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下停车场产权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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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的规划与建设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中,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作为小区居民的重要生活配套设施,其所有权归属问题也日渐凸显其重要性。

本文将针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相关法律条文、理论依据及实践案例,以期为解决该问题提供参考。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法律分析(一)相关法律条文关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有涉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应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

对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如无特别约定,其所有权通常归属于开发商。

(二)理论依据从理论角度来看,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即,若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那么其所有权应归属于业主;若建设成本由开发商承担,则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开发商。

此外,还需考虑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等因素。

三、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实践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某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纠纷某住宅小区在交付后,业主与开发商就地下停车场所有权产生纠纷。

经过调查,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且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及理论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该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案例二:地下停车场规划用途变更影响所有权归属在某些情况下,住宅小区的规划用途会发生变更,导致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受到影响。

例如,原规划为停车用途的地下空间后改为商业用途,此时需根据新的规划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确定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

四、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解决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为解决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确定原则和依据。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浅析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

浅析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

浅析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
在商品房住宅小区中,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些购房
者可能会认为购买了整个房产就应该包括车位的所有权,但实际上,这涉及到法律规定与
具体合同约定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的是,人防地下车位是属于一种特殊性质的财产,它并不属于普通的公共
道路或停车场。

因此,在购房时,需要明确车位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并在买卖合同中写明。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会将人防地下车位作为附属物的一部分,写入
房产证中。

这时,车位的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分离的,可以分别出售给不同的人。

也就
是说,购房者只能拥有车位的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归开发商所有。

不过,如果开发商在销售中明确表示将车位所有权一并转让给购房者,或是在合同中
有明确约定,则购房者就有了车位的所有权。

另外,购房者应该注意,在购买房屋和车位时,应该分别缴纳不同的契税。

购房者只
缴纳房屋的契税,而不应缴纳车位的契税。

如果开发商将车位的所有权转让给购房者并在
契税方面有违规操作,购房者可以进行维权。

总的来说,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仔细阅读合同,了解车位的所有权情况,避免因此引发纠纷。

同时
开发商也应该在销售中遵守法律规定,明确车位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并在买卖合同中写明。

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分析

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分析

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分析一、市场最新动向1、政府主管部门的态度由于车位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多,目前相应的行政主管管理部门和具体管理部门有房地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小区全体业主以及人防管理部门等等。

房管部门认为,目前国家和地方均未对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和管理问题进行明确规定,规划部门对开发商配建停车位一般都有要求,所以按一定比例配建停车位是开发商的一项义务。

如果地下车位的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这类地下车位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对于由业主共同享有的车位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管理,所得收益由业主享有。

如果地下车位的面积没有被分摊,且具有独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开发商有完全产权并获得销售许可证的话,开发商可以销售或出租,既可以销售或出租给小区内的业主,也可以销售或出租给小区外的人。

如果车位已经纳入房价,开发商一般是不能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不能再出售或出租。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地下车库作为共有部位,若其建筑面积已在销售面积中进行了分摊,此时车库归该车库所在的整幢房屋的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能销售或出租。

根据相关规定地下车位不单独发证。

如果从开发商处和新建商品房一起购买的,有关地下车位的车位号、面积等情况应在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注记。

如果先购买了房子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然后再购买地下车位的,则应由房地产登记部门在原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加注地下车库(位)的车位号、面积等情况。

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就是主要针对住宅小区有闲置车位,开发商却只卖不租,为牟取暴利恶炒车位价格等问题进行规范。

根据规定,停车设施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一套住宅的业主不能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车位。

论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所有权使用权归属

论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所有权使用权归属

论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所有权使用权归属1. 引言在现代城市中,随着人口增长和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逐渐成为解决停车问题的重要方式。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对地下车库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的相关问题。

2. 地下车库所有权的定义和性质地下车库所有权是指对地下车库的真实、完全的控制权,包括其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对于住宅小区内的车主和开发商都具有重要意义。

地下车库所有权的性质主要归类为以下两种:2.1. 单独所有权地下车库单独所有权是指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某个具体的个人或实体。

这种情况下,地下车库的使用享有权归此个人或实体所有,但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费用。

2.2. 共有所有权地下车库共有所有权是指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为多个个人或实体所共同享有。

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共有人享有地下车库的部分使用权,同时也需要共同承担管理责任和费用。

3. 地下车库所有权的归属规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地下车库所有权的归属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3.1. 建筑所有权人归属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整个住宅小区的建筑所有权人。

这意味着地下车库的建设和管理费用由整个小区的业主共同承担,使用权由业主共同享有。

3.2. 独立产权人归属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可以独立于住宅小区的建筑所有权人。

这意味着地下车库的建设和管理费用由地下车库的所有者独立承担,使用权也归属于地下车库的所有者。

3.3. 共有所有权人归属还有一些情况下,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住宅小区的所有业主。

在这种情况下,地下车库的建设和管理费用由整个小区的业主共同承担,使用权也由业主共同享有。

4. 地下车库使用权的归属规定除了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外,使用权的归属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使用权是指地下车库的使用权益,包括停车、收益等权利。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地下车库使用权的归属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4.1. 独立使用权在某些情况下,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可以独立于所有权人。

浅析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

浅析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

浅析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一个涉及法律、土地规划和物权等多个方面的复杂问题。

下面将从法律和政策层面对该问题进行浅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属于国有,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拥有地下车位的土地所有权。

根据目前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由国家或集体授予使用人,使用人可以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租赁、转让等。

根据《物权法》,车位作为房屋附属物的一种,其所有权应当与房屋所有权相统一。

在商品房住宅小区中,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相应住宅的业主,即购买了该住宅的业主享有地下车位的所有权。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车位数量有限,有些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并不将车位纳入住房的宗地内,而是单独出售或者回租给业主。

这种做法引发了车位所有权归属的争议。

一些开发商将车位纳入了小区的规划和建设中,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车位的购买和使用问题,这样的车位归属问题相对较为清晰。

还有一些开发商将车位的所有权划归给第三方或提供商,这就给车位归属的问题带来了困扰。

在政策层面上,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规范商品房住宅车位管理的政策文件,强调了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将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明确告知购房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车位扣留、变相隐含在房价中或转让给非业主个人或单位。

对于已经出售了车位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要加快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确保车位所有权能够合法、有效地归属给购房者。

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从法律和政策层面进行综合考量。

在购买商品房时,购房者应当仔细阅读购房合同,明确车位的归属情况,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政府和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商品房住宅车位管理的监督,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浅析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

浅析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

浅析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商品房住宅小区作为城市居民的主要居住地,其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

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涉及房产权、土地使用权、人防用地权等多个方面,因此需要全面分析和研究。

本文将从法律、政策和实践等多个角度对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进行浅析。

一、法律法规角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地下车位属于不动产,应当具有明确的产权。

在商品房住宅小区中,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应当由业主或者开发商所有,并且应当进行合法的登记和备案手续。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开发商在售房时应当明确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并在购房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购房者应当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获得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并对其进行合法的使用和管理。

3.《城市房屋登记条例》《城市房屋登记条例》规定了房屋所有权的登记程序和标准,包括地下车位的所有权登记。

根据该条例,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在房屋所有权登记之后进行登记,并且应当进行合法的过户手续。

以上法律法规为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程序。

在实践中,开发商、业主和相关部门应当遵守以上法律法规,保障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合法合规。

二、政策规定角度1.《城市规划》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人防地下车位应当纳入规划范围,并在建设规划中明确地下车位的位置和数量。

在商品房住宅小区中,人防地下车位的规划应当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并且应当在规划许可和验收中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定》3.《地下空间利用管理办法》《地下空间利用管理办法》对地下空间使用的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人防地下车位的使用和管理。

在商品房住宅小区中,人防地下车位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管理办法,并且应当获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以上政策规定为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提供了政策支持和管理指导。

地下车库产权归属辨析

地下车库产权归属辨析

1 / 17商品房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权利归属的辨析商品房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权利归属的争议,随着《物权法》(草案)的公布,有愈演愈烈之势。

各利益主体及学者、专家各执一词,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观点和主张。

商品房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权利归属引发争议的原因,在于对地下车库权属的理解差异,以及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不同解读所致。

因此,我们很有必要依据法律规范对其进行理性的辩析。

一、商品房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产权的法律属性首先,地下车库并不属于建筑物的公共部位或附属设施。

所谓建筑物的公共部位,是指建筑物特定区间和部位在使用功能上是为公共服务的。

比如公共通道、电梯、供水管网、绿地花园等,在使用上不具有排他性。

而地下车库每一个具体的停车位,最终是由特定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其使用性质具有排他性。

地下车库也不属于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因为他本身就是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地下车库是为住宅小区服务的配套设施。

其次,地下车库的建设是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

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地下车库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与地表以上建筑物对地上空间资源的利用一样,都具有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

在权利的形态上,具有了所有权的全部特征。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再次,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一定包含地表下建筑物所有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所指的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的规定,仅指地上建筑物,未包括地下建筑物。

只有在房屋权属登记面积包括地下工程面积的情况下,建筑物的转让才能包括地表下建筑物的所有权。

二、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的判断标准地下车库产权的法律属性就是地下建筑物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民法理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建筑物开发投资人的所有权是通2 / 17过建设开发活动取得的,属于原始取得。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已经成为现代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关于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却常常引发争议和纠纷。

本文旨在探讨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现状在我国,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开发和使用已经相当普遍。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政策法规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因素,导致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存在诸多争议。

目前,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 开发商所有:一些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在开发建设时由开发商投资建设,因此其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

2. 业主共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住宅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归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地下停车场也被视为业主共有。

3. 其他情况: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政府投资建设、合作开发等,导致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更为复杂。

三、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争议1. 开发商与业主的矛盾:开发商和业主在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上存在矛盾。

开发商认为其投资建设了地下停车场,应享有所有权;而业主则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地下停车场应属于业主共有。

2. 政策法规的不完善:我国在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方面的政策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各方在处理纠纷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3. 地下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问题:由于所有权归属不清,导致地下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如停车位的分配、使用费用的收取等。

四、解决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对策针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1. 完善政策法规:政府应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为各方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协商解决:开发商和业主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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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停车场产权辨析作者:詹礼愿地下停车场物权归属问题是目前小区区分所有权问题上比较敏感而热点的问题,因此引发的小区业主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也时常见诸报端。

200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七十六条第2款规定:“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该草案一经公布立即引发了各阶层的抨击,笔者参加了多个物权法草案研讨会,几乎每次都有与会者提出针对这一款的修改意见,其中许多意见相当中肯。

笔者长期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在执业实践中,亲历许多停车场物权之争,深感这一问题虽然在物权法的宏观架构中地位不高,但其妥善处理却关乎到能否建立和谐小区,甚至和谐社会的大局。

为此,笔者在此略抒管见,权且抛砖。

一、地下停车场的物权诉求竞合我们知道,物权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按照上述定义,所有权物权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和谐小区建设过程中需要特别明确的问题。

在我国小区建设法制化过程中,一个公认的焦点问题就是小区地下停车场的物权问题,特别是其中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问题。

目前关于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的诉求来自如下三类主体:其一是开发商,依据是地下停车场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在建筑上盖在完成综合验收后的总体确权(又称大确权)时一般是确权到开发商或者开发商所成立的项目公司,然后房管部门根据一手交易记录分别将已成交单位分割确权给小业主(又称小确权),大确权与小确权之差,既包括尚未售出的部分物业,也包括一些公摊面积及未公摊的公共设施。

公摊面积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法定地属于全体业主,而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会所等等则属于大确权与小确权之差,由开发商取得。

实际上,在目前房地产开发实践中,尽管对地下停车场与会所的产权归属之争议不绝于耳,许多开发商还是成功地作通了房管部门的工作,取得了上述公共设施的产权证,形成既得利益。

其二是人防部门。

人防部门主张权利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认为包括地下停车场在内的人防工程均属于国家所有,具体由人防办管理。

2005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华清嘉园甲15号楼的业主因不满海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将该楼地下的人防工程出租并多次易主,将人防办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将该楼地下的人防工程所有权确定为原告所有,被告负责立即清退人防工程中居住的人员,并向原告返还租金2万元。

2005年10月13日上午,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海淀区人防办答辩认为,小业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购房款中包括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有关法规也规定人防工程的面积是不计入公摊面积的。

人防工程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开发商不可能将人防工程出售给业主。

而且相关条例中规定,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使用人防工程都应为有偿使用,应由人防办收取使用费,人防办行使经营管理权。

其三是全体业主。

目前对地下停车场产权诉求最强烈的就是小区业主。

其基本的理由是将地下停车场作为整个小区的不可分割的公共配套设施,认为小区地下停车场或者面积上或者投资上已经分摊在有效的销售面积之中,因而,其产权当然属于业主。

上述不同利益的诉求主体观点与利益明显冲突,虽然各自都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都是似是而非,并不能完全令人信服。

随着我国社会管理社区化的日益推进,尽快厘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及其法理依据是我们法律研究者与法律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地下停车场产权创设的法理依据一般认为,产权合法取得的方法理论上包括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前者包括生产(或建设)、收取孳息、国有化、没收、取得遗失物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

后者包括买受、赠与、互易、继承、受遗赠等。

但是,收取孳息、没收、取得遗失物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赠与、互易、继承、受遗赠等显然与本文探讨的对象没有任何联系,与本文有直接或者间接关联的只有生产、国有化及买受三种物权创设的可能性。

首先,是否存在国有化问题。

国有化问题,主要是针对人防部门的诉求。

但是,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虽然要求开发商建设人防工程交给人防办管理,但并无国有化之特别规定,而且,国有化是特殊历史时期的特殊措施,政府即便根据严格的程序实施国有化,必须进行充分有效的补偿。

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无论直接文字还是间接含义,都无法解读出国有化的概念,显然,无论地下停车场产权是否应该归属人防部门,其取得产权的法理依据显然不是国有化。

其次,是否存在买受问题。

地下停车场的买卖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因此发生的纠纷不在少数。

但是,本文的目的是要追根溯源,讨论地下停车场究竟能否买卖及谁是适格的出卖主体,因而强行的停车场买卖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至于正常的买卖,显然开发商是建设者无须买受;人防部门是根据人防法规强行行使某种就本文而言性质待定的权利,并不存在与开发商或者其他相关主体签订地下停车场的买卖合同问题;至于全体业主,至少存在着“疑似买卖”的可能性,但是,实践告诉我们,业主们买卖的实际上是地表以上的部分,除前文提及的不正常的买卖关系外,并未直接签署地下停车场买卖的合同,因而,地下停车场的产权无论是否属于全体业主,其法理依据肯定也不是买卖。

再次,生产(或建设)问题。

就本文论题角度而言,地下停车场的物权完全属于新生的物权客体,在排除国有化或者买卖之后,地下停车场物权的创设法理依据就只剩下生产或者建设了。

这本来有废话之嫌,因为除自然资源是自然生成外,所有物权客体的初始物权基本来自生产或者建设。

但笔者认为有必要作上述排除,因为地下停车场的直接而具体的建设者肯定是开发商,但是,在建设资金来源问题上的模糊概念有时与国有化或者买卖有交叉之处,因而,具体分析建设问题前的排除是为了明确概念,以便拨开地下停车场的层层迷雾,揭示决定其产权归属的实质要素。

三、地下停车场投资来源辨析以建设取得物权的方式并非是以具体的建设行为来界定,而是以建设的资金来源界定,即谁为建设行为买单,谁就是产权人。

正如地下停车场的直接而具体的建设者肯定是开发商一样,地下停车场的初始建设成本肯定是开发商的,关键是建设后的分割处分中,除开发商以外,有无其他的法律主体为地下停车场的投资买单。

要弄清这个问题,关键是要对地下停车场本身的经济结构及投资来源进行分析。

我们知道,地下停车场的经济构成千头万绪,最重要的就是两种:其一是地下停车场的地价因素;其二是地下停车场的物质结构的投资因素。

下面我们分别进行分析:(一)地下停车场的地价因素。

合法的商品房开发必须履行完整的征地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初始的土地出让金显然也是开发商交付的,开发商完成建设后通过销售行为又将土地出让金通过商品房销售价格或者面积公摊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转嫁给了全体业主,也就是说,归根结底,全体业主应该是土地出让金的最终承担者(当然,其中也包含持有部分未售让物业产权的开发商本身),这也就是为什么对那些属于区分所有权范围的公共场所没有争议地归属全体业主的原因。

然而,上述土地出让金并并不包含地下停车场部分。

因为国土部门计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是以总建筑面积为基数的,而总建筑面积是土地面积乘以容积率的结果,这里的土地面积是地面以上的面积,容积率的确定并不包含地面以下部分,因而只有地面以上的总建筑面积及与其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并没有地面以下的总建筑面积与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换句话说,对于地表以下的地下停车场,国家实际上并没有收取土地出让金。

由于未付土地出让金,地面以下的停车场的严格意义上的房产权始终存在争议,房屋测绘部门在进行面积测绘时,并没有将地下停车场的面积列入公摊面积。

可以说,这是目前产生地下物权争议的根本原因所在。

因为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人防部门认为这部分是国家出了,目的是为了实现人防用途,因而,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人防部门拥有地下停车场的物权;而开发商认为,既然整个建筑都由开发商建设,而地下停车场没有列入公摊面积,因而,当然属于开发商所有。

重庆一家法院的判决也是持这种观点。

但最强烈的声音来自全体业主,他们认为他们在购买上盖时已经分摊了全部纳入容积率的地价,至于地下停车场部分是上盖土地的附属,没有上盖的地价款当然也不可能有地下停车场的承载土地了,既然地下停车场不用计算地价,说明地下停车场属于地面建筑物不可分割的设施。

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学界对立体物权的研究尚未十分成熟,目前的既有研究成果还很难形成一个立体化的物权体系。

比如地下权所涉及的深度或者地上权所涉及的高度就是一个至今尚未研究成熟的问题。

在此情况下,与地表不动产物权匹配的地上或者地下建筑物仍然难以逃脱“附着土地使用权”的一般规律。

只有少数与地表联系并不紧密的地下设施或者建筑物(例如地铁、无上盖的地下商场、矿井、矿脉等),或者与地表联系并不紧密的地上设施或者建筑物(例如高架桥、立交桥、过河桥梁、铁轨、有轨电车的轨道等)的物权可以作为该规律的例外。

在房地产开发概念中的地下停车场,无论作为人防用途还是作纯商业用途显然从其功能看都是与地表建筑物不可分割的,当属扶着地表土地使用权范畴之列。

目前的国土政策不收取地下停车场的土地出让金更表明地下停车场的土地价值与地表土地使用权密不可分,换句话说,虽然地下停车场没有单独计算地价,但不能忽视地下停车场的占用地下土地的商业价值,只不过,这种商业价值通过计算地表容积率的方式已经将其应当承担的土地出让金分摊在地表建筑面积上。

笔者因此判断,地下停车场从土地使用权上应该属于全体地表的全体业主。

(二)地下停车场物质结构的投资来源。

关于地下停车场的物质结构的投资来源也有三个不同的利益主体。

开发商理直气壮地认为,无论是贷款还是自带资金,地下停车场地建设工程款、材料款、水电安装、电梯、照明、通风、消防等设备的资金全部由开发商支付,甚至引用1992年《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2款“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不计入商品住宅价格”为依据,认为地下停车场投资完全由自己承担与他人无关。

人防办运用逆向思维方式也发现了自己在地下停车场的投资利益,因为建设地下停车场是开发商的义务,如果开发的楼盘不具备建设地下停车场的条件时,开发商需要交付一种名为“异地建设费”的费用。

例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规定,10层以上深度3米以上的建筑物应建等于首层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因地质、施工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应该向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易地建设费”。

如果逆向思维,该项法规似乎也可以理解为,如果开发的楼盘具备建设地下停车场等人防工程的条件,那么,开发商就不必上交上述“易地建设费”,而是就地消化在地下停车场的建设上,给人一种“税费转作投资”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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