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财税2012年38号文件
财税[201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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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序号
产品
名称
投入产出法
成本法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购进农产品不构成货物实体
当期准予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元)
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吨)
农产品名称及核定的单耗数量(吨)
平均购买单价(元/吨)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元)
农产品耗用率(%)
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吨)
农产品损耗率(%)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元)
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吨)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 计
说明:1、本表“产品名称”栏分别填写不同扣除标准的产品名称。
2、本表“当期准予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栏11=1×2×3;11=4×5;11=6×7×8;11=9×10。
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发票或者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般纳税⼈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存在如下5种情况:
1、从⼀般纳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从农户收购农产品,按照收购单位⾃⾏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业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实⾏核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业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明确了具体核定⽅法。
后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核定扣除范围。
学习财税2012年38号文件

学习财税2012年38号文件作者:求知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总局于2012年4月6日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行业的增值税抵扣机制自2012年7月1日起将迎来新的篇章。
一、文件规定新的增值税抵扣机制适用范围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抵扣制机的变化(一)、老机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3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二)、新机制(财税2012年38号)1、新机制试点的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分为: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1)、投入产出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的研讨与分析

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的研讨与分析于晓光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摘要: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即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强化加力扩种油料产能提升工程,统筹油菜综合性扶持措施。
这充分表明党和国家对农业的高度重视、关注。
本文通过对国内某大型食用油集团(以下简称甲公司)的实证研究,总结出自《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油料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中投入产出法的优势和存在的不足,为更科学、合理进行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优化增值税税负,改善企业税控成本进行赋能提升。
关键词: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投入产出法;单耗一、中央一号文件强化加力扩种油料产能提升工程在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统筹油菜综合性扶持措施,大力开发利用冬闲田种植油菜,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流通业。
农业为国之根本,农业是第一产业,它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
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将农业推向了高效、绿色、科学、持续发展的轨道上。
财政部在2012年进行重大政策改革,颁布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适用于该《办法》范围为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
本文重点研究植物油投入产出法,采用农产品单耗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等指标进行核算,延续了农产品自产者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利于解决农产品加工企业高库存、存货周转慢的持续循环堵塞问题,优化、缓解了形成长期增值税留抵及不能实现增值税的问题,切实反映出企业的真实税负数据,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可靠数据支撑,同时也为国家合理纳税征管呈现理论与实务的融合发展的基础。
二、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在农业增值税流转过程中的作用《办法》中被纳入试点行业的各类纳税人,通过对外采购的农产品以后不再要求依据增值税发票单据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本文选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6.08•【字号】黔国税发[2012]100号•【施行日期】2012.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国税发〔2012〕100号)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函〔2012〕89号)精神,从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为贯彻落实好此项政策,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液体乳及乳制品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2:《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中对应的扣除标准,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公式计算扣除。
二、酒及酒精、植物油试点纳税人按照省国税局核定的扣除标准执行。
(一)核定程序:1.申请核定。
试点纳税人应于2012年7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1)农产品扣除核定申请。
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投产日期、生产主要产品、购进农产品的种类,生产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
(2)《投入产出法农产品单耗数量测算表》(附件1)和《成本法农产品耗用率测算表》(附件2)。
2.审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查逻辑关系和信息真实性,并于2012年7月15日前上报省国税局。
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下达审定结果通知,同时在省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解答

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解答编者按:自2012年7月1日起,国家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即购进的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按照投入产出法等方法核定进项税额后抵扣。
为使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更好的把握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特编写本期专刊。
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解答问:为什么出台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政策?答:近些年来,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时有发生,使得目前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处于两难境地,为了扶持农业发展,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必须坚持,而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虚开大案,使其成为了“税制之痛”;另一方面,凭票定率扣除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税与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使得增值税征税与扣税链条衔接机制出现漏洞,在税制设计层面就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操作空间;再者,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时,多数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却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很多纳税人认为如此“高征低扣”很不合理。
为解决这些问题,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将农产品凭票定率扣除办法改为核定扣除办法,这样既可以维持现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变,消除企业对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又改变原来凭票定率扣除的种种弊端,从源头上消除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鼓励相关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问:为什么只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答:有关专家表示,部分企业先行试点是降低改革成本的最有效办法,将部分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凭票定率扣除改为核定扣除也不例外。
由于改定率扣除为核定扣除涉及众多企业和农业生产者,一旦出现问题,将有可能造成税款流失、市场秩序混乱和纳税人税负不公等问题,因此,必须选择部分纳税人和部分产品先行先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扩⼤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业范围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业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业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继续扩⼤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8年5⽉1⽇起,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全部取得增值税专⽤发票、海关进⼝增值税专将购进农产品并⽤缴款书或取得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部⽤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般纳税⼈外,将购进农产品并且全部或者部分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般纳税⼈,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以下简称核定扣除纳税⼈),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业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家理解:只要是取得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的,都以销定进) ⼆、核定扣除纳税⼈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的扣除标准: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的扣除标准。
(⼆)省国税局商省财政厅根据辽宁省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辽宁省投⼊产出法产品⽬录及扣除标准》(见附件)。
(三)省国税局依据试点纳税⼈申请,按照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于该核定扣除纳税⼈的扣除标准。
三、核定扣除纳税⼈应⾃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业试⾏农产品增值税进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之⽇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现就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一、除本公告第二条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程序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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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财税2012年38号文件
作者:求知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总局于2012年4月6日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行业的增值税抵扣机制自2012年7月1日起将迎来新的篇章。
一、
文件规定新的增值税抵扣机制适用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
抵扣制机的变化
(一)、老机制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3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二)、新机制(财税2012年38号)
1、新机制试点的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分为: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2)、成本法
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注: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3)、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2、新机制试点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3、新机制试点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三、新的抵扣机制对试点纳税人的影响
通过比较试点纳税人新老抵扣机制进项税的计算方法,不难发现变化相当大,这势必会影响到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税负。
下面举例说明影响。
企业A为油脂生产企业,主营生产棉油。
2012年7月购进棉子50吨,单价为2000元/吨。
假设税局核定用投入产出法计算进项税,棉子出油率14%棉即农产品单耗数量为7.14吨(税局核定与企业实际单耗相同)。
原材料棉子期初无库存,本月购进的50吨棉子全部耗用,产出棉油7吨,棉饼26吨,混合短绒7吨,棉子壳10吨,且全部销售。
不考滤其他进项税。
1、老机制
A企业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50*2000)*13%=13,000.00
A企业当月棉子成本可以税前扣除额=50*2000-13000.00=87000
2、新机制
A企业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50*2000*13%/(1+13%)
=11504.42元
A企业当月棉子成本可以税前扣除额=50*2000-11504.42=88498.58
3、影响分析
在相同条件下,新抵扣机制较老抵扣机制购进农产品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减少了11.50%,这意味着这类企业增值税税负将要提高。
?同理,由于这类企业抵扣机制的改变,棉子成本增加1.72%。
在产品销售单价及其他成本费用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总额因抵扣机制的改变而减少。
四、期初库存处理
财税2012年38号文件没有给出期初库存农品进项税转出的计算方法,这就要看地方文件如何规定。
目前只有浙江省出台了具体这类进项转出的计算方法,《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浙国税函[2012]108号第三条规定“《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第九条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下列办法计算: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13%”。
五、新抵扣机制下的会计核算
文件第六条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
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仍以上例为例:
1、购进入库时
借:原材料---棉子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2、生产耗用时
借: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100,000.00
贷:原材料---棉子
100,000.00
3、结转产成品及。
略
4、确认本可抵扣的进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11504.42 主营业务成本
-1150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