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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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

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

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制定过程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民航局10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人和专家出席会议。

危化品目录(2015版)解读PPT课件

危化品目录(2015版)解读PPT课件

爆炸品 1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2
易燃液体 3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 和遇湿易燃物品
4
2020年9月28日
5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6 有毒品 7 放射性物品 8 腐蚀品
8
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分类体系
物理化学危害(共16类)
爆炸物 1 易燃气体 2
气溶胶 3 氧化性气体 4
加压气体 5 易燃液体 6 易燃固体 7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8
6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实施
➢ 根据联合国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 分类体系。
➢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 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2020年9月28日
7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8类分类体系
10部门联合公告《目录(2015版)》。
2020年9月28日
15
2020年9月28日
3
制定原则
16
2020年9月28日
在与现行管理相衔接、平稳过渡的基础上逐步与国际接轨 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从化学品28类95个 危险类别中,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大的81个类别作为危险化 学品的确定原则;14个危险性较小的危险性类别的化学品, 不纳入《目录》管理,其中物理危险性类别8个、健康危害 类别4个,环境危害类别2个 。
根据《条例》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 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 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 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同时予以废止。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危险品的定义原则详解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危险品的定义原则详解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

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

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 2年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制定过程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民航局10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人和专家出席会议。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一、前言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本目录列出了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和严格控制的危险化学品。

二、目录编制原则综合考虑危险化学品的毒性、易燃性、易爆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特性;参考国际通行的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结合我国实际,突出重点,合理分类;适时更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目录内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共包括以下几类危险化学品:爆炸品:如硝酸铵、硝酸甘油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化石油气、氢气等;易燃液体:如汽油、柴油、甲醇等;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如硫磺、铝粉、白磷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过氧化氢等;有毒品:如氰化钠、氯化汞等;放射性物品:如铀、钚等;腐蚀品:如硫酸、氢氧化钠等。

四、管理要求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相关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五、附则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目录的解释权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所有。

六、附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详细清单。

七、结语制定《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请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共同维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危险品的定义原则详解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危险品的定义原则详解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时间:2015.04.02来源:《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

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

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 2年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制定过程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

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三司《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

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

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制定过程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民航局10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人和专家出席会议。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反复研究修改完善《目录(征求意见稿)》。 2015年2月27日,10部门联合公告《目录(2015版)》。
三、制定原则
制定原则:在与现行管理相衔接、平稳过渡的基础上逐步与 国际接轨。 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从化学品28类95个危 险类别中,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大的81个类别作为危险化学品 的确定原则;14个危险性较小的危险性类别的化学品,不纳入 《目录》管理,其中物理危险性类别8个、健康危害类别4个, 环境危害类别2个 。
定义
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
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主要增加了“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根据有 关部门提出容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同时具有较高急性毒性(符合急 性毒性,类别2)的化学品,经过10部门同意后纳入剧毒化学品管理 。
A ( 化 学不稳 定性气 体) 3
B ( 化 学不稳 定性气 体)
冷冻液 溶解气 化气体 体 3 4 C D E F G
2 2 2 B
3 3 3 C
D
E
F
G
三、制定原则
危险和危害种类 急性毒性 皮肤腐蚀/刺激 类别 1 1A 2 1B 2A 呼吸道 致敏物 1B 1B 1B 1B 2 2 2 急性2 3 1C 2B 皮肤致 皮肤致 敏 物 敏物1A 1B 2 2 附加类 2 别(哺 乳效应) 3 4 2 5 3
四、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对比
(3)删除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军事毒剂、物品等 10个。例如,铝导线焊接药包。
(4)其他删除的化学品条目情况,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成
分不明的,以及国内没有登记的农药等400多个化学品条目。例如, 火补胶化学品名录》(2002版)对比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4
与《危险化学品名录》 (2002版)对比
1
将剧毒化学品合并到《目录》中,二合一。
2
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变化,范围扩大,增加健康和环境危害。
3 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变化。
4
危险化学品条目共减少了1134个,占28.6%;其中剧毒 化学品的条目减少了187个,占55.8% 。
目录特点:突出重点,协调一致,国际接轨,使用方便
(2)将部分相同CAS号的条目合并1个条目。
(3)删除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军事毒剂、物品等10个。例如,铝导线焊接药 包。
(4)其他删除的化学品条目情况,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成分不明的,以及国内没有登 记的农药等400多个化学品条目。例如,火补胶、保米磷。
5
剧毒化学品变化情况
根据《条例》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 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 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 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同时予以废止。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2003年3月由国家安全监管局公告,包括危 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2003年6月由国家安全监管局、公安部等 8部门公告,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危险化学品(含剧毒)条目共计3962个。
D
E
F
G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1
2
自燃液体
1
自燃固体
1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 物质和混合物
1
2
3
金属腐蚀物
1
氧化性液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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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
浙江泰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元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相关要求,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等十部委历经几年完成了《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2015版目录”)的修订工作,并于2015年3月9日正式发布,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届时《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以下简称2002版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同时废止。

2015版目录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规定了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说明了《危险化学品目录》各栏目的含义和其他的相关注意事项,这使得使用者对《目录》的使用更加清晰和准确。

一、分类标准与国际接轨
2015 版目录依据GB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从物理危险、健康危害、环境危害三个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

其中危险化学品的分类采用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X系列国家标准。

该系列标准是我国执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s,简称GHS,又称“紫皮书”,是由联合国出版的指导各国控制化学品危害和保护人类健康与环境的规范性文件。

)的具体措施之一,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通过合理使用GHS制度中的“积木块”原则,得到适应于我国的化学品危险性类别。

其关于化学品危害的分类标准与联合国GHS 第4修订版完全一致,将化学品的危害分为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三大类,28个大项和81小项,详见表1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危害分类一览表所示。

而2002版名录主要是依据GB6944-19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确定的危险性分类标准,将化学品危害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7大类和17 小项(其中不包括放射性物质),详见表2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化学品危害分类一览表所示。

对比表1和表2,可以发现2015 版目录关于化学品危害性的分类实现了与联合国GHS 的接轨,尤其将化学品致癌、生殖毒性、危害水生环境等潜在健康和环境危害纳入评估范畴,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化学品危害管理力度的提升,也有利于我国在化学品进出口、生产、存储和使用等环节有效实施联合国GHS 制度,切实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二、目录结构有显著变化
在目录结构方面,2015 版目录主要有两点变化:
1.删除“危险货物编号”和“UN 号”两列。

“危险货物编号”是我国GB 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依据GB 6944-19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确定的编号规则,为每一种危险货物分配的一个指定编号,由5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前两位数字分别表示危险的类别和项别,后三位数字是在该货物在《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顺序号。

2015版目录删除“危险货物编号”主要原因是GB6944-1986已经被GB 6944-2012取代,在新标准中“危险货物编号”采用了联合国“UN号”,旧的编号规则被废止。

而“UN号”是联合国运输专家委员会给危险货物在运输时所分配的一个编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用以简单快速识别其危险性。

联合国运输专家委员会每2年会对危险性分类标准和UN 编号等技术内容做一次修订,而且UN 编号与化学品的运输状态、组分含量、理化特性有关,需经实验检测和专家判断才可确定,无法与化学品品名做到一一对应。

因此,基于上述原因2015 版目录删除了“UN号”,由化学品的生产企业或贸易企业自行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后再确定UN号。

2.新增“序号”、“CAS号”和“备注”三列。

“序号”是2015版目录给收入其中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个顺序号,需要注意的是有多个危险化学品是共用一个顺序号,如表3多个危险化学品是共用一个顺序号情况列举所示。

CAS 号是美国化学会的下设组织化学文摘服务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 简称CAS)为每一种出现在文献中的物质分配的唯一识别号,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化学物质有多种名称的麻烦,使数据库的检索
更为方便。

如今几乎所有的化学数据库都采用CAS号检索。

2015 版目录增加CAS号也是基于提高日常的检索和查阅速度。

由于《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 年版)》将被2015 版目录取代,为了便于日常查询,2015 版目录采取了在“备注”的方式将所有剧毒化学品标识出来,凡是在“备注”栏有“剧毒”字样的即为剧毒化学品。

相比《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2015版目录进一步完善了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但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的标准提高了,其界限值为大鼠实验,经口LD50≤5mg/kg,经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

经皮LD50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 年版)》,2015 版目录剧毒品由335种减少到148种,其中138种为原有的,另有10种为新增加的。

三、危险化学品数量“明减实增”
2015 版目录共计有2828 个序号,其中有CAS 号的纯物质及其混合物有2823 种(包括148 种剧毒化学品),剩余的序号中有小部分属于类属编号;而2002版名录有3847 个条目,其中有3081 个条目为纯物质及其混合物,其余条目大部分为类属编号。

类属编号是指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质的一类产品,例如2015 版目录中序号2828 所对应的是“闭杯闪点不高于60℃的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

这是一个开放性的条目,如果化学品经鉴定确认符合相应条件的,亦属于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

这样修改使得2015版目录分类更加合理、更加专业和系统。

如果仅从化学品数量上而言,无论是纯物质还是混合物,2015 版目录数量都有明显减少,主要删除了危险性较低或者有争议的产品,例如,删除了之前争议较大的活性碳,因为不同工艺生产的或者来自不同产地的活性碳危险性差异较大。

但如前所述,由于2015 版目录将危险化学品的含义进行了扩大,采用了联合国GHS 中关于化学品危害的评估标准,将化学品的潜在或慢性健康和环境危害也纳入分类考虑,这直接导致了将大量以前未列入2002版名录的化学品也归类为危险化学品,由于此类化学品数量巨大,无法做到在2015 版目录中一一列明。

因此,对于2015版目录中未列明的化学品,企业应委托专业机构按照GB30000.X系列国家标准进行危害性的全面评估后,方可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不可简单的因产品未列入2015版目录而判断其为非危险化学品。

但对于在新形势下,由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化学品产品质量的提高,相关危险性势必有所改变,同时又明确了甲醇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硼酸等属于危险化学品。

此前笔者也曾就甲醇汽油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柴油是否列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等开展过探讨,详见本博客相关链接。

笔者当初的建议,在2015 版目录中得到很明确的答复。

四、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对措施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2015年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发布后,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还将组织相关单位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提供目录中化学品的中国GHS分类信息。

据了解,《实施指南》中还包含化学品的英文名、UN号、危险性分类等信息。

如表4所示。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学习了解2015版目录的同时,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应全面辨识核对公司的化学品清单,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别与分类工作。

(一)参照GBT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7519-201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 22234-2008《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规范》、GB 15258 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AQ 3047-2013《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的要求做好相关产品标识的修改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的修订,避免与新版《目录》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委托相关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开展做好危险化学品分类和危险特性分类鉴别等相关检测工作,确定产品UN编号、适用包装等相关内容;
(三)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不论其是否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企业均应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出口。

凡转载复制本文请注明文章来源中元安科的博客,谢谢合作。

关于《危险化学品目录》及其与化学品相关问题,均可来电来函咨询。

李中元: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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