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有哪些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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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两种情形分别是什么?

不当得利的两种情形分别是什么?

不当得利的两种情形分别是什么?不当得利可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

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一)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不达。

这里的给付目的,即给付的原因。

给付者给予财产总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给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达到,那么受领给付者的受有利益便会因为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

指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其典型为非债清偿及作为给付的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非债清偿是指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债务而以清偿目的为一定给付的行为。

如甲对于其已清偿的欠乙的债务疏于注意又进行清偿,乙所受的第二次清偿,便构成非债清偿的不当得利。

但是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解释,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为清偿,债权人可以合法保有该清偿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

给付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在我国未采纳物权变动无因性的立法原则的情形下,是否发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存在分歧。

有人主张,给付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移转,因而有关占有人并无利益可言,丧失占有的人可以依据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追回财产,不成立不当得利请求权。

此种情形下,占有也赋予有关受领人获得财产利益的法律地位,因而成立不当得利,发生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竞合,受损人可以择一行使。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是百姓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但是关于这两者的具体定义,区别和具体的法律适用条件都有很多误解甚至争议。

这篇论文我将分别阐述两者的法律本意和具体的法律适用。

本文分为三部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两者的区别和法律适用条件。

-----引言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

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

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

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

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

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

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不当得利的构成及例外情形有哪些

不当得利的构成及例外情形有哪些

不当得利的构成及例外情形有哪些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例外情形是什么令人好奇。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不当得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不当得利的例外情形【案情】甲子女较多,乙无子女,双方达成收养协议,将甲的儿子丙由乙收养,并办理了收养登记。

丙成年后,甲的其他子女因生活困难,导致甲生活较为困难。

丙因甲生活困难而支付了甲3年的生活费。

后甲丙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丙便以甲不当得利为由请求甲返还3年的生活费,为此引起纠纷。

【问题】丙能否请求甲返还3年的生活费?为什么?【评注】本问涉不当得利的理解问题。

依《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所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本条是关于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依据。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是:(1)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2)他方受有财产损失;(3)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在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中,利益所有人对利益取得人有返还利益的请求权。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虽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

这些情形包括:(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民法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财产秩序,而且存在维护道德秩序。

在收养关系中,养子女虽然因收养而解除了与生父母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其血缘关系仍然存在,仍存在与一般人不同的道义关系,因此,养子女对生父母虽然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仍存在道义上的义务,故养子女对生父母尽赡养义务的,事后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

债务未到期,债务人本无清偿义务,但若债务人主动提前清偿而债权人受领时,即使债务人因此而失去利益,债权人因此而取得利益也不为不当得利。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

一方明知自己无给付义务而向他人交付财产的,对方接受财产不成立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理解及司法认定(收藏)

不当得利的理解及司法认定(收藏)

不当得利的理解及司法认定(根据讲课整理)大家好,我是来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卢颖,今天讲解的内容是不当得利的理解及司法认定。

在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中,不当得利制度从《民法通则》的1个条文,到《民法总则》的2个条文,再到《民法典》的6个条文,已经不断完善,初步形成了不当得利的规范体系。

今天的讲解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第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第三,不当得利的司法认定。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首先,我们来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及民法学通说原理,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因此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相对应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这是对于不当得利的基本理解。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认定不当得利成立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获得利益与收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首先,所谓一方获得利益,是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财产积极增加,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第二种情况,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

其次,他方受有损失。

同样这里的损失并不是侵权赔偿中的损失,而是相对于取得利益方而言,另一方的利益因为利益转移导致的利益减少,或者债务增加。

第三,一方获得利益与另一方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这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当得利之债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依据,获益的另一面必然有他人的损失作为一个对等关系。

如果一方获得的利益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则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第四,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如果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是不成立不当得利的。

我们来举一个例子说明一下,甲把房屋出租给乙,月租金是2000元,租期是5年。

在租期内,乙未经甲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月租金4000元,租期4年。

论述不当得利制度

论述不当得利制度

论述不当得利制度一、不当得利的概述和分类根据我国的民法规定,没有法律基础条件下获得利益之后给他人造成损害。

这个时候需要将互动额的利益返还。

在我国,不当得利有给付型和非给付型之分。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意思是有目的地使他人财产增加。

这种不当得利分为两种:一种是清偿债务;另一种是为成立债的关系。

欠缺给付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财产,他人即构成不当得利。

此种不当得利分为两种类型:首先,自始欠缺给付目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债清偿。

即指不负有债务而以清偿之目的而为的给付;二是给付原因行为(并未生效)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比如因买卖而交付物品,但买卖合同未成立。

其次,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在正常的情况之下,因为没有给付目的从而形成不当得利,受利人应付返还义务。

但是以下几种情形排除适用上述规定:比如,不法原因的给付。

因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比如赌债。

债务清偿期届满之前的给付。

偿务人对未届满清偿期的债务为期前给付的,债务因给付而消失,此时视为债务人自愿放弃时效利益。

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

例如:养子女对生父母并没有赡养义务而赡养。

债务人明明知道没有债务的存在,为清偿债务而给付的,则视为赠予。

上述几种就是最为典型的例子。

(二)非给付型不得当利比如: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因为添附而导致的受损人对受益人的不当得利具有返还请求权.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例如乙鱼塘中的鱼因为昨日一场大雨流入甲鱼塘中,甲由此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基于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例如,乙用甲的木料为丙做工具。

基于收益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例如出租给别人东西,自己却私自使用。

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例如商店的收银员因自身的失误而多找给顾客钱财的行为。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一方取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出现了某种法律事实,导致当事人财产的增加但精神利益除外。

本处所指的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以及财产的消极增加。

前者指的是权利的增强或者义务的消失。

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的解释

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的解释

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的解释摘要:不当得利作为准合同的一种,对其构成要件当中的“没有法律根据”解释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其具体“没有法律根据”的解释也有所不同。

给付型不当得利缺乏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即约定,侵害型不当得利缺乏法律上的根据。

关键词: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给付型不当得利、侵害型不当得利《民法典》第985条规定了不当得利制度,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一般而言,不当得利制度的宗旨在于矫正欠缺法律原因的财产变动,并借此保护财产的归属。

也就是说,与侵权责任制度的功能不同,不当得利制度并不是为了赔偿遭受损失一方的损害,而是为了矫正欠缺法律原因的财产变动,即在成立不当得利的情形下,法律通过课以获得利益一方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去除无法律上原因所获得的利益。

总的来说,不当得利制度在于去除无法律上原因的利益,而非赔偿受损失人的损失。

法条并没有对“没有法律根据”规定具体的内容,该理解对于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罗马法中不当得利的产生基于“缺乏当事人约定”罗马法因素是我国民法典准合同解释的重要基础,现代法典化国家的立法经验是准合同解释的重要参考。

罗马债法中的准合同范围很宽泛,现在的不当得利制度与当时的非债清偿很相似,非债清偿是指非债务人因错误的清偿行为与特定相对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罗马法的规定,受清偿人需要根据准合同清偿债务,而非依据合同行为。

在罗马债法中,清偿给付具有单向性,清偿债务之人一旦履行给付,难以在同一个法律关系中再要求受让标的物所有权的人进行返还。

例如非债清偿中误以为负债而履行了并非自己的给付义务的“债务人”,将物的所有权给付于“债权人”,在该合同法律关系中是很难获得救济的。

为此,非债清偿之诉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清偿人“由于在清偿时已经向‘债权人’转移了标的的所有权,清偿人又不能提起返还原物之诉,因此,赋予清偿人‘返还不当得利之诉’以使其可请求返还错误交付的物品”。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真题与解析下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真题与解析下

1(单选题)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

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B.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C.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D.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答案】C【考点】不当得利、债的相对性、物权的保护、涉他合同【解析】《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A项:甲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是履行其对乙的债务,由此构成甲对乙的给付,而不构成甲对丙的给付。

如果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给付不当得利关系仅存在于甲乙之间,不存在与甲丙之间,因此,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故A选项说法正确。

B项:甲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是履行乙对丙的债务,构成乙对丙的给付。

如果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给付不当得利关系存在于乙丙之间,因此,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故B选项说法正确。

C项: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则丙构成不当得利。

该得利既可以表现为对物的占有,也可能表现为丙对物的使用。

甲基于所有权可以请求丙返还不当得利。

故C选项说法错误。

D项: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则甲乙之间、乙丙之间分别发生给付不当得利关系,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故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2(单选题)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A.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B.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D.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答案】D【考点】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解析】《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民法》(第三版)教学资源 《民法》(第三版)习题 第二十七章 不当得利之债

《民法》(第三版)教学资源 《民法》(第三版)习题 第二十七章 不当得利之债

第二十七章不当得利之债一、填空题1.没有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有损失的人。

2.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

二、单项选择题1.送奶人误将应给王某的鲜奶放于张某的奶箱,张某取得该奶,这属于()。

A.不当得利B.侵权行为C.无因管理D.自助行为2.民事主体因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利益应当()。

A.上交国家B.返还给利益受损人C.由取得人取得D.与利益受损人分享3.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

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

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

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司考题)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4.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

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司考题)A. 构成不当得利B.构成侵权行C.构成无权代理D.并无不当5.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司考题)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6.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

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

1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

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司考题)A.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7.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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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有哪些构成条件非债清偿就是说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的债务而进行清偿的行为。

很多非债清偿的行为都会构成不当得利。

那么,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是什么?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有哪些构成条件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一、明知没有债务而为清偿: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如给付人明知无清偿义务时,则不得请求返还。

此在各国法典中均有明文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814条规定:“以清偿债务为目的而履行的给付,如果给付人明知其无给付义务,不得要求返还”。

《瑞士债务法》第63条第1款规定:“不存在债务而自愿支付的,只要能证明,就该债务发生了错误,可以请求返还已进行的支付”。

就该规定,作反面解释,即只要没有错误(包括明知)不存在债务而自愿交付的,则不可以请求返还已进行的支付。

《日本民法典》第705条规定:“作为债务清偿而为给付者,如当时已知不存在该债务。

则不得请求返还”。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09条第4项规定:“为履行不存在的债而交付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请求返还财产的人知道债的不存在,则该财产不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0条第3项规定:“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之义务者,不得请求返还”。

给付人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仍为任意之给付,则因自己不合理之行为而产生的损失,法律自无保护之必要。

因此非债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成立,给付人应消极地不知给付义务存在,亦即须基于错误而给付,其给付义务不存在之知与否,应以给付时为标准。

在罗马法上错误之给付以非出于过失为要件。

关于错误罗马法上区分事实上错误与法律上错误。

按原则,仅以事实上的错误为限,至于法律上的错误,如继承人因错误而未向受遗赠人扣足特留份,就不得作为无债清偿的根据。

但对未满 25岁的未成年人、妇女和士兵则特予优待,可以因法律上的错误而构成无债清偿。

史尚宽先生则认为错误基于过失与否,其为事实上之错误抑或为法律上之错误, 在所不问。

给付人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为给付,从而不得请求返还,该给付须为自愿。

《瑞士债务法》第63条规定须自愿支付。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 2165条亦规定为自愿清偿。

虽然明知无给付义务,但非自愿而为给付,则可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第143条第2款规定,除无行为能力人或因受胁迫为支付者外,付款方明知其无付款义务而为付款行为者,不得请求返还。

对上述立法进行反面解释,即若给付人虽明知无债务而为给付,但非出于自愿则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给付人明知无给付义务,并且自愿而为给付,一般不能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但给付人之无债、自愿给付若系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损害第三人利益时,则仍可请求返还。

对此日本大正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大审院判决谓:因避免强制执行或有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为给付者,虽于给付时知其给付义务之存在,仍得请求返还。

《瑞士债务法》第63条第3项规定依照债务执行或破产法的无债务支付的返还请求权,于此保留。

二、清偿期未到而为清偿:在清偿期届满前,债务并非不存在,只是债权人不得请求履行而已,因而债务人对未到期债务,因清偿而给付时,债权人之受领给付,不仅存在法律上的原因, 而且其债权因清偿而消灭,债权人亦无受利益可言,因此,严格言之,对未到期债务的清偿,并非非债清偿。

但是,债权人自受领时起,至清偿期届至时止,其间对于该项给付之利用,事实上受有利益,此利益是否应作为中间利息返还于给付人。

有两种立法:一为有条件而返还,如《日本民法典》第706条但书规定,以债务人之清偿出于错误,即不知未届清偿期为限,方可向债权人请求中间利息的返还。

《澳门民法典》第470条第3款规定:“因可宽恕之错误而在债务到期前作出给付者,仅可请求返权债权人因债务之提前履行而得之利益”。

二为不予返还。

如《德国民法典》第813条第2项规定:“定有期限的债务提前履行的, 不得要求返还;不得要求偿还提前清偿期间的利息”。

有学者认为,法律规定不允许返还的理由在于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而为清偿之给付,系抛弃期限利益,此理由难谓充分,其一,期限有为债权人利益而设定,也有为债务人利益而设定,在当为债权人利益而设定时,上述理由难以说明。

其二,在期限为债务人利益而设定的情况下,若债务人误信已届清偿期而为给付,则又何谓其有抛弃期限利益的意思表示。

笔者认为,法律之规定未届清偿期之给付,其中间利息不得返还之理由乃在于立法者的政策选择,即避免法律关系趋于复杂。

于此,笔者赞同《日本民法典》及《澳门民法典》之立法例。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务清偿:关于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效力,有三种立法主义,即实体权消灭主义、诉权消灭主义、抗辩权发生主义。

但无论是采哪一种立法主义,“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不存在法律债务,其间存在的只是自然债务。

“债务人”对“债权人”清偿此等诉讼时效届满的债务,乃构成非债清偿。

对此等非债清偿诸多国家立法规定不得要求返还。

如《德国民法典》第222条规定:“为清偿时效已经消灭的请求权而履行的给付,虽然不知时效已经消灭,也不得请求返还。

义务人以合同予以承认或者提供担保的,亦同”。

《蒙古国民法典》第397条第1款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时效已届满的债务人为履行债务而移转财产于他方当事人的,该债务人不当以无根据取得财产为由要求返还此等财产”。

《瑞士债务法》第63条第2款则规定:“为已届时效的债务而进行支付或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进行给付的,返还请求权排除”。

我国《民法通则》第138条则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三、保障性非债清偿:保障性非债清偿,是指对一些具有特定生活保障性的债的非债清偿,虽构成不当得利,然立法者基于政策考量排除该不当得利的返还。

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09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3)所发的工资和与工资等同的报酬、退休金、津贴、助学金、致人生命或健康损害的赔偿金、赡养费和作为生活费发给公民的其他金钱,但其一方有不正当行为和存在计算错误时除外”。

《蒙古国民法典》第397条规定:“……2、对智力成果多付的依后来失效的根据偿付的稿酬、酬金,如果款项是在对方未发生计算错误和受偿付人未进行不正当操纵的情况和自愿偿付的,不得主张为无根据取得。

3、返还多付的工资、养老金、抚恤金的条件和程序,依关于此等事项的法律之规定确定之。

如果相应的法律未规定此等事项,则本条第2款的规定亦适用之”。

五、造成权利丧失的非债清偿:主观的非债清偿包括清偿人误将他人债务作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由此债权人受领给付构成不当得利,清偿人人(非债务人)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但是如债权人因此受领给付而使其实有债权受到实质性损害的, 则非债务人(给付人)对债权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被排除。

对此《日本民法典》第 707条第1款规定:“非债务人因错误而清偿债务,债权人善意毁灭证书、抛弃担保或因时效丧失其债权时,清偿人不得请求返还”。

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 不妨碍清偿人对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167条规定:“非债清偿的收受人如果因为清偿诚信地毁灭或废止了其权源、放弃其债权担保或听任其对真正债务人的诉权失效,则他无返还的义务。

在此等情形,进行非债清偿的人只得对真正的债务人享有法律补救”。

《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第146条亦有此类似规定。

我国《澳门民法典》则将清偿他人债务型非债清偿区分“将他人债务认作本身债务而作之履行”与“误认自己必须履行他人之债务而作之履行”,而分别规定不同的法律效果。

对前者情形,第471条第1款规定:“一人因可宽恕之错误而将他人债务认作本身债务予以履行者,享有返还请求权,但债权人因不知悉作出给付之人之错误,以致以不再拥有债权凭证或债权担保、任其权利时效完成或失效或在债务人或保证人仍有偿还能力时未行使其权利者除外。

”第2 款规定:“作出给付之人无返还请求权者,代位取得债权人之各项权利”。

对于后者情形,该法典第472条规定:“一人因误认自己必须履行某人之债务而为该人履行债务者,对债权人不享有返还请求权,而仅有权要求已获解除债务之人返还其不合理收受之利益;但债权人在受领给付时明知该错误存在者除外”。

对这两种情形,法典对给付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对方当事人的态度是不同的,对前者以受给付人为原则,对后者以真债务人为原则。

在给付人对受给付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依法被排除的情况下,日本法与澳门法都规定了给付人得向真债务人追索,但其请求依据规定不同,日本法为行使追索权,澳门法为代位取得债权人之各项权利。

六、履行道德上义务而为清偿:对为履行道德上义务而为的非债清偿,各国立法规定不得请求返还。

《德国民法典》第814条规定:“给付系履行道德上义务,或者基于礼仪上的原因的,不得要求返还”。

《瑞士债务法》第63条规定:“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进行给付的, 返还请求权排除”。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0条规定:“给付系履行道德上义务者,不得请求返还”。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166条亦有规定:“如果清偿是为履行某项被阻却的债或道德义务作出的,不得承认返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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