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大防安办字33号

北京市大兴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大防安办字[2011]33号签发人:潘立鹧关于转发《北京市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综合整治工作第一阶段实施方案》的通知防火委各成员单位: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精神,市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制定印发了《北京市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综合整治工作第一阶段实施方案》,为落实职责任务,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和各类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和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地下空间综合整治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此次综合整治与“消防平安1号”行动打捆运作,统筹推进,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各阶段、各步骤的治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要加强与各部门协调配合,合力开展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二、全面排查,分类建立工作台账各单位要对辖区内地下空间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在用地下空间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对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存在火灾隐患的地下空间进行分类登记,建立普通地下室和人防工程台账。
三、强化执法,严厉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各单位要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结合“消防平安1号”行动,严格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用好用足法律手段,该整改的依法责令其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实施处罚,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单位和个人,要用足用好拘留、“三停”、查封、传唤等强制行政措施,确保火灾隐患能够得到及时整改。
另外,对因擅自改变使用性质衍生火灾隐患等源头性消防安全问题,要及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必要时向属地政府报告协调解决。
四、加强反馈,按时完成信息报送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地下空间整治工作,并于12月15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送至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fhanweihui@。
人防及地下室有关规定

人防及地下室有关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08-11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各自管房单位:为实施《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市和区县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不包括专用仓库、市政管线、地下过街通道、地下铁道和外国使领馆、军事区域内的地下空间。
暂未启用或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普通地下室应安装防盗门予以封闭,防止闲散人员随意出入。
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对封闭普通地下室的内外安全状况、结构变化和渗漏等情况定期巡检,确保安全。
二、设置规范的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根据《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在普通地下室的入口处设置市建委制发的使用标志牌。
(一)使用标志牌由市建委统一制作,各区县建委负责发放工作,产权人(管理单位)负责按要求安装并维护。
(二)使用标志牌外形尺寸为60×40公分,绿底荧光白字,左上方标有“国际民防”徽标,中间写明层数、用途、责任单位及地址编号,下方印有主管部门及监督电话。
使用标志牌统一安装在普通地下室外出入口的外侧。
(三)使用标志牌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区县建委负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区县建委申请重新安装或更换:1、经有关部门批准,普通地下室使用场所改变用途的;2、丢失、损毁或漆面脱落、字迹不清的。
(四)使用标志牌的制作费用由市财政统一负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以任何方式收取任何费用。
产权人(管理单位)负有保护标志牌的责任,因丢失、损毁或漆面脱落,字迹不清,需要重新安装或更换的,其制作费用由产权人(管理单位)承担。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rtf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定稿)2014/06/27编制说明为加强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2004年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2006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防局、市安全监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京民防发〔2006〕16号)。
经过几年的运行,针对地下空间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11年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对原152号令进行了修改。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使所有权人、管理人明晰地下空间不同使用用途应具备的条件,我们参考借鉴了其他省市地方法规、规章以及行之有效的做法,起草修订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使其内容更加完整和具有操作性。
目录1 总则 (1)1.1目的 (1)1.2术语含义 (1)1.3适用范围 (3)2 责任 (3)2.1所有权人 (3)2.2管理人 (3)3 基本条件 (5)3.1人员数量 (5)3.2基本要求 (5)3.3安全出入口 (6)3.4通风 (7)3.5排烟 (8)3.6环境卫生 (8)3.7消防 (8)3.8防汛 (9)4 管理制度 (9)4.1岗位责任 (9)4.2监督检查 (9)4.3隐患报告 (10)4.4应急预案 (10)4.5证照管理 (10)5 许可与备案 (10)5.1使用许可 (10)5.2使用备案 (10)6 安全用电 (11)7 使用用途 (11)7.1居住 (11)7.2商市场 (12)7.3餐饮 (13)7.4娱乐 (13)7.5办公 (14)7.6体育 (14)7.7车库 (14)7.8仓储 (15)8 装饰装修与改造 (16)9 信息化 (17)9.1信息收集 (17)9.2系统建设 (17)10 禁止 (17)10.1人员居住 (18)10.2使用设施 (18)10.3使用用途 (19)11 附则 (19)附件1:法律责任 (19)附件2:消防摘要 (22)附件3:防汛摘要 (27)1总则1.1目的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合理开发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_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_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为加强北京市地下空间的管理,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下面皮皮XXX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北京市政府24日公布最新修订后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新办法强调地下空间须按照规划用途安全使用,规定存在消防、卫生、结构安全问题应当停止使用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间。
新办法强调,要加强地下空间规划管理。
规定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要,居住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
为保证使用规划的实施,规定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有效期为1 年,期限届满,被许可使用人可以申请延期使用许可。
对于普通地下室,规定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并应当在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区县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根据规定,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北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侵占人防工程、未经批准使用人防工程、擅自改变批准使用用途、擅自拆改人防工程及相关设备设施等不同违法行为,明确了责令限期清退、停止使用、暂停使用、停止危害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等责令改正的处理措施。
同时,对地下空间停止使用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使用人拒不搬出,对于卫生、结构安全问题,情况紧急的,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为维护本商场地下停车场公共秩序,确保道路畅通,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大家共同遵守。
一、本商场地下停车场实行24时值班制度,由保安部负责管理,早八点至晚六点时段车辆随时可以进出、停放,晚六点至次日早八点时段车辆可以驶出,禁止驶入,如已落门,请致电服务电话。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普通地下室管理和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普通地下室管理和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15•【字号】京建交[2007]596号•【施行日期】200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普通地下室管理和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京建交[2007]596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管理企业、各自管房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民防局关于首都地区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5号)规定,为加强本市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贯彻落实全市地下空间综合整治的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地下空间综合整治中建设(房管)部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组织对本市普通地下室进行调查摸底和管理网络的信息录入;(二)依法督促普通地下室产权(使用、出租)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三)对违反《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根据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区县综合整治办公室组织协调下积极开展工作,房屋安全、物业和房屋市场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联动各街道、社区及有关部门通过组织拉网式调查,督促和指导各物业管理企业、各自管房单位认真按时填报《地下空间综合整治调查摸底明细表》,全面掌握本辖区普通地下室情况。
三、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组织人员对市建委“房屋租赁和普通地下室管理系统”中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和修订,根据此次调查摸底的情况,对新增及变化的普通地下室信息进行录入和补充,9月30日前完成调查和补录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结合调查摸底工作,督促产权人、管理单位按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一)凡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或出租普通地下室的,均应按规定到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二)使用人转租普通地下室的,在征得产权人同意后,到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三)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情况变更的,也应到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变更手续。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编号:SM-ZD-70748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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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大厦区域内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大厦所辖区域内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经营类、餐厅、仓储或开展业务办公的单位或部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保卫部负责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
申请使用地下空间的单位或部门,应当自公共地下空间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公共地下空间使用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地下空间,使用者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公共地下空间的所有权人、管理者、使用人、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等情况发生变更,管理者应当自情况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普通地下室规范使用的指导意见(试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普通地下室规范使用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8•【字号】海行规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普通地下室规范使用的指导意见(试行)海行规发〔2016〕8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安全,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水平,促进普通地下室规范使用、合理利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2号令公布,根据2011年7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6号令修改,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京建发〔2014〕236号,以下简称《使用规范》)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京政办函〔2015〕68号,以下简称《综合整治方案》),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立足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定位,围绕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建设“和谐海淀”的总体战略布局,在《管理办法》《使用规范》和《综合整治方案》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按照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结合我区业态调整、疏解和升级、房屋违法出租治理、地下空间综合整治等工作,进一步消除普通地下室各类安全隐患,统筹利用普通地下室资源利用,充分发挥其服务社会公益、服务人民群众的作用,实现我区普通地下室的规范使用。
二、范围与要求本指导意见所称普通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房屋建筑修建且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非人防工程地下室(不包括地下通道、地下环廊、地下隧道等地下构筑物)。
本区普通地下室规范使用工作要求:对存在散租住人等违法违规使用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普通地下室进行综合整治;强化和落实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街镇、网格的分级日常巡查监督工作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引导普通地下室的合理利用;发挥公益便民作用,通过政府租赁方式实现规范使用。
地下室使用管理规定
地下室使用管理规定2004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了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地下室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地下室使用管理条例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
第四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被许可使用人、所有权人及受托管理人(以下统称“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
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
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大厦区域内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大厦所辖区域内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经营类、餐厅、仓储或开展业务办公的单位或部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保卫部负责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
申请使用地下空间的单位或部门,应当自公共地下空间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公共地下空间使用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地下空间,使用者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公共地下空间的所有权人、管理者、使用人、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等情况发生变更,管理者应当自情况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七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或部门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相关设施的维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设施维护及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主管部门和保卫处报告。
第八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或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消防治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与保卫处签订《使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责任书》,确保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整体安全。
第九条保卫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应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条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不得将公共地下空间租赁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公共地下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存在危险建筑结构;(二)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照明设施,大型人员聚集场所具有备用照明设施;(三)设置通风系统;(四)配备防汛和防雨水倒灌设施;(五)按照规定设置或者配备机械防火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六)安全出口不得采用转门、吊门、防寒门帘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七)疏散通道符合国家安全规范;(八)装饰、装修材料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规定;(九)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十)符合房产、消防、治安、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征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日期:2011-05-16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责任主体】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第四条【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条件】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
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规定】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
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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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地下空间的安全责任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服从产权人、管理单位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四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问、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
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
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四)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
(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
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六)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使用标志牌。
(七)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八)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九)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性事件。
2 (十)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履行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中的安全使用义务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
(二)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卫生标准。
(三)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四)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灯小于60`C 的液体做燃料。
(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六)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不得在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爆物品。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
(八)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侵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九)地下空间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核定人数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店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
(二)不得设置上下床。
三)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第八条利用地下空间开办商场(商店、市场)的,其营业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以及地下三层以下。
禁止利用地下空间开办商品批发市场。
第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内安全生产工作突施综合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压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所管理的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的记录档案。
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记录档案提供给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使用。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并监督人民防空、建设(房屋)、安全生产、规划、安全、卫生、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排出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本下去内地下空间的行政指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本下去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巡视制度,定期清查本下去内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
第十三条,本市对普通地下室的使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出租普通地下室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自合同签订至日起15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使用普通地下室的,应当自开始使用至日起15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泵案。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人民防空、建设(房屋)、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负有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地下扩建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地下空间进行检查,掉月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有关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的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为标准化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能保证地下空间符合利用条件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处1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500以上1000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项规定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地下空间容纳的人员通过核定人数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起重队作为文化娱乐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除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发刊;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地下空间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设置旅馆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租、使用普通地下室未依法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级备案的,由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5004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己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的说明一、立法必要性和起草情况截止2004年6月,我市共有地下空间工程27,978处,总使用面积20,546,890平方米(不含中央单位和军队的地下空间工程)。
其中,人防工程12.429处,使用面积6,136,281平方米;普通地下室15,775处,使用面积14,035,879平方米,利用率68%。
其中,人防工程已用2,924处,使用面积2,209,498平方米,利用率36%,普通地下室已用12,851处,使用面积11,826,381平方米,利用率82%。
主要用于车库、仓库、旅馆、居住、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商店)、教学办公、生产车间等。
切实加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是全面做好城市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市委、市政府领导十分重视,加强地下空间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避免发生重大安全问题。
按照市领导的知识,我们与市尺委政法为、首都综治办对此问题进行了广泛调研,并召集有关部门对我市地下空间的立法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共同起草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从调研情况,目前我市的地下空间室外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地下空间的使用者不按规划批准的适用性质使用,造成地下空间的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地下空间的既有安全设计满足不了实际使用的安全需要。
二是地下空间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未落实消防,防汛、卫生防疫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一些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