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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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农村幼儿园根本办园条件标准〔根据当地实际的精简版〕一、设置〔幼儿园选址的要求〕1、远离各种污染源。

2、应避开河道、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大型商场等。

3、不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垃圾场、看守所、有毒有害危险品仓库、通讯发射塔等毗邻。

二、规模城区:6个班以上〔含6个班〕;农村:3个班以上〔含3个班〕一般不宜超过15个班。

在园幼儿不低于70个。

三、规划设计。

1、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和警卫室。

2、幼儿园建筑应符合消防、抗震、卫生等国家有关规定。

楼房必须有消防通道。

3、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交通疏散,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

三、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用地的组成。

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三局部组成。

其中室外活动场地〔包括活动场地、大型玩具场地、30米直跑道、种植区及饲养区等〕不应小于每生4平米。

四、园舍建设标准。

1、园舍的组成。

由教学用房、活动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四局部组成。

2、楼房不宜超过2层,托班、小班必须在一楼。

3、幼儿园活动室使用面积根本指标。

五、设施设备。

1、安保设施必须齐全〔电棍、橡胶棒、钢叉等〕、配足消防设施〔灭火器〕,并设有易于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或通道。

2、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所有电源插座应为平安型,并安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

活动区域内所有物品不能有突出尖角。

窗台边不能放置可攀爬的物体。

3、要适当配备符合有关要求的玩教具,可供幼儿足够操作。

4、室外活动场地要配备2-3件以上的大型活动器械,并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玩水池、玩沙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设施。

5、应配备图书阅览室。

配有适量的图书、杂志、音像读物等。

幼儿图书以绘本为主,要求每生5册以上,教师报刊、杂志不少于10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5种。

6、应配有卫生保健室。

配有适量的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

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附件1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三章规模与设计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三节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七章教职工配备标准附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科学探索室配备基本标准4.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江西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一条本标准依据国家《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县城,下同)幼儿园,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办园条件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三条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改扩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新建城市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江西省标准化幼儿园认定:评审标准解读与指导

江西省标准化幼儿园认定:评审标准解读与指导

江西省标准化幼儿园认定:评审标准解读与指导近年来,江西省对幼儿园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全面升级,以提高教育质量和保障孩子们的健康成长。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江西省标准化幼儿园认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解读,并提供指导,以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这一主题。

一、认定标准的内涵1. 教育理念与教学目标江西省标准化幼儿园认定的第一项评审标准是对幼儿园的教育理念与教学目标进行评估。

教育理念应以“以人为本,全面发展”为核心,注重培养孩子的主体意识和创造性思维。

教学目标应明确、具体,符合幼儿成长规律。

2. 师资队伍幼儿园的师资队伍是关键因素之一。

认定标准要求幼儿园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包括教师和管理人员。

他们应具备良好的教育理念、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过硬的专业技能。

3. 教学环境教学环境对幼儿的成长至关重要。

评审标准要求幼儿园的教学环境整洁、安全,且符合幼儿成长发展的需要。

幼儿园应提供多样化的教学资源,包括玩具、图书、游戏设施等。

4. 教育活动评审标准要求幼儿园能够组织多样化的教育活动,如兴趣小组、主题活动、参观活动等,以拓展孩子们的视野、培养兴趣、促进成长。

5. 安全管理幼儿园的安全管理是评审标准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

安全防范措施、突发事件处理、食品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都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指导意见1. 加强教育理念的树立幼儿园应深入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注重培养孩子的品格、智慧、体魄、美感等多方面的素养。

2. 提升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幼儿园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与引导,使其具备更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更高的专业水准。

3. 打造优质的教学环境对教室、操场、卫生间等场所进行全面升级,提供更多元化的教学资源,丰富孩子们的学习体验。

4. 设计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创新教学方法,丰富教育内容,设计有益于幼儿成长的各类教育活动。

5. 加强安全管理意识幼儿园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

三、综述江西省标准化幼儿园认定的评审标准,对幼儿园的教育理念、师资队伍、教学环境、教育活动、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各地各园对照幼儿园办学指标要求

各地各园对照幼儿园办学指标要求

各地各园对照幼儿园办学指标要求
各地幼儿园对照办学指标要求,需要满足以下标准:
1.园舍产权明晰、合法,园舍独立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建筑
设计、造型和室内设计要符合幼儿特点,布局合理,日照充足,场地干燥,道路平整,排水通畅,清洁整齐。

2.幼儿园需要配备专用的户外活动场地,生均面积不少于4平
方米。

还需要有30米跑道、运动场、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等户外活动区域。

绿化面积生均不少于1平方米(垂直绿化面积按1/2计算)。

3.每班需要配备专用的活动室和午睡室。

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合
用,两者使用面积之和不得低于生均3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分设,则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生均2平方米。

还需要有适合幼儿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午睡床铺设备,确保一人一床或一人一位。

每班有专用的盥洗室,面积12平方米以上,流水洗手龙头6个以上,幼儿厕所大便器4个,小便器4个或骑槽2.5米,卫生设施完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备。

各地各园可以参照以上标准进行对照,确保幼儿园的办学指标要求得到满足。

如果存在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应该尽快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完善。

幼儿园办园条件

幼儿园办园条件

幼儿园办园条件办理民办幼儿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社会组织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个人必须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筹设或正式设园需要提交各种材料,如审办报告、举办者资格证明、办园可行性报告等。

办理程序包括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筹设申请、进行资质评估、获得筹设批准、正式设立申请、评估后批准正式设立并颁发办园许可证。

办理时限为三十天或三个月。

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包括园舍、规模、人员、设施等方面。

园舍必须独立、安全、清洁,无危房和噪音影响,且场地干燥、排水通畅。

活动室必须宽敞明亮、通风洁净,每班面积必须达到56平方米以上。

儿童厕所必须坚固安全、清洁卫生。

园内必须配备园长、教师办公室、资料室、音体室、保健室、盥洗室、厨房等设施。

户外活动场地必须安全、平坦,每个幼儿人均面积必须达到3.5平方米以上,绿化用地面积必须达到2.5平方米以上。

此外,还要开辟沙地、嬉水池、种植园地、动物饲养角。

规模方面,民办幼儿园的规模应适宜,班额应符合要求。

按年龄分小、中、大班,小班(3—4岁)班额应为25人左右,中班(4—5岁)班额应为30人左右,大班(5—6岁)班额应为35人左右。

人员方面,民办幼儿园的编制应合理,每班教师应为2人,保育员应为1人(寄宿制园2人),三个班以上的园应配备专职保健员1人,寄宿制园还应增设专职医师1人,三个班以上的园应开设园长1名。

此外,根据本园实际情况,还应配备会计、出纳、炊事员及其它勤杂人员。

工作人员中不得有传染病患者和生理缺陷人员。

设施方面,民办幼儿园必须为每个幼儿提供合乎标准的桌椅,每个班级必须配备风琴、录音机、玩具柜、图书架,设置自然角、儿童作品角。

园内必须有大型活动器械3件以上,每班小型活动器械7种以上,幼儿人均玩具5件以上,每班必须有各种教具10种以上。

幼儿人均图书必须达到5册以上,教师人均业务书刊必须达到3种以上。

在幼儿园里,严格执行作息时间非常重要,这有助于确保幼儿得到充足的睡眠。

这是因为睡眠对于幼儿的身心发展非常重要。

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xx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总体要求
1.应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和行为、反应水平,充分体现儿童主动探索、自主构建的主体地位,满足保育、教育和儿童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2.园内应安装安保设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设有易于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和通道。

室内过道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3.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

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

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

4.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提倡幼儿园参照本标准的要求,就地取材,利用各种无毒无害、安全卫生的自然物和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

幼儿园不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6.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应考虑特殊儿童的需要。

特殊儿童所需要的具有医疗及康复功能的器械与玩具,应在教师指导、监护下使用。

7.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规定。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和《江西省示范幼儿园复评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和《江西省示范幼儿园复评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和《江西省示范幼儿园复评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5.17•【字号】•【施行日期】200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和《江西省示范幼儿园复评标准(试行)》的通知(2006年5月17日)各设区市教育局:我省开展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和复评工作以来,各级各类幼儿园以创建省示范性幼儿园为契机,在加强幼儿园管理、提高教师综合素质、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保教质量和科研水平等方面进行了扎实有效的工作,一大批幼儿园脱颖而出,管理水平、办园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等方面得到明显提高,办园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并在当地幼儿教育工作中起到了示范、辐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地发展。

通过几年来评估工作的实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人员对《江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附件一)和《江西省示范幼儿园复评标准(试行)》(附件二)(以下简称“《试行标准》”)再次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并就进一步做好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和复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试行标准》的修订说明。

此次对两个《试行标准》的修订,主要是在维持原有基本框架基础上的进一步完善。

修订的重点:一是对部分评估指标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和精简,修订后的《评估标准》共有46条指标,《复评标准》为9条指标;二是为提高评估和复评工作的效率,设置了核心指标,《评估标准》的核心指标为15条,《复评标准》的核心指标为5条。

二、评估要求及程序。

(一)凡申报的各类幼儿园须是各设区市示范幼儿园或一级一类幼儿园两年或两年以上。

(二)申报的各类幼儿园应按《试行标准》自查,写出自评报告,并填写《江西省示范幼儿园申报表》(附件三),向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 园长管理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 园长管理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
序 - 园长管理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
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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