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广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广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一、前言森林火灾是指在森林地区发生的火灾,由于森林生态系统的复杂性,一旦发生火灾,往往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和经济损失,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广东省地处南方,气候炎热,森林资源丰富,火灾防范工作任务繁重。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十分必要,以保障森林资源的安全。
二、基本情况广东是一个以山地和平原为主的省份,森林资源丰富,分布广泛。
全省森林总面积达到了327.4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2.7%。
火灾频繁,年平均发生森林火灾400多起,烧毁面积达到2000公顷以上。
因此,做好森林火灾的应急预案工作对于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应急预案的目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对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对能力,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控制森林火灾,保障森林资源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主要包括对火灾的预防、防控、救援和恢复重建。
四、应急预案的组成1. 预案编撰机构及编撰原则本预案由广东省林业和草原局牵头,联合公安、交通、气象、气象、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
编撰原则严谨科学、实用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 预案的内容(1)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的森林火灾预警系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火险区进行预警告知,提醒居民和游客远离火险区。
(2)火灾防范: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做好火源的管理和控制,提高火灾风险评估和监测能力,加强对森林火险区的巡查和监测。
(3)火灾扑救:建立健全的火灾扑救指挥体系,提前做好准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对火灾进行扑救,确保火势得到及时有效控制。
(4)救援和恢复:在火灾扑救结束后,及时展开救援和灾后恢复工作,对受灾群众进行救助,恢复受灾地区的生产生活秩序。
五、应急预案的实施1. 预警机制的建立建立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加强对火险区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确保预警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火灾防范的加强加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建立火源管理机制,加强对森林火险区的巡查和监测,提高火灾风险评估和监测能力,及时发现和控制火险源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扑灭。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修正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升国土绿化水平和森林生态系统碳汇增量,保障森林生态安全,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灭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第五条本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建立区域与自然生态系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林长体系,科学确定林长责任区域,加强林业主管部门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解读

森 林 防 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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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 c emb er 201 6 N0. 4
第4期
《 广 东省 森林 防火 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解读
彭 尚德
( 广东省林业厅 , 广东 广州 5 1 0 1 4 5 )
1 . 2 意义
《 办法》 规定 了市 、 县、 镇3 级人 民政府森林防
火 第 一 线 基层 人 民政 府 的森 林 防火 责任 , 充 分 体 现 森林 防火 工 作实 行地 方各 级人 民政府 行 政首 长
扑救 、 灾 后 处 置 中 的工 作 责 任 以及 责任 追 究 等 适 火 管 理 、 预防 和扑 救工 作责 任 , 重点 明确 了森林 防
《 办法》 的出台标志着我省依法治火工作进入 负 责制 的制 度规 定 。
一
个新的阶段 , 森林防火责任制工作有了具体 、 明 3 . 1县 级 以上 地 方 人 民政 府应 当履 行 的森 林 防火
1 ) 根 据 省 森 林 森 林 防火 基础 设施 建设 纳 入本 级 政府 国
确 的规定 和 划分 。森 林 防火 行政 首 长负 责 制落 到 管 理责 任
了实处 , 落到了森林 防火第一线的基层人 民政府 核。通过《 办法》 重点加强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和 有关 负责 单 位 , 森 林 防火 责 任 细化 、 量化 , 可 考 林 防火 规划 , 并认 真组 织 实施 。 的 森林 防火 工 作 责 任 , 将 更 加 有 效地 预 防 和扑 救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 森林火灾 , 最 大 限度 地 减 少 灾 害 发 生及 其 带 来 的 级 财政 预算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6•【字号】粤办函〔2015〕515号•【施行日期】2015.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5〕51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府办公厅2015年10月26日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发生及其带来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森林防火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协同联动,预防为主、积极消灭,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森林防火工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有关单位明确的森林防火责任人,对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及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在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灾后处置中的工作责任以及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森林防火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五条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如下森林防火管理责任:(一)根据省森林防火规划,组织编制本地区森林防火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

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一、背景近年来,由于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等多方面原因,森林火灾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增加的趋势。
作为全球第一大热带雨林的广东省,也不可避免地面临森林火灾的威胁。
为了在发生火灾时能迅速、有效地开展调查工作,保护珍贵的生态资源和人民的生命安全,广东省森林防火部门制定了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内森林、阔叶林、竹林和草原等区域内发生的火灾调查工作。
三、基本要求(一)立即展开调查工作在发生火灾后,应立即组织专业队伍进入现场展开调查,确定火场位置、面积、火势等有关情况。
同时,应制定详细的火场调查方案,确定调查人员的责任分工和工作内容。
(二)实行科学的调查方法调查人员应按照科学的方法进行调查,包括采集现场数据、对火灾原因进行分析、判断火灾可能带来的影响等。
在确定火灾原因时,应尽可能多地考虑不同的可能性,并进行相应测试来验证猜测。
此外,调查人员还应借助新兴技术,如无人机、人工智能等,提高调查效率和准确度。
(三)保障现场证据调查人员应当妥善保护现场证据,避免证据被污染、毁坏或丢失。
特别是对于火灾现场中的痕迹,如鸟类、动物行迹、树皮燃烧痕迹等,应及时记录和采集。
此外,还要对火点周围的环境进行详细的留样工作,便于后续研究。
(四)保证调查报告准确性对于调查结果,调查人员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现场情况,并在报告中宣布调查结果。
调查报告应精确无误,过程和结论要有可靠的证据为支撑。
同时,为保证对火灾原因和应对措施的研究,在调查报告中还需附上详细的调查记录和火点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四、调查流程(一)组织开展调查在接到火灾报警后,防火部门应立即组织专业队伍赶往现场。
调查人员应在现场实时勘验,确定火场位置和面积,火势大小,并制订详细的调查方案。
(二)现场勘验与数据采集调查人员应仔细勘查火点周围的环境,包括地形、植被、气象条件、地貌特征等。
在这个过程中应收集现场实体数据、现场监控摄像头的图像及现场作业人员的口供等直接证据。
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最新

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12〕23号)和《广东省防火管理条例》,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指在发生森林火灾时,依据前期的火灾预测及各类环境因素,制定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全员动员、科学救火”的原则,以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核心。
第二章防火预测和预警第五条森林火灾预警机构应当根据森林火险等级和气象条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第六条森林火灾预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测系统,及时监测森林火险等级、气象条件等信息,并对森林火灾可能发生的地点进行预测。
第七条森林火灾预警机构应当建立联合预警机制,确保相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及时收到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火灾预警机构的支持,确保其设备和技术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章应急准备第九条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专业培训,提高森林防火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检验应急处置预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物资储备体系,确保在发生森林火灾时能够及时调配救火装备和物资。
第十二条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通讯联络系统,确保各类通讯设备的畅通和稳定。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三条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和装备进行扑救。
第十四条森林防火部门应当根据火灾的地理位置、火势及相关气象条件,制定科学合理的扑救方案。
第十五条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及时调集空中、地面等各类扑火力量,加强对火场的控制和扑救。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和居民发布防火通告,妥善安排人员疏散和转移。
广州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新形势下森林防火预防问题的探讨随着全球气候异常,森林火灾频发,森林资源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在新形势下,森林防火预防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将就新形
势下森林防火预防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加强宣传教育。
在新时代,应当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
高人们的防火意识。
通过各种渠道,例如电视、网络、宣传栏等,普
及森林火灾防控知识,让人们认识到每一个人都是森林防火的参与者。
其次,优化森林防火管理体系。
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管理体系,
划定清晰的责任区域和权限制度,加强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确保火情处置及时有效,将森林火灾控制在初期。
再次,加大科技支持。
新形势下,应当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引入现
代化技术手段,如卫星遥感、人工智能等,实现对森林火灾的快速监
测和准确定位,提升防火应急能力。
最后,加强队伍建设。
在新时代,应当加强森林防火队伍的建设,
培养专业化、高素质的森林防火人才,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和实战经验,保障森林防火工作的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新形势下森林防火预防问题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加强宣传教育、优化管理体系、加
大科技支持、加强队伍建设,才能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好
我们的绿水青山。
愿我们每个人都能自觉参与到森林防火工作中,共
同守护生态环境,共同构建美丽中国。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6•【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7年3月6日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予以保障。
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资金和日常管理经费参照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做法,由市、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第五条我省下列地区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一)热带雨林、季雨林和典型的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及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或者已经遭到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二)珍贵稀有、特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地、繁殖地和森林植物的原生地及其模式标本的集中采集地;(三)重点区域红树林、重要水禽栖息地,重点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四)在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加以保护的生态敏感区域;(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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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粤府[1990]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0.01.26
【实施日期】1990.03.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正
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1990年1月26日以粤府〔1990〕12号文发布)
第一条为防止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生命财产,促进林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除城市的市区外,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一切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条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是其管辖区域内森林防火工
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乡(镇)长、村长负责制。
全省年森林火灾受害率应控制在全省有林面积的千分之一以下。
因人为因素或救火措施不力而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山火或特大山火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行政领导人的责任。
第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林区各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林区的国营林业部门、乡(镇)、村以及机关、部队、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基层森林防火组织,做好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省建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全省各地森林防火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均应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调剂解决。
第八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履行《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八项职责。
未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划定林区界限,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区、责任单位,建立责任制度;规定森林防火期、戒严期和戒严区;统一印发野外用火许可证和进入林区证明;向林区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授予森林防火管理权。
第十条在行政区域交界林区,毗邻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
本着“自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互助、保护森林”的原则,确定联防区域,制订联防制度
和措施,共同做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一条我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至次年3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做好森林防火预防工作。
第十二条森林防火期间,在山林内或靠近森林边缘地带严禁下列用火:
(一)烧黄蜂、焗蛇鼠;
(二)上坟烧纸和其他封建迷信用火;
(三)使用火把;
(四)烧山赶野兽和使用其它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
(五)吸烟、野炊、烤火取暖以及其它生活用火;
(六)林内烧窑或火烧积肥;
(七)森林旅游区内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森林防火期间,在林区要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因生产需要有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荒、烧牧草、烧蔗地、烧火积肥、烧山边田坎草,必须经过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野外用火许可证。
用火时要通知邻近单位。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线,准备好扑火工具,组织足够人力看守火场,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在三级风以上(含三级)的天气严禁用火。
(二)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的证明,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在林区内烧烤林副产品等,应当固定场地、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并在周围开设十米宽以上的防火线。
(三)在野外做饭、烤干粮、烧水、取暖等生活用火,要有专人负责,选择安全地点用火,事后彻底熄灭余火。
(四)森林防火戒严期间,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