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并举例说明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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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论述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概念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因为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特征具体特征根据有三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

分为以下三种情况①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所谓现存部分,不应该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态,如形态已改变,其财产价值仍存在或可代偿,仍属于尚存部分。

②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③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给付发生的不当得利1.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但在下列情形,当事人一方虽然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因不法原因而交付的财产(但是如果是单方面违法的,照样构成不当得利,如绑架的赎金、黑社会的保护费等)。

2.给付的目的未达到;3.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给付以外的不当得利.1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法律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法律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法律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概念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因不当得利行为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在不当得利所形成的债的法律关系中,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为债权人,取得利益的人为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所得利益;债务人有义务给予返还。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1)一方获得财产利益;(2)他方受到损害;(3)取得利益与受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4)利益的取得无合法依据。

不当得利的处理不当得利的事实一旦成立,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便成立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享有绝对的请求权,债务人负有绝对的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根据,而不当得利之债是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就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与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

所以,不当得利的基本效力为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依照法律规定,不当得利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

所以,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

但不当得利的性质如何,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

我们认为,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行为。

其中,就受益人所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而言,系基于当事人本人的财产取得行为所致,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就受害人所享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言,是由于自身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即受益人的行为所致,与其本人的行为无关,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不当得利案例网上转账:误将钱转入他人账户原告马某英与被告刘某红曾有过账户往来,原告在其电脑存有被告的账户信息,今年3月22日,原告委托他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转账,因原告的委托人一时疏忽,误将人民币35万元打入被告刘某红账户,原告发现失误后即与被告联系,要求其返还遭拒,后来还玩起了“躲猫猫”,无奈之下,原告一纸诉状递到其原籍所在地兴宁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人民币35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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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华图教育网整理了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模拟题、公共基础知识练习题、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等,希望帮助考生快速顺利的掌握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

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这两个知识点是民法中的易考点,但很多同学对于两者的概念和区分掌握得不牢固,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

从其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从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本人所享有。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如果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均不构成无因管理。

二、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1、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2、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3、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

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

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是百姓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但是关于这两者的具体定义,区别和具体的法律适用条件都有很多误解甚至争议。

这篇论文我将分别阐述两者的法律本意和具体的法律适用。

本文分为三部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两者的区别和法律适用条件。

-----引言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

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

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

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

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

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

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民法典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指的是什么?

民法典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指的是什么?

Life is the process of evolving from a little white rabbit to a big bad wolf and then to an old fox.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法典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指的是什么?导读: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

不当得利主要是指受有利益的一方没有合法依据获得利益,受有损害的一方没有合法依据二遭受损害。

在返还不当得利的时候应当将所取得的利益的其所产生的孳息一并返还。

1、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概述:所谓的无因管理即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的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他人事事务的人称之为管理人,他人称之为受益人。

无因,即无法律或者约定之因,管理即客观上行使了管理的行为。

无因管理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无因管理的事务仅限于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事务。

第二管理人管理意思表示判断,以及受益人的真实意思判断,以及管理效果相关的法律问题。

无因管理要件之主观要件:《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定义,要构成无因管理则主观上须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

反之,客观上不具备此要件则不构成无因管理,例如,甲乙是养殖山羊的大户,有一天甲的山羊与乙的山羊一起走进了乙羊圈,乙以为是自己的则对其进行喂养,浑然不知甲的山羊,因此乙无主管管理他人事务之意。

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

同时本条还规定了,要成为无因管理则必须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反之,如果存在相反的情形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例如,甲乙是山羊养殖大户,甲与山羊都是相同毛色,难以区分,一天在二人草原放羊之时,甲的一只羊把丙给顶受伤,甲见状把丙送乙,花去医疗费用5000RMB,因此甲也不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人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为管理他人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案例分析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案例分析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案例分析引言:民法是指导和规范人民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而其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是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在与他人进行交易或其他法律行为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而无因管理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上无法证明行为的法律基础的情况下,对获取的利益进行管理和保管。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案例,探讨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买家误收到额外商品的纠纷背景:甲是一家电商平台的买家,他在平台上购买了乙商家的一部手机,但在收到商品后,甲发现包装内竟然多了一部相同型号的手机。

甲是否可以要求乙商家归还多余的手机呢?分析: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一方通过不当手段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在此案例中,乙商家将多余的手机错误地寄送给了甲,甲并没有通过正当途径获得这部手机。

因此,甲可以要求乙商家归还多余的手机,因为乙商家无法证明这部手机的寄送是合法的,不存在合理的法律基础。

同时,根据无因管理的原则,当事人对于无法证明归属的财产或权益进行管理和保管。

在本案中,甲收到的多余手机属于无因管理的对象,甲有义务对其进行妥善管理和保管,待乙商家要求归还时,甲应予以归还。

案例二:捡到他人丢失财物的归属问题背景:甲在公园里捡到了乙丢失的一只钱包,里面有一定数额的现金和身份证等个人物品。

甲是否可以占有这些财物?分析: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捡到他人丢失的财物应该归还给失主,因为失主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失去了财物。

在此案中,甲虽然通过捡到钱包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但这是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的,因此甲不能占有这些财物。

同时,根据无因管理的原则,当事人对于无法证明归属的财产或权益进行管理和保管。

在本案中,甲捡到的钱包属于无因管理的对象,甲应当将其妥善保管,并积极寻找失主。

待失主找到并要求归还时,甲应立即归还钱包及其中的财物。

结论:综上所述,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在民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当事人在行为中应当遵守民法相关规定,不得通过不当手段获取利益,并对于无法证明归属的财产进行妥善管理和保管。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是百姓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但是关于这两者的具体定义,区别和具体的法律适用条件都有很多误解甚至争议。

这篇论文我将分别阐述两者的法律本意和具体的法律适用。

本文分为三部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两者的区别和法律适用条件。

-----引言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

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

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

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

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

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

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认定

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认定

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认定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认定在民事诉讼中,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是比较常见的争议点。

两者在法律上虽然有所区别,但实际上往往难以界定。

本文将从相关案例入手,进行分析比较,旨在探讨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的认定。

一、概述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因某些原因而使人财产权利发生变化,从而产生的债务关系。

两者之间的分界线有时比较模糊,甚至在实际应用中有时会产生争议。

下面我们将分别对两种债务关系进行详细阐述。

1、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在《民法通则》中并未明确规定,而是在判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概念。

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是指因为无法确定权利和义务的来源,而在合理范围内为他人管理财产,债权人享有因管理而产生的利益,受益人就应当承担对管理人的合理报酬或者因管理而产生的其他权利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规定》第14条的规定,对于无因管理之债的认定,应当遵循“兼顾事实和法律”的原则。

也就是说,要同时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从而确定管理人有无权利向受益人主张无因管理之债。

2、不当得利之债所谓“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因为某种原因而非法排除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当地获得的利益,该利益应当由受损害方追回。

同时,被追回利益的一方有义务补偿相关损失,由此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规定》中,不当得利之债的认定标准为“无因取得的不当利益”,即当事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或者非法排除他人的权益,获得的利益不属于自己,为无因取得的利益。

此时,追回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由受损害方依法向法院提起。

二、比较分析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虽然在法律上有一定区别,但在实际操作中,辨别两者的界限较为困难。

下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比较:1、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在无因管理之债情形下,管理人在管理受益人财产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利润,应当由受益人给予适当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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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并举例说明其特征
债的发生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

在我国,债的发生根据有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两类,其中后者包括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无因管理所生之债和侵权损害之债等。

这里重点解释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及其特征。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从该规定来看,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自己得到某种利益,并同时又使他人受到损害。

不当得利的事实一经发生,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受损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债的关系。

在这一债的关系中,受损害人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不当得利的权利,而不当得利人有向受损害人返还其不当得利的义务。

作为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不当得利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2)不当得利必须是一方受益,并同时使他方受到损害;(3)一方得到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害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比如:刘女士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一骑摩托车的男子抢包,并被摔倒在地使手和脸被划伤。

路上的行人甲记下了摩托车的车牌号,当场报警。

摩托车男子把车骑到了一个角落,翻开包搜到了若干现金、银行卡和一个手机。

他把包和里面的证件通通扔到路边,把现金、卡和手机占为己有。

那么,在这个案例中,摩托车男子和刘女士之间即产生了一种不当得利之债。

摩托车男子取得的现金、卡和手机是通过不合法的途径,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刘女士受到了伤害,只有摩托车男子受益。

而且一方的受益和一方的受损害有着直接的联系。

因此,刘女士有权要求摩托车男子对返还其不当得利,而摩托车男子也有义务返还刘女士的财产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从该规定来看,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使他人受益。

在这种债的关系中,管理人有请求受益人支付未来管理事务所指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而受益人有向管理人支付该项费用的义务。

作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的根据,其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或服务的事实;(2)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即管理他人事务,既无法律规定的义务,也为受到他人的委托;(3)管理人是未来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即有为他人谋利的目的。

比如,杨先生一家外出旅游,忘了安排养在院子里的名贵鹦鹉。

一天夜里,一个小偷潜入想要打鹦鹉的主意。

孙婆婆被惊醒后起床,出门与小偷发生争执并被小偷打伤,但保护了鹦鹉没被偷走。

孙婆婆因此住院三天。

在这个案件中,孙婆婆保住了杨先生的名贵鹦鹉还使自己受伤。

按理说她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为杨先生保护鹦鹉的,但是这个为杨先生服务的事实确实存在。

那么孙婆婆有权要求杨先生为她承担医药费和相应的费用。

杨先生和孙婆婆之间即产生了无因管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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