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建配套设施产权及使用权归属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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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公共建筑配套权属登记规则之分析

住宅小区公共建筑配套权属登记规则之分析

住宅小区公共建筑配套权属登记规则之分析《细则》第36条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本条其实是对开发企业、政府等销售商品房、保障房的特别规定,因为其建设房屋本质上并不是用于自己使用,而是要用于销售或者用于保障老百姓的居住权。

因此就要求其在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时候需将涉及全体业主的共有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专有部分予以明确,避免未来销售以后发生纠纷。

因此要做好业主共有的区分所有权部分的登记,应该搞清楚以下的一些知识。

一、什么是公建配套设施配套公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建筑),指开发商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建设规划许可在住宅小区土地范围内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种公用建筑,一般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用建筑,但各住宅区具体配建项目因住宅区情况的不同会有所区别。

规划公建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小区生活品质,为小区居民的生活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二、什么是业主共有的公共设施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对此做了进一步的解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小区配套设施产权和使用应归业主所有

小区配套设施产权和使用应归业主所有

小区配套设施产权和使用应归业主所有第一篇:小区配套设施产权和使用应归业主所有小区配套设施产权和使用应归业主所有醉棠苑小区8#、19#底层是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区域内规划建设的公共活动场所和共用设施。

服务小区业主公众休闲的场所。

是不分摊土地所有权面积不计算容积率也不能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应当认定为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产权和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共有。

法律法规1.根据《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第19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21条规定:本苑8#19#楼底层是经批准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即不参加公摊也不应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

属业主公产。

是不计算容积率不能荻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福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己将本苑全部楼房出售给834户业主,其土地使用权也全部转移为业主所有,且经房产部门登记办理两证。

所以小区全部建筑物的其它附着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

3.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小区配套设施设备属全体业主所有。

根据《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第21条规定:成套房屋共有面积的确认方法由建设单位在经规划部门核准的设计平面图上对共有部位进行标识,并做出相应说明。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共有部位进行核实并做出相应说明。

根据《细则》规定精神结合本苑业主《房屋买卖合同》中附件的规划设计平面图上标识明确。

醉棠苑8#、19#底层是经规划部门批准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规划功能明确的配套公共文化娱乐活动中心(见附件四)。

并且《房屋买卖合同》第21条约定:《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小区公建配套设施产权及使用权归属法律分析课件 (一)

小区公建配套设施产权及使用权归属法律分析课件 (一)

小区公建配套设施产权及使用权归属法律分
析课件 (一)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加快,小区作为城市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公
建配套设施的建设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很多小区在开盘时只有“产权”没有“使用权”,这就给小区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惑。

那么,小区公建配套设施产权及使用权归属究竟应该如何解决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应该是属于
业主的。

因为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是由开发商按照政府相关规定
建设的,其费用应该在开发商进行房屋销售时已经计算在内了。

因此,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属于业主,即在业主购房时就已经随之
过户,并无需再另行购买或转移产权。

然而,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使用权归属则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果小区中的公建配套设施是由开发商自行投资建设的,那么在开发商
完工时,就应该将使用权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

如果小区的公
建配套设施是由政府出资建设的,那么使用权则应该归属于政府,但
政府应该同样将使用权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以便进行更好的
管理和维护。

需要注意的是,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和使用权如果没有合理解决,会导致维修、管理等问题的产生。

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小区公
建配套设施产权及使用权归属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解决。

总而言之,小区公建配套设施产权及使用权归属的问题是一个涉及到
小区管理、维护和发展的重要问题。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相关问题
的研究和探讨,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以便为城市化进程提供更好的支撑和保障。

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与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与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与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篇: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常房发[2004]116号为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管理,依法维护广大业主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解决因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不清、被挪用等原因引起的矛盾与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权属界定与管理作如下规定:一、新建住宅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内容实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及其使用功能。

二、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房屋权属性质分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和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两种。

三、新建住宅小区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是指建设成本已经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建配套设施。

这一类的公建配套设施中除了社会公益性的配套设施以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登记。

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销售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除社会公益性的配套设施外)的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应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

四、新建住宅小区的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是指建设成本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建配套设施。

这一类公建配套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

五、新建住宅小区的车库(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属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以内的,按非营业性公建认定,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不得对外销售,交付使用后,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超出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进行配套并得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车库且没有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可以按营业性公建认定,可以对外销售。

判断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

判断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

判断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在很多时候,我们在购买⼀个房⼦的时候,需要观察周围的环境,和⼩区⾥⾯的配套设施,如果⼩区⾥⾯配套设施不完善,那么就很可能不⽅便。

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判断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简称配套公建),指开发商按照国家及地⽅有关规定在住宅区⼟地范围内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种公⽤建筑,⼀般包括教育、医疗卫⽣、⽂化体育、商业服务、⾦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政管理及其他⼋类公⽤建筑,但各住宅区具体配建项⽬因住宅区情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简称“配套公建”),指按照国家及地⽅有关规定在住宅区⼟地范围内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种公⽤建筑,⼀般包括教育、医疗卫⽣、⽂化体育、商业服务、⾦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政管理及其他⼋类公⽤建筑,但各住宅区具体配建项⽬因住宅区情况的不同会有所区别。

配套公建的修建,为业主居住提供了各项便利条件,提升了楼盘的吸引⼒,是业主与开发商关注的⼀个焦点。

随着配套公建的修建,其产权归属问题也随之产⽣。

由于此问题关系到开发商与全体业主双⽅的重⼤利益,现⾏有关规定⼜⾮常零散、模糊,导致适⽤法律疑难,开发商与业主往往各执⼀词,争议由此产⽣。

判断配套公建产权归属的基本⽅法(⼀)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及地⽅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按国家及地⽅有关规定执⾏。

如配套中⼩学校,按国家及地⽅有关规定,其产权归政府;配套物业管理办、社区居委会⽤房,按武汉市有关规定,其产权归全体业主;配套防空地下室,由于国家尚未对其产权归属作出明确规定,故其产权归属不明确,但配套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使⽤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合同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执⾏。

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对于开发商及业主均具备法律约束⼒。

如果出让合同约定受让⼈应配套修建某些配套公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某些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的,则按约定执⾏。

附属设施权属法律规定(3篇)

附属设施权属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中,附属设施权属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附属设施通常指的是与房屋、建筑物等主体设施相伴生的、为其提供辅助服务的设施,如电梯、车库、绿化带等。

这些附属设施的权属关系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对此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附属设施的权属问题有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对房地产开发、交易、物业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也包括附属设施的权属问题。

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专门针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及附属设施的维修问题。

二、附属设施权属的分类1. 共有附属设施:这类设施通常包括电梯、消防设施、公共通道、绿化带等,其权属归业主共有。

2. 专用附属设施:这类设施包括业主专有的车位、储藏室等,其权属归业主个人所有。

三、共有附属设施权属规定1. 共有权的确定: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使用和管理:共有附属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安全的原则,业主有权共同决定其使用和管理方式。

3. 维修和养护:共有附属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费用,应当由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来承担。

四、专用附属设施权属规定1. 权属确认:专用附属设施的权属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登记情况进行确认。

2. 使用限制:专用附属设施的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3. 维修责任:专用附属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个人承担。

五、特殊情况下的权属规定1. 开发商未明确权属:在开发商未明确附属设施权属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如无法认定,则归业主共有。

2. 规划变更: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导致附属设施权属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六、法律责任1. 侵犯共有权:未经共有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共有附属设施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住宅区内的公建设施的产权怎样界定

住宅区内的公建设施的产权怎样界定

住宅区内的公建设施的产权怎样界定【住宅区内的公建设施的产权怎样界定】自从房地产市场形成以来,住宅区的产权结构有了较大变化,住宅区内的公建设施的产权界定就显得不是十分清楚,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对这个问题提出了疑问。

过去城市住宅区的房屋产权一部分归房管部门所有,另一部分归非房管单位所有,也就是说产权多数属于公房。

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一般都归房管机构所有,并且由房管机构管理。

自从房地产市场形成以来,住宅区的产权结构有了较大变化,住宅区内的公建设施的产权界定就显得不是十分清楚,越来越多的人对这个问题提出了疑问。

【业主已经为公建配套掏了钱】发展商向国家购买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在该块土地上开发建设一片住宅,为了使住宅区产权所有人的生活舒适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展商必须建造若干平方米的公共配套设施,例如,学校、幼儿园、各种商业服务设施等,发展商将住宅出售给广大业主,收回其在该住宅区的全部投资并获得利润。

广大业主购买的每一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其价格构成中不仅包含了住宅本身的面积,而且也包括相应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公建配套设施。

所以,住宅区所有产权人也是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尽管他们的房屋产权证上未注明这一点,但从法律关系上分析,这一点应该是肯定的。

【公建配套的产权,应由业主委员会来处置】根据建设部《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法》的精神,住宅区内的最高权力机构应是由房屋产权所有人代表组成的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

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所有人的代表机构———业主管理委员会来具体处置。

当业主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后,也就随之将公建配套设施委托给了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物业管理公司除了直接从业主处收取管理费用外,还可以从经营管理公建配套设施、提供综合服务获取其他收益。

公建设施的营业收益由业主支配因为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广大产权人所有,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应将使用公建综合设施开展经营性服务收入的大部分用来弥补物业管理费用不足的部分,因为在此时,广大产权所有人已经将公建的部分收益(例如可以出租的部分)让渡给了物业管理公司。

住在公用设施的法律规定(3篇)

住在公用设施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公用设施是指由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投资建设,供公众使用的设施,如住宅、道路、桥梁、公共厕所、公园等。

公用设施的存在,极大地改善了人们的生活环境,提高了生活质量。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用设施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住在公用设施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公用设施的定义与范围1. 定义公用设施是指供公众使用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住宅、道路、桥梁、公共厕所、公园、广场、停车场、体育场、电影院等。

2. 范围公用设施的范围十分广泛,涵盖了人们日常生活所需的各个方面。

以下列举一些常见的公用设施:(1)住宅: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

(2)道路:包括城市道路、乡村道路、高速公路等。

(3)桥梁:包括公路桥梁、铁路桥梁、城市桥梁等。

(4)公共厕所:包括城市公共厕所、旅游景点公共厕所等。

(5)公园:包括城市公园、社区公园、主题公园等。

(6)广场:包括城市广场、社区广场、商业广场等。

(7)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商业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场等。

(8)体育场:包括公共体育场、学校体育场、企业体育场等。

(9)电影院:包括城市电影院、社区电影院、企业电影院等。

二、住在公用设施的法律规定1. 住宅(1)住房分配与租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租赁合同法》,住房分配与租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住房分配应当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家庭人口、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

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2)物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维护住宅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共同维护住宅小区的和谐稳定。

2. 道路(1)通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上的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享有通行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道路,妨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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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游泳池、球场产权及使用权
通常情况下,小区游泳池、网球场均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仅向小区 业主开发,其经营收入和支出计入物业管理收入和成本支出。也有许多小 区将游泳池、网球场对外承包,将其变为商业性的经营场所,开放式经营 ,商业化收费,并由此引发业主的不满。笔者认为,西群殴游泳池和网球 场应当主要服务于本小区的业主,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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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断公建配 套产权归属原则 (一)土地分摊说
此学说依业主在办理所购房屋土地使用证时,商品房项目的土地面积是否已 全部被业主分摊作为判断标准,如已全部分摊,则商品房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已全部转让给全体业主。如未全部分摊,则土地面积未分摊部分的配套公建 的产权归开发商。
(二)成本分摊说 此观点以公建配套建设成本是否已列入商品房销售成本作为判断标准,如 列入,则公建配套产权归全体业主;如未列入,则归开发商。
小区公建配套设施产权 及使用权归属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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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概论 二、判断公建配套产权归属基本原则及学说 三、商业配套物业的产权归属 四、会所产权及使用权归属 五、小区游泳池、网球场产权及使用权归属 六、架空层产权归属 七、地下室产权及使用权归属 八、车库、车位的产权、使用权及收益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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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一)公建配套的概念及分类 对于公建配套的分类,根据分类标准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商业配套物业的功能机类型
住宅小区规划建设商业物业,从功能上考虑主要是增加商业设施,便利居民 日常生活需要。因此,商业物业不是小区公建配套必须规划的设施。 从商业配套类型上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独立建筑物;另一种是与住宅连体 的建筑物(通常位于住宅的裙楼或住宅的底层)。
(二)商业配套物业的产权归属
1、按照使用性质不同,可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 区(办公) 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设施; 2、按盈利与否可分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营业性公建配套和社会公益性公建配套。
(二)公建配套产权纠纷的主要类型
关于公建配套产权归属的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小区配套商业物业产权及使用权归属问题; 2、小区车位、车库使用权、使用权及收益权归属问题; 3、小区会所的产权及使用权归属问题; 4、小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归属问题; 5、小区架空层产权及使用权归属问题; 6、地下室产权及使用权归属问题; 7、小区游泳池、网球场等体育设施的产权归属问题。
根据基本法理及法律基本规定,公建配套是由开发商建筑的,并非由开发
商代全体业主修建,公建配套产权是否随商品房产权一并转移于全体业主, 取决于我国调整物权转让的立法是否有具体规定,不能以此观点作为判断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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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断公建配套产权归属原则
(三)建筑面积分摊说 以公建配套是否参与共有面积分摊作为判定是否据有独立产权的依 据。如果已参与分摊,则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没有分摊也归开发商 所有。 (四)主从物说 此观点认为,根据基本法理及法律基本规定,公建配套如属于商品 房的从物,则其产权随商品房产权一并转移于全体业主,否则其产 权归开发商。 如:变电室、配电室、水泵房、垃圾中转站等配套市政公用建筑, 需依赖商品房方能存在并发挥其效用,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的从物属 全体业主。但无法解释地下车室、人防工程、车库等类似公建配套 的产权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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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所产权及使用权归属
(二)会所的类型与产权归属 会所规划的用途是为业主提供休闲、娱乐场所,该场所的建设本身 不是为准求利益,所以,开发商或物业企业以盈利为目的改变会所 使用功能的做法违背会所的使用功能,依法应当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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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游泳池、球场产权及使用权
实践中,小区游泳池、网球场分为室内和室内两种形式,室内的其所有权的认 定适用特定建筑物(如会所)的产权认定。 室外游泳池、网球场等属于小区的配套公共设施,不依附特定建筑物,如何认 定其产权归属?
此类体育设施属于小区公建配套,其没有单独的土地使用权,其所占用 的土地属全体业主所有,因此,其产权属业主共有。 理由:此类体育设施属于小区配套设施没有单独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小 区附属设施,不能离开小区的其他建筑物而存在。小区商品房与小区的 此类体育设施之间属主物和从物的关系。从物依附主物而存在,其产权 随主物转移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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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断公建配套产权归属原则
(五)约定说 判断公建配套产权归属的依据应当看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是否有约定 ,如果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来确认。这种约定关键看商品房买卖合 同或其补充协议当中是否有关于公建配套产权归属的约定。有约定 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属于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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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配套物业的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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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所产权及使用权归属
(一)会所的类型与产权归属
从实践来看,会所有以下几种形态:一是独栋建筑物;二是某栋建筑物中的 某套房屋;三是利用架空层、地下室或建筑物特定空间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改 建的房屋。与车位、车库不同,《物权法》对会所的产权问题并未作出相关 的规定,判断会所的产权归属,可按如下方法处理: 1、会所已经办理产权登记的,归登记的所有人所有。 2、经规划许可,属独立建筑物或独立的房屋单元,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也 未列入住宅公摊面积分摊的,其产权属于开发商所有。 3、会所中某些房屋如属于国家及地方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 归属公建平台,则该部分房屋产权归属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4、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月的会所整体或其中的某些房屋产权归属的,按约定 执行。 5、未经规划许可,占用业主共有的场地、空间修建的会所,其产权归业主 共有。有,理由如下: (一)架空层属建筑物基本结构部分,不属于专有部分。依法属于业主共 有; 1、架空层不具备专有部分的法律构成要件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二条规定,转悠部分同是具有三个条件:一是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能够明确区分;二是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是能够登 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2、架空层属于建筑物基本结构部分。
在前述五中判断公建配套物业产权归属学说中,土地分摊说可以作 为认定商业物业产权归属的重要理论依据。即判断开发商是否取得了商业物 业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支付了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如果开发商所建商业 配套物业没有单独的土地使用权,也没有就商业物业单独的土地使用权支付 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则依据房地不可分割的基本原则,认定房随地走,该商 业配套物业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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