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5.10.10•【字号】甬科高[2005]127号•【施行日期】2005.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甬科高〔2005〕127号)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步伐,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日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科技强市建设,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构建宁波市区域创新体系,根据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评估活动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的评估。
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目标导向、分类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要求,促使其“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使之真正成为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中坚力量和重要基地。
第三条评估工作应当贯彻“注重结果与兼顾过程相结合”、“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数据评估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企业工程中心)每年应当填写相关的年度统计指标,进行自我总结,并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抽查。
市级企业工程中心每两年必须参加一次市科技局组织的统一评估活动。
第五条评估工作由市科技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共同商定委托评估机构具体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4•【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11月24日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推进和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农林水利、交通、工业、能源、城市建设、社会发展、服务业等方面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解决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落实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责任制。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开发园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监管系统,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筹划和建设,依法建立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设工期等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全面落实。
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05.2.11

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5-2-11 【实施日期】2005-2-11 【发布单位】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施工安全必须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施工安全事故和隐患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水文、地质、地下管线等真实资料,并在工程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交底。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全面踏勘,对按规定需要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根据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对施工过程中涉及与施工安全相关的勘察、设计问题,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将工程发包给符合安全资格要求的施工企业,并支付保障施工安全生产的必要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协调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若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必须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第十条施工企业内部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承担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企业、项目经理部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要求

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在营业执照上标注“技术中心”字样,且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2. 公司应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和实力,以及在所属行业内的领先地位。
3. 公司应有一定规模的研发团队,其中高级职称人员占比不少于30%。
4. 公司应具备较好的研发管理制度和研发投入能力,研发经费应占公司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5. 公司应在过去3年内至少获得过一项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等荣誉,或者已获得相关领域专利。
6. 公司应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制度。
7. 公司应有创新型人才,研发人员的科研成果应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8. 公司应具有完善的技术研发体系和实验室设施,以及稳定的研发项目和计划。
以上是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要求的主要内容,企业在申报技术中心时需要全面评估自身实力和条件,确保符合要求,以取得更大的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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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慈溪市科学技术局文件慈科〔2008〕57号关于印发《慈溪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慈东工业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发展模式转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充分发挥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在区域创新体系中的作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为企业产品升级和规模化生产提供技术支撑;更加规范科学地认定和评价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制定了《慈溪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慈溪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附件慈溪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加科学规范地认定与管理慈溪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中心是指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其主要职能:1、开展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战略技术、产业发展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工作;2、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与在本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3、行业相关技术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工作,本企业技术改造、科研与关键生产设备购置、重大产品构思等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咨询、分析工作;4、知识产权的申报和管理等工作;5、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与科技资源整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为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修订)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特制定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颁布时间:2016-02-26实施时间: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国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负责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市企业工程(技术)中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运行情况评价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甬科高[2010]21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3.25
【实施日期】2010.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运行情况评价
工作的通知
(甬科高[2010]21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发改局,科工局):
自2007年市科技局、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公布2007年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运行评估结果的通知》(甬科计〔2007〕175号)以来,我市部分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运行已满三年。
根据《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08〕110号)规定,决定开展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运行情况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2007年以前(包含2007年度)由市科技局、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认定的、至2009年底未被取消资格的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但已经列入省科技厅或省经信委建设计划、至2009年底未被摘牌的省级中心,不参加本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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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属企业:《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国资委2016年12月30日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对企业投资行为的有效监管,提高企业投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后评价”),是指项目投资完成之后所进行的评价,通过对项目决策、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系统调查和全面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进行对比,找出差距,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对策建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直接监管企业”),以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权属企业。
第四条投资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
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要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规范操作,在分析项目实施现状的基础上,及时发现问题,引导企业正确把握未来发展方向和发展趋势。
(二)客观公正。
项目后评价分析所依据的数据要客观真实,分析问题要实事求是,确保评价结论的公正性和对策措施的可行性。
(三)全面真实。
项目后评价不仅要分析项目实施现状,还要分析项目投资过程、生产经营过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分析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项目发展的后劲和潜力,确保项目后评价内容的全面、完整、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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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甬科高[2011]89号
发文单位: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2011年08月02日
主题词: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实施《宁波“十二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根据科技部、国家发改委、省科技厅和省经信委有关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扩大总量,提升质量,滚动支持,扶优扶强”的原则,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我市企业整体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三条市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我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和推荐申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应结合本办法,加强对当地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培育和扶持。
第五条“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名称应规范使用,采用“宁波+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究开发方向+工程(技术)中心”的形式。
第六条申报“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我市培育壮大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四大新兴产业和四大传统优势产业的企业;或者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技术实力和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
(二)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申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执行,主要包括:①人员人工、②直接投入、③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④设计费用、⑤装备调试费、⑥无形资产摊销、⑦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⑧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三)研究开发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在其主要产品技术领域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4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产权应由申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原始申请并获得,不
包括由其它单位(个人)受让、受赠、并购、独占实施许可等方式获得;权利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应办理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大专以上学历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或者占上年度月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
(五)企业管理层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能为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提供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配备有先进的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和相应的专用场地。
(六)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研究开发投入核算体系、研究开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等制度,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经县(市)区相关部门培育已满一年、且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第七条申报“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基本程序:
(一)企业填写《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申报表》(附件1),按照《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附件2)制成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初审。
(二)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研究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报告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参照《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3)进行综合评价。
(四)市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对综合评价结果予以审核,必要时赴相关企业实地核查中心建设情况;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和财政科技经费,择优确定认定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对运行一年以上、且成效显著的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在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或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时予以优先推荐。
第九条认定为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给予40万元资助;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或者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补足100万元资助;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者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补足500万元资助。
第十条市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根据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运行情况,择优予以滚动支持:
(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通过评价、或者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验收的给予50万元资助;
(二)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或者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为优秀的给予40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资助经费由市本级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人才培养等企业研究开发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运行期间存在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依托企业主体消失或者主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开展日常科技活动的;
(二)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依托企业已不具备认定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各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被相关部门取消资格后、又重新认定的,不予重复资助。
>>附件
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申报表
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