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和条件分别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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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与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与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与处理程序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要求尽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注意合同中是否有限制甚至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条款;若对方拒绝或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尽量收集、保留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有对方落款的工资支付单、考勤表、有对方盖章的员工手册、出入证等。

如果没有这些证据,可以寻找一些在法律上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证,如愿意出庭作证的客户、办公场所的物业人员和保安人员等,以帮助维权。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平等协商,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合意,并签订劳动合同予以确定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实现互通内容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协定的法律行为,它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和双方已有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依法生效后,因出现法定情形而导致劳动合同的效力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行为。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与本单位因辞退、辞职等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在法定限度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

工作时间包括标准工作时间和其他工作时间。

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劳动仲裁流程详解

劳动仲裁流程详解

劳动仲裁流程详解“一裁两审”是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劳动争议要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才能进入到法院诉讼阶段。

很多人对劳动仲裁的办案流程不了解,汪律师按照劳动仲裁办理案件的顺序,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规定为依据,对劳动仲裁的办案流程进行了总结,一起来看看吧。

一、管辖(一)由哪个仲裁委管辖1、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2、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1)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3、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4、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会管辖5、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6、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二)受理时发现不属于仲裁委管辖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受理后发现不属于仲裁委管辖1、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2、与受移送仲裁委有争议,由共同上一级仲裁委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四)对方认为不属于仲裁委管辖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管辖异议(1)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2)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二、申请和受理(一)仲裁委受理案件的条件1、属于争议范围(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2、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4、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处理1、有以下情形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1)不属于争议范围(2)没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申请人是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受理后发现不应当受理1、因管辖问题不应当受理的,见以上管辖的处理2、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五)受理后的程序1、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2、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3、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六)一事不再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1、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2、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撤回申请1、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2、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八)反申请1、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3、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4、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5、反申请不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6、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九)增加、变更请求1、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2、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三、开庭和裁决(一)通知1、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2、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3、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二)未到或退庭1、申请人(1)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2)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三)开庭程序1、开庭审理前,记录人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1)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②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庭审活动③其他扰乱仲裁庭秩序、妨害审理活动进行的行为(2)有以上行为,仲裁庭可以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也可以暂扣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庭审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并将上述事实记入庭审笔录2、开庭审理时,由仲裁员宣布开庭、案由和仲裁员、记录人员名单,核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1)回避事由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2)在开庭前提出,事由在开庭后知晓,在辩论终结前提出(3)仲裁委在回避申请提同三日内作出决定(4)仲裁员、记录人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3、开庭审理中,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1)举证质证①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③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2)庭审笔录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当庭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②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当记明情况附卷(四)裁决时间1、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主任批准,但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应当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2)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应当继续处理2、特别时间的计算(1)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2)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3)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4)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5)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6)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五)中止审理1、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1)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2)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3)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5)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6)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7)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2、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六)裁决书1、一裁终局(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①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②经济补偿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③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3)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①劳动者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用人单位可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a.情形: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b.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被撤销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非一裁终局(1)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①应当履行②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已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公正、及时的保护,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本法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方面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第二章调解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向企业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企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三章仲裁规定了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证据责任明确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章代表参加明确了当事人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第六章协调机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七章投诉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规定了调解员的条件,他们应该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

第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方式,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

调解组织应当在口头申请时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强调了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他们达成协议。

【法律常识】单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法律常识】单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单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有哪些一、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之间,因与劳动有关的权利、义务、问题引起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可申请仲裁。

二、当事人为中央和市属合资、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企业或所属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应到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当事人与国有、集体、个体、联营、股份制和乡镇企业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或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到该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劳动仲裁部门受理以下劳动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当事人申请仲裁须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到劳动仲裁部门领取、填写、并提交申诉书。

六、申诉书要用钢笔填写,一式两份,要写明争议时间、事实和理由。

并注明填写日期、本人通信地址,字迹工整、文字简练。

七、劳动争议立案后,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仲裁部门的审理工作,及时递交有关材料,按时出庭,并对各自所提问题负有举出证据的责任。

八、双方当事人均可委托1-2名律师或其他人参加仲裁活动,但需先向仲裁部门提交由当事人签名、盖章并明确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九、双方当事人得知立案后,均需预交仲裁费。

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结案后仲裁委员会会视案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费用。

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调解或双方部分败诉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分担仲裁费数额。

十、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处理的劳动争议,其调解书与裁决书均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须认真如期执行。

逾期一方不履行调解内容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双方均未起诉的,须按期执行裁决内容,否则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常识】劳务关系可以申请仲裁吗

【法律常识】劳务关系可以申请仲裁吗

一、劳务关系可以申请仲裁吗劳务关系可以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1.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平等主体,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3.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与管理的关系;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另一方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是平等的关系。

4.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5.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6.在纳税方面,劳动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计算缴税个人所得税;而劳务提供者取得的劳务费,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7.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解除劳务关系,没有这些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只能根据民事法律和双方的劳务合同约定执行。

8.当发生争议进行处理时的法律程序不同。

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而劳务关系纠纷的处理,则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021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021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21年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过程中的指导规则,旨在为仲裁机构、当事人、律师等提供明确的处理流程和规范化的操作规范。

本文将对2021年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一、仲裁申请的受理与立案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应当书面提交仲裁机构,并附有必要的证据材料。

2.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受理,并向当事人告知受理情况。

3.仲裁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4.仲裁机构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二、调解与庭审程序1.仲裁机构应当在仲裁申请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第一次调解。

2.调解不成功或者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仲裁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庭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并对事实进行调查。

3.庭审程序中,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4.仲裁庭在终审前,应当组织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三、仲裁裁决的作出1.仲裁庭应当在庭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并送达当事人。

2.仲裁裁决应当明确仲裁庭的基本意见、具体事项和裁决结果,并附有仲裁裁判员的签章和仲裁机构的印章。

3.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就仲裁裁决请求确认其无效。

四、其他规定1.仲裁机构应当对劳动争议仲裁纠纷的审判程序进行记录并报送上级机关备案。

2.仲裁机构应当加强对仲裁裁决的质量监督和管理,确保裁决符合法律规定。

3.仲裁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发布仲裁裁决和劳动法律法规,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综上所述,2021年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主要围绕仲裁申请的受理与立案、调解与庭审程序、仲裁裁决的作出等方面进行细化和规范化,为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和流程上的保障。

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

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

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第一章适用范围与原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二条劳动仲裁应遵循公平、公正、及时、合法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二章协商与和解第三条发生劳动争议后,双方当事人应首先进行协商,寻求和解。

第四条和解达成的协议应当明确、合法,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五条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解。

第六条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一方不履行或反悔的,另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章仲裁程序第七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应在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决。

第八条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章证据规则第九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依法作出裁决。

第六章集体争议处理第十一条集体争议应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在处理集体争议时,应注重调解,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七章行政部门职责第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劳动仲裁工作的监督,确保劳动仲裁的公正、公平。

第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协助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仲裁工作。

第八章其他规定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与之前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本细则仅为示例,具体条款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劳动仲裁不受理范围有哪些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

劳动仲裁不受理范围有哪些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

劳动仲裁不受理范围有哪些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一、广州劳动仲裁律师收费一般是多少一、广州劳动仲裁律师收费一般是多少1、一般是按照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来计算。

涉及财产类的收费,一般是一万元以下,收取1000元-2000元,超过一万元不到十万元的部分,按照5%-6%计算。

超过十万不到一百万的部分,按照4%-5%计算。

这种方式要求当事人先交纳代理费,即便是官司输了,费用也不退回。

2、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可以实行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收费由双方约定,但较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这种付费方式,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共担风险,如果官司输了,代理费就不用支付。

3、上述费用仅为律师代理费,在仲裁中花费的其他费用,如交通费、邮寄费、住宿费等费用,不论官司输赢,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二、申请劳动仲裁的材料包括什么1、一类、申请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2)申请人身世分量证明及复印件;(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世分量证复印件。

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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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和条件分别是怎样的
劳动仲裁法的受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开除、除名、辞退、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离职(含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面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等惩戒影响实体劳动报酬权益享受而发生的争议。

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8、因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9、因劳动者人事(职工)档案转递发生的争议。

10、因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发生的争议。

11、因收取或变相收取劳动者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财物发生的争议。

12、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发生的争议。

13、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是什么
1、当事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3、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4、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5、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6、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提供相关证据;
7、符合仲裁时效规定。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提出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
根据劳动部[1995]309号文件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劳动仲裁受理程序是怎样的
1、收到申诉书后须按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仲裁管辖和申诉时效规定进行审查。

2、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要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批,并于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分别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制作《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并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向当事人进行送达。

3、组成仲裁庭。

仲裁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

根据案情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但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4、被诉人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因为不清楚劳动仲裁的程序与受理范围,导致一些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走了许多冤枉路,只有清楚了解这些,才能更加有效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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