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并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引进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进行一次。
受理认定申请事项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当年下发的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办理。
第六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2年以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建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二)企业在全省同行业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发展优势,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和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作用,依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和《关于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若干意见》(皖经贸科[1996]56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级技术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级技术中心)的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和利用社会科技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形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五条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一)技术中心应重点做好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研究开发工作,特别是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充分利用世界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二)技术中心应具备技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能力,从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相结合的角度,为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依据,并参与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和承担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技术中心应成为企业实施产学研合作的主要载体,积极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协同关系,有效地组织和运用社会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
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联合开展战略性研究开发,推动产业技术的升级换代。
(四)技术中心应具备必需的先进的研究开发条件和手段,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科技人才到技术中心工作,增强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技术中心应具备承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能力,对企业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科技成果等科技资源进行系统有效的管理。
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3-07-10 点击次数:23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在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并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其主要职能:1、开展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战略技术、产业发展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2、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与在本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3、行业相关技术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工作,本企业技术改造、科研与关键生产设备购置、重大产品构思等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咨询、分析工作;4、负责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技术合作,负责骨干科技人才的引进、使用、工作支持与培训等;5、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利申报、维护等工作;6、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与科技资源整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为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对我省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经济实力较强、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四条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四川省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
第六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额在1.5亿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省内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鲁发改高技〔2021〕428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我委对《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鲁发改高技〔2018〕1436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6月1日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创新规划、凝聚高层次科研人才、组织实施技术研发项目、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等,是山东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山东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根据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信用状况好、符合条件的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组织和运行评价相关工作。
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和自身发展需要设立的,从事技术开发、产品创新、技术改造、技术服务等活动的技术研发机构。
第四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遵循企业自主、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创新引领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五条申请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江西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三)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四)拥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水平的技术研发团队;(五)具备开展技术研发活动所需的资金、设备和场地。
第六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一)企业向所在地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市级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科技厅;(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四)省科技厅根据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七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技术创新目标和任务,制定年度研发计划。
第八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
第九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章支持与激励第十条省、市级政府应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第十一条对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显著技术创新成果,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省科技厅负责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中心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认定资格的企业,取消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3-07-10 点击次数:231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在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并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其主要职能:1、开展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战略技术、产业发展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2、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与在本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3、行业相关技术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工作,本企业技术改造、科研与关键生产设备购置、重大产品构思等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咨询、分析工作;4、负责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技术合作,负责骨干科技人才的引进、使用、工作支持与培训等;5、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利申报、维护等工作;6、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与科技资源整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为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对我省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经济实力较强、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四条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四川省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
第六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额在1.5亿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省内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技术
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4.05
•【字号】湘发改高技〔2017〕287号
•【施行日期】2017.04.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技术中
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高技〔2017〕28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适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求,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认定和评价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有关要求和规定,我委组织对现行《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湘发改高技〔2011〕1215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5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7.18•【字号】湘工信科技〔2022〕275号•【施行日期】202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工信科技〔2022〕275号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深入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平台体系,进一步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管理等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2年7月18日附件湖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认定工作程序第四章运行及评价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鼓励政策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平台体系,进一步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管理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和战略发展规划而设置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组织开展技术研发、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建立质量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统筹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我省鼓励企业自主建立技术中心,加大创新要素投入,加强技术中心全面建设,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功能作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健全、创新成效明显、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省级认定,以鼓励引导行业重点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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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省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省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创新管理规范,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西安海关等部门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的具体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受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全省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及全省行业、产业技术创新的目标,发布当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域指导目录及相关要求。
第六条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主要行业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技术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2. 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建筑施工企业不低于30亿元),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3. 企业主要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4. 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及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技术创新水平及技术开发投入额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前列。
5. 技术中心的技术力量较强,有一批优秀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40人,在我省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
6. 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 企业一年内(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一年)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形的,不得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七条认定程序:1. 企业向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央、省属企业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 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企业申请材料及推荐意见(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方式包括会议核查和实地核查。
4.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西安海关等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初评结果、专家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三章评价第九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评价一次。
第十条评价程序:1. 材料上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10日前将评价材料上报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省属企业直接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评价材料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三)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等。
2. 数据初审: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4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一式三份)。
3. 材料核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会议核查、现场核查、信函核查、网上核查等。
4. 评价结果计算: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的数据按照《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5. 评价结果确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评价结果及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发布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 评价得分在85分及以上为优秀;2. 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1)评价得分低于60分;(2)企业破产或被兼并;(3)企业全面停产半年以上;(4)连续两次评价得分低于65分(含65分);(5)逾期一个月不上报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4. 年度评价得分低于65分(含65分)的给予警告。
第四章调整与撤消第十二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时抄报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西安海关等部门。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1. 评价不合格;2. 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3. 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4. 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西安海关等部门对调整与撤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与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一并公布。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第十五条企业上报的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材料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的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级认定;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级认定。
第十六条因第十三条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上一年度企业技术中心快报,7月20日前上报当年上半年企业技术中心快报。
第十八条在年度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给予警告的企业,由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九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奖励;对在上一评价年度中取得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优先给予支持;对在评价中取得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条根据产业发展重点,鼓励企业进行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发,加强产学研结合,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参观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中心建设力度,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西安海关等部门应集中社会各方资源,鼓励技术中心企业积极创新,不断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力度。
全面依法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税收激励政策。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政策,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陕西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编写提纲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本行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与国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实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始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附件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1. 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
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 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 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B107-1、B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 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去掉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证实验室、驰名商标、陕西(中国)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1. 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
(T-1)年指报告年度的前一年。
2.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
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 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
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
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