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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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征》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7.doc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征》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7.doc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征》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7《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管理,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对竣工验收合格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是我市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合法的有效证明。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经工程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依照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本办法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向工程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人民防空工程产权人、管理单位出具的允许使用人防工程场地证明;(二)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三)申请人合法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拟用于经营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相关合法证明文件。

(四)依据平时使用用途,消防、卫生、治安(旅店业)等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五)与人民防空工程产权人、管理单位签订的安全使用责任书。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工程不同的设计用途和实际情况,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可用作居住、旅馆(招待所)、办公、商场、娱乐活动场所、健身活动场所、车库、仓库、车间、餐饮、自行车库、社区活动站等。

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经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现场核查,符合《北京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及相关要求的人民防空工程准予使用,核发《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由北京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有效期5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

2023年北京市地下室管理规定

2023年北京市地下室管理规定

2023年北京市地下室管理规定2023年北京市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一条、租赁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二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2、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3、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4、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并保证有效使用。

5 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6、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三条、装修管理1、租赁地下空间的单位及个人先向物业管理公司工程部上报装修方案,经审核同意并备案后,方可进行装修。

2、设定安全管理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3、装修人员必须携带有效的个人证件,到物业公司工程部办理出入证件。

4、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

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5、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的设备设施。

6、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必须报物业公司工程部审批。

7、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 禁止超负荷用电。

8、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条、用户租赁档案1、经营单位应对使用单位及个人情况进行详细的登记,并附有效的证件,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2、经营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及个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书》、《入住须知》及《卫生管理规定》。

第五条、日常管理1、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2、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

3、设置值班室及房屋管理员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29•【字号】京人防发〔2019〕105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的通知京人防发〔2019〕105号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我办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8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使用证管理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发及注销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并遵守本办法。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的人防工程除外。

第三条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负责监督指导全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应当符合规划建设审批的平时用途要求,并符合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理可采用网上全程办理。

各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事项、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结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窗口和网站上公示。

人防及地下室有关规定

人防及地下室有关规定

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08-11》(市政府令第15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规定,市和区县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居住、专用仓库、市政管线、地下过街通道、地下铁道和外国使领馆、军事区域止闲散人员随意出入。

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对封闭普通地下建委制发的使用标志牌。

人(管理单位)负责按要求安装并维护。

“国际民防”徽标,中间写明层数、用途、责任单位及地址编号,下方口的外侧。

之一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区县建委申请重新安装或更换:得借机以任何方式收取任何费用。

产权人(管理单位)负有保护标志换的,其制作费用由产权人(管理单位)承担。

登记备案制度。

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出租)普通地下室,要按规定权人、管理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租(转租)人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区室的,应当自开始使用之日起15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区室情况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材料: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受托人身份证件;非法人单位使用(租赁)的,证件;代表机构登记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核发的居留证);转租普通地下室的,应当提交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的,需提交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的证明和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明文件;租赁普通地下室,提交租赁双方签订的防火、防汛、治安、件原件,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加盖公章的登记备案表一份。

当在备案时填写普通地下室登记表(见附件三)。

月内到所在地区县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逾期不办理登记备通地下室的数量、位置、面积、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的信息管理系统”,在全市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要作到专机专用,下室数据库资料的内容。

和乡、镇人民政府使用。

进行监督检查。

进行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居民住宅楼的地下室和用于商业、文化娱。

题和事故隐患,各区县建委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群众举报或建议提出的问题,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或建议人表授权委托书。

人防及地下室有关规定

人防及地下室有关规定

人防及地下室有关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08-11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各自管房单位:为实施《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市和区县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不包括专用仓库、市政管线、地下过街通道、地下铁道和外国使领馆、军事区域内的地下空间。

暂未启用或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普通地下室应安装防盗门予以封闭,防止闲散人员随意出入。

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对封闭普通地下室的内外安全状况、结构变化和渗漏等情况定期巡检,确保安全。

二、设置规范的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根据《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在普通地下室的入口处设置市建委制发的使用标志牌。

(一)使用标志牌由市建委统一制作,各区县建委负责发放工作,产权人(管理单位)负责按要求安装并维护。

(二)使用标志牌外形尺寸为60×40公分,绿底荧光白字,左上方标有“国际民防”徽标,中间写明层数、用途、责任单位及地址编号,下方印有主管部门及监督电话。

使用标志牌统一安装在普通地下室外出入口的外侧。

(三)使用标志牌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区县建委负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区县建委申请重新安装或更换:1、经有关部门批准,普通地下室使用场所改变用途的;2、丢失、损毁或漆面脱落、字迹不清的。

(四)使用标志牌的制作费用由市财政统一负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以任何方式收取任何费用。

产权人(管理单位)负有保护标志牌的责任,因丢失、损毁或漆面脱落,字迹不清,需要重新安装或更换的,其制作费用由产权人(管理单位)承担。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rtf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rtf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定稿)2014/06/27编制说明为加强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2004年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2006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防局、市安全监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京民防发〔2006〕16号)。

经过几年的运行,针对地下空间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11年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对原152号令进行了修改。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使所有权人、管理人明晰地下空间不同使用用途应具备的条件,我们参考借鉴了其他省市地方法规、规章以及行之有效的做法,起草修订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使其内容更加完整和具有操作性。

目录1 总则 (1)1.1目的 (1)1.2术语含义 (1)1.3适用范围 (3)2 责任 (3)2.1所有权人 (3)2.2管理人 (3)3 基本条件 (5)3.1人员数量 (5)3.2基本要求 (5)3.3安全出入口 (6)3.4通风 (7)3.5排烟 (8)3.6环境卫生 (8)3.7消防 (8)3.8防汛 (9)4 管理制度 (9)4.1岗位责任 (9)4.2监督检查 (9)4.3隐患报告 (10)4.4应急预案 (10)4.5证照管理 (10)5 许可与备案 (10)5.1使用许可 (10)5.2使用备案 (10)6 安全用电 (11)7 使用用途 (11)7.1居住 (11)7.2商市场 (12)7.3餐饮 (13)7.4娱乐 (13)7.5办公 (14)7.6体育 (14)7.7车库 (14)7.8仓储 (15)8 装饰装修与改造 (16)9 信息化 (17)9.1信息收集 (17)9.2系统建设 (17)10 禁止 (17)10.1人员居住 (18)10.2使用设施 (18)10.3使用用途 (19)11 附则 (19)附件1:法律责任 (19)附件2:消防摘要 (22)附件3:防汛摘要 (27)1总则1.1目的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合理开发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1(000)007【摘要】(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公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总页数】4页(P41-4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2【相关文献】1.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人民防空防护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无;;;;;2.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规划用途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J], 北京市民防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20号) [J],4.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J],5.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鲁防发[2020]6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_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_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_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为加强北京市地下空间的管理,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下面皮皮XXX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北京市政府24日公布最新修订后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新办法强调地下空间须按照规划用途安全使用,规定存在消防、卫生、结构安全问题应当停止使用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间。

新办法强调,要加强地下空间规划管理。

规定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要,居住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

为保证使用规划的实施,规定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有效期为1 年,期限届满,被许可使用人可以申请延期使用许可。

对于普通地下室,规定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并应当在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区县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根据规定,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北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侵占人防工程、未经批准使用人防工程、擅自改变批准使用用途、擅自拆改人防工程及相关设备设施等不同违法行为,明确了责令限期清退、停止使用、暂停使用、停止危害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等责令改正的处理措施。

同时,对地下空间停止使用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使用人拒不搬出,对于卫生、结构安全问题,情况紧急的,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为维护本商场地下停车场公共秩序,确保道路畅通,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大家共同遵守。

一、本商场地下停车场实行24时值班制度,由保安部负责管理,早八点至晚六点时段车辆随时可以进出、停放,晚六点至次日早八点时段车辆可以驶出,禁止驶入,如已落门,请致电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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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地下空间的安全责任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服从产权人、管理单位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四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

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

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四)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

(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

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六)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

(七)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八)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九)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性事件。

(十)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中的安全使用义务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

(二)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卫生标准。

(三)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四)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C的液体做燃料。

(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六)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不得在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

(八)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九)地下空间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核定人数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店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

(二)不得设置上下床。

(三)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第八条利用地下空间开办商场(商店、市场)的,其营业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以及地下三层以下。

禁止利用地下空间开办商品批发市场。

第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所管理的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的记录档案。

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记录档案提供给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使用。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并监督人民防空、建设(房屋)、安全生产、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巡视制度,定期清查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

第十三条本市对普通地下室的使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出租普通地下室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使用普通地下室的,应当自开始使用之日起15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人民防空、建设(房屋)、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负有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地下空间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有关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能保证地下空间符合利用条件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项规定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地下空间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其中对作为文化娱乐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地下空间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设置旅馆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租、使用普通地下室未依法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由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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