你可不想关键时刻掉链子吧。

接着,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这就好比你要去找对的人解决问题,可不能找错门啦!
然后啊,仲裁机构会进行审查。

哎呀呀,这可不能随便过,得认真看呢!一旦审查通过,法院就会采取保全措施啦。

就像给宝贝罩上一层保护罩一样,妥妥的!你想想,如果有人想抢走你的宝贝,这时候保护罩多重要啊!
在整个过程中,你可得积极点,时刻关注着进展。

不能像个没事人一样,不然到时候吃亏的可是你自己呀!一定要上心呀!
我觉得啊,仲裁诉前财产保全就是我们保护自己权益的有力武器,咱们得好好利用起来。

要是碰到麻烦事,别怕麻烦,按照流程一步步来,咱就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大家可都得记住啦!。

仲裁案件有关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规定

仲裁案件有关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规定现将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法、2013全国人大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法释〔2015〕5号中有关仲裁案件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有关规定整理汇编如下:供参考。

证据保全青仲仲裁规则:第三十八条证据保全当事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本会应当及时将其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仲裁法:第四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仲裁法:第六十八条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人大决定:修改十七、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财产保全:青仲仲裁规则:第十九条财产保全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本会应当及时将其申请提交对方当事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提交材料的份数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证据以及其他书面材料,应当一式三份。

当事人人数超过二人,应当增加相应份数。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申请的,应当相应增加一份。

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保障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理涉及仲裁的案件,切实履行支持和监督仲裁工作的法定职责,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和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过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现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通过《人民法院报》及中国法院网向社会公布,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或建议可以寄送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登录中国法院网发表意见。

书面意见或建议请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邮编:100745)。

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04年8月22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充分发挥仲裁机制解决纠纷的作用,依法监督仲裁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的案件适用仲裁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一、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第一条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因合并、分立、终止、撤销等发生变更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者有效。

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死亡的,仲裁协议对其继承人有效。

第三人行使订立仲裁协议的一方在仲裁事项中的权利的,仲裁协议对第三人有效。

第二条合同权利义务依法转让时,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

但受让人能证明在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时不知有仲裁协议或者明确表示不受仲裁协议约束的除外。

第三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共同订立的章程、备忘录等文件中就可能发生的不特定的纠纷约定的仲裁协议,适用于该章程、备忘录等文件所指定的纠纷。

第四条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后未生效的,不影响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可以向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其中的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且约定地点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的,该仲裁委员会应确定为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约定地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权仲裁的仲裁委员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其中的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争议解决的法律管辖

合同争议解决的法律管辖本合同争议解决的法律管辖协议书(下称“协议书”)由以下各方(以下称为“各方”)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具体签署。

根据本协议书的约定,各方一致同意在本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遵守以下规定:第一条:选择法律管辖1.1 本合同的解释、效力以及争议解决事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

1.2 本协议书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适用于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目标、解释、履行、变更、终止,以及有关合同背后的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法律关系等。

第二条:争议解决方式2.1 如果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争议。

2.2 如果经过协商仍无法解决争议,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根据相关法律设立的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调解、仲裁或司法审理。

2.3 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CIETAC”)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性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地点应为CIETAC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仲裁机构。

第三条:争议解决程序3.1 各方同意遵守CIETAC仲裁机构的规则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仲裁的方式、仲裁庭成员的约定、证据的提交和保密等。

3.2 争议解决的程序应始于向CIETAC提交仲裁申请,以及各方在仲裁程序中的相关行为。

CIETAC应根据仲裁规则进行程序管理,并按照相关法律作出裁决。

第四条:管辖法院裁决4.1 如果在协商和仲裁中都无法解决争议,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中国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理。

4.2 各方同意,中国人民法院应当具有对争议解决程序的审查和裁决权,并根据该法院的管辖权作出相应的裁决。

第五条:其他规定5.1 本协议书的签署应视为各方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真实意愿表示,不受任何形式的压力或欺骗。

5.2 本协议书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任何与本协议书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协议书为准。

5.3 本协议书的效力不受本合同的终止、解除、无效或撤销等情况影响。

仲裁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和复议

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和复议程序孔令昌律师一、涉外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调整):12.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在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二、国内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调整):11.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三、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四、对财产保全裁定执行行为的异议1、对执行行为违法提出的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仲裁保全管辖大全
展开全文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无权直接裁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而是依照仲裁申请人的申请不加审查而直接予以转交。

申请仲裁保全的实质性条件为:如果因当事人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仲裁裁决有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危险,或重要证据有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危险;申请仲裁的程序性条件为: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请保全,仲裁机构应将其申请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
1、国内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
我国《仲裁法》并未规定在国内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由仲裁机构提交给何地何级的法院,而是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但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同样未就此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只能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文简称《执行规定》)第十一条来确定管辖。

该条规定:在国内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如欲申请财产保全,应由仲裁机构提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保全的财
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执行。

据此,对在国内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可以明确:
(1)地域管辖: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是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

2、涉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
根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涉外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如欲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机构应将其申请提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该内容与《执行规定》第十二条一致。

据此,涉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可以明确:
(1)地域管辖: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是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2)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

3、海事海商纠纷仲裁程序中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管辖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海事诉讼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有关纠纷己经提交仲裁,但涉案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可以看出,只要涉案财产在中国境内,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就有资格受理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其实行的仍旧是专属管辖的模式,即仅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具有管辖权。

据此,海事海商纠纷仲裁程序中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管辖可以明确:集中管辖,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财产所在地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

二、申请证据保全的管辖
1、国内仲裁程序中申请证据保全的管辖
根据《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如欲申请证据保全,仲裁机构应将其申请提交给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该条与《执行规定》第十一条基本一致。

据此,对于国内仲裁程序中申请证据保全就可以明确:
(1)地域管辖:证据所在地的法院;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

2、涉外仲裁程序中申请证据保全的管辖
根据《仲裁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在涉外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如欲申请证据保全,仲裁机构应将其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该条与《执行规定》第十二条一致。

据此,涉外仲裁程序中申请证据保全的管辖可以明确:
(1)地域管辖:证据所在地的法院;
(2)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

3、海事海商纠纷仲裁程序中申请证据保全的管辖
根据《海事诉讼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仲裁程序中如当事人向中国海事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并提供被保全的证据在中国领域内的相关证据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据此,海事海商纠纷仲裁程序中申请证据保全的管辖可以明确:集中管辖,证据所在地的海事法院,证据所在地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

三、申请行为保全的管辖
行为保全是《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新增的保全类型,《仲裁法》没有相关规定,不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己经把旧法表述的“财产保全”修改为“保全”,作了扩容性预留。

1、国内仲裁程序中申请证据保全的管辖: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属新类型申请,是否受理决定权在法院(仲裁法需作相应修改)。

2、涉外仲裁程序中申请行为保全的管辖:应由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属新类型申请,是否受理决定权在法院(仲裁法需作相应修改)。

3、海事海商纠纷仲裁程序中申请海事强制令的管辖
《海事诉讼法》第四章专章规定了海事强制令,并在第五十一条明确了其是为了避免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责令被请求人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强制措施,这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有关行为保全规定一致。

《海事诉讼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作出了规定:有关纠纷己经提交仲裁的,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强
制令申请,并向法院提供可以执行海事强制令的相关证据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据此,海事海商纠纷仲裁程序中涉及申请海事强制令的,亦由海事法院受理。

集中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如果被申请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四、仲裁前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明确“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首次承认了当事人在仲裁前可以依照诉前保全的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前保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