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博物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1987年11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44号文件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统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均须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凡已核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均应根据保护文物古迹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划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公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分为五类:一类地带:为非建设地带。
地带内只准进行绿化和修筑消防通道,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和地上附属建筑物。
地带内现有建筑,应创造条件拆除,一时难以拆除的,须制定拆除计划和年限。
二类地带:为可保留平房地带。
地带内现有的平房应加强维护,不得任意改建添建。
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或危险建筑,应创造条件按传统四合院形式进行改建,经批准改建、新建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3.3米,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
三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9米以下的地带。
地带内的建筑形式、体量、色调都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建筑楼房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5%。
四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18米以下的地带。
地带内靠近文物保护单位一侧的建筑物和通向文物保护单位的道路、通视走廊两侧的建筑物,其形式、体量、色调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
五类地带:为特殊控制地带。
地带内针对有特殊价值和特殊要求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实行具体管理。
第六条建设控制地带允许建筑的高度,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中国传统大屋顶形式的,其高度按檐口计算。
博物馆管理条例

博物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博物馆的管理,维护博物馆的正常运行和秩序,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在博物馆领域规范管理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博物馆管理活动。
第三条博物馆是收藏、研究、展示和传播人类历史文化遗产的专门机构,包括国家博物馆、地方博物馆、专题博物馆等。
第四条博物馆应当依法开展文物收藏、研究、展示、教育和文化交流等活动,保护和传承人类历史文化遗产,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展览和教育服务。
第二章博物馆的设立和登记管理第五条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件设立。
第六条博物馆设立应当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完成登记手续,颁发博物馆营业执照。
第七条博物馆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专业人员从事博物馆业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二)有合适的场馆和设施,能够满足展示、保管和研究文物的需要;(三)有完善的文物收藏计划和收藏管理制度;(四)有合法的文物收藏来源,确保文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能够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第八条博物馆设立的具体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实施。
第三章博物馆的职责和义务第九条博物馆的基本职责是收藏、研究、展示、教育和文化交流。
第十条博物馆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正、学术性的原则,展示收藏的文物,提供真实可信的历史文化信息,服务社会公众。
第十一条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定位,开展文物研究工作,为相关学科的研究提供支持和资源。
第十二条博物馆应当开展教育和文化交流活动,加强与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普及活动。
第四章博物馆的收藏管理第十三条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文物收藏管理制度,加强对收藏品的鉴定、整理、保管、修复和出借管理。
第十四条博物馆应当建立文物的标本和档案,完善文物的登记和归档程序,确保文物的信息和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博物馆应当定期对收藏品进行鉴定和保护工作,做好文物的保养、修复和防灾工作。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物局关于印发《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物局(⽂化和旅游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物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物保护利⽤改⾰的若⼲意见》《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物⼯作的指导意见》,激发博物馆创新活⼒,盘活⽤好馆藏⽂物资源,推动博物馆逐步开放共享⽂物资源信息,规范博物馆⽂化创意产品开发⼯作中馆藏资源授权,国家⽂物局组织编制了《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考使⽤。
国家⽂物局2019年5⽉9⽇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录第1章总则1.1制订⽬的1.2制订依据1.3适⽤范围1.4授权原则1.5术语与定义第2章授权内容2.1著作权授权2.2商标权授权2.3品牌授权2.4其他授权第3章授权模式3.1直接授权和委托授权3.1.1直接授权3.1.2委托授权3.2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3.2.1独占许可3.2.2排他许可3.2.3普通许可3.3授权期限第4章授权流程(以直接授权为例)4.1明确可授权的内容4.2发布授权合作信息4.3选择合适的被授权⽅4.4合作洽谈4.4.1授权费⽤及⽀付⽅式4.4.2产权归属4.5签订合同4.5.1授权标的4.5.2授权范围及使⽤⽅式4.5.3授权性质4.5.4授权期限4.5.5争议处理⽅式4.6跟踪反馈与监督管理和保密4.7授权档案管理与纠纷解决第5章权利与义务5.1权利与义务5.2质量控制5.3产权确权及归属5.4违约⾏为及其相关责任第1章总则1.1 制订⽬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物保护利⽤改⾰的若⼲意见》、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物⼯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推动⽂化⽂物单位⽂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意见》,激发博物馆创新活⼒,盘活⽤好博物馆馆藏⽂物资源,推动博物馆逐步开放共享⽂物资源信息,切实解决制约博物馆⽂化创意产品开发⼯作中馆藏资源授权的制度瓶颈。
北京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

北京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博物馆展览管理工作,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两级共管博物馆机制的实际,对在本市备案登记的博物馆举办展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展览系指在本市备案登记的博物馆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基本陈列、临时展览、巡回展览,不包括出入境展览等涉外展览。
第三条国有博物馆举办展览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非国有博物馆举办展览向馆址所在地的区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展览名称、时间、地点、展品信息、展览大纲或脚本、讲解词、展览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变更也履行上述程序。
第四条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北京博物馆学会对各国有博物馆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各区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提出的可能存在各种问题的陈列展览,进行实地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加强对全市博物馆陈列展览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博物馆举办展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二)展览主题应具有思想性、科学性、艺术性以及鲜明的时代特点,并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三)加强馆际展览项目交流,整合藏品资源,鼓励联合办展,举办巡回展览,打造精品项目,提升展示水平,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四)运用适当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展览规范标准,做到材料安全,确保文物展出环境和观众参观空气质量达标;(五)展品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应当明示,并进行标注,文物展览原则上复制品、仿制品比例不能超过展品的10%;(六)践行绿色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倡导绿色低碳节能环保可持续办展,避免在办展过程中产生浪费;(七)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八)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九)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
北京市《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北京市《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文物局二零一零年三月九日)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开展文物认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文物认定、定级和备案工作的对象,包括特定文化资源。
第三条文物认定、裁定、定级、登录、备案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文物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第五条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申请对某一文化资源申请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由该文化资源所在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具体的认定、登记、公布工作。
第六条文化资源包括建筑、遗址、人类活动遗迹、特殊文化景观、文化线路、古人类古脊椎动物化石出土地等。
第七条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特定文化资源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依申请开展古遗址、古墓葬、古人类活动遗迹、古脊椎动物化石出土地、跨区县的特殊文化资源的认定。
第九条申请人在向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特殊文化资源认定申请时,应如实填写《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申请表》。
此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和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各存一份。
第十条申请人在向区县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除特殊文化资源以外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申请时,应如实填写《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申请表》。
此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和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各存一份。
第十一条如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应由法人代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文物认定的实施细则。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施行《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等文件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施行《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等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01.08•【文号】文物博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施行《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等文件的决定文物博发〔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中国博物馆协会: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博物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以展示教育、开放服务为核心的博物馆质量评价体系,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博物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修订了《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评分细则计分表》(2019年12月)。
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1.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2.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2019年12月)3.评分细则计分表(2019年12月)国家文物局2020年1月8日附件1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第一条为加强博物馆行业管理,提高博物馆质量,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登记、经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具有文物、标本和其他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教育传播功能,向社会开放、正常运行36个月以上的各类博物馆,均可申请参加定级评估。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等,并对办法、标准等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博物馆协会具体负责博物馆定级评估工作,可以委托地方省级博物馆行业组织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博物馆定级评估工作遵循自愿申报、行业评估、动态管理、分级指导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备案办理流程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备案办理流程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唠唠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备案办理流程,这可真是个重要的事儿呢!
你看啊,就好比你要举办一场超级棒的派对,那不得好好准备准备呀!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也是一样的道理。
首先呢,得准备好各种材料,这就像给派对准备美食和装饰一样。
比如说展览的详细方案,这可太重要啦,就像派对的主题一样,得明确又吸引人!还有相关人员的信息,可不能马虎哟!例子嘛,就像你知道派对上邀请哪些朋友,他们的喜好是什么。
然后呀,就得去提交申请啦,这就好像把派对邀请发出去一样。
这时候可得认真仔细啦,别出岔子哟!工作人员会认真审核,就像你的朋友收到邀请后会仔细考虑要不要来参加派对一样。
他们如果发现有问题,会及时跟你沟通的。
等审核通过了,哇塞,那就可以开心地开始准备展览啦!这感觉就像是派对得到了大家的响应,兴奋吧!接下来就是布置展览现场啦,要把每件展
品都摆放得恰到好处,让大家一进来就被吸引住。
等同于把派对现场布置得美美的,让朋友们一进来就哇的一声惊叹!
你说这备案办理流程是不是很重要呀?要是不认真对待,展览可就没法顺利进行咯!所以啊,大家可都得重视起来,就像重视自己的大事情一样!我的观点就是,只有认真按照流程来,才能让博物馆的陈列展览精彩又成功!让更多的人能欣赏到这些珍贵的展品,感受文化的魅力!。
博物馆管理办法 (文化部35号令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博物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5号《博物馆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
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博物馆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等资源条件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
鼓励优先设立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
第四条国家鼓励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
第五条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在博物馆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应当爱护博物馆设施、展品和周边环境,遵守公共秩序。
第六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博物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逐步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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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博物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为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博物馆条例》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博物馆(含博物馆的变更与终止),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均须按照本规定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申请备案的博物馆,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固定的馆址、展览场所和库房,展览场所的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并适宜对外开放;(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三)具有与本馆性质相符、有一定数量和代表性、成系统的藏品;(四)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六)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消防设施和条件。
第四条博物馆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博物馆备案申请书》;(二)博物馆章程(非国有博物馆提供《博物馆章程草案》);(三)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四)藏品概述、藏品目录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五)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证明;(六)举办者独立法人的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七)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八)陈列展览方案;(九)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办馆场所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等文件。
(十)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第五条按照博物馆行业标准和规范,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依法分类开展备案工作。
(一)申请设立国有博物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批准成立后,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并由博物馆举办者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备案通知书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不同意备案的书面意见。
其变更、终止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同意备案通知书,并向北京市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不同意备案的书面意见。
其变更、终止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三)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其设立、变更、终止还应当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设立国有古生物化石类博物馆的,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律的规定,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到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登记后,分别向北京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2.设立非国有古生物化石类博物馆的,依照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备案通知书,并凭备案通知书到北京市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后,向北京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撤销备案:(一)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备案同意的;(二)依法可以撤销备案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博物馆设立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博物馆出具通知单。
对已经受理的博物馆设立备案申请,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备案同意的,出具同意备案通知书并通过网上公开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备案不同意的,出具不同意备案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北京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附件:博物馆备案材料释义附件:博物馆备案材料释义博物馆备案材料释义(一)《博物馆备案申请书》。
(二)博物馆章程(非国有博物馆提供《博物馆章程草案》)。
博物馆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博物馆名称、馆址;2、办馆宗旨及业务范围;3、组织管理制度,包括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4、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的规则;5、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则;6、章程修改程序;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8、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其中,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其章程应同时符合《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见附件)的要求。
(三)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博物馆馆舍应以自有为主。
馆舍为博物馆自有的,应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租赁馆舍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由举办者或他人无偿提供使用馆舍的,应由所有者提供场地无偿使用证明。
使用国家划拨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用证明。
此外,设立博物馆馆舍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展厅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原则上不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40%,或小于400平方米,同时有与之相配套的库房、办公场所等,并适宜对外开放。
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原状陈列为主的博物馆,展厅面积可适当放宽。
不得租借其他博物馆作为办馆场地申请办馆。
也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餐饮场所、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馆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作为办馆场所。
其中,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还需增加提供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设计方案。
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安全。
博物馆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震、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
博物馆应在库房、展厅等文物储藏、展示空间配备以下设施、设备:环境控制设备:环境(微环境)调控措施、空气过滤装置等;环境检测设备:紫外线测试仪、光照度计、温湿度检测仪、有害气体检测仪等;基本保管设备:柜架、展柜、囊匣等;安全、消防设备:报警器、灭火器、消防栓、临时照明设施、探头等。
非国有博物馆备案时,需提交上述设施、设备的设计方案。
(四)藏品概述、藏品目录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1、藏品概述藏品概述是对博物馆馆藏现状的文字描述,内容包括藏品总量、馆藏特色、主要藏品的年代、类别以及其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并提供藏品图录,以及藏品可以成系列、能够组成一个或多个主题展览的支撑材料。
2、藏品目录藏品目录即博物馆藏品总登记帐目录,内容包括:登记日期(年月日)、总登记号、分类号、名称、时代、数量(件数、单位、实际数量)、尺寸重量、质地、完残情况、来源、入馆凭证号、注销凭证号、备注、账页的页码和藏品图片等。
其中,藏品不应少于300件(套),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为主要保护、研究、展示内容的博物馆,藏品数量可适当放宽。
3、藏品合法来源说明博物馆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
购买即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向文物商店购买文物或者通过合法拍卖的渠道购买文物,也可以向民间征集文物。
博物馆必须购买来源合法的文物,不能购买被盗、被抢或者其他来源不合法的文物。
接受捐赠是博物馆取得馆藏文物的重要途径,我国政府也鼓励和支持文物拥有者向文物收藏单位捐赠文物。
依法交换是指国有博物馆之间可以交换文物,但不允许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之间交换文物。
非文物类藏品的获得,也应通过相应的合法渠道进行。
博物馆备案时,需提供上述渠道的藏品来源合法性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购买的凭证、捐赠凭证、调拨凭证等,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则需提交情况说明书,内容包括取得藏品的方式,不能提供凭证的原因,以及对说明文字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五)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证明。
设立博物馆应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申请设立国有博物馆,举办者需提供上级单位年度经费拨付的相关文件复印件;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办馆注册资金(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藏品等投入外,能保证非国有博物馆年度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举办者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
举办者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馆出资的,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其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
此外,民营企业申请设立博物馆,还应提供企业纳税证明,以及建立博物馆并每年投入资金的决议文件或是会议记录等。
(六)举办者独立法人的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非国有博物馆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非本地注册的社会组织,须在本地相应机构登记注册,获得许可。
在本地办馆须是本地常住人口,或已在公安机关办理一年以上暂住证明的外地人口。
国家机关及国有博物馆在职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举办非国有博物馆。
申请设立国有博物馆的,申办单位需同时提供国有博物馆法人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民营企业作为申办者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的需提交申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出资办馆的,须签署联合办馆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协议中应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并载明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七)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博物馆必须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与办馆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应少于6人,且年龄小于70岁;并且其中专职人员占60%以上,且专职人员6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博物馆的管理人员主要是指博物馆理事会成员及博物馆馆长。
博物馆必须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馆长或副馆长。
专职馆长或副馆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相关领域学术专长或5年以上博物馆从业经验,无不良博物馆从业记录,身体健康,能胜任博物馆管理工作。
博物馆应依法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社会人士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组成人数应在3人以上。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博物馆从业经验。
其中非国有博物馆接受政府资助或有政府资产投入的,其理事会宜有政府代表或政府指派的人员参加。
申请设立博物馆,需提交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员使用情况说明,包括人员数量、所从事的专业及岗位设置等;同时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理事会成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最高学历及职称复印件,以及从业简历和业绩专长等。
(八)陈列展览方案。
陈列展览方案即陈列展览大纲,其主要内容包括博物馆展览的主题定位、结构框架、重点展示内容以及用于展示的藏品清单等。
申请设立博物馆,提供的陈列展览方案应包括展陈大纲、形式设计图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