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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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重点知识点下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重点知识点下

不当得利概述「不当得利性质」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财产利益,致他方受损害,不当得利方应负返还的义务。

其中,受利益方称受益人(债务人),受损害方称受损人(债权人)。

由于不当得利的利益所有人对利益取得人有返还利益的请求权,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故不当得利为债发生的原因之一。

不当得利与合同、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并列,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

不当得利是法定之债,立法宗旨是运用衡平观念来纠正这种不正当、不合理的财产损益变动。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1.一方受有财产利益;2.另一方受有财产损害;3.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存有因果关系;4.无法律上原因。

5.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在没有法律上原因的情况下,并不是所有得到的利益都构成不当得利。

以下均不是不当得利:(1)反射利益的情形指一方虽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受益,但并未致他方损害的情形。

反射利益根本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如,航务局修建灯塔,渔民利用该灯塔夜航捕鱼所获利益。

(2)非财产性收益。

不当得利仅调整财产利益关系。

故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非财产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

(3)强迫得利虽获得不当得利,但该得利对其没有意义。

如,油漆他人准备拆除的围墙。

(4)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虽符合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法律特别规定受害人不得请求返还,因而排除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有四种情形:①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扶养;对救助自己生命人支付报酬;对玉成其事的媒婆支付报酬;民间的礼尚往来)。

②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

③因清偿债务而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的。

④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毒资、支付嫖资、支付给二奶包养费)。

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索贿)。

「不当得利基本类型」1.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给付者给予财产总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2. 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出于避免共同损失的管理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案例:赵某外出打工,其住房有倒塌的危险,因其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 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 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但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3. 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
案例:(2016)鄂1281民初2233号 基本案情:白云陵园系甲办事处兴建,租用的A村的山林。2004年,甲办事处将公墓 的经营权及财产转卖给乙,后因预售墓位、管理混乱、延付租金等致村民多次信访、上 访,导致陵园大门被锁,通道被堵而无法经营,无人管理长达两年。2009年,A村认为此 前的山林租赁协议无效,继而转租给丙,并签订《山林承包协议书》。随后,丙在未与 乙形成协议的情形下经营案涉陵园。
4. 管理事务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 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979-2)
* 为本人尽公益的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时,如代缴税费、扶养费等。 * 紧急情形下救助本人生命。
(二)准无因管理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 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 义务。(980)
民 与之法 不无典 当因合 得管同 利理编
解 读
目 录
壹 出卖人与买受人的义务 贰 风险负担规则

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 他人事务,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121,979-1)

民法典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指的是什么?

民法典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指的是什么?

Life is the process of evolving from a little white rabbit to a big bad wolf and then to an old fox.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法典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指的是什么?导读: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

不当得利主要是指受有利益的一方没有合法依据获得利益,受有损害的一方没有合法依据二遭受损害。

在返还不当得利的时候应当将所取得的利益的其所产生的孳息一并返还。

1、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概述:所谓的无因管理即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的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他人事事务的人称之为管理人,他人称之为受益人。

无因,即无法律或者约定之因,管理即客观上行使了管理的行为。

无因管理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无因管理的事务仅限于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事务。

第二管理人管理意思表示判断,以及受益人的真实意思判断,以及管理效果相关的法律问题。

无因管理要件之主观要件:《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定义,要构成无因管理则主观上须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

反之,客观上不具备此要件则不构成无因管理,例如,甲乙是养殖山羊的大户,有一天甲的山羊与乙的山羊一起走进了乙羊圈,乙以为是自己的则对其进行喂养,浑然不知甲的山羊,因此乙无主管管理他人事务之意。

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

同时本条还规定了,要成为无因管理则必须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反之,如果存在相反的情形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例如,甲乙是山羊养殖大户,甲与山羊都是相同毛色,难以区分,一天在二人草原放羊之时,甲的一只羊把丙给顶受伤,甲见状把丙送乙,花去医疗费用5000RMB,因此甲也不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人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为管理他人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是百姓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但是关于这两者的具体定义,区别和具体的法律适用条件都有很多误解甚至争议。

这篇论文我将分别阐述两者的法律本意和具体的法律适用。

本文分为三部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两者的区别和法律适用条件。

-----引言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

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

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

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

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

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

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2)具有管理的意思(管理人认识到其所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并愿意把管理事务所生的利益归于他人);(3)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4)管理事务的承担,不利于本人,或违法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与正当无因管理的区别)。

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二、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1)不具有违法阻却性若管理人因不当管理行为侵害他人权利,构成侵权。

(2)若被管理人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的利益,则被管理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必要债务、管理人因管理遭受损失的义务,但被管理人的偿付义务以其所得利益为限。

(3)若被管理人不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的利益,一般可按照不当得利处理,符合侵权要件的,被管理人还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无因管理不当的构成要件不当的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其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又无客观适法事由的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不当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两个构成要件:1、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也就是说,不当无因管理首先必须成立无因管理;2、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三、无因管理不当的赔偿责任认定认定无因管理不当的损害赔偿责任,应注意以下方面:1、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应以一般人的标准和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

依一般分析,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必须以合理的、有利于本人的方式进行,承担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如果违反这种义务而损害本人利益的,必须向本人进行赔偿;违反这种义务导致管理人自己受到损害的,不能向本人主张赔偿。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减轻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管理人为避免本人的身体、名誉或者财产所遭受的紧急损害,而进行事务管理的,对于因此而对本人所产生的损害,除非其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不负赔偿责任。

2、无因管理中不当损害的起因,在实践中除了管理人的疏忽大意外,还表现为管理人不当的管理方法。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例子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例子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例子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某个人或组织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获得了某种利益。

以下是几个例子:
1. 无因管理:某个人在公司工作期间,使用公司设备和资源进行了私人活动,例如玩游戏、购物等。

这些行为没有帮助公司实现业务目标,并且占用了公司的资源。

这种行为被称为无因管理,并且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2. 不当得利:某个公司在与供应商进行合作时,要求供应商支付“回扣”,才能得到合同。

这种行为被称为不当得利,因为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实际的贡献或服务,却通过要求供应商支付费用来获得自己的利益。

3. 无因管理:某个雇主在招聘员工时,基于个人喜好而拒绝某个有资格的申请人,而不是根据他们的能力和经验来做出决定。

这种做法没有合理的理由,纯粹基于偏见,也被称为无因管理。

4. 不当得利:某个销售代表在与客户谈判时,承诺提供比实际产品更多的服务或优惠,以便获得更高的销售佣金。

这种行为被称为不当得利,因为销售代表没有提供实际的增值服务,却以虚假承诺来获得
更多的利润。

以上是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几个例子。

这些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可能导致法律问题和商业损失。

任何人或组织在做出决策时,都应该遵守合理和公正的原则,以确保所有人都能获得公平的待遇。

民事案由规定最高院

民事案由规定最高院
105.股票交易纠纷
106.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07.出资转让纠纷
108.国债交易纠纷
109.证券代销协议纠纷
110.证券包销协议纠纷
111.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112.证券资信评估纠纷
113.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三十二、经营合同纠份
114.出资纠纷
(4)招标投标买卖纠纷
(5)拍卖纠纷
(6)互易纠纷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
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10.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
11.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12.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13.房屋拆迁合同纠纷
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14.供用电合同纠纷
16.供用水合同纠纷
16.供用气合同纠纷
1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七、赠与合同纠份
18.赠与合同纠纷
19.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2)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3)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4)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二十一、居间合同纠纠纷
74.居间合同纠纷
二十二、担保合同纠纷.
75.保证合同纠纷
76.抵押合同纠纷
(1)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纠纷
77.质押合同纠纷
78.留置纠纷
115.联营合同纠纷
116.合伙协议纠纷
117.企业承包合同纠纷
118.企业租赁合同纠纷
119.挂靠经营纠纷

司法卷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题库知识点

司法卷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题库知识点

司法卷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必看题库知识点1、单选乙系甲之远房亲戚,甲久病在床,乙前来探望甲,乙见甲后院杂草丛生,便自行找来锄头,将杂草尽锄。

不料,该草系甲用以治病之特殊名贵药草。

请问,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江南博哥)()A.无权代理B.无因管理C.侵权行为D.应受道德谴责的行为,但无须承担民事责任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涉及无权代理、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以及道德行为的辨认问题。

代理行为须为民事法律行为,锄尽杂草不属于代理行为,故无权代理无从谈起。

无因管理行为系为他人管理事务的合法行为,其后果客观上对本人有利,若事实上造成本人损失的行为,构成不法管理。

本题中,乙探望甲,并愿意为甲锄草固为好意,然而未经询问,便自行将草锄尽,其主观上存有过错,其行为之客观造成甲重大损失,故乙之行为已属不法管理,应认定为侵权行为,而不为无因管理和道德行为。

本题正确选项为C。

2、多选赵某盗窃了钱某的一辆价值2万元的摩托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

孙某在使用摩托车过程中被钱某发现,钱某到公安局报案。

在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经李某说和,赵某与钱某达成协议,由赵某付给钱某3000元,钱某到公安机关撤回举报。

钱某收到3000元后,没有撤回举报,后赵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满释放后,赵某诉至法院,要求钱某返还不当得利3000元。

下列判断正确的有:()A.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给赵某B.不构成不当得利,由钱某取得C.属于非法所得,应予以收缴D.赵某和钱某所达成协议属于无效行为正确答案:C, D参考解析:本题涉及不当得利的认定问题。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题中,从表面上看,钱某取得3000元没有合法依据,且导致赵某遭受损失,该3000元应构成不当得利,然而,赵某和钱某之所以达成此项协议,其目的是逃避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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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 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 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 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 李某造成的损失
Saturday, August 01, 2020
二、“无因管理”成立的三个必备条件 1. 必须是管理他人的事务。
(1)无因管理的“管理”一词较之于一般管理含 义要广。
(2)“管理的事务”必须是合法的。 ①违法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②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进行的行为不
构成“无因管理”。
Saturday, August 01, 2020
2. 无因管理者的管理行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即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可以产生法律上义务的情形: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要求的义务; (3)约定义务;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Saturday, August 01, 2020
3. 必须是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① 不需要无因管理者自己亲力亲为,只要他在进 行无因管理的过程中主观上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②具体案件中行为人“主观意思”是判断“是否 构成无因管理”重要指标。
Saturday, August 01, 2020
《民法通则意见》第94条: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 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 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其 性质由不当得利转化为侵权,故由此引起的诉讼按侵权 之诉处理。
捡到遗失物
不当得利之债 (善意)
据为己有 拒不返还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 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
Saturday, August 01, 2020
无因管理之债
——“助人为乐”的法定奖励
Saturday, August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01, 2020
一、定义: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 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进行管理的行为。《民法通则》 第93条规定无因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 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也是一种债的请求。
的余额是1万元。只取走9990元,不
存在多取一万元的情况,信用社诬告
银行是“不当
得利”发生的重 灾区之一
自己,要求赔偿名誉及精神损失、误 工损失共计7万元。纠纷诉到法院后,
原告提供的取款凭条上的金额确为 19990元,但被告称存折丢失。
Saturday, August 01, 2020
三、不当得利的效力
Saturday, August 01, 2020
三、无因管理的效力:
(1)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要尽到一个善 良管理人的义务。
①适当管理 ②通知义务 ③管理人基于故意、重大过失而导致被管理物 损害的,应付赔偿责任,但基于一般过失应免除 或者减轻责任。
Saturday, August 01, 2020
Saturday, August 01, 2020
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 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在 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 衣物损失1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 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 B. 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 C. 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 D. 陈某无须补偿刘某
依受益人主观心态为恶意或善意而有重大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对 已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责任; (2)受益人为恶意的,返还范围应是取得利益时的数额, 对已不存在的利益的返还义务并不免除; (3)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范围以恶意开 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民法通则意见》第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 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 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2)《民法通则》93条规定无因管理人有权请求 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 见》132条:“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 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 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3)管理人尽力管理之后,仍然无法保障被管理 人的利益,被管理人还是必须偿付无因管理人由此 支出的“必要费用”。
Saturday, August 01, 2020
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
备的灭火器救火 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
送往医院救治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
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Saturday, August 01, 2020
Saturday, August 01, 2020
实务中判断“不当得利”成立与否的关键在于双方 证据的证明力?
[案例] 2002年1月,被告陈某到
原告会泽县待补农村信用合作社支取
1万存款。一周之后,信用社称由于
业务员的过失,让被告取走19990元,
多取了1万元,以“不当得利”为由
要求返还该款。陈某称,自己存折上
不当得利之债
——“意外之财”的归属
Saturday, August 01, 2020
一、定义 《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 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 返还受损失的人。”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必须一方获利。 2、他方受损。 3、一方获利和他方受损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4、受益“无法律上的依据”。
侵权之债
据为己有 拒不返还 数额较大
侵犯他人 财产罪
返还义务 以现存利益为限
Saturday, August 01, 2020
赔偿责任
牢狱之灾
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 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 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 求张某返还。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 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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