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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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不当行为、得利事件、受益人和意识到不当得利等方面。

在对不当得利进行了概述,并探讨了其在法律上的定义。

在详细分析了构成不当得利的各项要件,包括不当行为的实施、得利事件的发生、受益人的身份和意识到不当得利的情况。

在总结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并强调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通过对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不当行为、得利事件、受益人、意识到不当得利、法律定义、司法实践、重要性、引言、正文、结论1. 引言1.1 概述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在法律上获取财产或其他利益的行为,但这种获取并不合法或道德。

不当得利通常发生在有意或无意之间,但其构成要件却是相对明确的。

在法律上,要成立不当得利,必须同时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不当行为。

这指的是获取利益的行为必须是不当的,例如欺骗、胁迫或其他违法行为。

得利事件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要件之一。

即必须存在利益的获取或转移,而这种利益并非基于法律或合同等合法方式。

不当得利的受益人也是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

这指的是不当得利所涉及到的个人或组织,他们必须是受益的一方。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并不复杂,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为只有清楚掌握了构成要件,才能更好地防范和处理不当得利的情况。

1.2 探讨不当得利在法律上的定义不当得利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指当事人在没有依法缔结合同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法律上,不当得利被认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当得利通常表现为恶意侵害他人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等行为。

对于不当得利的认定,法律通常会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恶意、行为过失及其带来的不当得利后果等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不当得利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论不当得利及制度检视

论不当得利及制度检视

论不当得利及制度检视在人类社会中,权力和利益的问题一直是经常困扰着社会。

因此,一系列以制度建设和规则约束为先导的法律和制度,在人们的不断努力下渐渐形成,并维护着人们的权利与利益之间的平衡。

但是,在修建公正体系的过程中,仍会存在着“不当得利”的问题,即一些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懈于工作努力之外的违法或者不法所得。

这不仅伤害了社会公平正义,更是对制度建设的负面打击。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对“不当得利”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对制度检视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

一、“不当得利”对社会的伤害“不当得利”追求着不劳而获的快感,将他们沉迷于违法所得的潜力,不断地进行欺诈、偷税等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公共文化价值,更是对个人道德底线的轻视。

和这些人进行博弈并取得最初胜利的不是普遍的正义和善良,而是贪婪和狠毒,这样的社会不仅让人们的利益失去了真正的保障,也破坏了制度及其规则的公信力,让人们对制度建设产生疑虑。

另一方面,那些不当得利的人虽然一开始可能是以小偷手法从中获利的,但是如此一来,就会产生更多的负面影响,榨取更多社会资源。

为了维持自己的不正当利益,他们可能会使用任何不择手段的方式来反制,这样一来,社会秩序就会变得越来越混乱。

这就不仅仅是一个人的问题,而是可能影响到整个社会。

因此,“不当得利”不仅仅是道德亏欠,更是现代社会建设中的问题。

二、“不当得利”解决的关键从本质上来讲,在扼制不当得利这样的问题时,应该针对造成这个问题的根源来进行排查。

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制度建设不严格。

无论是否以大规模利益分配为目的,利益都难以均匀分配。

这就意味着制度建设应该有新闻责任,消费者联盟等方面紧密合作,确保制度建设以诚信、公平和公正为核心,从而进行广泛经济市场激励和约束手段。

同时,应该采取多方面措施,如建立权力制衡和监督机制、加强经济信息化建设、狠抓法规等等,来破解不当得利问题。

针对这一领域,重要解决途径对于上述问题做出合理解释是非常关键的。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是指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使用他人财产获得利益的行为。

在法律上,要构成不当得利,一般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件:一、他人财产构成不当得利,首先需要确定行为人使用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

他人财产可以是任何可以转让、所有或者控制的权益,包括财产物品、金钱、股权等。

这意味着不当得利可以涉及不同领域的财产。

二、不正当手段不正当手段是指行为人通过欺骗、强迫、威胁、恶意串通等不道德或者非法的手段获取他人财产。

虚假宣传、偷盗、敲诈勒索等行为都可以构成不正当手段。

三、利益获得不当得利的核心是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这些利益可以是实物,如金钱、财产物品;也可以是权益,如控制权、利润分享等。

利益获得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但必须是与他人财产相关联的。

四、因果关系为了构成不当得利,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不正当手段是获取利益的原因。

如果行为人通过合法手段或者其他原因获取利益,即使他人财产受到了损害,也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五、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具备主观故意,即明知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他人财产,并有意实施该行为以获取利益。

主观故意是不当得利构成的重要条件,因为它涉及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构成要件是比较一般的规定,具体的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可能存在差异。

不当得利的判断也需要考虑具体的法律条文和相关判例的解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他人财产、不正当手段、利益获得、因果关系和主观故意。

通过明确这些要件,可以对不当得利行为进行认定和追究,保护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浅谈不当得利

浅谈不当得利

三 、 当得 利 的 返 还 责 任 , 不
不 当得利 发生后 , 即在受益 人与遭 受损 失人之 间发 生 了不 当 得利 之债 , 受益人应 向遭 受损失 人偿还 其无 合法根 据而 取得 的利 益 。受益人 如何 返还 其无合 法 根据 而取得 的利 益 , 要区 别对 待 。 是 对 于善 意 受益 人 , 还 义 务 以现 存利 益 为 限 。善 意 受 返 益 人 是指 受 益人 在 受 益 时 , 并不 知 晓其 受 益 没有 合 法 根据 。对 于 善 意受 益 人 , 需 返还 现 存 的利 益 , 于 已经 不 复存 在 的利 只 对 益 , 意 受益 人 不 负返 还 责任 。 善 二 是对 于恶 意 受益 人 , 还 范 围为 取得 利 益 时 的数 额 。恶 返 意 受 益 人 是指 受 益 人 受 益 时 明 明知 道 没 有合 法 根 据 而 取 得 利 益 。对 于恶 意受 益 人 , 论其 受益 时取 得 的利 益 是 否仍 全 部 存 不 在 , 需返 还 取得 利 益 时 的数 额 , 于 已不存 在 的利 益 , 均 对 恶意 受 益 人 仍负 返还 义 务 。
方 取 得利 益也 致 使他 人 遭 受 了损 失 , 一 方取 得 利 益有 法 律 上 但 的根 据 , 不但 不 构 成 不 当得 利 , 则 当事 人之 间 的关 系还 应 受 到 法 律 的认 可 和保 护 , 不 存 在不 当得 利返 还 问题 。 当然 那么 , 旦具 备 以上 三 个 要件 , 成不 当得 利 时 , 一 构 受益 人 就 需 要 承担 返还 责 任 。那 么 , 何 承 担这 种 返 还责 任 呢 ? 如


不 当得 利的概念分类
( ) 须致 使 他人 受到损 失 。 二 必

不当得利——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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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不当得利1. 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使他⼈受损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因为不当得利本质上是⼀种利益,与当事⼈的意志⽆关。

2. 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1)⼀⽅受有利益,是指⼀⽅当事⼈因⼀定的事实⽽使其得到⼀定的财产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

前者是指财产权利的增加,即财产不应增加⽽增加;后者是指财产本应减少⽽没有减少,例如本应⽀出的费⽤没有⽀出,本应承担的债务被免除。

(2)他⽅受有损失。

这⾥的所谓损失,是指因⼀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

前者⼜称为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

后者⼜称为间接损失,是指财产应增加⽽未增加。

(3)⼀⽅受利益与他⽅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他⽅的损失是因⼀⽅受益造成的,⼀⽅受益是他⽅受损的原因。

只要他⼈的损失是由取得不当利益造成的,或者如果没有其不当利益的取得,他⼈就不会造成损失,就应当认定受益与受损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条件。

不是直接根据法律或者根据民事法律⾏为取得利益的,其取得利益就是没有合法根据,亦即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该得利即为不正当的。

当事⼈于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根据,其利益的取得当然为没有合法根据;其取得利益时虽有合法根据,但其后该根据丧失的,该利益的取得也为没有合法根据。

【例题】在下列何种情形中,⼄构成不当得利?(2005/三/10)A 甲⽋⼄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愿代为偿还B 甲⼤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的房屋⼤幅升值C 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的债务D 甲雇⼈耕⽥,雇⼯误耕了⼄的数亩待耕之⽥答案【D】本题涉及不当得利的认定问题。

A选项中,丙的⾃愿偿还⾏为并未使⼄得利,不符合不当得利的要求。

B选项中,⼄的房屋升值并未使甲遭受损失,不符合不当得利的要求。

C选项中,甲拾得的100元钱,甲即取得该100元钱的所有权,其还⼄的⽋款并未使⼄受益,甲与遗失⼈之间形成损害赔偿关系,不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浅析

《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浅析

《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浅析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点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对方财产或利益的情形。

这里的不正当手段主要包括欺诈、误导、胁迫、威胁等,一般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侵占了他人的财产或者非法获取了他人的利益。

不当得利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对于社会公平正义和个人合法权益都有着不利的影响。

不当得利的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不当得利行为使得当事人得以获利,而这份利益来自于他人的损失,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2.对他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不当得利行为意味着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他人的财产或利益,这对于被侵害方来说是一种权益的损失。

3.违反公平正义原则。

不当得利行为与公平公正的原则背道而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我国《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规定1.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不当得利的,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所得。

不当得利所得的返还义务是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要义,它强调了对被侵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通过返还不当得利所得,可以弥补被侵害人的经济损失,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

2.不当得利的返还诉讼3.不当得利的测算和返还方式《民法典》对于不当得利的测算和返还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不当得利的测算原则上应当按照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计算,但如果实际损失难以测算的,可以按照不当得利所得进行测算。

返还方式上,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情况的特殊性等,采取返还财产、补偿损失等方式。

三、不当得利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不当得利制度在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1.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当得利制度能够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返还不当得利所得,弥补被侵害人的经济损失,实现公平正义。

2.鼓励诚实守信行为不当得利制度的存在,能够起到惩罚不正当行为的作用,对于那些想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者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从而鼓励人们诚实守信。

关于不当得利的八点思考(大学论文)

关于不当得利的八点思考(大学论文)

关于不当得利的几点思考不当得利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错找了钱,拾到某件东西等等。

由于生活中难免发生遗失错漏所经不当得利就普遍存在,然而目前的法律对此规定并不十分完善,这里就几个方面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不当得利的定义我国目前的普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利益与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依据。

依这样的条件,盗窃应属于不当得利,每个条件都符合。

实际上盗窃归属在侵权行为中,罗马法称为私法。

可见定义显然过于宽泛,未能与其它范畴区分开。

因此可把定义修改为由于他人的原因或意外事件在被动情况下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这样不当得利内容更具体明了,也易于区别于其它侵权。

二、不当得利的分类罗马法将其分为两类:无原因而受益和不法原因而受益。

其中后一类一般吸入其它债权。

这种分类已没多大价值。

现在的分类是分为基于给付和非基于给付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我认为还可将其分为善意不当得利与恶意不当得利。

区分的标准是获得不当得利时受利人主观有无故意。

如果获利时主观上当事人并不知道则为善意,而主观上知道却不返还或纠正,即明知故取则为恶意。

至于起初不知后知而报则视为善意向恶意的转化。

这种分类可以便利对不当得利的返还处理。

另外还可依发生不当得利的原因分成由他人原因产生的不当得利和由意外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三、不当得利处理不当得利人从不当得利时就负担不当得利之债,他有法律定条返还不当利益。

由于属于民事违法,处理方法是不当得利人返还原物或改变形态的财产价值,有时附加孳息。

具体处理依是善意或恶意区别对待。

善意的返还现存利益,不存在的利益可不返还,但这仅限于特定物。

如属恶意,则返还全部利益包括孳息。

由善意转为恶意的以恶意开始时的存在利益为准。

由于抽象较难把握,实践中由于失去利益人负责举证也难以证明恶意,一般依善意为处理原则,证明恶意确凿的除外。

浅谈不当得利

浅谈不当得利

学院毕业论文浅谈不当得利系别:法政系专业:法律事务班级:学生姓名:指导教师:完成日期:摘要不当得利,旨在对没有合法原因而引起的财产损益变动进行调节,消除受益人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受领的财产权益。

不当得利的重点在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

本文拟就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及其认定等做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不当得利理论基础构成要件返还责任AbstractImproper, is not legitimate reason for causing property gains adjustment, change the beneficiary is no legal reasons to be the property rights. at the edge of the key lies in at the edge of a legal effect. this article intends to be inappropriate to the theoretical basis, more constructive conditions and the misuse of the return of duty, as a simple approachKey word: Unjust Enrichment theoretical basis elements Return duty目录摘要 (2)前言 (4)一、不当得利概述 (5)(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5)(二)不当得利的类型 (5)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6)(一)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7)(二)必须他方受到损失 (7)(三)收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7)(四)收益必须没有合法依据 (8)三、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 (8)(一)对不当得利返还时注意的问题 (8)(二)对善意和恶意的不当得利人的返还责任在处理时应区别对待 (9)四、正确认定不当得利,避免不当得利扩大化 (10)结论 (12)参考文献 (13)前言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的根据而受利益,使他人受损的事实,属于法律事实中之事件,因为受益人的义务直接渊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即只要有不当得利这一事实,不论当事人的主观愿望如何,均产生债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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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毕业论文浅谈不当得利系别:法政系专业:法律事务班级:学生姓名:指导教师:完成日期:摘要不当得利,旨在对没有合法原因而引起的财产损益变动进行调节,消除受益人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受领的财产权益。

不当得利的重点在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

本文拟就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及其认定等做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不当得利理论基础构成要件返还责任AbstractImproper, is not legitimate reason for causing property gains adjustment, change the beneficiary is no legal reasons to be the property rights. at the edge of the key lies in at the edge of a legal effect. this article intends to be inappropriate to the theoretical basis, more constructive conditions and the misuse of the return of duty, as a simple approachKey word: Unjust Enrichment theoretical basis elements Return duty目录摘要 (2)前言 (4)一、不当得利概述 (5)(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5)(二)不当得利的类型 (5)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6)(一)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7)(二)必须他方受到损失 (7)(三)收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7)(四)收益必须没有合法依据 (8)三、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 (8)(一)对不当得利返还时注意的问题 (8)(二)对善意和恶意的不当得利人的返还责任在处理时应区别对待 (9)四、正确认定不当得利,避免不当得利扩大化 (10)结论 (12)参考文献 (13)前言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的根据而受利益,使他人受损的事实,属于法律事实中之事件,因为受益人的义务直接渊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即只要有不当得利这一事实,不论当事人的主观愿望如何,均产生债的法律关系。

不当得利制度发源于罗马法诉权。

罗马法中将不当得利分为无原因不当得利和具不法原因不当得利两种。

我国的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第92条也对此有所规定。

不当得利的发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还会产生一定的债,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又分为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一般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方面,必须一方获得利益; 必须他方受到损失; 必须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受益必须没有合法依据,最后对其产生债之后的履行问题进行探讨。

一、不当得利概述(一)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这是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独项规定,获得利益的一方为受益方,受到损失的一方为受损方。

不当得利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现象,例如,取存款时银行收款人多付了现金,甲鱼塘里的鱼游到了乙鱼塘里,都会发生不当得利。

(二)不当得利的类型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可分为两大类: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和因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得当利。

1.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这里讲得给付,是指有意识、鉴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财产。

给付的目的有两种:一种是清偿债务;另一种是为成立债的关系。

欠缺给付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财产,他人即构成不当得利。

欠缺给付目的有下面两种类型:第一、自始欠缺给付目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债清偿。

即指不负有债务而以清偿之目的而为的给付;二是作为给付原因的行为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如因买卖而交付物品,但买卖合同未成立。

第二、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如附解除条件或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

在通常情况下,给付因欠缺给付目的而成立不当得利,但受利人应付返还义务。

但下列情况虽符合不当得条件,但法律排除其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

这种给付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如养子女对生父母并无赡养义务而赡养。

(2)债务清偿期届至前的给付。

偿务人对未届满清偿期的债务为期前给付的,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

债务因给付而消失,期限利益视为自愿放弃。

(3)明知无债务的给付。

债务人明知无债务存在,而为清偿债务而给付的,视为赠与,不得请求返还。

(4)不法原因的给付。

因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给付人不得以对方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如赌债的给付,贿赂物的给付。

2.因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得当利因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有下面几种:第一、基于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1)基于收益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如出租他人之物、擅自利用他人的专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如将他人的牲畜误认为自己的牲畜而喂养,收款员因失误而多找给顾客价款。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如甲以乙之木料为丙做家具。

第二、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在添付情况下,法律规定,因添附丧失权利者(受损人)对新物所有人(受益人)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三是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即受益人因自然事件而取得应归属于受损人的利益的不当得利,如甲鱼塘中的鱼跃入相邻的乙的鱼塘中,乙因此获得的利益即为不当得利。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发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一般为四个方面。

(一)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也包括财产上的消极增加。

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不当得利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现象,例如,取存款时银行收款人多付了现金,甲鱼塘里的鱼游到了乙鱼塘里,都会发生不当得利。

(二)必须他方受到损失若无他方的损失,虽有一方得利,也不发生利益返还,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所谓他方受到损失,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

该损失的表现形式,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

积极损失,又称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消极损失,又称为间接损失,是指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亦即应得利益的损失。

这里应得利益是指在正常情形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并非指必然得到的利益。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所指“损失”,不同于因为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前者应当作更宽松的解释。

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不在于弥补损失,而是在于使受益人返还其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所取得的利益。

因此,不当得利制度的“损失”应当和“赔偿损失”所称的“损失”严格区别,原则上应以一方得到的利益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其损益内容不必完全一致。

如甲无权处分乙的计算机,由丙善意取得,甲因获得计算机价款而获益,乙因丧失计算机所有权而受损,二者损益内容不相同,但乙仍可向甲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

(三)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

受益与受损间的因果关系,并非如同民事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

受益与受损间的因果关系只表现二者之间的一种变动的关联性,既不要求他方受到的损失与一方接受的利益同时发生,也不要求二者的范围或表现形式相同。

(四)受益必须没有合法依据造成他人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

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

因为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既不在于使受益人不能保留取得的利益,也不在于受损失人能够请求返还失去利益,而是在于纠正财产变动中的不正常关系。

在社会交易中,经常会发生一方得到利益,而另一方受到损失的情况,如果仅以一方得利,就使受损人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得利,这势必会限制交易,与交易的实践相悖。

因此,若一方得利造成他方损失有合法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发生不当得利问题。

三、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明确了不当得利人负有将所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人的义务。

但该条款只是笼统地规定不当得利人要负返还不当得利责任,对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划分和返还的具体范围,民法通则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在具体实践操作中要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这就难免会出现偏颇。

本人认为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的两条:(一)对不当得利返还时注意的问题《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1.对“原物所生孳息”的理解比如不当得利是钱款,得利人在占有期间还因而获得一定的利息(如存入银行或借给他人),那么,返还不当得利时就不仅原款要返还,所获得的利息也要一起返还受损人。

还比如不当得利是怀孕的家畜,那么家畜在得利人占有期间所生下的小家畜也要返还。

这里的利息和小家畜就是原物所生的孳息。

2.对“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的理解比如不当得利是钱款,得利人在占有期间用以经营谋利而获得的收入;还如不当得利是车辆、机器等,得利人用以营运、出租等而获利。

这类收入,就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

这和前面的“孳息”不同。

“孳息”,不论法定孳息(如利息)还是自然孳息(如小畜、果实),都是原所有人所必然获得的完全应当返还原所有人。

而“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收入”,则其中又掺入了得利人的经营管理的劳动,没有这种劳动便不会有这种收入,所以返还原所有人就不合理了,因为他并没有付出这种劳动。

因此法律规定“收缴”归国库,而对他所付出的劳动,则可酌情给予一定的报酬——这就是条文中的“扣除劳务管理费用”。

(二)对善意和恶意的不当得利人的返还责任在处理时应区别对待第一、善意的不当得利人,指得利人不知或不应知自己无合法根据取得了利益,即不知情。

比如因受损人或第三人的差错而致某人取得了不当利益,但某人自己却因粗心大意或工作马虎而未发现。

善意不当得利人应负返还尚存利益的责任。

对善意不当得利人,原物和孳息要返还,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收入要收缴,劳务管理费用可以扣除;如果原物和孳息已经灭失或损坏,而得利人没有故意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仅就尚存部分负返还责任,如果无尚存利益,则不负任何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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