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六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六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六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六安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是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区物价局批准并执行,且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差别化租金标准。
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实物配租家庭可以享受租金优惠:
1. 实物配租家庭属于裕安区行政辖区户籍(3年以上);
2. 实物配租家庭属于区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已取得廉租住房配租资格的保障家庭,租赁合同到期前,仍按照1元/㎡标
准缴纳租金,租赁合同到期后,租金标准参照享受租金优惠家庭标准(区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的30%)执行。
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保
障家庭,租赁合同到期前,仍按照3元/㎡标准缴纳租金,租赁合同到期后,租金标准按照区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询六安市裕安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官网或咨询相关工作人员获取更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详细信息。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字号】皖价检[2011]8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价检〔2011〕80号)各市、县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
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商品住宅明码标价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方式,并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有关执法工作。
第四条商品房经营者在销(预)售商品房前将每套商品房的备案表和明码标价书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的房源和备案价格。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6.25•【字号】皖价房[2003]174号•【施行日期】200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房[2003]174号)各市、县物价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原则和管理办法;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
各级政府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观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六安中心城区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事项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六安中心城区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六政办[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六安中心城区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事项的通知(六政办〔201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试验区、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直有关单位:为适应六安中心城区管理与服务的需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稳定城市居民公共产品和生活必需品的价格,进一步规范市、区两级价格执法秩序,根据《价格法》、《安徽省定价目录》、《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照《安徽省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皖政秘〔2010〕229号),现就六安中心城区范围内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与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范围为:北至沪蓉(陕)高速,南至宁西铁路,东至三元河,西到商景高速,面积120平方公里。
具体包括:现状城区8街1乡范围(金安区的中市街道、东市街道、三里桥街道、望城岗街道、清水河街道,裕安区的鼓楼街道、西市街道、小华山街道、平桥乡)以及与之相邻的三十铺镇、新安镇、城南镇、徐集镇和城北乡的部分范围。
二、根据《价格法》、《安徽省定价目录》以及省物价局的授权,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为:(1)公共产品价格,主要包括城市供水和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热、污水处理、管道然气、城市公交、出租车、客运站服务、环境卫生服务、危险废弃物处置等;(2)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主要包括粮食、食用油、肉、蛋、奶和蔬菜等;(3)经营性服务收费,主要包括有线数字电视、物业服务、机动车停放、中介服务等;(4)房地产价格,主要包括享有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等;(5)其他由市级价格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项目。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500KV输电线路工程建设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500KV输电线路工程建设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6•【字号】六政办[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500KV输电线路工程建设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办[2007]11号)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经国家批准建设的“皖电东送”安徽西通道500千伏输变电工程是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本工程500千伏线路和220千伏配套线路分别途径寿县、金安区、裕安区、舒城县、霍山县和金寨县境。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500KV输电线路工程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六安市500KV输电线路工程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二○○七年二月六日附件六安市500KV输电线路工程建设用地补偿标准1、输电线路杆塔基础占用的土地(不包括林地)不办理征地手续,只给予一次性补偿。
杆塔基础出土边缘向外延伸0.5米列入补偿范围,补偿标准按附表一执行。
2、施工临时占用的土地只补偿青苗损失。
有苗补苗,无苗不补。
经双方丈量登记,按实际损失面积计算,损失一季按一季补偿,损失两季按全年补偿,以次类推。
补偿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3、施工现场和塔基涉及的林地必须履行林地占用报批手续,采伐林木的按林业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见表三。
4、输电线路所跨越的房屋及附属物按设计要求必须拆迁的按表四、表五给予补偿。
表一杆塔占地一次性补偿标准┌───────┬───────────────────┬─────────────┐│序号│种类│标准(元/亩)│├───────┼───────────────────┼─────────────┤│1│稻田│18000│├───────┼───────────────────┼─────────────┤│2│旱地│14500│├───────┼───────────────────┼─────────────┤│3│林地│12000│├───────┼───────────────────┼─────────────┤│4│可采茶园│12000│├───────┼───────────────────┼─────────────┤│5│鱼塘、藕塘、药材地│12000│├───────┼───────────────────┼─────────────┤│6│荒地、荒山│6000│└───────┴───────────────────┴─────────────┘表二青苗补偿费┌─────┬──────────────┬──────────┬──────────┐│序号│种类│标准(元/亩)│备注│├─────┼──────────────┼──────────┼──────────┤│1│稻田│800│成片幼龄茶园、桑园的│├─────┼──────────────┼──────────┤补偿标准按成林茶园、││2│旱地│500│桑园80%补偿,零星茶│├─────┼──────────────┼──────────┤树每棵补偿5元。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皖价控[201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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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皖价控〔2013〕82号)各市物价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我省自2005年开始推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以来,对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近两年来,一些地方在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时存在落实不到位、少数商品房经营者擅自价外收费等问题,群众反映和投诉增多。
为严肃价格政策,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现就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
对商品住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和商品住房经营行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各地价格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重要意义,把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作为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的重要抓手,认真履行职责,不折不扣地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
尚未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地方,必须在今年7月1日前全面实行该项制度。
二、进一步明确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范围和内涵。
根据我省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要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是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以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公共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计入开发建设成本。
六安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六安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六安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监督管理。
六安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安全防范、卫生保洁、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等服务;(三)按照规定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四)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五)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安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六安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为全面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统一全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技术标准,明确我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中一般及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特制定本细则。
1总则1.1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是利用测绘技术和方法,采集和表述房屋及房屋用地的相关信息,为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1.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内容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内容包括房屋数据采集、房产图测绘、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审核与归档。
1.3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类型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类型包括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变更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1.3.1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竣工房屋现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的设计图、设计说明等资料进行。
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申请人用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1.3.2变更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房屋现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资料或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
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申请人用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1.4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成果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成果主要包括:房屋基本信息、测算依据、现场查勘记录、房产分幅平面图、分层分户图、成果报告、变更记录等资料。
2房屋测量的一般规定2.1房屋测量的基本原则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量,测量点位可以是分隔墙、柱或界钉等界址点。
2.2计算房屋面积的基本条件1、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2、具备有上盖;3、有围护结构或柱;4、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5、可作为人民生产和生活的场所。
房屋上盖、围护结构或柱的建筑材料以规划核准设计的材料为准。
2.3房屋面积2.3.1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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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六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六安市物价局
【发文文号】
【发文时间】2010-7-23
【实施时间】2010-7-23
【正文】
六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六安城区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现将《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六政〔2010〕51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皖价房〔2004〕3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服〔2007〕181号)
等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六安城区规划区内从事商品住房开发经营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商品住房是指具有开发资质、依法取得开发资格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设的除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以外的商品住房。
第四条商品住房销售实行价格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商品住房预(销)售前,将构成的商品住房价格、成本资料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商品住房销售实行市场调节价,备案的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据实确定。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办理预(销)售商品住房许可证前,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价格备案手续,提交备案文书。
第七条商品住房备案的房屋面积应与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登记的面积一致。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初始备案后又要求重新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在初始备案6个月以后再办理备案手续。
在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重新备案前,原备案的可售房源仍执行备案价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惜盘拒售。
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仍按合同价格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追加和变相追加购房款。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为最高价格,企业可以自行下浮。
第九条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六安价格信息网”上下载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资料,并按备案表所列项目内容,进行如实填写;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报资料齐全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需约谈、成本监审除外)办结备案手续,下达备案回执,同时在“六安价格信息网”上公布;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凭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回执,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预(销)售许可证。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备案时,应如实提供以下申报资料(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
(一)《六安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请表》(每栋楼均填写均价);
(二)《六安市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书》,每一批次商品住房配套设施相同的,只需提供一户《明码标价书》复印件;配套设施不同的,应根据不同的配套设施,提供相对应的《明码标价书》复印件;
(三)《商品住房销售备案价格表》(一套一价)。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备案时,应提供以下真实有效资料(以下一、二项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二)开发项目的立项批文、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售楼盘土地证,土地情况说明,土地取得时间、方式、面积、价格等资料,配套建设的公共车库建设成本是否计入房价的说明;
(三)同一小区需分期销售的,续期销售备案的商品住房价格,应提供上一次商品住房销售网上备案确认单复印件。
已备案又要求提高价格的,应说明提价原因并附相关资料。
如需成本监审,应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另外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备案的商品住房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采用《明码标价书》和价目表两种标价方式。
《明码标价书》作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在预(销)售商品住房时,向购房者明示,购房成交时,由购房者签字,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购房人双方各执一份。
价目表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做到一套一标,统一格式。
第十三条实行“一价清”制度。
凡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以及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并在《明码标价书》中明示,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发放预(销)售许可证时,严把审核关,对未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各县区可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辖区内实施细则,报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