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殡葬法制建设

浅析我国殡葬法制建设
浅析我国殡葬法制建设

规矩与方圆,殡葬立法与殡葬市场的关系——浅析我国殡葬法制建设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广州市殡葬管理处——谢晓璇

2003年,每日财经将殡葬行业列入了中国十大暴利行业第三位。一时之间围绕着殡葬行业暴利的声讨四起,人们抱怨:以二三十元招标买入的骨灰盒,放在殡仪馆的货架上,售价就到了三四百元;材质较好的、成本不超过100元的骨灰盒,卖到一二千元;一块不足2平方米的墓地,少则五六千元,贵则一两万元。面对这种高得惊人的利润,大家普遍把殡葬行业暴利的根源归结于它的垄断性,要求政府开放殡葬市场的呼声此起彼伏。但是仅仅开放殡葬市场就可以解决殡葬行业存在的问题了吗?我看未必,国外许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殡葬行业并不是完全开放的,而且是在一套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监督机制之下进行的。相比之下我国的殡葬立法相对滞后,如果要开放殡葬市场,就必须首先完善我国的殡葬法规。而我国的殡葬法规必须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殡葬行业的现状进行修改和完善,才能解决殡葬行业存在的种种问题。

一、我国殡葬行业的现状

(一)殡葬行业的状况

近15年,我国殡葬业快速发展。截至2002年底,我国的殡葬单位已达2712个,净资产83亿元,其中殡仪馆(火葬场)1415个,固定资产总值48亿元,净资产56亿元,年火化遗体387万具,火化率47.3%,火化率仅次于日本,火化量位居世界第一。我国殡葬行业已形成拥有5万多名员工新兴的、特殊的服务行业,服务网点遍布大、中城市以至县级市,管理规范化的殡仪馆已经占有一定的比例,并且在不断增加。我国现有的国家一级殡仪馆40多个,国家二级殡仪馆100个,国家三级殡仪馆150多个,等级殡仪馆占殡仪馆总数的20%。由此可见,我国殡葬业已经具备了相当的实力,初步形成一个功能较为齐全服务体系。

现阶段,我国殡葬行业的发展呈现4个阶梯,殡葬服务发达程度从第一阶梯向第四阶梯逐层递减,经济发达的地区,殡葬服务相对发达,火化区域广,火化率高;反之,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殡葬服务相对落后,火化区域小,火化率低。其中经济最发达的京、津、唐地区,沪宁杭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属于第一阶梯,其殡葬服务软件已经基本达到发达国家同类行业的水平。

(二)殡葬行业的体制

我国的殡葬行业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殡仪服务机构,

如殡仪馆、殡葬服务站等;二是尸体火化机构,如火葬场;三是尸体、骨灰安臵机构,如骨灰楼、公墓等。现阶段,我国殡葬业的经营主体是民政部门,而且占绝对优势,即使是联营的殡葬单位,也是由民政部门控股,掌握支配权和主导权,保持这种垄断状态是由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文件支撑的。虽然我国不少地区也开始出现了民营殡仪馆、民营公墓、甚至是民营火葬场,但市场占有率很低。面对这块利润丰厚的“蛋糕”,许多民营资本纷纷摩拳擦掌,跃跃欲试,要求开放殡葬市场。

(三)殡葬行业的特殊性

殡葬业虽然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行业,但完全不同于诸如医疗卫生、交通电讯、商业网点等企业,有其明显行业特点。总的来说,殡葬行业的特殊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影响性。虽然受几千年来的封建迷信思想以及人们对于死亡恐惧心理的影响,殡葬行业具有厌恶性的特征,但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历史文化的大国,“生、老、病、死”是人们关注的头等大事,作为为往生者提供服务的特殊行业,殡葬行业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性,为安息死者、抚慰生者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功能。

2、公益性。为市民提供“死有所葬”的社会保障服务是政府的责任。一直以来,殡葬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直接管理,因此分担了许多政府责任,其中包括无偿处理无人认领

尸体,协助死亡人员的数据统计、督促死者家属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以及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殡葬政策等等,因此殡葬行业有公益性。

3、经营性。殡葬行业作为服务行业,属于第三产业,虽然我国大部分的殡仪馆、火葬场及公墓都是由民政部门举办,属于事业单位,但是长期以来,他们都要自收自支,靠收取殡葬服务费来维持殡仪机构的运作及其发展,因此殡葬行业具有经营性。

二、国殡葬业的发展与我国殡葬法制建设之间的矛盾

(一)我国殡葬立法的现状

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在1997年颁布实施的,其中条文只有24条,而且规定的内容相对简单,对于殡葬市场的运作与管理并没做出完善的规定;对于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如死亡证的出具、回族火化问题、公墓管理、尸体保存和出境运输等仅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下发,缺乏严肃性和法律效力,已不能满足我国现阶段殡葬发展的需要。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我国四个直辖市和13个省分别制定了地方性的殡葬法规。鉴于我国《立法法》和《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可以和现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必须在上位行

政法的行政处罚的范围内规定,因此地方政府在对照现行《殡葬管理条例》制定殡葬法规时,缺乏立法空间和立法的依据,地方殡葬法规具有局限性,不能完全解决当地殡葬管理的需要。由此可见,修订一部完善的殡葬法规是迫在眉睫的。

(二)殡葬法规不完善引发的问题

我国正处于体制的转型期,由于殡葬法规不健全,部分法规不适应时代的发展,造成了许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无序发展

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出现了跨行业办殡葬的现象,医院、公安局、老人院开设灵堂、摆花圈,提供防腐、化妆服务,有些医院的太平间为了赚钱,强行搭卖殡葬用品,成为非法强卖的场所;有些大中城市出现了殡葬市场一条街,路上行人一经过就被拉扯纠缠兜售殡葬用品,人称“鬼街”,行人避之不及,宁可绕道而行。就是殡仪馆内,也存在披麻戴孝,烧纸化钱,爆竹声声,纸人纸马,纸车洋房,电视冰箱防盗门,三陪小姐照样烧的现象,甚至在烧坦克、大炮、飞机的同时,军乐、民乐震天响,民族歌舞、脱衣舞,乌烟瘴气,一闹腾就是几个小时。殡葬业是社会的一面镜子,它真实地反映了时代的风貌,尽管消费者有花钱的自由,但不应允许丧属借此大搞封建迷信活动,污染社会风气。

2、滋生腐败现象

由于我国大多数殡葬行政管理机构与殡仪馆、公墓多年来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不是因职责繁多而顾此失彼,就是因自我保护而失去公信,混淆了政企关系,致使非法经营现象普遍存在,难以有效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力监管的后果导致了殡葬服务行业腐败的滋生。例如:2004年,江苏南通查处14起殡葬腐败案,其中殡仪馆馆长和会计联手敛财,采取抬高价格、差价扣税后全额返还的方法,套取现金私分。他们先后4次套取现金13万余元私分。这部分虚增的价格,最终全部转嫁到了“死者”的身上。2001年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就在全省殡葬行业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11件16人,其中单位“一把手”10人,涉及相当一部分殡仪馆、殡葬管理所、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发案率之高、犯罪面之广,大大超乎人们对这个行业的想象。

3、存在刑事犯罪隐患

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对于殡葬过程中的很多重大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存在很大的漏洞和刑事犯罪的隐患。例如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对于《死亡证》的办理和发放没有明确的规定,仅1992年国家三部(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亡统计工作的通知》作为依据。我国部

分地区死亡证的出具不规范,部分偏远地区甚至存在以白条充当死亡证的情况。此外,死亡证的出具程序不够完善,存在不足之处,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在武汉街头,就曾经出现过花500元就可办一张假“死亡证”的怪事,而办证诈死的理由为了达到骗取保险金、逃避罪责、躲避债主的非法目的。

由此可见,没有明确殡葬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容易造成殡葬管理上的漏洞,为犯罪分子提供方便。因此必须将殡葬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重大事项,如死亡证的出具程序、尸体火化、公墓管理等列入殡葬立法的范围。

4、引发民事纠纷

由于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对于办丧者、殡葬服务机构、殡葬监督机构的权责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殡葬监察机构对于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手段是有限的,有时甚至是苍白无力的。就这种状况下,终于导致了我国殡葬业第一案—惠阳唐京公司(以下简称“唐京”)灵塔格位买卖纠纷系列案件的爆发。“唐京”利用传销的方式利诱、煽动群众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灵塔位炒买、炒卖活动。该案涉及面极广,涉案范围遍布全国各地,涉及金额近7亿元。使得民怨极大,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炒卖、传销骨灰格位和墓穴的行为,因此最使“唐京”逃过刑事追究。

此外,由于现行法律没有明确丧属与殡葬服务机构的权责,在办丧过程中,常常造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丧主与殡葬服务机构之间的经常出现摩擦甚至是冲突,我国涉及无名尸体、殡葬收费、殡葬过失责任的民事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三、结合我国国情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殡葬法规

(一)立法的原则

殡葬立法原则是指在殡葬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根据我国的社会性质和具体国情,殡葬立法主要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也就是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从客观存在的事物中,引出规律,来指导我们的行动。贯彻这个原则,首先要求殡葬立法必须根据经济、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充分尊重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文化背景。要客观反映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既不能被某些条条框框所束缚,也不能盲目抄袭别国的立法模式,在此基础上,丰富殡葬立法理论,完善殡葬法体系,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2、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殡葬立法中一定要体现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要

丧主、殡葬服务机构、殡葬监察机构合理承担各自责任原则。公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丧主的权责上看,要保证丧事承办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他们对尸体的处臵权、对尸体处理情况的知情权、对于殡葬服务价格的知情权。二是从殡葬服务机构的权责上看,首先要保障那些获得特许经营的民营或者合营殡葬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保证他们与公立的殡葬服务机构有相同的权利。三是从殡葬监察机构权责看,殡葬监察机构不仅是拥有对殡葬行业的监督监管权力,还要承担相应行政过失或者行政违法的责任。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在制定殡葬法时,要求明确、具体、严谨、周密。但是,为了保证殡葬法制定后在全国范围内、在各个地区都能贯彻执行,不致与现实脱节,又要求在制定殡葬法时,不能规定得过细过死,必须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讲,就是必须贯彻法制的统一性与因时、因地制宜相结合。法制的统一性,表现在殡葬行业的特许经营上,就是指定的殡葬经营项目必须根据殡葬法规的规定,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方可开业。任何个人、法人或者组织不得违反该规定擅自开业。但是,我国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平衡,政治状况也不尽相同,因而对不同地区不能强求一样。为了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允许地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殡葬经营准入条件等。只有贯

彻这个原则,才能制定出既符合全国统一性要求,又能适应各地区实际情况的殡葬法。

(二)确立殡葬市场体制

殡葬业是特殊行业,有特殊要求,如果谁投资出钱,谁就可以建公墓和殡仪馆的话,那么,在利益的趋动下,就难免会出现许多违规、违法现象。过度垄断可能会导致行业暴利,过度的开放市场又极有可能造成资源浪费和市场混乱。因此,建立殡葬市场体系时必须要坚持以下四点:

1、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适度开放市场。

殡葬行业是有容量极限的,不像整个国民经济可以几年翻一番,也不像手机、冰箱等制造行业可以一年翻几番。全国13亿人口,按千分之六的死亡率计算,每年死亡800万,现在的火化率是46%,即使若干年后,火化率攀升到90%,也只有720万,所以殡葬业的发展,不在数量,而在质量。不能盲目发展,不能有泡沫现象。我国幅员辽阔,每个地区的经济水平和殡葬习俗各不相同。所以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与国际接轨,推进产业化进程,形成殡葬规范集约体系。条件不成熟的地区,则要适当的发展,不可操之过急。殡仪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应该列入各地的城市规划,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城市规划以及抬高门槛、严格准入程序等手段保证殡仪服务机构的合理法分布与发展。

2、建立具有公益性的殡葬服务体系

殡葬业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双重性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以殡仪馆而言,它是特殊的公共服务设施,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丧事服务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同时又是国家推行殡葬改革的重要载体,殡仪服务是一种特殊商品,为丧户提供精神消费和物质消费。因此为了保证在殡葬市场开放之后,其服务以及价格在一个稳定而且合理的水平,就必须保持公立殡仪服务机构的市场占有率。建立具有公益性的殡葬服务体系,为公民提供“老有所葬”的社会保障的服务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3、火化业务由国家举办

我国要用只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占世界22%的人口,全国的火化率只有46%,尚有54%土葬率。这就决定了现阶段殡葬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继续推进殡葬改革,移风易俗,提高火化率。而火化业务则是控制尸体火化,提高火化率的重要环节,如果火化业务不受国家的控制,则很难推进我国的殡葬改革,保证火化率的真实性。此外由于火化业务涉及到可能发生的毁尸灭迹的法律责任,所以即使欧、美、日这样的国家也不允许私人经营火化。因此我国的火化业务必须坚持由国家举办,不能放开。

4、建立殡葬保证基金

殡葬行业的社会影响性不可小觑。政府必须要保持殡葬行业的稳定性。试想一下,如果一个民营殡仪馆或者一个民

营公墓的业主卷款逃跑或者因为经营不良突然倒闭,将会引起多大社会震动和不良影响。因此,在开放殡葬市场的同时必须建立殡葬保证金基金。参照我国旅游发展基金的设立方式以及做法,殡葬保证金基金从殡葬营利机构的收入中提取合理的征收,由财政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殡葬管理机构负责就地按月收缴。殡葬保证基金应当用于殡葬改革宣传、殡葬工作人员培训等事业性支出及殡葬行业的保护。当殡仪馆和公墓因为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导致无法正常运作时,主管部门可以启用这笔保证金维持殡葬企业的正常运作,从而确保殡仪馆和公墓等民营殡葬设施在经营上的稳定性。

(三)确立殡葬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1、消费者的权限。

由于殡葬行业具有营业性,因此殡葬消费者拥有普通消费者的权利包括:安全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等权力。但由于殡葬业具有社会影响性和公益性,因此也决定了殡葬消费者受到一定的约束,必须要遵守义务包括:一是合法、合理的处理遗体的义务,遗体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一种特殊的“物”,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丧事承办人虽然拥有遗体的处臵权,但必须在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行使,绝不允许丧事承办人非法处臵遗体,如在火葬区

偷埋遗体、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等不法行为;二是遵守殡葬改革政策的义务,丧事承办人应当响应国家节俭办丧的号召,不应在公众场所举办遗体祭祀活动,妨碍公共秩序;三是维护公众利益的义务,当尸体处臵与公众利益相冲突时,必须要以公众利益为重,例如或恶性传染病死亡的尸体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立即消毒火化或者深埋处理,而不能完全按照丧事承办人的意愿处理。

2、殡仪服务机构的权限

由于殡葬业具有营业性,因此殡仪服务机构其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其中应该包括:公平竞争的权力,民营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享受与公营机构一致的权利;批评和建议的权力,经营者有权对殡葬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电信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殡葬行业具有社会影响性和公益性,因此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在殡葬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殡葬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安全、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提供的格式合同不能存在不公平的条款、不得违背所发布广告的承诺。

3、监管主体的权限

经营许可的批准机构,除了对最初的申请许可进行审定外,也应该有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依法经营和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维护公共秩序。监督管理权应当包括:一是知情权,管理机构有权获得经营资料和经营信息;二是现场检查权,管理机构可以派人进入现场进行例行的或即时的检查,以确信法律得到执行;三是调查取证权,对消费者控告的事项或者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以确定相关责任;四是罚款权,对违法、违规者予以罚金处罚;五是许可项目裁减权,对证明不适合的或者违法的许可服务项目予以裁减;六是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权,对有违法、违规或不正当经营活动的,可以暂扣经营许可证;对有严重违法情节的,可吊销许可证;七是警告训诫权,对违法、违规或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予以训诫;八是司法建议权,对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现的犯罪行为,有权向司法机关告知、检举。

(四)立法要注意的重要事项

1、监管主体的确立

虽然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但是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殡葬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由民政部门下属的殡葬监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过去,很多地区的殡葬监察管理机构是与殡

葬服务机构合并在一起的,因此无法确保殡葬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现在,虽然不少殡葬监察管理机构已从原来的殡葬服务机构分立出来,但是分离以后,存在人员没有编制,经费没有来源的难题。如果要确保政府对于殡葬管理的权威性和行政执法的严肃性,首先必须确立殡葬监察管理单位的地位,解决他们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的问题,或把它们纳入当地的民政局,或通过殡葬法规授权让他们有行政管理权和处罚权,才可以确立殡葬管理监察单位的地位,明确行政执法的主体。

2、加大处罚和执行力度。

而现行《殡葬管理条例》仅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超标修建墓穴、违规土葬等六个行为作了处罚规定,而且处罚力度薄弱,可操行性不强,无法满足我国各地殡葬管理的需要。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持,各地在制定地方殡葬法规时无法赋予殡葬监察管理部门必要的行政处罚权。随着殡葬市场的逐步开放,近年来的殡葬违规现象的形式呈多样化发展,而且数量逐年上升。地下仵工,违规出具死亡证书以及非法殡葬中介等违规、违法行为没有处罚规定。许多不法分子钻现行法律、法规的空子,利用群众惧怕心理,成立违法殡葬中介组织,坑害群众利益,一个在殡仪馆办只需几千元的丧礼,到了非法殡葬组织就要收费一万多元甚至几万元。因此应当增加殡葬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的

相对人,发现一例,处罚一例,执行一例,避免处罚不执行的现象继续存在。

4、协调殡葬服务单位与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

殡葬管理涉及许多行政部门,所以在《条例》中应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例如对于无名尸体的身份鉴定是否由公安部门负责,殡葬收费是否要经物价部门审批,涉及违法土葬的起坟的工作,是否由国土部门强制执行等等。涉及部门之间权责的事情要在法规中明确,避免出现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而且要追究各行政部门的不作为行为的负责人的责任。

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

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 作者:郭祎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求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这种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不妨概括为新时期领导干部必备的法治素养,应当包括应有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观念和法治能力。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治中国建设系统部署的新征程中,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决定着一个地区发展的市场化、社会化、现代化程度。 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句话可以理解为新时期对各级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核心表述,具体来看:首先是正确认识和对待权力。一直以来,法律与权力的关系始终是法治的核心问题,权力本性决定了法治的要义在于约束和规范公权力,促使其沿着社会公益最大化方向行使。领导干部能否正确认识这一点,对于其能否正确行使手中权力、避免公权私用等至关重要。其次是充分尊重和保障权利。在实践中这一要求是具体的、生动的。领导干部若强化此理念,在工作中就能及时顺应民意、倾听民意、回应民意,告别简单的官僚思维和稳定思维。再次是发扬民主。民主与法治关系的密切性决定了法治素养必须高度重视发扬人民民主,以民主推动和深化法治进程。哈贝马斯认为,人类已经进入一个明显的“商谈对话”的时代,我们已经不是按照一种硬性命令模式来安排我们的生活和秩序,我们更经常地通过对话,直接参与到自己给自己创造秩序的过程中了。新时期,这种“对话”或“参与”在各个领域的表现都极为明显,且这种趋势也将伴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而逐步加强。最后是最大程度促进公正。法治的目标是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最大化,尽管法治并非万能,但没有法治的底线保障和规范厘定,公平正义就难以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呈现,公平正义也将因为法律程序规定或实施不足而出现瑕疵,抑或是造成巨大伤害的冤假错案。作为领导干部,坚持促进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不断强化程序思维,在实践中科学处理法律与权力、法律与情感、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上级等之间的关系,用严格的依法行政、依法用权推动实现公平正义。 提升干部法治素养的基本路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作为党和国家的领导干部,应该说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或法治基础知识,所以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关键在于在法治中国建设中进一步强化、进一步提升。一是要领会宪法要义。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从我国宪法第二条的精神来看,其主要表达三层内涵:国家权力归属、最高权力机关和权利行使路径。所以,领导干部应当更多地读宪法、懂宪法,将宪法文本转化为工作能力,将宪法精神转化为工作习惯。二是要强化法治理念。法治理念是法治的灵魂,领导干部需要在纷繁复杂的工作事务中有所超脱,应当化繁为简,即以法治理念把握复杂的利益关系,找出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及其之间的法律关系,综合实际形势作出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效果的科学决策。三是掌握工作法律。领导干部不是法学家或律师,不需要对每一部法律规定都了解掌握。但是对其和自身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等应当熟悉,因为这是能否依法行政、依法用权、依法办事的根本依据。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作讲话、发文章或定决策时往往是秘书或研究室操刀代办,错误认为自己学不学法律规定、有没有法律知识影响不大。这既不符合党章规定与宪法精神,也很难很好地适应法治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四是坚持依法办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正人必先正己,正己才能正人。中央怎么做,上层怎么做,

建设法治社会学习体会

建设法治社会学习体会 随着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基本路线的进一步确立,我国的法律制度不断得以完善,并在保障社会稳定,维护经济秩序,推进社会进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又以修正案的形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之中。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管理国家的根本途径。 一、通过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样一种人们向往的社会里,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没有稳定和秩序,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共处。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其中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

二、在依法治国中把握正确的原则。 一是法律优先原则。指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不得与法律相违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或冲突,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整个社会,尤其是行政机关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二是程序公开原则。这包括行政行为、行政过程和行政结果公开,以及行政行为中涉及到的文件、资料、信息情报公开。没有程序公开,人民就没有知情权,行政权力就难以受到人民广泛的监督,公民权利就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三是权力监督原则。行政权和执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最重要的国家权力。由于行政权、执法权具有管理领域广、主动性强、自由裁量度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等特点,它既是与公民、法人切身利益最密切相关的一种国家权力,又是容易滥用的一项权力,因此必须依法监督行政权和执法权。四是法律救济原则。指公民、法人权利受到损害时必须要有公正的救济机制。政府必须保证公民、法人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法治建设的完善路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法治建设的完善路径 中国特色生态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最活跃的有机成分。从严实施生态法治,建设生态文明,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艰巨工程。本文从“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生态法治体系来完善其路径,逐渐推进科学的生态法律,严格的生态执法,公正的生态司法,自觉的生态守法,以求对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理论与现实意义。 标签:生态法治;法治建设;生态立法 客观推进依法治国成为我国法治构建的战略决策。生态法治体系构建是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核心环节之一,要求全方位领域在基本方向与主要要求的引导下不断探究,以求扫除我国环境法律障碍。高度重视“绿色GDP”快速启动“美丽中国”引擎,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方式彰显生态法治独一无二的不可替代地位,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 一、生态法律体系构建 生态立法不成体系化,突显碎片化状态,生态立法调解深度精细,这进一步加剧生态立法的碎片化程度和体系化难度。环境要素的关系没能在碎片化法律制定上体现,和它呼应的行政综合管理机制和行政合作机制急需加强。我国现行的生态立法体制目前存在缺憾体现在:环境行政部门利益冲突没有制衡,部门好处在生态立法中存在着肆意情境,导致环境行政部门多元合作、公共利益诉求的生态立法退化为环境行政部门垄断的、一元封闭的立法方式。[1] 就生态法律体系的构建而言,首先,通过生态法律与宪法及其部门法互动,把传统部门法实质价值贯穿生态立法领域,缓和生态立法中的社会实效和法律规范的冲突,使生态法律形式与实质相融合,在制度上构建良性的互动关系,推动生态法律体系的科学化。 其次,协调国家和地方立法的分工协作。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把环境立法下放到设区的市,反映了国家与地方立法的紧密联系。我国地方的法律制定将螺旋式上升,其立法内容以对上位法的细化填补国家立法漏洞为苗头。地方法律制定把国家层面的不清晰内容进行明晰,对自上而下的国家立法模式进行核验,更符合生态法治建设的要求。 二、严格的生态执法体系构建 1996年以来,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按年均29%的增速;到2012年环境重大事件已增120%,有49%的主要污染物没能合理调控,约70%的环境法律法规未得到遵守。这表明我国目前生态执法不到位,生态社会成效并未突显。 严格推进生态执法体系,最重要的是,深化政府目标责任。完善生态目标与

我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认识

我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认识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多年的发展和完善中,和西方法制建设开始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但特色性依然很强。西方法制是民主和法治,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标志则包括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应该保持这种特色,并致力于探索出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完善之路。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统一 邓小平同志在1982年提出中国特特色的构想后,各个领域的建设都被冠以这个头衔。中国特色社会法制建设从邓小平时代开始就不断被注入新的血液和元素,在与世界逐渐融合的同时,其中国特色也愈加浓厚。邓小平同志深刻地总结了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民主和法制建设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并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邓小平同志注重从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防止出现大失误和严重错误,特别是像“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悲剧重演的历史深度来论述民主和法制的问题,强调社会主义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部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同志反复告诫全党和全国人民:国家的稳定和长治久安不能寄托在一两个人身上,搞人治危险得很,而搞法律才靠得住。由于问题提得如此敏锐和鲜明,所以邓小平同志把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中国的事情“还是要考法律制度,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文选》第三卷) 可以说邓小平同志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道路。 到江泽民时期,他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治国要求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确立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当党的领导表现为党的意志经由立法机关上升为法律法规,进而由法律法规表现的国家意志来对国家进行领导和治理后,也就把党的意志痛国家的意志有机地协调统一起来了。这样就既确立起啦法律在国家治理过程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也理顺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为当依法执政奠定了基础。确立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至高无上地位,是依法治国和一个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要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法制建设方面更侧重于国家的文化软实力,他先后提出“八荣八耻”“以人为本”“政治文明”“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全面进步”“宪法法律至上”“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依宪执政”“尊重和保障人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制精神”等等科学命题。这些都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涵,更加深远拓展其影响。 中国,一个特殊的国度,这不仅表现在有着五千年的文化积淀、世界近五分之一的人口、陆地面积排名世界第三、还表现在它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世界大国中唯一没有实现统一的国家。在这儿,中国有许许多多的不一样,很多的特殊性,太多的差异性。 大家都了解一国的各项体制的建成与完善,在这之中都离不了法制建设,它

中国环境法制建设对环保投资和环保产业的影响(标准版)

中国环境法制建设对环保投资和环保产业的影响(标准版) Safety work has only a starting point and no end. Only the leadership can really pay attention to it, measures are implemented, and assessments are in place.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270

中国环境法制建设对环保投资和环保产业 的影响(标准版) 关键词:环境法制/环保投资/环保产业 内容提要:本文回顾了我国30年来环境与资源法制建设的历程,从通过法律确立市场信心和直接引导资金进入环保领域等两个方面分析了环境与资源法制建设对环保投资和环保产业发展的影响,并指出了当前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在引导环保投资、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方面的不足及其根源。在此基础上,从立法目标、立法框架、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了今后我国环保立法的目标与方向。 从各国环境保护的实际历程来看,同一般的社会投资和产业发展不同,环保投资和环保产业是随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所“引导”或者“转化”出来的。探讨环境与资

源保护法律同环保投资和环保产业的关系,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国生态环保工作,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中国环境法制建设基本情况 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的环境法治工作取得了重大的进展。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将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步建立起了一个由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条款、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国际公约和条约以及配套的标准等所构成的比较完整的框架体系。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了25部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已达上百件。各地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环境与资源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达1500多件。我国批准和签署的多边国际环境条约48项。 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整个过程来看,从规划、项目决策到污染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法治素养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法治素养 法治素养是法律之治、规则之治,而非长官意志之治。领导干部首先应当树立规则性法治素养。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搜集整理的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法治素养文章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法治素养:规则性思维 法治是法律之治、规则之治,而非长官意志之治。领导干部首先应当树立规则性思维。规则性思维的基本要义可以概括为先立规矩后办事,立好规矩再办事。 先立规矩后办事要求重点处理好两方面关系:一是在法和政策的关系上,以法为重。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治国理政所依之法主要是指狭义的法律,而非法规、规章,更不是政策。应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尽快实现法规、规章的升级换代。即使立法条件不成熟,也应尽可能提高制度层次,减少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空间。当然,法治社会的规则并非只有法律。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时,也要建章立制,用制度管人、管事、管资产,不能主要依靠会议决定、批示、指示办事,不能动辄特事特办。二是在立法和改革的关系上,立法先行。实践表明我国过去奉行的“先实践探索后立法”的发展模式不可持续,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立好规矩再办事强调的是规矩的质量。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其实,有规矩也不一定成方圆。治国理政,光有规矩、仅有法可依是远远不够的。规则性思维不仅要求先立规矩、有法可依,更强调规则可遵循、法律可依,也就是说法律和规则要求人们做的必须是其能够做的,必须让人们对法律和规则先心“服”后行“从”。法律和规则不是越严越好。而要达此目的,必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得法律制度具备公开、明确、稳定、可预期、无内在矛盾、可遵循、具有同一性等品质。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法治素养:合法性思维 法治意味着宪法至上、法律至上,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接受、服从法律的统治。对于公权力而言,法定职责必须为,否则构成不作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否则构成乱作为。领导干部应当具备合法性思维,凡事都应事先问一下“这合法吗?”或者“这有法律依据吗?”与之不同的是,对于老百姓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因此,老百姓只需问“这违法吗?” 合法性思维首先要求合乎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不同的法律,效力等级不同,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当法律文本规定不一致时,应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确定应当依据或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要找准、用准法律依据,既要杜绝“黑头的不如红头的、红头的不如白头的”现象,也要避免根据个人喜好或利益选择性适用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统一与尊严。 其次,合法性思维要求领导干部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时,根据法律的原则、法治的精神去填补法律漏洞、解释适用法律,既不能为所欲为,也不能恣意解释、适用法律,“打擦边球”、“搞变通”等应当尽力避免。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绕开具体规定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最后,合法性思维要求正确对待“坏法”。“坏法”的存在在所难免,在我国当下立法质量总体不高的情况下更是如此。问题是,领导干部能不能以法律法规“不好”为由拒绝执行?与明目张胆违法违规不同,以法为“坏法”为由拒不遵守、执行的现象,在我国的实践中比较常见,且容易为人们宽宥。其实,这恰恰是值得警惕的。对领导干部来说,这一思维模式与中国传统的德治、人治思维更为接近,有时会更有利于眼前问题的解决,因而更具诱惑力。但问题是,一般的领导干部是不是“好法”或“坏法”的最佳判断者?一旦允许随意突破一条“坏

法治经营创建范文如何建立法治社会

法治经营创建范文如何建立法治社会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 ___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 ___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对于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 ___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大的意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 ___的改变而改变,不因 ___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所说的法治,不应是“治民”,而应是“民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治理国家。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来讲,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要加强立法工作,建立 ___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二,要加强执法工作,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

第三,要完善民主监督制度。 第四,要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广泛进行法制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推动法治文化建设,是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基本要求,是开展全民普法工作的重要支撑。 ___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法治中国建设实践的内在反映,表现为以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为内核的法治文化观念、法治文化氛围、公民法治素养等多方面,它反映并影响着我国的法治实践。开展全民普法工作,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必须将法治文化建设作为重要着力点。 推动法治文化建设,就是引导人民从观念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让法治成 ___人民的共同信仰。要想让人民真正地内心拥护与真诚信仰法律,除了法律科学合理、有效实施等原因,更需要法治文化的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这要求

如何促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如何促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更新时间:2014-10-29 22:10 来源:作者: 阅读:1945 网友评论0条 摘要: 另外,加快环境立法进程,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绿色企业支撑。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污染防治技术的科研和应用,保护绿色生产的知识产权,修订《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环境资源法。明确生产企业对生产的产品的回收义务,如借鉴日本3R做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于10月在北京召开,会议将研究讨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议题。怎样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大力推进生态环境的法制建设,环保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未雨绸缪。四中全会的召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必将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环境保护部政法司会同政研中心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就“依法治国与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议题进行探讨。 环境保护部政法司司长李庆瑞表示,如何在环保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如何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经济增长模式绿色转型,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环境管理战略转型,这些重大议题,环保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未雨绸缪,做好筹划,及早准备,为迎接四中全会召开和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奠定思想基础。 参会的各位专家从不同角度,围绕如何利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表了意见。 正确认识环境法治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 “法”的对立面是按潜规则办事、按长官意识办事 “依法治国的法是统称。其对立面不是政策,政策是明规则,也属于法的一部分。依法治国中的‘法’的对立面应是按潜规则办事、按长官意识办事。”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说。依法治国中强调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是下一步推进环境法治建设的方向。 环境的公益性决定了必须要通过立法去界定环境资源的产权;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决定了需要严格的法制去改善;环保的基础性决定了只有通过严明的政策法规,才能约束其他领域。 “环境法被视为部门管理法,得不到必要的尊重和敬畏,执行中缺乏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的配合,这种状况必须纠正。只有通过环境法调整资源开发等行为,强化对地方政府和产业主管部门的制约,才能提高环境法治意识,改善环境执法处境。”清华大学教授王明远说。他提出,法治要从工具和手段,上升为价值和目的。 夏光指出,从成效角度讲,环保部门非常重视相关法律,法治思维比较强。但我国环境法治还远未达到“价值和目的”的地位,甚至作为“工具和手段”都仍存在一些问题。

谈谈如何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doc

结合实际,谈一下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途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 “法治”与“法制”,虽然仅一字之差,但从内涵上讲,却有重大区别。“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而“法制”通常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强调依法治国,是法治本质特征之一。 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抓好“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大 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推进 司法体制改革,实行政府公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提高 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二、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健全村 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进一步加强 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努力壮大社区居民委员会 工作队伍,切实改善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进一步推进和谐社 区建设工作,使社区氛围更加融洽。 三、坚持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健全法制,做到“有法可依, 执法必严”,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推动行政执法机制不断创新,也 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民众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树立 较强的法律意识。 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党的领导,是保证国家能够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各项制度和方针、政策能够符合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根本条件。实行依法治国,能够更好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国家,不仅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而且也应当成为实行法治的国家。我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必然要求,在党和国家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没有法治理念,法治建

试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

试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 摘要:自20世纪以来,工业革命和科技进步使人类社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国际社会关注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并迅速从地区性问题发展为波及世界各国的全球性问题,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综观生态环境现状,国家近几年来虽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了治理和保护,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切实保护和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大力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已迫在眉睫。 abstract: looking at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he countries although put substantial funding to governance and protection in recent years, but the situation remains grim, and effectively protect and improve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vigorously carry out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 the rule of law is imminent. keywords: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legal construction 一、我国当前环境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一直行驶在“快车道”上,几乎年年出台相关法律,甚至一年有几部法律出台。但是,就在生态环境立法最为迅速的年代里,我国的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却日趋严重。引起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的原因固然很多,但

浅谈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浅谈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作为一名“90后”,“依法治国”、“法治社会”这样的字眼似乎从小就一直听到大人们挂在嘴边,而真正对这些概念有些许认识,是直到上了初中高中;上了大学,没有了政治课,这些似乎又离了自己。下面我只能以自己平时看新闻和老师上课讲的一些内容来谈谈中国社会的法治建设。 先来说说我国社会法治建设的优势。从时间的角度来说,其实,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渊源是很深远的。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变法中就有关于国家律例的措施;而百家争鸣时则有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流派,他们主张君主以严刑酷法统治国家,并得到秦始皇的采纳,尽管与我们现代社会所主张的法治大相径庭,但这在当时已是一大进步了。而此后,我国的历朝历代都有相应的国家律例,可见,我国的法治社会的建设是历史悠久的。而自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一直都十分重视法治社会的建设,尽管这中间也有走弯路的时候,但都能及时纠正,并不断地推进普法教育,使得我国法治建设稳步发展。至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已拥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这也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我们的人民,随着新中国的建立,法律和法制意识也不断提高,相信我们的法律在不久的将来一定能够渗透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尽管我们已经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上取得了不少进步,我们仍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和不足。首先,还是从历史的角度说起,我们的法治渊源的确很悠久,但古代的法跟我们现在的法差异极大,再者,中国古代几乎没有民主可言,人民的呐喊和法律的力量终究敌不过君权的日益强大;第二点,我国的政治体制以及相关的历史传统使得司法独立的实现有很大的难度,行政的干预对法律的真正实施是一大阻力;其次,尽管我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法律中存在着漏洞这是在所难免,我们还得不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调整,再者,在实际应用中,我们依然存在许多不足。对于一个案件的审理,法官首先考虑的似乎是各方的利益,而非法律中的各项规定,某种程度上来讲,法律简直是形同虚设。最后,普通群众的法律意识依然比较淡薄。先是我们对于国家的法律并不了解;还有,当权益受到了侵犯时,我们想到的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而是私下了解或者通过一些非同寻常的手段;而从历史原因来

我国加强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及意义

我国加强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及意义 对于新中国来说,法治还很年轻还不够健全,但是我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认识不断深化,工作不断加强。 邓小平同志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明确指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江泽民同志亦反复强调,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键之处,必须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全过程。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治的建设正是在铸造这个国家的规矩。国家的法制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巩固政权,必须加强法制建设;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加强法制建设;为了保证国家公职人员不变质、不变色,必须加强法制建设。运用法律准绳,处理共同利益与特殊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许多问题才好解决。 我认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对于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路,国家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综合国力显著提高;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开放型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不断发展,社会实现全面进步。这些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充分证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作为上层建筑总体上是与我国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 法治的建设,是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正如江泽民所言:“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1/ 1

2018继续教育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2试题及答案

2018/6/29 下午8:27:42 考试时长: 90分钟 已用时间: 00:12:35 剩余时间: 01:17:24 时间限制:90分钟 离考试结束还剩 1小时 17分 24秒 (到时间后将自动交卷) 一、单项选择题(共30小题,每小题2分) 1.()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最高的法律效力。 A.《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依法治国主要精神主要体现在三个关键词上,“三个关键词”不包括哪一项()。 A.道路 B.体系 C.全面 D.法治 4.()报告提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答案待确定,已排除C) A.十六大

C.十八大 D.十九大 5.我国应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政法队伍。伍的特征不包括() A.情重于理 B.敢于担当 C.执法为民 D.信念坚定 6.()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工委内设立法规备案审查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备案审查职责提供服务 A.2004年 B.2005年 C.2014年 D.2016年 7.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方向和重点是() A.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B.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C.完善基层民主制度 D.以上都是 8.简政放权主要是向()放权。(答案待确定,已排除A) A.地方 B.社会 C.市场

9.()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A.服务大局 B.党的领导 C.执法为民 D.公平正义 11.民法典的编纂分几步走() A.一步 B.两步 C.三步 D.四步 12.《民法总则》施行后,《民法通则》将会() A.废除 B.无效 C.被合并 D.有效,但新法优于旧法处理 13.法治保障体系所包括的()因素都属于典型的刚性约束条件。没有下列哪一项() A.队伍 B.经费 C.技术 D.文化 14.在党的文献中首次提到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是()。

依法治国背景下提升党员干部法律素质的探析

依法治国背景下提升党员干部法律素质的探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依法治国进行了前所未有的顶层设计。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战略部署,取决于法治建设的科学化水平,更取决于党员干部的法律素质能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法律素质,有益于党员干部明晰权利与义务的界限、党纪与法律的关系,有助于党员干部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履行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的法律素质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环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保障。 标签:党员干部;法律素质;必要性;措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明确提出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1〕。这一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党员干部素质能力提出的新要求。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广大党员干部法律素质的提高已被提上议事日程,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战略目标之一。 一、党员干部法律素质的内涵 党员干部法律素质,是指党员干部在接受法律教育过程中的认知力以及在实践法律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能力与素养。概括之,即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法律素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党员干部学习、掌握必要法律知识的能力。即对法律概念、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关系等内涵与外延的掌握以及具有比一般公民较强的法律敏锐性和鉴别力。其二,党员干部树立必需的法律观念。这些法律观念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自由平等观念、公平正义观念、权利义务观念、法律至上观念、法制统一观念等。其三,党员干部养成法治思维方式。就是要求党员干部按照法治的观念和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它要求党员干部崇尚法治、尊重法律,严格守法、秉承程序、自觉将法律付诸实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依法办事,能够自觉的维护法律的权威。领导干部是否具有法治思维,直接关系到权力能否得到正确行使,直接影响到依法治国的成效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提升党员干部法律素质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2〕由此可见,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中国,关键在党。中国共产党自身法治化水平的高低,对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中国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有党不断提高法治化水平,建设法治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才能充分发挥党在法治建

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考

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考 马捷莎 (北京师范大学法政所,北京100875) α 【摘 要】 探讨中国的法治建设道路,其出发点必须基于中国的现实国情,必须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为此,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必须提高全民族的民主意识,扩大民主权利,彰显法律至上,铸成法治精神;必须完善权力制约和民主监督制度;必须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借鉴西方法治中具有普适性价值的经验,加快立法进程。 【关键词】 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法律至上;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 D920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4326(2006)01-0080-04 党的十六大提出:“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当今中国,没有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建立法治国家已经具备了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基础,因此法治建设被提到历史日程上来。但是在怎样建设法治国家的问题上,人们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其中尚存在将法治抽象化的现象。所谓法治抽象化,表现为过分强调法治的一般性和共性,而又将法治的一般性和共性定位于西方法治理念之上。因此,究竟怎样进行中国的法治建设问题就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探讨中国的法治建设道路,应遵循一个基本的原则,即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在法治建设问题上,所需关注的国情主要有二:其一,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核心;其二,由于经济文化相对落后以及传统法律文化的缺失,中国社会的法治氛围不浓,这是我们进行法治建设所不可回避的现实。因此,中国的法治建设道路必然有别于其他国家,换言之,我们必须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 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是意识形态的主导,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核心,因此在整个法治建设中必须始终不渝的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中国不同于西方法治建设的基本方式。同时,法律至上又是法治建设最基本的价值和理念,没有法律至上,法治只能是天方夜谭。因此,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法律至上的关系,就成为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为此: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一方面,这是法治性质之所需。历史上,资本主义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治国家,但是其法律体系的阶级性决定了其法治的资本主义性质。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建设高于资本主义形态的法治国家,而党的领导则是根本的政治保证。另一方面,西方国家经历了几百年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孕育了发达的“市民社会”。以市民社会为主导力量,西方法治通过自然演进而日臻完备。中国由于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未能形成强大的市民社会。因此,中国的法治就不能坐等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自发运演而逐步历炼。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历史主动性将十分突显,而在党的领导下自觉进行法治建设正是历史主动性的鲜明体现。 08 2006年1月 第19卷第1期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 Jou rnal of the Party Schoo l of Shengli O ilfield Jan.2006 V o l.19N o.1 α【收稿日期】 2005-11-13  【作者简介】 马捷莎(1947-),女,北京人,北京师范大学法政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试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

试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 摘要:文章从“良法之治”和“普遍守法”两个方面来对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进行论述,提出了作者对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一些具体设想。 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成效如何直接影响到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蓝图的实现。对于如何进行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方案固有多种,可谓见仁见智。本文笔者试图围绕古希腊哲人亚里斯多德对“法治”所做的经典阐述“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的角度,具体而言,即从“普遍守法”和“良法之治”两个方面来对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进行论述,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同仁。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一直行驶在“快车道”上,没有哪一个法领域能像生态环境法那样,几乎年年有法律通过,甚至一年有几部法律出台。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我们就已经十分自豪地向世界宣布:中国已经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环境法体系。但是,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就在生态环境立法发展最为迅速的年代里,我国的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却日趋严重。笔者认为,引起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的原因固然有很多,但当初在“摸着石头过河”、“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我国生态环境立法自身尚存在诸多缺陷,已严重影响到实施的效果,因此必须加以完善。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主要应围绕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由于立法时所处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殊的时代背景,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现行《环保法》第1条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作为一项立法目的。虽然,从理论上来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涵极其丰富,但实践中,衡量“现代化”程度的标准却往往被庸俗化。经济增长的数据成为“现代化”的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标准,同时也是考核地方官员“政迹”的关键标准。众所周知,促进经济增长的途径有很多,其中通过资源高投入、高消耗、环境高污染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亦能达到,美国、日本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以前曾走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法治的作用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法治的作用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然而,和谐社会绝不会自发生成,也不会自然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依赖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必须借助于法治的践行。 社会主义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是一个平等的、以社会为本位的和谐社会观。社会主义法治不但继承了法律形式意义方面的功能,而且承载了与以往任何社会都不同的新的价值内涵和社会目标,从而使它构筑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了更多、更丰富的表现形式,这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是一个管理有序的社会,而且是一个人与人相互尊重,各阶层合作互助、团结友爱的平等社会。因此,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法治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构建和谐社会坚实的法律基础。我国首先要成为一个完善的法制社会,才能构建一个真正的和谐社会。实践证明,依法治国是现代国家治理国家的最佳选择模式。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也同样证明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法制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关键。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就是发扬人民民主与依法办事的统一,通过法律形式和法律制度确立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和运行机制,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就是16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现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各级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执法机构,严格依法行政,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程序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法治所维系的秩序是和谐社会形成的标志。在广泛的意义上,“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包括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法治所维护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意味着一种有序的社会状态,这种有序性是通过正常的社会关系的稳定性、社会结构的有序性、事物运行的规范性、事物发展的程序性、事件的可预测性等表现出来。法治,无论是作为治国方式,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最终都要表现为一种秩序。达到某种秩序,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是否履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指标。法律秩序是法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取向,而有条不紊、充满生机的社会秩序本身就是在法律秩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基本标志和必要条件,和谐是一种有序的状态,和谐社会必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社会运行有序体现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社会纠偏机制能够及时发挥作用。一个社会安定有序,本身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表现。法治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良好的秩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法律的功能和使命就是通过有效地解决纠纷、防止纠纷来形成和维持秩序。在我国目前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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