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2023年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2023年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森林地区的防火工作。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施策,依法治理。
第四条森林地区包括森林、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地理区域。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的目标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森林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防火组织第六条森林防火工作由森林公安部门、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相关行政部门、社区居民和群众共同参与。
第七条各级森林公安部门负责森林防火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执法检查。
第八条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森林防火技术指导、火源监控和森林灭火救援。
第九条相关行政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属地管理、火源管控和防火宣传。
第十条社区居民和群众应当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共同维护森林安全。
第三章防火责任第十一条森林公安部门是森林防火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整个森林地区的火源管控和案件查处。
第十二条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森林防火技术指导和灭火救援,确保灭火装备设施齐全,人员到位。
第十三条相关行政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属地管理和火源管控,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火意识。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和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不随意行使燃烧物,举报火源。
第十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施单位应当建立防火责任制度,明晰各级责任单位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工作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防火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防火技能和应变能力。
第十七条森林防火工作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火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森林防火工作实施单位应当建立起防火事件的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及时有效的灭火救援。
第四章防火技术第十九条森林防火工作实施单位应当建立防火技术指导系统,全面提高防火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森林防火工作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火源监控系统,及时发现火源。
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工作实施单位应当配备先进的灭火装备设施,确保灭火救援的能力。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修正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升国土绿化水平和森林生态系统碳汇增量,保障森林生态安全,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灭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第五条本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建立区域与自然生态系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林长体系,科学确定林长责任区域,加强林业主管部门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doc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发文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文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发布日期:2017-6-2生效日期:2017-9-1《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6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6月2日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17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
城市绿化区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专职指挥制度。
森林防火重点地区的森林防火指挥长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森林防火重点地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解读

森 林 防 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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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 c emb er 201 6 N0. 4
第4期
《 广 东省 森林 防火 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解读
彭 尚德
( 广东省林业厅 , 广东 广州 5 1 0 1 4 5 )
1 . 2 意义
《 办法》 规定 了市 、 县、 镇3 级人 民政府森林防
火 第 一 线 基层 人 民政 府 的森 林 防火 责任 , 充 分 体 现 森林 防火 工 作实 行地 方各 级人 民政府 行 政首 长
扑救 、 灾 后 处 置 中 的工 作 责 任 以及 责任 追 究 等 适 火 管 理 、 预防 和扑 救工 作责 任 , 重点 明确 了森林 防
《 办法》 的出台标志着我省依法治火工作进入 负 责制 的制 度规 定 。
一
个新的阶段 , 森林防火责任制工作有了具体 、 明 3 . 1县 级 以上 地 方 人 民政 府应 当履 行 的森 林 防火
1 ) 根 据 省 森 林 森 林 防火 基础 设施 建设 纳 入本 级 政府 国
确 的规定 和 划分 。森 林 防火 行政 首 长负 责 制落 到 管 理责 任
了实处 , 落到了森林 防火第一线的基层人 民政府 核。通过《 办法》 重点加强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和 有关 负责 单 位 , 森 林 防火 责 任 细化 、 量化 , 可 考 林 防火 规划 , 并认 真组 织 实施 。 的 森林 防火 工 作 责 任 , 将 更 加 有 效地 预 防 和扑 救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 森林火灾 , 最 大 限度 地 减 少 灾 害 发 生及 其 带 来 的 级 财政 预算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6•【字号】粤办函〔2015〕515号•【施行日期】2015.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5〕51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府办公厅2015年10月26日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发生及其带来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森林防火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协同联动,预防为主、积极消灭,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森林防火工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有关单位明确的森林防火责任人,对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及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在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灾后处置中的工作责任以及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森林防火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五条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如下森林防火管理责任:(一)根据省森林防火规划,组织编制本地区森林防火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

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一、背景近年来,由于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等多方面原因,森林火灾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增加的趋势。
作为全球第一大热带雨林的广东省,也不可避免地面临森林火灾的威胁。
为了在发生火灾时能迅速、有效地开展调查工作,保护珍贵的生态资源和人民的生命安全,广东省森林防火部门制定了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内森林、阔叶林、竹林和草原等区域内发生的火灾调查工作。
三、基本要求(一)立即展开调查工作在发生火灾后,应立即组织专业队伍进入现场展开调查,确定火场位置、面积、火势等有关情况。
同时,应制定详细的火场调查方案,确定调查人员的责任分工和工作内容。
(二)实行科学的调查方法调查人员应按照科学的方法进行调查,包括采集现场数据、对火灾原因进行分析、判断火灾可能带来的影响等。
在确定火灾原因时,应尽可能多地考虑不同的可能性,并进行相应测试来验证猜测。
此外,调查人员还应借助新兴技术,如无人机、人工智能等,提高调查效率和准确度。
(三)保障现场证据调查人员应当妥善保护现场证据,避免证据被污染、毁坏或丢失。
特别是对于火灾现场中的痕迹,如鸟类、动物行迹、树皮燃烧痕迹等,应及时记录和采集。
此外,还要对火点周围的环境进行详细的留样工作,便于后续研究。
(四)保证调查报告准确性对于调查结果,调查人员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现场情况,并在报告中宣布调查结果。
调查报告应精确无误,过程和结论要有可靠的证据为支撑。
同时,为保证对火灾原因和应对措施的研究,在调查报告中还需附上详细的调查记录和火点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四、调查流程(一)组织开展调查在接到火灾报警后,防火部门应立即组织专业队伍赶往现场。
调查人员应在现场实时勘验,确定火场位置和面积,火势大小,并制订详细的调查方案。
(二)现场勘验与数据采集调查人员应仔细勘查火点周围的环境,包括地形、植被、气象条件、地貌特征等。
在这个过程中应收集现场实体数据、现场监控摄像头的图像及现场作业人员的口供等直接证据。
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最新

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12〕23号)和《广东省防火管理条例》,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指在发生森林火灾时,依据前期的火灾预测及各类环境因素,制定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全员动员、科学救火”的原则,以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核心。
第二章防火预测和预警第五条森林火灾预警机构应当根据森林火险等级和气象条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第六条森林火灾预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测系统,及时监测森林火险等级、气象条件等信息,并对森林火灾可能发生的地点进行预测。
第七条森林火灾预警机构应当建立联合预警机制,确保相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及时收到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火灾预警机构的支持,确保其设备和技术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章应急准备第九条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专业培训,提高森林防火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检验应急处置预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物资储备体系,确保在发生森林火灾时能够及时调配救火装备和物资。
第十二条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通讯联络系统,确保各类通讯设备的畅通和稳定。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三条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和装备进行扑救。
第十四条森林防火部门应当根据火灾的地理位置、火势及相关气象条件,制定科学合理的扑救方案。
第十五条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及时调集空中、地面等各类扑火力量,加强对火场的控制和扑救。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和居民发布防火通告,妥善安排人员疏散和转移。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6•【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7年3月6日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予以保障。
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资金和日常管理经费参照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做法,由市、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第五条我省下列地区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一)热带雨林、季雨林和典型的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及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或者已经遭到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二)珍贵稀有、特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地、繁殖地和森林植物的原生地及其模式标本的集中采集地;(三)重点区域红树林、重要水禽栖息地,重点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四)在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加以保护的生态敏感区域;(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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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二次修正)
(年月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年月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防火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我省森林特别防火期为每年月日至次年月日。
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小时值班,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准备工作。
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秋、重阳、国庆等节日期间,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发布戒严通告,在戒严区内禁止带火种进山和一切野外用火。
第五条在特别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内和林缘用火。
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有林地内,根据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或营造阔叶树防火林带。
林区内的工矿企业、生产作业点(场)、居民点,应当在靠近林缘地带开设米宽以上的防火隔离带。
第七条凡雇请人员进入林区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加强管理,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发生森林火灾,如发生森林火灾,雇主应负连带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条铁路、交通部门应对行驶在林区内的机动车辆的司乘人员和旅客加强防火安全教育,禁止司乘人员和旅客随地丢弃烟头、遗下火种。
精神病患者进入林区的,应由其监护人实行监护;没有监护人或者监护人难以确定的,由当地森林防火部门或者森林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林区,防止其行为不当引起火灾。
第九条每年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应当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
山区的中小学校可增设森林防火知识辅导课。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林区的不同要求,设立火情了望台和火情报警站。
第十一条森林火灾的扑救,实行以专业队为主,专业队与群众相结合,军警民相结合。
山区县(区、市)应组建精干的森林防火专业队,乡镇应当组建以基干民兵和护林员为骨干的森林防火队,发生森林火灾时,可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
非山区县也应组建森林防火队伍。
对森林防火队伍加强专业培训,并配备扑火机具、通讯器材及交通运输工具等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森林防火专业队建立生产基地。
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老弱病残人员、孕妇、初中学生、小学生参加。
第十二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区、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承担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警的时候,都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第十三条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由各级气象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每天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省气象部门应当做好林火的卫星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凡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地级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对下列森林火灾,在组织扑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一)属于省或地级市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森林面积在公顷以上尚未扑灭的火灾;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和林区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需要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森林火灾报警电话,由省邮电部门统一编码。
发生森林火灾,林业公安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调查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和追捕肇事人。
第十五条森林防火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从育林基金、林业建设保护费、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费和得益于林业的水电、松香、桂皮、旅游等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森林防火的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对森林防火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森林防火负责人在任期内由于工作失职,致使本行政区域内年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占有林地面积超过‰的,或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万元的,由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追究其领导责任。
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火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