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学习的收获与体会

卫生法学学习的收获与体会
卫生法学学习的收获与体会

卫生法学学习的收获与体会

卫生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卫生法律规范既包括了在调整卫生关系中产生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跳跃规范。其基本原则是维护公民健康,国家卫生监督,预防为主,医药卫生科学与法律科学相结合。

虽然我们学习卫生法学的时间很短暂,但是在这段时间里,我对医生这一行业的相关法律有了一定的了解,虽然没有达到精深的地步,但是我相信,对于我们日后的医生工作会提供很大的帮助

卫生法学立足于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实际情况,注重考察国外相关卫生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卫生法律立法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既有法学基本理论,又有条文释疑;既注重理论研究,又注重实际工作指导;既有传统医药卫生经典理论,也有新的医疗卫生制度;既注重理论体系的全面和内容疏理,又注重卫生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学习方法的介绍。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了解帮助我们在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麻烦时可以帮助我们将事情和平解决。而且在成为真正的医生之前,我们还有很多的法律程序要走,无论是到医院工作还是开私人诊所,我们都必须依据某些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执行。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是我们面对医疗事故的指南,帮助我们处理各种纠纷。现在的我们对于卫生法学的了解还是很浅薄,还有做到详细的认识,

医疗纠纷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目前难以解决的痼疾,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等多层次的背景,难以靠医疗机构自身解决。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医疗机构如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在相关环节中引导医疗纠纷正确、及时有效地解决处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有着各自的经验和处理技巧。

。这方面有许多惨痛的教训。比如有的患者在做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后,由于缺乏专业知识,致使鉴定结果对患方极为不利,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缺乏一个明确的类似诉讼的救济程序,更改鉴定结论的可能性很小,患方只能无奈接受了。卫生法学具有理论性、实用性和可行性的特点,既可以满足卫生法学理论研究者的需要,又可以帮助实务工作者解决医学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难题。

但是,这作为一个契机,在了解到学习卫生法学的重要性后,我们会自发的在平常的课余时间对相关的卫生法进行学习与了解,强化我们的法律意识,以使自己在进入医院时能使自己可以在平常的医疗活动中避免各种因法律知识不熟而导致的医患问题,同时,在遇到医患纠纷时也可以运用正确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把握是学好行政法的关键,但它只是前提性条件,不能替代具体学习方法。在对具体内容的把握上,有以下几点值得考生参考:“实”是重点。凡是教材、法律规定中具有实用性、应用性的内容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因为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资格,它主要测试的是入门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因此,司法考试的性质决定其偏重于那些具有实际操作价值的内容。例如,行政法概述、行政诉讼概述这两章,作为编写教材是不可缺少的,但作为司法考试则是不重要的,因为概述所涉及的是入门所要掌握的基本原理,在法律实务中,它不会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也不会成为律师辩护的理由。相反,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类的内容,则几乎是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因为司法职业每天所面对的是生活中发生的案件,而行政案件所要分析的首要的问题是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新”是考点。司法考试每年都会有所微调。调整无非是考试方法和考试内容两个方面。去年的司法考试,考试方法上的调整如论述题的增加;考试内容上的调整如证据方面的内容,由于有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出台,证据方面的考题占了六分。在总分约40分的比例中,6分的分值应该说是占了比较高的比例。今年的司法考试,新的内容增加了行

政许可法、行政应急和政府采购法三个部分。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它裹挟了许多新的现代政府的理念,几乎是必考的内容。需要考生注意。 “特”是题眼。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很多,这恐怕也是司法考试被称之为“天下第一难考”的重要原因所在。但其所涉及的内容在考试中并不能等量齐观。有的具有出题价值,有的不具有出题价值。具有出题价值的部分我们可以称其为“题眼”。就像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必须有“新闻眼”一样,应对司法考试也需要有“题眼”。题眼究竟何在呢?“特”往往是题眼所在,即那些特殊的制度、特殊的规则即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特有的规则往往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也往往是题眼所在。对于考生来说,应对于此,一个比较有价值的方法是比较,将两种制度、两种规则比较着去把握,在比较中你可以找到特殊规则所在,同时也就能够找到题眼所在。 “本质”是关键。司法考试经常出现的题型是这样的题,它所考的不是你对某项制度或规则是否知道,而考的是你对这项规则或制度的本质的把握。这种题假定你具备这方面的知识,因为司法考试的门槛是大学本科,已具备了相当的基础知识,所要考的是你对该项知识的运用或把握。这就取决于你对这项知识或规则性质或本质的把握。如我们都知道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解读(电台讲稿)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终于出台了,这部法的目的、意义,大致内容是什么?现将上海人民广播电台访谈内容整理成文,以飨读者。 话题:《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解读(第一讲) 2012年11月1日(星期四)上午5:40~5:53 上海人民广播电台调频97.7 第一财经频道生活服务大课堂 主持人:文仪 特邀嘉宾:李广智 文仪:10月26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精神卫生法。这部法的出台,目的意义何在?今天我们请来了心理咨询师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评员、杨浦区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科执业医师李广智来谈这个话题。 文仪:李医生,早上好! 李广智:早上好! 文仪:李医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出台,目的何在? 李广智:磨砺27年的《精神卫生法》,终于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这部承载着厚重权利期待的法律,不仅填补了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而且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提升了私权保障的空间,勾勒出美好的公民精神权利图景。在《精神卫生法》的第一章第一条就讲得非常明确: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文仪:李医生,这部法出台的目的就是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目的非常明确。那么意义何在呢? 李广智:数据显示,精神疾病在中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约有1亿人患有各类精神疾病,其中约1600万人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这一庞大的数字背后,是一个不容漠视的群体的权利生态,对他们权利保障的程度与水平,直接影响着整个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因此,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根本意义是将这一群体的权利拉入公众关注的视野,进入政府责任的范围,纳入法治保障的轨道,从而在国家法律体系中进一步提升保障权利的空间。 文仪:李医生,请您介绍一下《精神卫生法》共有多少章?各章的大致内容。 李广智:精神卫生法共有七章: 第一章总则(1~12条) 第二章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13~24条) 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25~53条) 第四章精神障碍的康复(54~59条) 第五章保障措施(60~71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72~82条) 第七章附则(83~8条) 文仪:李医生,刚才您介绍了《精神卫生法》一共有七章包含了85条细则。在第一章总则中,介绍了《精神卫生法》出台的目的。第二条是“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能预防、能治疗吗? 李广智:精神障碍是能预防、能治疗的。关键在于我们平时要养成良好的心态和健全的人格。第二章第二十一条指出: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这里特别要强调,精神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3篇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3篇 篇一: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1040字)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当代中国“人治时代的终结”和“法治时代的开始”,不仅推动了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更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通过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我受益匪浅,对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的活动过程。我认为对行政诉讼法概念的把握,需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素: 1、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地位恒定。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法院。基于行政权的特性和行政诉讼的首要任务,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的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被告的,则必须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两者地位不能交换。 2、行政诉讼的客体为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所要处理的,是由行政行为引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行政机关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3、行政诉讼的类型为主观诉讼。简单说就是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存在主观上的权利侵害为前提。《行政诉讼法》第2条,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表明了原告的起诉条件。 4、《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有关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审理程序等具体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综合以上要素,《行政诉讼法》相对于我们行政执法人员而言,主要是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也是当前我国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近些年来,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日渐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据和行为规范;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密切相融,要求政府必须依靠法治来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 作为一名路政执法人员,我们一定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在查处每一起案

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

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法理学的感受 法学11级四班姓名:杨东铃学号:128012011131学习法理学的感受 时间无情的在我们年轻的脸上留下岁月的痕迹,不知不觉间,学习法理学已经半个学期了。在这段时间里面,伴随着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的变化,使我对自己的人生道路充满了迷茫,显现出一种无所适从的状态。 就在我处在迷茫时,它走入了我的心间。它就是法理学。它就像朋友一样帮助我,像我的父母一样疼爱我,像老师一样关心我。在这盏明灯的指引下,我走出了迷茫期,大步迈向充满阳光的大道。 在正式上课之前,我预习了法理学这本书,竟然有些看不懂,里面大都是一些理论的内容。后来听了张老师的课逐渐明白了法理学是“法学”研究中的一门科学。对国家制定“法律”进行“理”的研究,即法律规范的合理合法性,也就是说国家在制定出台具体的法律规范时,应当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这些原则和精神同公民认知、社会现状息息相关,当

今社会主要体现法治和民主的精神。学习法理学应当要与实践相结合。 法学的研究的学科都研究法或法律现象,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其他法学学科的不同之处在于,法理学研究的是法或法律现象的一般性问题,而不是法或法律现象某一个方面的具体问题。在我国法理学的研究范围概括为:法的本体论、法的历史论、法的运行论、法的关系论、法的价值论等五论。法理学的功能有1、法理学是法学的入门与向导。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属于理论法学, 它提供的不是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抽象的、基础的理论,如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这些基础理论不仅为法学的其他学科提供了入门的知识和理论,也为法学的其他学科提供了理论的指导。2、法理学能启蒙和传承法律精神。在法学的所有学科中,法理学是最具思想性的一门,它是以启蒙和传承法的精神与理念为核心的。3、学习法理学可以培养与训练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必须具有的职业技能,而法理学中承载着培养与训练人们法律思维方式的功能。因此,学习法理学的意义非常重大。 我认为学习法理学时应该注意切忌死记硬背,尽量多思考,用书上所举例子、其他课程中相应的知识或已掌握的现有

卫生法学第一章卫生法概述

第一章 卫生法概述
第一节 卫生法的概念、 调整对象和作用
一、 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 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卫生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卫 生法, 又称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 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以卫生法典命名 的卫生法。广义的卫生法, 又称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 是指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或泛指一切卫生法律规范。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卫生法典, 但是不能没有实质意义上的 卫生法。我国还没有制定出卫生法典, 但已经有涉及面广、 内容丰富的实质意义上的卫生 法。作为卫生法学研究对象的卫生法, 通常是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 它既包括以卫生法典形 式表现出来的卫生法律规范, 也包括以其他法律、 法规、 规章、 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卫 生法律规范。本书所称的卫生法, 如果没有作出特别说明, 皆指广义的卫生法。
二、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 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 企事业单位、 个人、 国际 组织之间及其内部因预防和治疗疾病, 改善人们生产、 学习和生活环境及卫生状况, 保护和 增进人体健康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它涉及多组织 (卫生行政机关、 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 企 事业单位等) 、 多群体 (上述组织的相关工作人员、 公民个人等) 、 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及组 织管理、 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 生命健康权益保护、 特殊人群健康保护、 健康相关产品管理 监督、 疾病预防与控制、 公共卫生监督与管理、 环境污染防治、 中医药及民族医药、 现代医学 科学与立法等) 。所以,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多层次、 多侧面和纵横交错的特点。一般来 说, 卫生法主要调整以下七个方面的社会关系:
(一) 卫生组织关系
卫生组织是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国家通过用法律条 文的形式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的法律地位、 组织形式、 隶属 关系、 职权范围以及权利义务等固定下来, 形成合理的管理体系和制度。通过这一活动, 国 家才能有效地对卫生工作进行有序地组织和领导, 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才能保证他们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卫生活动。目前, 在我国, 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主要是指各类医 疗机构、 卫生监督及疾病控制机构、 血站、 医学会及医学协会、 红十字会等。 — 8 —

【卫生法学试题及答案】第一章 卫生法概述

第一章卫生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卫生法律关系性质上是( ) A.思想社会关系 B.物质社会关系 C.政治关系 D.道德关系 2(能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称为( ) A.法律事实 B.法律事件 C.法律行为 D.法律实践 3(传染病的流行属于法律事实中的( ) A.法律权利 B.法律事件 C. 法律行为 D.法律义务 4(医疗保健服务属于卫生 法律关系客体中的( ) A.生命健康利益 B.行为 C.物 D.智力成果 5(学术论文属于卫生法律关系客体中的( ) A.生命健康利益 B.行为 C.物 D. 智力成果 6(药品卫生法律关系客体中的( ) A.生命健康利益 B.行为 C.物 D.智力成果 二、多项选择题 1(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 A.国家卫生行政机关 B.企事业单位 C.社会团体 D.公民 2(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 ) A.卫生权利 B.行为 C.卫生义务 D.智力成果 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 A.生命健康利益 B.行为 C.物 D.智力成果 4(卫生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 A.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 B. 卫生法律关系客体 C. 卫生法律关系内容 D. 卫生法律部门 5(关于卫生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卫生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卫生权利与卫生义务 B. 卫生法律关系时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具体社会关系 C. 卫生法律关系与政治关系、道德关系无实质区别 D. 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物质社会关系

6(卫生法按其表现形式,可分为( ) A.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 B.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 C.广义的卫生法 D.狭义的卫生法 三、名词解释 1(卫生法 2(卫生法律关系 3(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4(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5(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6(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7(法律事实 8(法律事件 9(法律行为 10(合法行为 11(违法行为 12(患者自主原则 13(公平原则 14(生命健康利益 15(行为 16(物 17(智力成果 18(卫生权利 19(卫生义务 20(保障社会健康原则四、简答题 (一)如何理解卫生法的概念, (二)简述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三)简述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四)卫生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哪些, (五)简述卫生法的分类及我国的现状, 五、论述题 (一)如何理解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二)论述卫生法的特征, (三)论述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A 2. A 3. B 4. B 5. D 6. C 二、多项选择题 1. ABCD 2. AC 3.ABCD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篇一: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1040字)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当代中国"人治时代的终结"和"法治时代的开始",不仅推动了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更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通过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我受益匪浅,对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的活动过程。我认为对行政诉讼法概念的把握,需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素: 1、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地位恒定。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法院。基于行政权的特性和行政诉讼的首要任务,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的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被告的,则必须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两者地位不能交换。 2、行政诉讼的客体为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所要处理的,是由行政行为引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行政机关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3、行政诉讼的类型为主观诉讼。简单说就是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存在主观上的权利侵害为前提。《行政诉讼法》第2条,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表明了原告的起诉条件。 4、《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有关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审理程序等具体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综合以上要素,《行政诉讼法》相对于我们行政执法人员而言,主要是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也是当前我国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近些年来,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日渐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据和行为规范;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加强政府法制

卫生法概述练习题

一、A1 1、下列各项中属于卫生法律的是 A、《执业医师法》 B、《医疗机构处理条例》 C、《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D、《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E、以上都不是 2、下列各项中,在整个卫生法律体系中享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以上均不是 3、卫生法的概念是指 A、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卫生法律 B、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卫生法规 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规章 D、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技术规范 E、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下列关于卫生法的基本原则错误的是 A、公平原则 B、尊重原则 C、预防为主原则 D、卫生保护原则 E、患者自主原则 5、下述规范性文件中属于卫生行政法规的是 A、《药品管理法》 B、《执业医师法》 C、《传染病防治法》 D、《红十字会法》 E、《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6、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医疗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称为 A、行政法 B、卫生法 C、卫生规章 D、卫生法规 E、地方性卫生法规 7、卫生部单独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 A、卫生法律 B、卫生法

C、卫生法规 D、卫生规章 E、行政法规 8、以技术标准形式发布的与卫生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称为 A、卫生法律 B、卫生标准 C、卫生规章 D、基本法律 E、行政法 9、我国国家的根本大法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B 1、A.卫生标准 B.卫生法规 C.卫生法律 D.卫生规章 E.地方性卫生法规 <1> 、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 A B C D E <2> 、由卫生部单独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 A B C D E 2、A.《食品安全法》 B.《执业药师法》 C.《麻醉品单一公约》 D.《精神药品公约》 E.《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1> 、属于我国现行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卫生非基本法律的是 A B C D E <2> 、属于卫生行政法规的是 A B C D E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心得体会 在“勤政敬业、改进作风”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我认真学习了公务员法和相关的政策。通过学习,我对公务员法有以下认识。 建立一个和谐有序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已是我国既定的目标追求。在中国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进程中,依法行政不仅成为我们的一种认识,一种理念,更是一种制度,一项实践。 依法行政的最基本要求就是国家的公共管理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国家公共管理活动均应在法律之下,法律之内有所为,有所不为。因为依法行政之下的权力格局就是,政府行为须前有立法指引,后有司法审视。 在着眼于构建法治政府的立法努力中,中国行政法治建设已进入前所未有的黄金时代。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支柱、以法规、规章为构件的行政法律体系,在规范行政权力的依法行政的制度框架中,已形成了事先规范的行政组织法、事中控制的行政行为法、事后控制的行政救济法。 从性质上说,公务员法是属于行政组织法的范畴,行政组织法是管理管理者的法,正如教育者首先要接受教育,管理者首先也要管理好自身,由此公务员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创新不仅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首要之路,也是依法行政的重中之重。 如果说自1989年起到现今,国内已相继颁布施行的《行政诉

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等事关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性法律主要是从“事”的层面来对社会进行规范的话,那么现今颁布的《公务员法》则主要是从“人”的层面来对公务员进行规范和管理。鉴于行政权力的广泛和行政机关的庞大,鉴于公务员所具有的双重法律地位,如何将行政权置于法治的框架之内,依托于公务员法是势在必行。 打造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必须塑造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公务员法的目的正是致力于建立一支优秀、稳定的公务员队伍,以确保行政组织处于最佳运转状态。公务员法的通过与施行,对于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对此,我深深受到鼓舞,为国家做出奉献,尽自己应有的力量去为人民大众服务,更好的学习和贯彻国家公务员法的方针政策,以此次学习为契机,认真抓好手头工作,做到心中事,肩上有责任,在工作上创先争优,再创新高。

行政法学心得体会文档

行政法学心得体会文档Administrative law experience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行政法学心得体会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 语言类读书心得同数学札记相近;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 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 本文档根据心得体会内容要求和针对主题是读书学习群体的特点展开 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 修改调整及打印。 上了一节课,能感觉到老师的学术造诣,老师能够出口 成章,能够滔滔不绝的讲四节课,真想自己也能那样,要做的就是要多读书,多了解,并要深入的思考问题,发现问题,寻求解决的途径,做生活的有心人! 将需要做的事情总结如下:迅速转变,和大学是不一样的! 1.研一注意夯实基础,巩固专业知识,多读书,多写东西,做一个勤快主动的人。平时多查资料,找到有价值的问题。 2.不要太苛求外界的条件,不要茫然,好好学习,对于 学生会和其他的不要花太多时间。

3.锻炼自己的文字表达能力,看到人能迅速找到话题, 深入了解,这一切的前提是先使自己强大起来! 4.写文章要从实际问题入手,不能空谈,只讲制度条文,先从三段论开始吧。看《南方周末》、《经济观察报》、通过读报寻找话题---思维扩散---国外有没有研究,看一份英文报纸------选一个好的切入点深入研究,不断跟踪,例如:城乡发展,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借鉴国外的。 5.好好研究下“第三部门”,a,概念来源进行梳理;b,解释,国内外研究,研究到什么程度,需要进行比较才;c, 联系中国现实,提出自己的问题,要提出有分量的问题和建议,最终的结课可能要完成论文,好好写,进行修改完善,发表!行政法学心得(2): 前一段时间,市委聘请法学专家教授,对全市科级以上 领导干部开展了法律法规培训,通过培训,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条文只是从表面理解,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质的转变。培训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对照笔记,联系交通系统执法工作实际,觉得在法制建设方面,交通系统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仍

卫生法学期末试题

2009级医学检验专业2011—2012学年上学期卫生法学概论期末试题(闭卷)姓名学号专业 一、选择题(单选题,每题1分,共20分) 1、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除了; () A.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力 B 人 C.物 D.行为 2、能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称为() A.法律事实 B.法律事件 C.法律行为 D.法律实践 3、我国卫生法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除了:() A. 宪法 B. 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C. 技术性法规 D.政府红头文件 4、下列情形属于医疗事故的是:( ) A.手术开错部位造成较大创伤 B.诊疗护理中违反了规章制度,尚未给病员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 C.因体质特殊发生难以预料的后果 D.由于一种疾病合并发生另一种疾病5、在医疗、保健、预防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者,应具有的学历是:( ) A.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 B.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 C.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者 D.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 6、对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有权审理的是:() A. 该行政工作人员 B. 该行政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机关 C. 该行政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机关所组织的复议机关 D. 该行政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 7、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的是:( ) A.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B.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C.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D.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8、国家提倡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的年龄是( ) A、 16周岁至40周岁 B、 18周岁至28周岁 C、 18周岁至55周岁 D、 18周岁至45周岁

医疗卫生法规

最新医疗卫生法规 目录 第一章医疗卫生法规总论 第一节医疗卫生法概述 一、医疗卫生法的概念、特征及对象 二、医疗卫生法的法律地位及特点 三、医疗卫生法的功能 四、医疗卫生法的渊源和体系 五、医疗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医疗卫生立法制度 一、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 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机关的权限及其划分 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 第三节新中国医疗卫生立法的历史发展 一、医疗卫生立法的初步建立阶段 二、医疗卫生立法的初步完善阶段 三、医疗卫生立法的体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新阶段 四、医疗卫生立法的经验及评价 第四节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一、医疗卫生管理概述 二、医疗卫生行政处理决定 三、医疗卫生行政处罚 四、医疗卫生行政强制行为 五、医疗卫生监督检查行为 六、医疗卫生行政司法行为 七、医疗卫生行政救济 第五节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与遵守 一、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 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遵守 三、医疗卫生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六节医疗卫生综合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卫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设立卫生部行政复议机构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说明 卫生部关于密码电报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 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 卫生部关于重申依法进行药品监督、检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通知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在劳动卫生监察工作上的分工协作纪要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医药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实施细则 第二章防疫法规 第一节防疫法规的产生、发展 一、防疫法规的产生及沿革 二、新中国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的成就及面临的形势 三、传染病的含义、分类及其防疫原则 第二节传染病防治法的制定和实施 一、传染病防治法的颁布 二、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的措施 第三节传染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预防主体的职责和预防接种制度 二、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三、传染病的控制 四、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 第四节卫生防疫相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宣传学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 卫生部关于设立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使用新传染病统计报表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授权公布传染病疫情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全面深入贯彻预防为主方针进一步加强预防保健工作的若干意见流行性出血热防治方案 关于灭鼠和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职责分工 登革热防治方案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赴黄热病和疟疾疫区出国人员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的通知布鲁氏菌病诊断方法、疫区判定和控制区考核标准 卫生部关于加强霍乱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霍乱菌苗接种事宜的有关通知 全国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实施方案 全国乙型肝炎血源疫苗免疫接种试行办法 卫生部关于加强沿海地区乙型肝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肝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的通知 全国寄生虫病防治“八五”计划和2000年规划 全国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综合防治方案(试行) 卫生部关于取消狂犬病疫情保密规定加强预防狂犬病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控制疟疾、基本消灭疟疾、消灭疟疾及基本消灭恶性疟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把握是学好行政法的关键,但它只是前提性条件,不能替代具体学习方法。在对具体内容的把握上,有以下几点值得考生参考:“实”是重点。凡是教材、法律规定中具有实用性、应用性的内容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因为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资格,它主要测试的是入门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因此,司法考试的性质决定其偏重于那些具有实际操作价值的内容。例如,行政法概述、行政诉讼概述这两章,作为编写教材是不可缺少的,但作为司法考试则是不重要的,因为概述所涉及的是入门所要掌握的基本原理,在法律实务中,它不会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也不会成为律师辩护的理由。相反,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类的内容,则几乎是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因为司法职业每天所面对的是生活中发生的案件,而行政案件所要分析的首要的问题是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新”是考点。司法考试每年都会有所微调。调整无非是考试方法和考试内容两个方面。去年的司法考试,考试方法上的调整如论述题的增加;考试内容上的调整如证据方面的内容,由于有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出台,证据方面的考题占了六分。在总分约40分的比例中,6分的分值应该说

是占了比较高的比例。今年的司法考试,新的内容增加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应急和政府采购法三个部分。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它裹挟了许多新的现代政府的理念,几乎是必考的内容。需要考生注意。 “特”是题眼。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很多,这恐怕也是司法考试被称之为“天下第一难考”的重要原因所在。但其所涉及的内容在考试中并不能等量齐观。有的具有出题价值,有的不具有出题价值。具有出题价值的部分我们可以称其为“题眼”。就像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必须有“新闻眼”一样,应对司法考试也需要有“题眼”。题眼究竟何在呢?“特”往往是题眼所在,即那些特殊的制度、特殊的规则即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特有的规则往往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也往往是题眼所在。对于考生来说,应对于此,一个比较有价值的方法是比较,将两种制度、两种规则比较着去把握,在比较中你可以找到特殊规则所在,同时也就能够找到题眼所在。 “本质”是关键。司法考试经常出现的题型是这样的题,它所考的不是你对某项制度或规则是否知道,而考的是你对这项规则或制度的本质的把握。这种题假定你具备这方面的知识,因为司法考试的门槛是大学本科,已具备了相当的基础知识,所要考的是你对该项知识的运用或把握。这就取决

卫生法学期末重点

卫生法期末重点 第一章卫生法概述 1.卫生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 康相关活动和行为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的卫生法指所有有关卫生法的法律法规,狭义的卫生法指卫生部颁发的11部单行法,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精神卫生法、红十字会法) 2.卫生法特征:调整对象范围具有特定性,科学技术性,独特性,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 性,社会共同性,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具有综合性和多样性。 3.卫生法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卫生组织关系,卫生管理关系,卫生服务关系,国际卫生关系。 4.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原则,坚持国家医药卫生事业公益性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全民卫生监督原则,全社会参与原则。 5.卫生法的渊源:(1)宪法全国人大制定 (2)卫生及其相关法律——11部单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3)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4)卫生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5)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6)地方政府卫生法规地方人民政府 (7)民族自治条例和卫生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8)特别行政区有关卫生事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9)卫生标准 (10)国际卫生条约 6. 卫生法律关系:指卫生法的主体,根据卫生法的规定,在实施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和行为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7.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 (2)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人身、公民的 生命健康权益 (3)内容:指卫生法主体依法应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和 第二章卫生立法与实施 1. 卫生法包括卫生守法、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卫生法制监督。 2. 卫生守法: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卫生法的规定,行使卫生权利和履行卫生义务的规定,反映着卫生守法主体遵从卫生法律规范的状态。 3. 卫生执法:指在广义上可以理解为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卫生行政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行卫生法律的活动。 4. 卫生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应用法律处理具体卫生案件的专门活动。 5. 构成卫生违法的条件:(1)客观上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2)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3)行为人有主观过错的行为 (4)卫生违法的行为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 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惩戒或制裁。

行政法学习心得

在关注现实中体会学习行政法学的收获 20115054 法学一班宋行健 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曾经指出:人的自然权利应该受到自然法的限制,但自然法的实行、契约的实现不能仅靠人们自身的力量,必须有一个强大的公共权力或共同力量来保证,这就是国家,巨兽“利维坦”。早在大一时期,我就通过与公法类学科有关的一些法学启蒙读物培养了对行政法学的浓厚兴趣。在本学期潜心研习行政法、将所学知识与社会中的一些热点问题融会贯通之后,我更是受益匪浅。 首先,我通过学习行政法重新认识了依法行政、公共监督的必要性。因公权力具有利害双重性,对其采取限制与约束措施是不可或缺的。我国《依法行政纲要》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而目前的“巨额公路罚款问题”正是行政机关违背这些要求的典例。每年3000亿的公路罚款额,不仅使货运司机不堪重负,更令物流成本水涨船高。在我看来,政府部门本应是公路规则的制定者与监督者,现在却变成了参与利益分配的分成者。从我国1994年治理公路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开始,18年来它们不仅没有绝迹,反而花样翻新、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向超载车辆出售通行月票的现象。这种纵容超载、“养鱼执法”的行为,形成了“罚款—超载—再罚款—再超载”的怪圈。那么,我们对于这种公路罚款乱局应该采取什么应对措施呢?在学习课本知识、查阅相关资料后,我认为我们首先要解决公路运输管理法规繁多、处罚部门冗余的问题。据了解,目前对于超载货运车辆享有处罚权的有交警、城管、运管等四个行政管理部门,他们分别依据不同的法规确定不同的处

罚标准。在课堂上,我了解到公安部门只能处以200元以内的罚款,而交通、路政部门居然最高可以处以3万元的罚款,相比之下两者相差了一百多倍。因此,不仅法律法规的适用要统一,还应当将公路罚款权交由公安部门统一行使,才能从体制层面上治根治本。其次,我们要思考社会监督机制的构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地方执法部门的罚款账本应当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防止因行政机构工作人员冗余形成的“吃饭财政”肆无忌惮地侵吞行政相对人的财产。 其次,通过学习行政法,我学会了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反思制度的合理性,以此作为改进现有制度的突破口。“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现行政目的时对相对人的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两者处于适度比例。不久前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高了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数额,这正是比例原则在政治生活中的具体体现。该法出台以前,政府对农民的土地低买高卖,巨大的差价导致矛盾频发,而现在将征收补偿标准大幅提高,农民可以拿到比以前多得多的征地补偿。但是在我看来,提高农民土地收益的比例虽然不失为一种改革的好思路,但是如果能让农民也成为土地交易的主体,从而自由地流转自己的部分集体土地,这样是不是会更好呢?目前政府垄断土地,导致其靠卖地赚钱,推高地价与房价,形成看似欣欣向荣、实则日薄西山的“土地财政”。如果将土地市场的交易主体地位也授予农民,则不仅能在多个主体之间形成竞争,从而压制地价与房价,而且能通过向农民征收土地交易税的方式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政吃紧问题。

第一章卫生法概述

第一章卫生法概述 第一节卫生法的概念 一、卫生的释义 卫生的含义可以分别从一般字义、医学和法律等几个方面进行诠释。从一般字义来讲,卫生即养生、保护生命。《庄子·庚桑楚》记载,老子日:“卫生之经,能抱一乎?”郭象将“卫生"解释为“防为其生,令合道也"。晋代陶渊明的《影答形》诗云:“存生不可言,卫生每苦拙。"从医学上讲,对“卫生"的一种最为简单的解释是指人的身体或精神的健康状况。在卫生保健系统,通常把保护和增进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的各种服务,称为卫生服务;把提供卫生服务的各种机构,称为卫生机构;把从事卫生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称为卫生人员。从法律上讲,卫生是在卫生习惯和卫生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以健康为目的的保护和促进卫生的行为,如卫生防疫措施、卫生保健服务等。由于现代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和条件不断变化,特别是随着健康权益概念的演变,卫生范围逐渐扩大,所以法律上的卫生比医学上的卫生要广泛得多。 二、卫生的范围 卫生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卫生范围是指有关,卫生的一切事项,如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产安全、社会保障等。狭义的卫生范围则专指卫生法所规范的事项,主要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和中医药等方面。 根据我国卫生法的规定,卫牛事项主要包括:①传染病防治;②地方

病防治;③非传染病防治;④免疫接种;⑤国境甲牛检疫;⑥妇幼卫生;⑦计划生育;⑧青少年卫生;⑨老年卫生;⑩生殖健康;⑩健康教育;⑩口腔卫生;⑩精神卫生;⑩职业卫生:⑩食品安全;⑩营养;⑩生活饮用水卫生;⑩环境卫生;⑩化妆品卫生;⑩学校卫生;⑨放射卫生;②化学品安伞;②爱国卫生;①药品和生物制品;③医疗器械;③传统医学;⑤医疗服务;③康复;◎卫生规划;⑩卫生政策;⑨卫生组织;③卫牛人员;③卫生技术;⑩卫生立法;⑤卫生伦理;③卫生信息;⑤卫生监督;③卫牛国际合作;⑦医疗保障;⑩医学教育。 三、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卫生法是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一)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 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卫生行政关系,也包括卫生民事关系。卫生行政关系是指经卫生法确认,具有行政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卫生行政关系是在卫生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在通常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总是卫生行政关系的一方。卫生民事关系是指经卫生法确认,具有民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卫生民事关系是在卫生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卫生民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例如医患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卫生民事关系。卫生行政关系和卫生民事关系虽然是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但两者关系十分密切。有效的卫

《卫生法概论》第1、2次作业

卫生法 班级:2013级成教护理本科五(2)班姓名:学号: 作业一 案例分析: 某妇幼保健院,有一男子30岁,在婚检时被查出患有梅毒。男方怕女友得知此事会同自己分手,要求医院为其保密(他认为这属于自己的隐私权利),准备以其它理由向女友解释为何没有通过婚检。医师十分为难,建议男方等到疾病治愈后再结婚。但是女方坚持要求医师告知详情,因为她认为这也是自己的权利。最终女方还是知道了男友患有性病的事实,并愤然与其分手。男方责问医师,为什么将其个人隐私告诉别人?最终引起纠纷。问:该案中患者的隐私权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应当如何取舍? 这一案例值得医务人员借鉴的是,在婚检中查出涉及当事人隐私问题,医务人员应当如何对待。 本案例反应强烈的是受检双方中,一方的隐私权与另一方的知情权出现冲突。认真的理解我国法律不难发现,对有些隐私的保护是存在限制的,保护隐私应当以不对社会和他人构成威胁为前提。当隐私权和知情权发生冲突时,衡量利弊的标准是个人平等兼顾社会公众利益。本案例中医生如果以保护患者隐私为由不将实情告诉其女友,实质上是侵犯了其女友的知情权。 防范要点 1.医生首先应明确患者的病情对他人有无影响、威胁,有无侵犯社会公众利益。如果对他人、对社会构成威胁,个人隐私权则不受法律保护。 2.在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一般冲突时,医护人员应进行某种适当的协调,通过在较小的范围内,以正当的方式公开隐私,满足知情权的需要。本案中婚检一方要求保护隐私,另一方要求知情,医务人员应当站稳立场,从医学角度向有关当事人陈述利弊,宣传科学的健康观、道德观、力争双方能够接受现实,稳妥应对。在具体操作时应做到,有情、有义、有理、有据。 作业二 案例分析 张某因病在某三级甲等医院进行检查,医院初次诊断患有“低度恶性血管免疫母细胞性T细胞淋巴瘤”(以下简称为淋巴瘤),预计中期存活期为30个月。随后医院先后对原告淋巴组织做了四次活检,但除第一次诊断结论是淋巴瘤外,其余均为反映性增生。从2007年10月24日至2009年7月14日,张某先后9次在该医院进行了时间不等的化疗。2009年10月9日,张某因左颈淋巴结肿大再次住院治疗,该医院主治医生经全面辅助检查及活检,结论是不支持诊断,建议转上海会诊。出院诊断是“左颈部淋巴结显著反映性增生”,对淋巴瘤表示怀疑。同年10月29日,经上海医科大学肿瘤医院会诊考虑为“淋巴组织不典型增生,建议密切随访,如临床不能除外肿病,必要时重取活检,以最后除淋巴病之可能”。张某起诉该三级甲等医院误诊导致自己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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