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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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流程

202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流程

202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流程一、考核对象2021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公职律师事务所,下同)及律师事务所分所。

律师事务所分所在分所所在地参加年度检查考核。

二、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地负责组织实施本行XX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局负责所辖行XX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初审工作。

三、考核内容地要严格按照XX《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至十条规定的内容,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考核事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二)办理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备案情况;(三)参加XX级司法行XX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开展的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情况;(四)办理重大案件和群体性案件报告备案及XX工作情况;(五)规范案件XX制度,案件登记、统计工作开展情况;(六)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情况;(七)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及XX项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八)对本所律师、实习律师、辅助人员等的指导、监督、管理情况;(九)XX律师管理平台上律师事务所信息和律师个人信息完善情况;(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受到行XX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四、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地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总体评价。

(一)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1。

符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XXXX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2.发生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已按规定办理了XX类变更批准或备案手续;3.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在XX律师管理平台上XX项登记信息完备、准确;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XX机关、市律师协会提交的XX类材料真实、齐全;4.按照规定完成了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5.办公场所适宜律师事务所办公,能够满足日常办公需求,没有私设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的情形;6。

律所内部律师考核制度范本

律所内部律师考核制度范本

律所内部律师考核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考核制度。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我所执业律师,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方面。

第三条考核周期为一年,分为季度考核、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四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二、业务能力考核第五条业务能力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律文书质量:律师拟定的法律文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表述清晰,逻辑严密,无明显错误。

(二)案件办理质量:律师办理的案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无明显违法行为,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法律咨询水平: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应当准确、全面、有针对性,能够解答客户疑问。

(四)业务知识更新:律师应当不断学习新法律法规,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六条业务能力考核采取积分制,根据律师办理案件的数量、质量、客户满意度等因素进行评分。

三、职业道德考核第七条职业道德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遵守法律法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无违法行为。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保密原则:律师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护客户隐私。

(四)公平竞争:律师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职业道德考核采取负面清单制度,发现律师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记录在案,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四、工作态度考核第九条工作态度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出勤情况:律师应当按时出勤,无迟到、早退、无故缺勤现象。

(二)工作积极性:律师应当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团队协作:律师应当积极参与团队活动,配合其他律师办理案件。

(四)继续教育:律师应当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课程,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十条工作态度考核采取积分制,根据律师出勤情况、工作积极性、团队协作等因素进行评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1号《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方法》差不多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一○年四月八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治理活动的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律师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治理情形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治理状况作出评判。

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加强自律治理,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爱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爱护法律正确实施,爱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布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检查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要紧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治理的情形,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形;(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形;(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形;(四)内部治理情形;(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形;(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形;(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照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方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队伍建设情形”,要紧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一)律师人员的数量、素养、结构变化的情形;(二)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形;(三)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形;(四)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的情形。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目录一、综合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2.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3.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4.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5.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6.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制度7.律师执业风险控制和责任赔偿实施办法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9.青年律师扶持培养制度二、业务管理制度1.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规定2.律师业务学习培训制度3.收案、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4.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和借阅制度5.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6.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规定7.投诉查处制度8.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制度三、行政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2.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3.办公设施使用管理制度4.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5.信息调研和文书资料管理制度四、财务管理和分配制度1.财务人员岗位职责2.财务管理和分配办法3.印章公函管理制度一、综合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一、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旨在沟通信息,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焦点,提高办案质量。

所务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

二、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一般在每月二十日召开,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者推后。

三、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汇报各律师一月来的收案、结案情况及在办案和所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下月的工作计划、安排。

四、参加所务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汇报力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晰,有理有据。

五、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人员,应提前向主任请假。

六、参加会议人员均有权发表意见。

七、所务会议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1、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必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领导的安排。

3、本所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表彰奖励:(1)忠于职守、工作积极,成绩显著的;(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务中受到好评的;(3)刻苦钻研业务,执业水平有明显提高的;(4)撰写业务论文有获奖的;(5)主持正义,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6)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

律所管理考评制度

律所管理考评制度

律师考评制度一、考评对象:是指与事务所签署正式聘用合同、专职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无论其是否已经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二、考评周期:一个自然年度。

三、考评组织:对于专职律师的考评,由各业务部分负责组织实施。

事务所行政、人力部分负责提供后台支持。

四、各业务部门,组织实施专职律师考评,确定考评结果,向事务所提交考评结果,以及,对于考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事务所提出合理化建议。

考评结果由行政部门负责保管。

考评指标及方法对专职律师的考评,主要从四类指标进行考核:工作时间、业务能力、管理制度遵循以及团队协作能力,其评价权重比例分别为35%,35%,20%以及10%。

考评标准均分为六个评分区间,即不合格、基本合格、合格、良好、优秀及卓越。

根据评价指标的不同内容,评价方法包括数据客观评价、部门评价,业务联系合伙人(指在专职律师工作过程中与之存在业务指派、业务管理和指导或业务合作关系的合伙人。

)评价、客户反馈等。

考评结果的应用考评结果的主要应用及其参考指引如下:(一)确定是否续聘相关专职律师。

原则上,凡考评结果为合格或以上的律所,事务所均将续聘。

对于评价等级不合格的专职律师,原则上不予续聘。

(二)确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年终奖的具体金额。

原则上,凡考评结果为良好或以上的律所,各部分门均将发放奖金。

对于评价等级较高的专职律师发放的奖金,不应超过事务所当年奖金发放标准上限。

考评结果为合格的律所,各部门可以酌情发放奖金。

考评结果为合格一下的律所,原则上不发奖金。

(三)确定调薪幅度。

原则上,凡考评结果为良好或以上的律所,各部门均应按照事务所的薪酬区间上调薪酬。

如果确有原因决定不予调薪的,则各部门应就此做出说明。

考评结果为合格的律师,各部门可以酌情觉得是否上调薪酬。

考评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律所,原则上不对薪酬进行上调。

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律所,如仍要续聘的,则薪酬应在区间范围内至少下调一个档位,也可酌情降低薪酬区间。

(四)确定是否晋升年级。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一、引言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是对律师事务所成员在一年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和总结的重要环节。

通过年度考核,既可以对律师个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进行评价,也可以为律所提供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以进一步提升律所的整体业绩和服务质量。

二、考核指标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业务能力:评估律师在专业领域的知识储备和应用能力,包括法律理论知识、法律法规应用能力、案件分析和解决能力等。

2. 业绩贡献:考核律师在一年期间的业绩表现,包括案件数量、案件质量、客户满意度等。

3. 团队合作:评估律师在协作中的表现,包括与其他律师的合作、与团队成员的合作、与客户的沟通等。

4. 专业发展:评估律师在一年期间的专业学习和发展情况,包括参加培训、学术研究、法律文献阅读等。

5. 诚信与道德:考核律师在工作中的诚信和道德表现,包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处理纠纷的公正性和诚信性等。

三、考核流程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设定考核目标:律师事务所根据年度发展目标和业务重点,制定具体的考核目标和指标。

2. 数据收集: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收集律师们的工作数据,包括案件数量、案件结果、客户评价等。

3. 考核评估:根据设定的考核指标,由专门的考核小组对律师们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打分。

4. 绩效反馈: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门向律师们进行反馈,包括评估结果、优点和不足之处,以及改进建议。

5. 绩效奖励:根据考核结果,律师事务所可给予优秀律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以鼓励优秀表现。

四、考核意义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对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1. 提升工作质量:通过考核过程,律师事务所可以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2. 激励律师积极性:通过奖励优秀表现,可以激励律师们更加积极地工作,提高个人业绩和律所整体业绩。

3. 促进团队合作:考核过程中的反馈和建议可以帮助律师们更好地协作,促进团队合作和沟通。

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

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

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州、市律师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专门委员会会同秘书处对《云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经省律协六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云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实施细则》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云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实施细则(2012年4月23日省律协六届六次常务理事会修订通过)为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云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省律师行业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考核主体云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委员会对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进行指导、监督。

各州(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省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条考核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上一执业年度是自上年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起至本次考核工作开始为止,一年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三条考核时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在每年的2月至4月集中进行。

第四条考核对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是成为云南省律师协会会员的执业律师。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超过六个月的;(三)上一年度因病或因故暂停执业超过六个月的。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律师行业自律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做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设区的市未建立律师协会的,可以由所在的省、自治区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指导、监督本区域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六条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第七条所有身为律师协会会员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规则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第八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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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03.24
【实施日期】2011.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司法厅公告
(第1号)
《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1年1月28日云南省司法厅厅长何剑文签署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云南省司法厅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客观、公正地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检查考核对象为全省各律师事务所。

凡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时间满六个月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均应参加年度检查考核。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对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州(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于每年的四月底前集中办理完成。

第二章检查考核内容
第七条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

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律师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
2、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
3、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
4、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的情况。

(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
2、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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