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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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不当行为、得利事件、受益人和意识到不当得利等方面。

在对不当得利进行了概述,并探讨了其在法律上的定义。

在详细分析了构成不当得利的各项要件,包括不当行为的实施、得利事件的发生、受益人的身份和意识到不当得利的情况。

在总结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并强调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通过对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不当行为、得利事件、受益人、意识到不当得利、法律定义、司法实践、重要性、引言、正文、结论1. 引言1.1 概述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在法律上获取财产或其他利益的行为,但这种获取并不合法或道德。

不当得利通常发生在有意或无意之间,但其构成要件却是相对明确的。

在法律上,要成立不当得利,必须同时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不当行为。

这指的是获取利益的行为必须是不当的,例如欺骗、胁迫或其他违法行为。

得利事件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要件之一。

即必须存在利益的获取或转移,而这种利益并非基于法律或合同等合法方式。

不当得利的受益人也是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

这指的是不当得利所涉及到的个人或组织,他们必须是受益的一方。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并不复杂,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为只有清楚掌握了构成要件,才能更好地防范和处理不当得利的情况。

1.2 探讨不当得利在法律上的定义不当得利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指当事人在没有依法缔结合同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法律上,不当得利被认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当得利通常表现为恶意侵害他人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等行为。

对于不当得利的认定,法律通常会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恶意、行为过失及其带来的不当得利后果等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不当得利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精品论文】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法律论文762

【精品论文】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法律论文762

【精品论文】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法律论文76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摘要:不当得利制度发源于罗马法诉权,是民法中一项重要内容。

构成不当得利有四个条件:必须一方获得利益;必须他方受到缺失;必须受利益与受缺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本文源自六维论文网必须没有合法依据。

关键词:不当得利赔偿责任民法不当得利的发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又分为一样要件和专门要件。

一、必须一方获得利益必须一方获得利益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的必要条件。

若不具备此条件,即一方当事人只使他方的财产受到损害,自己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则可能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但不能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所谓一方获得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

财产利益的增加也确实是财产总量的增加。

而财产增加的形式有两种:其一为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即财产权益的增强或财产义务的消灭,要紧表现形式有:财产权益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财产权益的扩张及效力的增强、财产权益限制的排除。

其二为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即财产利益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客观上仍旧能够归结为利益的增加。

具体表现形式有:本应承担的债务而不再承担或减少负担;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或减少支出;本应设定的权益限制而没有设立。

那个地点需要说明的是,若受益人主观上存在有意,如事前预谋某项利益或者受益后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该项利益的,则可能单独构成侵权或者构成侵权与不当得利竞合;若受益人因主观上的过失,或由于疏忽大意而误将他人财物认为是自己的而处分之,也需依照具体情形做分析,但始终会在侵权或侵权与不当得利竞合的范畴内。

若受益人因偶然性、非主观事件而获得利益,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因此,不当得利不以受益人主观过错为必要。

二、必须他方受到缺失若无他方的缺失,虽有一方得利,也不发生利益返还,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所谓他方受到缺失,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

该缺失的表现形式,既包括积极缺失,也包括消极缺失。

论不当得利及制度检视

论不当得利及制度检视

论不当得利及制度检视在人类社会中,权力和利益的问题一直是经常困扰着社会。

因此,一系列以制度建设和规则约束为先导的法律和制度,在人们的不断努力下渐渐形成,并维护着人们的权利与利益之间的平衡。

但是,在修建公正体系的过程中,仍会存在着“不当得利”的问题,即一些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懈于工作努力之外的违法或者不法所得。

这不仅伤害了社会公平正义,更是对制度建设的负面打击。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对“不当得利”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对制度检视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

一、“不当得利”对社会的伤害“不当得利”追求着不劳而获的快感,将他们沉迷于违法所得的潜力,不断地进行欺诈、偷税等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公共文化价值,更是对个人道德底线的轻视。

和这些人进行博弈并取得最初胜利的不是普遍的正义和善良,而是贪婪和狠毒,这样的社会不仅让人们的利益失去了真正的保障,也破坏了制度及其规则的公信力,让人们对制度建设产生疑虑。

另一方面,那些不当得利的人虽然一开始可能是以小偷手法从中获利的,但是如此一来,就会产生更多的负面影响,榨取更多社会资源。

为了维持自己的不正当利益,他们可能会使用任何不择手段的方式来反制,这样一来,社会秩序就会变得越来越混乱。

这就不仅仅是一个人的问题,而是可能影响到整个社会。

因此,“不当得利”不仅仅是道德亏欠,更是现代社会建设中的问题。

二、“不当得利”解决的关键从本质上来讲,在扼制不当得利这样的问题时,应该针对造成这个问题的根源来进行排查。

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制度建设不严格。

无论是否以大规模利益分配为目的,利益都难以均匀分配。

这就意味着制度建设应该有新闻责任,消费者联盟等方面紧密合作,确保制度建设以诚信、公平和公正为核心,从而进行广泛经济市场激励和约束手段。

同时,应该采取多方面措施,如建立权力制衡和监督机制、加强经济信息化建设、狠抓法规等等,来破解不当得利问题。

针对这一领域,重要解决途径对于上述问题做出合理解释是非常关键的。

论我国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不当得利制度不仅渊源流长而且亘古常新。

法国、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都不断通过对不当得利的理论研究以及立法完善,来健全不当得利制度,以此巩固不当得利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而我国关于不当得利虽有颇多理论研究,但在立法上却始终处于体系不全、条文设计简单、内容规定原则化的状况。

鉴于此,笔者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关于不当得利规定的分析,阐述我国现行不当得利制度的不足,并通过对域外相关立法的考察,提出完善我国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构想。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不当得利的涵义,包括其构成要件和特征以及不当得利的制度功能;第二部分主要是通过阐述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立法现状,来分析我国不当得利的立法特点以及原因;第三部分主要是从立法体例、主体、客体、返还范围四个方面入手分析我国现行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不足;第四部分则是在以上部分的分析基础上,结合域外相关立法的考察和启示,提出完善我国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立法体例完善目录引言 (4)第1章不当得利的涵义 (6)一、不当得利的概述 (3)(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6)(二)不当得利的特征 (8)二、不当得利的制度功能 (8)(一)抽象功能:实现公平正义 (9)(二)具体功能:稳定利益状态和克服成文法局限 (9)第2章我国现行立法关于不当得利之规定及其分析 (11)一、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11)二、对我国不当得利相关立法规定的剖析 (11)(一)立法特点 (11)(二)产生的原因 (12)第3章我国现行不当得利法律制度之不足 (13)一、不当得利立法体例之不足 (13)(一)世界各国不当得利立法体例 (13)(二)我国债法中的一些法律制度的立法体例 (13)(三)我国不当得利立法体例之不足 (14)二、不当得利主体规定之不足 (15)(一)未区分不当得利主体的不同类别 (15)(二)未规定不当得利主体的确定标准 (16)三、不当得利客体规定之不足 (17)(一)对利益形态的规定不具有涵盖性 (17)(二)欠缺对返还方式的规定 (18)四、不当得利返还范围规定之不足 (20)(一)未规定得利人的不同受益范围下的不同返还范围 (20)(二)未区分得利人善意与恶意情况下的不同返还范围 (21)(三)未规定得利人的现存利益应该如何界定 (22)第4章完善我国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构想 (23)一、对域外相关立法的考察 (23)(一)德国关于不当得利的相关立法 (23)(二)法国关于不当得利的相关立法 (24)二、完善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具体对策 (25)(一)立法体例设计 (25)(二)具体内容设计 (26)结论 (28)参考文献 (29)引言不当得利制度是一项源远流长的民法制度。

浅论不当得利

浅论不当得利

浅论不当得利摘要: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债权的根据之一。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不当得利是一种利益,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只要存在不当得利这一事实,不论当事人意志如何,均应产生不当得利之债,我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我国民法理论通常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因而,不当得利制度无区分善意和恶意之意义。

把受益人知情作为恶意不当得利,不适当地扩大了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范围,混淆了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的界限,造成法律适用的重叠,增加了法律规范的弹性。

既不利于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司法工作者把握行为的性质,更无益于民法的充实与弘扬。

为发挥不当得利制度的价值功能,达到设立不当得利制度的真实目的,协调民法理论之间的矛盾,推动民法学的繁荣与发展,我国立法应取消恶意不当得利制度,即明确不当得利之债的产生必须以受益人取得财产和占有该项财产时持续善意为基本前提要件。

本文从受益人意志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法律思考,试图探究恶意受益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不当得利;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一、不当得利概述(一)、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这是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独项规定,由于这一内容过于简单、原则,因而,有关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对国内司法实践的指导尤为重要。

(二)、不当得利的分类在我国依照通说,不当得利以受益人是否知情为标准可分为善意不当得利和恶意不当得利,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其受益无合法根据是善意不当得利,反之,则为恶意不当得利。

因此,我国民法既有理论认为: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只要存在不当得利这一事实,不论当事人意志如何,均应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①我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两种观点法学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理论上阐释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通说认为:无法律上原因,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为构成不当得利的三个要件,没有对受益人的主观意志方面进行界定。

浅论不当得利

浅论不当得利

浅论不当得利白小超 20131150053摘要:在学习民法基础的过程中,不当得利的规定留下了深刻印象,通过一些浅易的学习和了解,本文就不当得利的基本概念和构成要件做了些学习,并区别不当得利和侵占罪。

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较少,也导致了其存在着一些不足。

关键词: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侵占罪不足。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就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所以虽然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应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人。

此种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而获得不当得利的人称之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对该债务负有返还义务;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之为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该债权的权利。

【1】不当得利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是源于《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

由于这一内容过于简单、原则,因而,有关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对我国内的司法实践的指导尤为重要。

而且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立法上都有待发展和完善。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

依《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不当得利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即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指因为一定的事实使总财产有所增加或避免减少。

不当得利必须以一方当事人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一方财产受损害而相对人并没有获得利益,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所取得财产利益,在形态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如取得所有权、用益物权或知识产权等,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即财产应减少而未减少,如债务未经清偿消灭等。

取得财产利益,可以是行为,包括受益人的行为、受害人的行为,甚至第三人的行为;也可以是自然事实。

[2]如果不具备获得不当利益的构成要件,如一方当事仅使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害,但自己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则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2)、致他人受损失,即因为一定的事实发生,使利益所有人的财产总额减少,恰与利益取得人的财产状况相反。

浅析不当得利制度

浅析不当得利制度

摘要摘要不当得利制度一直以来都为人所诟病,究其原因,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上的不足有很大关系。

目前的构成要件过于宽泛,在理念上是为了追求一种公平的目的。

然而,时代变迁,不当得利在应用上逐渐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因此只以公平为原则为指导会使不当得利在应用的定位上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立法上对不当得利制度宽泛的规定导致了适用条件的模糊,所以才会经常出现与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竞合,使其处在一种“退而求其次”的情况下,导致在该制度的适用上出现滥用或者不敢适用,而目前的司法人员水平又难以驾驭不当得利制度。

对此我认为应该修正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使其更具有针对性,体现不当得利制度自身的价值,以避免不得地利现在在民法体系中尴尬的地位。

关键字:不当得利制度理念构成要件立法缺陷完善建议ABSTRACTABSTRACTUnjust Enrichment system has been criticized, the reason is that the unjust enrichment Elements has a lot deficiency. In current the Elements was too broad and the idea is to pursue a fair goal has out of the date. However, times changed, the application of unjust enrichment has gradually been given a new meaning, only guided by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in the application of unjust enrichment would positioning the system in a vague state , legislation on the unjust enrichment system led to the applicable conditions to the fuzzy. It will often appear with the violations and default of competition and makes it in a "second best" situation, resulting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ystem appears abuse or not applicable, and the current level of judicial officers is difficult to master the unjust enrichment system. I think unjust enrichment should be amended to make it more specific and reflecting the value system itself to avoid the system now in the awkward position of civil law.Key words: Unjust Enrichment; system conception; elements of Unjust Enrichment; legislative deficiency; suggestion for improvement目录一、不当得利制度概述 (1)(一)不当得利制度历史沿革 (1)(二)不当得利的概念 (2)(三)不当得利性质 (2)(四)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2)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2)(一)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概说 (2)(二)各构成要件评析 (3)(三)构成要件上的不足 (5)三、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完善 (5)(一)许霆案引发的思考 (5)(二)立法上的完善 (6)结论 (8)主要参考文献 (9)浅析不当得利制度——由构成要件角度探析法律制度的完善浅析不当得利制度——由构成要件角度探析法律制度的完善在现实情况中不当得利制度在适用过程中经常与违约之债,侵权之债相混淆,要么滥用要么当用而不用。

论不当得利

论不当得利

摘要不当得利作为债产生的原因之一,在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后逐渐发展为一种制度,并形成了单独的不当得利之债。

对于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问题大多基于衡平观念来理解,但是大陆法系各个国家对于不当得利的态度却存在很大差异。

究其原因在于是否承认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分,是否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作为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是否将占有视为一种独立物权作为非给复型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

而对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我们认为有四个:即一方取得权益;致他方利益受到损害;收益与受损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收益缺乏法律上的原因。

通过对物权行为理论及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解析我们将得出与传统观点不同的结论:即不当得利请求权讲不可能同无因管理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合同之债请求权及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产生竞合。

关键词:不当得利;理论基础;物权行为;构成要件;请求权竞合引言不当得利作为债产生的原因之一,已构成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作为与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并列的一大类型的债的制度,不当得利有其相当程度和范围的使用空间。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此规定为不当得利的使用提供了法条依据。

尽管任何一部民法教科书都有不当得利的论述,有相当数量的文章对此问题进行过探讨,也有专著对不当得利专门研究。

但是,研究的结果并不十分令人满意。

尤其是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基础、构成要件,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无因管理、侵权之债请求权、合同之债请求权及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竞合问题产生了认识偏差,作出了不尽准确的判断。

其后果是导致了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之债的滥用或者不敢适用。

因此,研究不当得利制度的基础及构造对于立法理论及司法实践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和意义。

第一章不当得利概述1.1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征1.1.1 不当得利的概念与其他制度一样,不当得利也不是从来就有的,其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返还诉讼(condictio)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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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中外法律,阐述不当得利制度:先对不当得利的历史渊源及定义进行概述,并且对“无法律上的原因”是否具有统一性的原则列举了各个学说对比并且阐述了笔者的观点;对不当得利的法律价值结合日本学者的理论进行了分析;对不当得利的性质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后产生其他请求权时,究竟采辅助说还是竞合说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分析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将四个要件分别阐述大意后举例说明;为了更加清晰的剖析不当得利制度,笔者将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进行区别;分析了不当得利的主要类型及各种学术观点,并且列举实例阐述法律观点;最后阐明了我国法律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

关键词:民法法的价值不当得利一.概述 (1)二.不当得利的法律价值 (2)三.不当得利的性质 (3)四.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4)(一)必须一方获得利益 (4)(二)必须他方收到损失 (4)(三)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5)(四)受益必须没有合法根据 (6)五.不当得利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区别 (7)(一)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区别 (7)(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7)六.不当得利的类型 (9)(一)给付不当得利 (9)(二)非给付不当得利 (10)七.我国法律中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 (12)主要参考文献: (14)试论不当得利制度一.概述“君子好财,取之有道”。

所谓道者,即是法律和道德,在蒙昧社会里也就是所谓公序良俗。

反之,违反这些社会规范而取得财产权益即是不当得利。

这应当被理解为我国2000多年以前不当得利制度思想的雏形表现,只是当时我国还处于奴隶社会阶段,施行民刑不分的司法制度,还不具备完整的成文法律更没有现在我们所称谓的不当得利制度罢了,可见不当得利制度的理念在我国有着较早的社会根源。

民法上很少有一个制度,像不当得利那样,源远流长,历经二千余年的演变,仍然对现行法律的解释适用具有重大的影响。

罗马法中,在处理取财不当和保证财产状态公平的过程中,一方面可以基于所有权,另一方面(当没有所有权时)需要非凡的请求权救济,于是产生了请求给付之诉这一补偿请求权。

罗马法系依不当得利发生的原因仅承认个别的诉权,即请求返还诉,如非债清偿、给付目的不能实现、盗窃、不法原因等。

之后,萨维尼是第一个深入探索了源于罗马法的各项传统的“请求返还诉”。

这引发了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核心基础“无法律上的原因”是否具有统一的原则的争论,学者提出了统一说和非统一说。

1统一说中以公平说为代表,此说认为不当得利就是违反公平正义而获得利益,违反公平正义即无法律上的原因。

不当得利制度在于调整违反公平正义的财产变动,这种财产的变动即使在形式上正当,但实质上若有相对的不正当情形,亦得依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

非统一说认为各种不当得利各有其基础,不能求其统一解释,对无法律上原因,应就各种受益情形分别解释。

但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不当得利已发展成为一项独立制度,并已成型化,在此背景下,仍将公平观念向不当得利制度无故渗透,极易造成法律手段的滥用。

笔者更倾向于非统一学说。

所谓不当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

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所以虽然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应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人。

此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对于那些没有法律和合同上的依据所取得的财产利益,我国法律对之明1王泽鉴著:《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页。

确持否定态度,已通过立法将其确定是不当得利,并规定了其无法律效力。

不当得利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渐趋完善的体现,对于较完整地体现并维护公平原则,降低风险交易和保证交易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价值立法上任何一项制度设计都有其价值追求,就民法上的各项制度而言,都有其价值追求,但各项具体制度又有其特定价值追求。

该类具体制度在追求其特定价值时不免和普通追求的公平价值发生冲突,导致价值失衡。

2但是这种失衡是一种合理的失衡,就具体制度所存在的价值失衡必须尊重,但作为民法则必须通过构造其他制度对此一失衡予以调整达到公正,从而实现民法的总体动态平衡,此项制度在民法上主要为不当得利制度,此因不当得利制度始终以公平为其价值追求法的价值具有双重性质。

它一方面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即法律价值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体现出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不当得利的主旨是调整利益变动的不平衡,是以衡平思想为深层基础的,不当得利制度与公平原则、衡平理念有一种深刻的天然的联系。

衡平理念既然是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基石,就不是不当得利本身,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不当得利已经发展为一项独立制度,并已成型化,我们就不能以衡平观念直接作为不当得利的判断标准或者说不能以衡平理念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基础。

奥地利学者曾说过:“衡平者,乃在表示有严格的形式法到弹性法,由硬性规定到个别精致化的发展,不当得利请求权曾艰辛的藉助于衡平思想,成为一项法律制度。

业经制度化的不当得利,已臻成熟,有其一定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公平与正义应该功成身退。

” 也就是说,财产的变动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应以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加以判断,而赋予法定的法律效果,不宜使衡平原则介入其间,作为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而王泽鉴先生页认为:“衡平原则既已落实于不当得利之构成要件,自不能再将不当得利法作为负有调节任务之高层次法律规定,视之为实现正义之万灵丹,在社会伦理上或道法尚可资非难者,并非当然构成法律上之不当。

受有利益而致他人损害,应否成立不当得利,应以实体规定及其含蕴之价值判断认定之,不宜迳以衡平原则作为判断标准。

”不当得利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

法律确认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是为了使这种不正常的关系恢复到正常的状态,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的财产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从不当得利制度的地位与性质的认识到该制度的立法定位以及一系列的编排设计主要受该制度2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4页。

的功能与价值的支配与作用。

正如学者所述,法律制度的功能是制度价值的外化,并以该价值为导向。

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概念,性质,构成要件、效力都要受功能的支配和作用。

3因此,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在实质意义上体现了该制度的价值,并决定了该制度的基本格局;在认知意义上,影响甚至决定了人们对该制度的认识和评价。

4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曾通俗的说过,一方面,财产已经转移,但成为其原因的法律关系并未发生,现实与期待之间出现了不一致,这是一种事实判断;另一方面,公平原则不希望把这不一致的事实状态置之不理,这是一种价值判断,二者在理论上的处理就是不当得利制度。

5这一解释在说明不当得利制度的同时也形象地揭示了该制度的深层基础。

而我妻荣先生也认为:“作为统一的理念,在一般情况下,形式上被认为是正当的财产变动,在相对的情况下,实质上被认为是不当的场合,试图按照公平的理念调整其中的矛盾,这就是不当得利的实质所在。

”6因此,不当得利的主旨是调整利益变动的不平衡,是以衡平思想为深层基础的,不当得利制度与公平原则、衡平理念有一种深刻的天然的联系。

三.不当得利的性质不当得利制度是专为调整因形式的安全所承认的财产价值变动而造成的实质上不当的结果,设定为实现公平理念的制度。

此公平理念是社会生活的最高指导原则,亦为法律制度制定时所应遵从,现实法不过将此原理具体化而已。

同一自然事实既产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又产生其他请求权时,究采辅助说还是竞合说,不能就事论事,而必须根植于不当得利制度的基础和它客观意义上的地位与性质予以考虑。

因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是否并存须斟酌各种请求权存在理由及社会生活实践而定。

如法国仅设非债清偿,而不当得利主要是由判例及学说基于衡平理念弥补制定法不足,故在法国实务中处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得关系时采辅助说。

本人认为,在我国,由于不当得利制度本身具有的特质再加上我国立法及理论准备的不足和我国不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等原因,在未来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我们不宜赋予不当得利制度的完全独立性,该制度在民法体系中将仍然起着补充性、辅助性的整合功能。

因此,在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在处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时,我们也不宜采竞合说,这与不当得利制度的地位与性质不符。

3王利明著:《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2页。

4洪学军著:《不当得利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

5北川善太郎著(李毅多译):《日德法学一百年》,载于《中外法学》1992年第4期,第12页。

6我妻荣著(洪锡恒译):“中国民法债编总则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3页。

四.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发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要件:(一)必须一方获得利益必须一方获得利益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的必要条件。

若不具备此条件,即一方当事人只使他方的财产受到损害,自己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则可能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但不能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所谓一方获得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

财产利益的增加也就是财产总量的增加。

而财产增加的形式有两种:其一为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即财产权利的增强或财产义务的消灭,主要表现形式有:财产权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财产权利的扩张及效力的增强、财产权利限制的消除。

其二为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即财产利益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客观上仍然可以归结为利益的增加。

具体表现形式有:本应承担的债务而不再承担或减少负担;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或减少支出;本应设定的权利限制而没有设立。

7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若受益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如事前预谋某项利益或者受益后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该项利益的,则可能单独构成侵权或者构成侵权与不当得利竞合;若受益人因主观上的过失,或由于疏忽大意而误将他人财物认为是自己的而处分之,也需根据具体情况做分析,但始终会在侵权或侵权与不当得利竞合的范围内。

若受益人因偶然性、非主观事件而获得利益,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因此,不当得利不以受益人主观过错为要件。

(二)必须他方受到损失若无他方的损失,虽有一方得利,也不发生利益返还,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所谓他方受到损失,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

该损失的表现形式,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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