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不当得利制度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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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制度与欧美国家有何不同

中国税收制度与欧美国家有何不同

中国税收制度与欧美国家有何不同
一、税种类别不同:
二、税收比例和税率不同:
中国税收负担相对较低,税率较低,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3%或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而欧美国家的税率相对较高,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税的税率普遍在30%以上。

三、税制结构不同:
四、税收征管方式不同:
五、税收优惠政策不同:
六、税收透明度和税务管理水平不同:
中国的税收透明度和税务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存在一定的违法和逃税现象。

而欧美国家致力于提高税收透明度和加强税务管理,征税程序更加规范和严格。

总体而言,中国税收制度相对较为简单和灵活,注重经济发展和税收收入的增长,而欧美国家的税收制度相对较为复杂和完善,更注重税收公平和社会福利的保障。

不同的税收制度反映了各国在经济发展、税收收入和社会公平等方面的不同需求和优先考虑。

中美行政制度对比

中美行政制度对比

中美行政制度对比-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2011级行政管理晏波100026由美国政府停摆看中美之间行政制度中权力构成的差异由美国政府停摆看中美之间行政制度中权力构成的差异2013年9月20日开始至30日晚间,在共和党内“茶党”等保守势力的强烈要求下,国会众议院议长博纳至少三次提出不同版本的临时拨款议案,这些议案都与阻挠奥巴马力推的美国医疗保险改革实施内容相捆绑,但都没有得到民主党掌握的参议院的通过,最终导致联邦政府预算至今没有着落。

2013年10月1日,美国联邦政府的非核心部门关门。

2013年10月16日晚结束联邦政府关门。

虽然,这场由两党斗争引发的闹剧持续了16天,但是,就美国整体特别是对美国公民而言,这期间的生活并未有大的改变。

对比中国的行政制度,不能看出两者行政制度中极大的差异。

总的来说,中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制度,主要优点就是方便集中力量办大事。

而美国,则是基层权力最大,市县最有权力。

在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力实际是相对分散的,连发行货币的权力都没有。

中国有句话叫“国不可一日无君”,感觉没了发号施令的人或机构,国家就会乱套,完全依赖于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

而由于历史原因,美国形成于人民的底层自治在,整个国家是由人民从小镇到市县到州到联邦,逐步建立起来的。

这与中国政府的建立几乎是一个相逆的过程。

从而决定了,美国人民的长期生活主要是于市县有关。

在中国,各个地方政府的权力都是由中央让渡而来,并且由于官员任命和财政税务的原因而受制于中央政府。

在美国,因为是民选政府,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权力受制于本地区的人民。

市政府被投票罢免解散成为无组织地区的情况,在美国屡见不鲜。

当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美国最基础的,最全面的服务是在县,由县来实现当地的治安,法庭,监狱等政府职能。

中国的市政府领导,通常都是经由上级任命产生,这与美国是迥异的。

浅析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对比

浅析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对比

浅析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对比1. 引言1.1 背景介绍反倾销法是国际贸易法中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旨在防止出口国以不正当手段倾销产品至进口国,损害后者的产业利益。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中美两国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中美作为世界上两大经济体,其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比较具有重要意义。

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在发展历程、法律框架和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中美两国在制定法规时考虑的因素、实施的方式和效果等方面均有不同,因此对其反倾销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发现各自的优势和不足,为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提供借鉴。

通过对中美反倾销案例的比较分析,可以了解两国在处理倾销行为时的不同做法和效果。

这有助于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应对倾销行为的能力。

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影响不仅在国内产业领域,还涉及到国际贸易关系。

了解两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和影响,有助于加强中美贸易合作、保护各自产业利益。

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存在弊端、实施效果等方面的问题。

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2. 正文2.1 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概述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是指中美两国分别建立的一系列反倾销法律法规和相关机构,旨在防止和打击不正当贸易行为,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倾销产品的不正当竞争。

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的设立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

在中美两国的法律制度中,均设立了专门的反倾销机构,分别是中国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局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这些机构负责对涉嫌倾销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反倾销措施。

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在结构和原则上有相似之处,都强调公平竞争和保护本国产业的原则。

但在具体的实施细节上还存在一些差异,比如在调查程序、措施力度上可能有所不同。

由于中美两国的法律、经济和产业结构存在差异,针对倾销行为的具体调查和对策可能也会有所不同。

针对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概述,可以看出其都致力于防止不正当贸易行为,保护本国产业的利益。

中美税收抵免比较及借鉴

中美税收抵免比较及借鉴

中美税收抵免制度之比较与借鉴美国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很好地兼顾了鼓励海外投资和保障本国税收利益这两个基本政策目标,而这也正是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基本政策目标。

目前,我国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已比较完备,但与美国的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是政策导向力度较弱,可操作性尚需验证,反避税措施有待加强。

下面将从政策导向与可操作性等角度,就中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鼓励海外投资与保护本国税收利益这两方面的若干规定进行比较,并分析其借鉴意义。

一、抵免方式(一)美国:不分国分项限额抵免法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904条(d)节规定了以不分国分项的方式计算抵免限额,即,将美国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消极所得与其他境外所得(成为“普通所得”)区分,各类境外所得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只能在同类抵免限额内抵免。

消极所得是相对于积极营业所得的一个概念,指来自于对一定产权的拥有,而非来自于经营活动的消极投资所得,以投资者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且不谋求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权为特征。

消极所得一般包括利息、股息、资本利得、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年金投资所得等,但不包括营业活动中从非关联方取得的上述收入。

例如,股权投资基金从其所投企业取得的股息以及退出时的资本利得、银行贷款的利息收入、租赁企业的租金收入就不能算是消极所得,因为这些都是其积极营业活动的所得。

美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中的消极所得的范畴与上述定义略有不同,出于防止抵免制度被滥用的反避税动机,美国税法还规定,在来自有效税率高于美国公司所得税最高税率的国家(高税率国家)的消极所得从消极类别剔除,归入普通类别进行抵免。

由于消极所得的地区分布不难通过税收筹划进行配置,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纳税人就会将在高税率国家的普通类别所得通过多重投资等手段转化为消极所得,然后以消极类别中其他来自低税率国家的所得抵补高税率国家的超限抵免额,达到避税目的,也令抵免制度的分类抵免规定变得毫无意义。

中美会计管理制度的比较(3篇)

中美会计管理制度的比较(3篇)

第1篇一、引言会计管理制度是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与此同时,美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其会计管理制度也具有很高的借鉴价值。

本文将从会计准则、会计信息披露、审计制度、内部控制等方面对中美会计管理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二、会计准则1. 中国会计准则我国会计准则体系自2006年起开始实施,以《企业会计准则》为核心,分为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解释三个层次。

我国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国际会计准则(IFRS)的要求,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2. 美国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体系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为主,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

美国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强调原则导向,注重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3. 比较分析(1)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性质不同。

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为政府部门,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为民间组织。

(2)会计准则制定原则不同。

我国会计准则制定以历史成本为主,美国会计准则制定以公允价值为主。

(3)会计准则具体内容不同。

在收入确认、固定资产折旧、金融工具计量等方面,中美会计准则存在一定差异。

三、会计信息披露1. 中国会计信息披露我国会计信息披露要求企业按照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向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披露相关信息。

我国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

2. 美国会计信息披露美国会计信息披露要求企业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向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披露相关信息。

美国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3. 比较分析(1)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同。

我国会计信息披露要求企业披露财务报表和附注,美国会计信息披露要求企业披露财务报表、附注和补充信息。

(2)会计信息披露形式不同。

中美两国经济制度差异

中美两国经济制度差异

中美两国经济制度差异欧阳学文美国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理论基础是亚当.斯密国富论中的自由市场经济主义。

自由市场经济主义主张政府完全放手,不对经济市场施加任何干预,放任市场自由竞争、自由发展,发挥市场优胜劣汰和全球资源配置的作用,市场产生的一切问题都可以由市场自行消化和解决。

美国及欧洲等所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采用了自由市场经济主义,放任市场自由竞争,促使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获得了飞跃式的发展,亚当.斯密也因此被誉为西方经济学的鼻祖,而自由市场经济主义也成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石。

但随着时间的发展,自由市场经济主义产生的问题日益突出,社会财富分配严重不公,贫富差距急剧扩大,一些国家隐现动荡危机。

在这种背景下,对社会问题有深入调查的马克思提出了共产主义思想,共产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最大特点在于由政府掌握所有社会资源,统筹安排生产,并对资源进行平均分配,以杜绝不公现象。

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思想得到了列宁的进一步发展,形成社会主义思想,并在俄罗斯成功进行了实践,俄罗斯运用社会主义思想成功团结并改造了周边无力解决市场经济危机的资本主义国家,组成了新的政治联合体——苏联。

苏联在斯大林的手上将社会主义社会全民共产的经济制度特点发挥到了极致,即由政府制定经济计划,整个社会根据经济计划进行生产,再对生产的物资进行平均分配。

但因当时苏联和美国争抢世界霸主地位,大搞军备竞赛,苏联的大部分生产力投入到了与军工相关的重工业中,以致于国民生活物资严重短缺,最终社会危机爆发,苏联解体。

新中国成立后,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也照搬了苏联模式,采取全盘计划经济主义,但实践证明,在当前的生产水平下,采取全盘计划经济主义的共产模式在中国短时间内依然行不通。

在总结经验后,中国开始尝试放开市场活力,适当发展市场经济,并逐步推进,即改革开放。

中国的改革开放调整了原先的计划经济制度,但也没有完全照搬西方自由市场经济制度,而是采取国家宏观调控加市场经济的模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中美差异对比研究报告

中美差异对比研究报告

中美差异对比研究报告中美差异对比研究报告一、社会制度的差异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具有计划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的特点,政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较大的权力。

美国是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强调市场经济和个人自由。

美国政府的权力相对较小,注重保护个人权利。

二、政治制度的差异中美两国的政治制度也存在差异。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权力高度集中,实行一党制。

美国是一个宪政民主的国家,政权分散,实行两党制。

美国政府的权力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部门,相互制衡。

三、文化价值观的差异中美两国的文化价值观差异较大。

中国强调集体主义、家庭观念和孝道文化,注重社会和谐。

美国强调个人主义、个人自由和个人责任,注重个体的权利和自我实现。

四、教育体制的差异中美两国的教育体制存在较大差异。

中国的教育体制主要以应试教育为主,注重知识的传授和学生的考试成绩。

美国的教育体制强调全面发展和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批判性思维能力。

五、经济发展模式的差异中美两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也存在差异。

中国的经济发展主要以出口导向和制造业为主导,注重规模化和效率。

美国的经济发展主要以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为主导,注重创新和高附加值。

六、环境保护意识的差异中美两国的环境保护意识存在差异。

中国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长期以来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相对较低。

而美国在环境保护方面注重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并高度重视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中美之间存在诸多差异,包括社会制度、政治制度、文化价值观、教育体制、经济发展模式和环境保护意识等方面。

这些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两国的发展路径和社会运行方式。

在全球化背景下,中美差异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两国的共同点和差异点,为两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参考。

中美社会制度差异

中美社会制度差异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美社会制度差异篇一:中美社会制度的简单对比中美社会制度的简单对比----------生活在社会主义的国家中,我深刻体会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前几天浏览贴吧时看到一个傲慢的美国人在炫耀和宣扬他们的民主自由,同时嘲笑着我们的中国梦,对此我表示很不服气。

确实美国人有骄傲的资本,科学技术和人力资本遥遥领先;金融服务业仍将无可取代;电影、娱乐、时尚等引领全球;企业管理更是日新月异;军事工业(通信、飞机、坦克、导弹、军火、运输等)从未衰败;美国确实是当今世界唯一超级大国。

然而,美国是美国不是中国,美国经过两次工业革命和两次胜利的世界大战早已确立了领导世界的能力。

而中国经历的却是帝国主义的入侵和内战的困扰,八年抗日战争四年解放战争依然耗尽了中国国力,新中国的诞生就像一个婴儿一样脆弱而且面临资本主义的围追堵截可谓困难重重。

然而中国人民团结起来用自己的勇气和智慧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我承认现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存在不少弊端,但是这些东西能归结于社会主义吗?资本主义就不存在贪污腐败?资本主义就不存在官僚风气?资本主义就不存在环境污染?资本主义就不存在贫富差距?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选举权问题中国一直饱受诟病,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也表示大大的不满,我认为人民的利益只有人民自己能代表,不能受控于人大代表手里,这是我承认的中国社会主义比不上西方的一点,这毕竟是共产党加强统治的方法之一吧!关于选举权问题,外国人一直说中国一党独大,专政独裁。

我却不这么认为,中国的领导人确实是内定的,但你美国选举的又能怎样?你美国总统竞选时的承诺靠谱吗?承诺总是容易的,实施起来要么不可能,要么给领导阶级太大的压力。

弄不好就引起所谓自由的游行示威,有多少国家因此陷入了战乱。

我们的领导人不是人民选的,但也是从一些人中挑选出来的佼佼者,正是不是人民选的,他的权力没有你们总统的大,做起事来也大多听取智囊团的,所以说中国是一大批智囊团在统治,而主席不过是英国女王一样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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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美不当得利制度的异同摘要:不当得利制度作为债发生的原因的一项重要制度,对规范人们的利益行为、维护公平原则有重大意义。

但是我国目前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相对单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此制度亟待充实和完善。

本文通过对不当得利制度的缘起分析入手,并就中美两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多个方面的异同进行比较研究,对我国加强该方面研究立法予以一定的启发。

关键字:不当得利;无理得利;无因管理一、不当得利制度的源起与其名称的疑问(一)不当得利制度的源起不当得利源起于古罗马法,是以衡平观念为理论基础。

早在《十二铜表法》第七表第10条规定:果实落入邻人的土地上,果树的所有人有权将其取回。

[1]即要求诚实的人应该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归还原主。

随着商品经济和司法实践发展,罗马大法官允许通过个别诉讼调整损人利己的不义之举。

(二)不当得利制度在美国的确立不同于罗马法对大陆法系的至深影响,美国不当得利原则的确立源于其两个独特的英美法系制度。

即17世纪英国的准合同制度和侵权法上的放弃侵权主张。

首先17世纪英国的准合同制度。

一般合同形式要求严格性,即一个有效合同必须就对价、数量、规则等达成一致合意,否则合同无效。

那么正当合同有关条款未达成一致合意时,一方当事人已履行合同义务,却无法依据合同获得补偿,这显然有悖于公平。

1609年英国法院在warbookv. griffin 一案中确认,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服务提供者有权获得报酬,至此,首次确认了准合同制度。

该制度为已履行义务者提供了救济,即使其可以获得相当于所交付货物或所提供服务的价值的补偿。

由此可见,准合同并不是真正的合同,其目的在于使法院能够在违约诉讼当中审理有关不当得利的争议。

[2]美国《恢复原状法律重述》中将不当得利定义为:”如果一个人基于他的付出花费而不当获利,那么他就应该要求对该人作出恢复原状的补偿。

”其返还请求权具有四个构成要件,可分解为”被告获得利益”、”该利益系以牺牲原告利益为代价”、”被告保有该利益具有不正当性”以及”被告无抗辩事由”。

(三)我国不当得利制度与立法我国古代立法对于债的发生依据并无统一规定,一般限于契约。

但实践中也承认不当得利能引起债的发生。

及至近代立法,如《大清民律草案》采《德国民法典》体例,民国初第二次民律草案采《瑞士债务法》体例,都规定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依据之一。

[3]不当得利制度在我国现行法上主要体现于《民法通则》第92 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 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31 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因此,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体现为民法通则的规定,并应当具有三个条件:(1)没有合法依据,包括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2)取得了财产上的利益;(3)致他人遭受了损害。

该规定实质上确立了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独立地位,使得不当得利成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二、中美不当得利制度之比较分析(一)相同点1.不当得利的产生同物权行为的联系英美法长期缺少统一、独立的不当得利制度。

英美法中的不当得利主要是作为返还请求权法的基础,修正传统的合同法和侵权法而产生的。

返还请求权中世纪以来就被运用于诉讼,但是直到20 世纪30 年代在美国法学会制定的《返还请求权法重述》中将”不当得利”作为界定返还请求权的依据,并首次提出”返还请求权法”的表述后,才正式成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

我国民法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标的物的给付是否发生物权或者权利变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否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由此所为给付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

因此我国也不存在因物权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2.制度功能不当得利制度在我国或在美国都具有相同的基本功能:矫正欠缺法律原因的财产转移与保护财产的归属。

换言之,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去除受益人无法律上或不正当的原因所受之利益, 而非赔偿受损人的损失。

[4]正如德国学者赫德曼所认为的那样,不当得利请求权,对于一切不能圆满解决之情形,负有调解人的任务。

[5](二)不同点1.不当得利类型及适用范围方面我国不当得利制度为狭义的不当得利,即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

在《民法通则》中却是一个高度概括性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各种类型的划分,且将不当得利的适用范围限制得很窄:仅仅适用于因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误解而引起的不当得利,至于因为违法行为损害他人而自己获利则不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

因此,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就在于不当得利责任之目的是使获益人因无法律原因上的原因所取得的利益能回复于受害人,而不关注于受益人取得利益是否构成对受损人权利的侵害。

相较之下,美国法中将不当得利制度类型化,其返还请求权根据是否由被告的不法行为而产生,划分为独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不法行为返还请求权两大类,即美国不当得利制度包括了我国传统意义上的不当得利制度、无因管理制度和侵权制度等,范围远大于我国。

如在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竞合时,侵权损害赔偿权以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害为依据向被告请求赔偿,而返还请求权则以被告获利为依据对原告予以返还,当事人可就行使的权利作出选择。

美国不当得利的”被告保有该利益具有不正当性”,要求收益人获利必须是不正当的。

因为其不正当性具有不确定性,所以考虑的不正当因素主要包括错误、胁迫、不正当影响和对价灭失四种情形,不法行为返还请求权可划分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和衡平法上不法行为产生的返还请求权等三类。

由此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在类型和适用范围方面是极为狭窄的,势必影响司法实践应对的各种类型的不当得利,可能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各类法律救济的需求。

2.不当得利请求权构成要件方面我国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则包括”被告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有损害”与”没有合法依据”。

美国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包括“被告获得利益”、”该利益系以牺牲原告利益为代价”、”被告保有该利益具有不正当性”以及”被告无抗辩事由”四个构成要件。

通过对比可见在认定”不当”的标准上区别,即”没有合法依据”和”被告保有该利益具有不正当性”的区别上,我国不当得利仅将肯定性要素作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强调的是严格依法,以”没有合法依据”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对于否定性要素既没有像英美法那样将其包括在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也没有像大陆法的德国那样将否定性因素单列出来,作为不当得利的排除因素而存在。

美国在规定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时既包括了肯定性要素,又包括了否定性要素,构成要件以”不当性”这一抽象概念为依据。

可以知道,”不当”既可以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也可以以道德为衡量依据,因此”不当性”要比”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内涵更宽。

3.请求权返还客体方面大陆法系国家队不当得利返还客体的认定比较严格,一般情况以客观财产上利益为限,并以经济的标准予以衡量。

我国不当得利返还客体在民法上也继承了这个特点,主要体现在《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美国返还请求权的客体在货币返还的问题上无异,均按照被告受益数额予以返还。

但若是实物或者服务的返还上总体比较宽泛,不局限于客观财产上之利益,精神、才智上的损益亦包含在内,且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明显较大。

[6]在认定范围与计算价额时,以当事人的主观评判为主要衡量基准,但受制于利益确凿无疑和自主接受两项标准。

由此,美国在实物或者服务的返还上采用主观标准与我国客观交易价值为标准存在不同。

4.与无因管理制度关系方面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实务,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

我国民法受大陆法影响,在《民法通则》分别设立了调整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条款。

依《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无因管理在我国只要符合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了管理或者服务, 无因管理人就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其支付的必要费用。

对于我国无因管理制度来说,其与不当得利在我国看来是两个独立的债的发生原因,也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制度。

从理论上二者存在竞合的可能,但是,基于无因管理的本人受利为法律上承认,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在我国制度体系中不存在竞合。

美国并无独立的无因管理制度, 但这并不意味着英美法系中不存在无因管理的内容,以不当得利为基础的返还请求权通常指受损人请求受益人返还不正当之利益。

无因管理人为本人利益而有所花费,节省了本人应支出的必要费用, 构成了消极的不当受益。

因此, 管理人要求本人返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费用的权利, 被纳入到返还请求权中给予救济。

[7]这与我国的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与适用上有较大的差别。

三、结语借用德国民法学家马肯西尼斯(markesinis)所作的一个精彩比喻来说,”不当得利犹如罗马门神贾努斯(janus)。

它前顾而后盼,一面注视着合同,以拭其所溢;一面紧盯着侵权,以纳其所遗;而其眼角余光更远及物权”。

[8]通过将我国与美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对比,分析我国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与返还客体相对狭窄,将随市场经济发展表现出一定不适应性,也势必影响司法实践可能出现的各种类型的不当得利的救济,造成立法与司法的脱节和混乱,因此国家有必要在这方面加强和完善立法,这也是写作本文的意义所在。

参考文献:[1]周相.罗马法原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829.[2]李响.美国合同法要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76.[3]柳经纬.债权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332.[4]肖永平、霍政欣.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规则[j] .法学研究, 2004(3):130.[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74.[6]霍政欣.不当得利的国际私法问题[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2006.158.[7]霍政欣.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规则研究[j]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5(2):2.[8]markesinis b s,lorenz w,dannemann g.the germanlaw of obligations: volume i [m]. oxford: clarendonpress,1997:710-711作者简介:韩琦(1986-),男,福建漳州人,华东政法大学2009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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