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劳动管理制度
小型企业员工规章制度范本

小型企业员工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型企业的管理行为,维护企业秩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小型企业的员工,员工应当遵守并执行。
第三条小型企业员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遵章守纪,努力工作的原则,维护企业形象,共同发展。
第四条小型企业员工应当遵守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企业的管理和安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风俗。
第五条小型企业员工应当维护企业的利益,不得从事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六条小型企业员工应当按照企业的管理安排,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条小型企业员工应当积极主动,勤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八条小型企业员工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企业的机密信息。
第九条小型企业员工应当遵守企业的工作时间规定,不得迟到早退,严禁旷工。
第十条小型企业员工应当学习工作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第三章纪律规定第十一条小型企业员工应当做到遵守纪律,不得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小型企业员工不得在工作中喧哗、吸烟、嬉戏等影响工作效率的行为。
第十三条小型企业员工应当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不得在工作区域内乱丢垃圾。
第十四条小型企业员工应当遵守企业的通讯规定,不得私自使用企业的通讯设备。
第十五条小型企业员工应当自觉遵守企业的安全规定,注意安全生产,避免发生事故。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小型企业员工,企业有权依据企业的管理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处罚措施可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调离岗位、停职检查等。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小型企业员工,企业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小型企业员工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向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或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任何修改,以企业通知为准。
第二十一条小型企业员工对本规章制度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随时向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或领导提出。
小规模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小规模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规模劳动管理,规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小规模企业,旨在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提高企业运作效率。
第三条小规模企业指从业人数不超过50人的企业。
第四条小规模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合同,确保劳动者权益。
第五条小规模企业应当设立劳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劳动关系,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六条小规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小规模企业应当加强劳动教育,提高劳动者工作技能和素质。
第八条小规模企业不得违法使用童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小规模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确保劳动者安全生产。
第十条小规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用工管理第十一条小规模企业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责,确保劳动关系稳定。
第十二条小规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
第十三条小规模企业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劳动纠纷。
第十四条小规模企业应当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其生育假期等权益。
第十五条小规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档案,保障职工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小规模企业应当及时发放工资,确保劳动者工资权益。
第十七条小规模企业应当遵守合同解除程序,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纪律管理第十八条小规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纪律,确保员工秩序井然。
第十九条小规模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工作技能和品德素质。
第二十条小规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
第二十一条小规模企业应当杜绝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维护工作环境。
第二十二条小规模企业应当保护公司财产,杜绝偷盗行为。
第二十三条小规模企业应当建立奖惩制度,鼓励优秀员工,惩罚违纪员工。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四条小规模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保障员工安全生产。
第二十五条小规模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中小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样本中小企业劳动管理

中小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样本中小企业劳动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劳动管理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中小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职工,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职务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是中小企业内部劳动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如有其他特殊规定,以特殊规定为准。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管理制度,落实权利公平、责任明确、利益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用工第五条企业用工原则:合理安排用工,按业务发展需要确定用工数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搞任人唯亲。
第六条招聘原则:通过统一的招聘流程,确定招聘需求,公开发布招聘需求信息,以公平竞争的方式择优录用人员。
第七条合同管理: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时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第八条岗位设立:根据企业业务需要,合理设定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待遇。
第三章工时第九条工作时间:企业按国家法定工时标准,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明确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具体安排。
第十条加班管理:企业应当将加班工时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强制员工加班,必须强制加班时给予适当的加班工资或者补休。
第十一条休假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员工提供带薪假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迟或调整假期,需提前告知并征得员工同意。
第四章待遇第十二条工资支付:企业应当及时支付员工工资,确保工资发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三条绩效考评:企业应当建立员工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完成的任务量,合理评定绩效工资和晋升机会。
第十四条奖励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奖励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适当的奖励,并公示奖励情况,确保公平公正。
第五章纪律第十五条纪律保持:员工应当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企业的组织纪律和劳动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
第十六条违纪行为:员工如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投诉举报:员工如发现他人有违法违纪行为,应积极向企业进行投诉举报,企业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小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精选7篇)

小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精选7篇)小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精选7篇)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下面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小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小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工作的需要,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是指由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用于为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以下简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和促进再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四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来源包括:(一)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审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计划安排的预算内资金;(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审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计划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三)企业自筹的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资金;(四)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资金;(五)社会捐赠资金;(六)上级财政补助收入;(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利息收入;(八)其他资金。
第五条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原则上采取“二三制”的办法筹集:(一)财政(含预算内、外资金)安排三分之一,其中,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解决。
对困难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小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小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企业的劳动管理,维护员工和企业的共同利益,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小企业内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小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应当以平等互利、公平和诚信原则为基础,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热情,实现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和谐共赢。
第四条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职工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规范职工的行为和素质,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和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小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使员工能够胜任自己的工作岗位,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六条小企业应当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加强对员工的交流和沟通,及时解决员工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员工之间的团结和协作。
第七条小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企业的发展和变化。
第八条小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对不遵守规章制度和违反法律法规的员工进行惩罚和奖励,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九条小企业招聘员工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进行性别、年龄、种族、宗教、地域等歧视。
第十条小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工作时间、职责分工等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小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小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工资支付权,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少发工资。
第十三条小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和发展,为员工提供学习和进修的机会,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小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裁员或辞退员工,不得欺骗或胁迫员工。
小型公司劳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劳动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自觉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
第二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四条公司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第五条员工加班应提前向部门主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加班工资按国家规定支付。
第六条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休假待遇。
第三章工资与福利第七条公司员工的工资按照岗位、职责、绩效等因素确定,并定期进行工资调整。
第八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九条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为员工提供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带薪年休假、节日慰问金等福利待遇。
第四章劳动纪律与行为规范第十条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和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如有特殊原因需请假,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员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
第十三条员工应爱护公司财产,不得损坏、浪费或私自占有公司物品。
第十四条员工应文明礼貌,尊重同事,团结互助,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五条公司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第十六条公司对违反本制度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小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小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企业用工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小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适用于该企业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小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规模,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用工规章制度,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员工在小企业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服从企业的管理和安排,提高工作效率,维护企业形象。
第五条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工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员工的相关信息和劳动合同,保障员工的权益。
第六条小企业应当建立劳动保障制度,保障员工的劳动条件和安全环境,防止发生劳动纠纷和事故。
第二章招聘和录用第七条小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员工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
第八条小企业在招聘前应当明确岗位要求,制定详细的招聘程序和标准,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
第九条小企业招聘人员应当尊重员工的人格和尊严,不得歧视、随意辞退员工。
第十条小企业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小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岗位轮岗制度,提高员工的工作经验和技能,保障员工的职业发展。
第三章工资和福利第十二条小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理确定员工的工资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第十三条小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员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和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小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小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减少员工的违纪现象。
第十六条小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假期制度,合理安排员工的休息时间,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
第四章劳动纪律第十七条小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劳动纪律制度,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
第十八条小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岗位责任意识,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九条小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工作纪律教育,增强员工的团队合作意识,发挥团队协作的力量。
小公司上班管理制度

小公司上班管理制度一、工作时间与考勤1. 公司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00至下午6:00,中午休息时间为12:00至1:30。
2. 员工需准时打卡上下班,迟到或早退超过半小时将被视为旷工处理。
3. 加班必须事先经过部门经理批准,并做好加班记录,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请假与休假1. 员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请假时,应提前向直属上司申请,并填写请假条。
2. 年假、病假等带薪假期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 紧急情况无法提前请假的,应在事后尽快补交请假手续。
三、工作纪律1. 员工上班期间应保持专业形象,穿着得体,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 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与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或影响他人工作。
3. 严禁在工作时间内使用公司资源进行私人活动,如私人电话、上网等。
四、薪酬与福利1. 公司按月发放工资,发放日期为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 员工的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加班费等,根据岗位和工作表现而定。
3. 公司为员工提供法定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员工发展1. 公司鼓励员工持续学习和个人发展,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
2. 优秀员工将有机会获得晋升和加薪的机会。
3. 公司支持员工参与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
六、安全与健康1. 公司重视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2. 工作场所应符合安全生产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3. 员工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七、沟通与反馈1. 公司建立开放的沟通机制,鼓励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定期召开员工大会,及时传达公司信息和政策变动。
3. 员工可通过内部邮件系统、意见箱等方式反馈问题和建议。
八、违规处理1.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降级或解雇。
2.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小微企业劳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四节工资福利第五节社会保险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第二节奖励与经济处罚第四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
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5条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6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7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8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企业招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9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0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第11条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2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3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4条企业对新招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5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企业与职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16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17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0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1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2条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3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24条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25条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26条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27条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8条职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第29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30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第31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32条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第33条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4条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5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36条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7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经济处罚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经济处罚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总额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3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的经济处罚;(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节社会保险第39条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第40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报部门经理或主管审批,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8)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9)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