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兴市政法综治宣传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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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综治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综治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主要是为了激励和约束综治工作人员,推动综治工作的有效开展和提高。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综治工作考核奖惩制度的建议:
一、综治工作考核指标:
1. 网格化管理覆盖面积和居民满意度:衡量总体综治工作覆盖面积和居民满意程度。

2. 治安案件发案率和破案率:衡量辖区内治安情况和执法能力。

3. 治安设施完善程度:包括视频监控系统、报警装置等设备的安装和维护情况。

4. 社区组织活动开展情况:包括社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等组织活动的数量和质量。

5. 社会组织参与度:衡量志愿者、社会组织等对综治工作的参与程度。

二、奖励制度:
1. 绩效奖金:根据个人或团队的绩效考核结果给予一定额度的奖金。

2. 荣誉称号:评选出优秀个人和团队,给予荣誉称号和证书。

3. 晋升机会:对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晋升机会,提高职位和待遇。

三、惩罚制度:
1. 资格暂停:对综治工作中严重失职的人员,暂停其从事综治工作的资格,限制其晋升机会。

2. 扣除绩效奖金:对绩效不达标的人员,扣除一定比例的绩效奖金。

3. 警告和记过处分:对违反综治工作纪律的人员,进行警告和记过处分。

综治工作考核奖惩制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地方政策来制定,可以通过绩效考核、评议和外部评估等方式进行测评和奖惩。

同时,考核奖惩制度应公正公平,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对综治工作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有效实施。

综治工作考核奖惩制度范本

综治工作考核奖惩制度范本

综治工作考核奖惩制度范本综治工作(综合治理工作)是指政府和社会各方针对城市管理和社会治安问题进行的全面管理和治理工作。

综治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是指为了激励和监督综治工作的有效开展,对综治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或惩罚的制度。

下面是一个综治工作考核奖惩制度的范本,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综治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有效推进,建立和完善综治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激励和监督各级综治工作部门和综治工作人员,提高综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建设平安和谐社会。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二条综治工作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一)综治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情况;(二)综治工作的目标和效果;(三)综治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情况;(四)综治工作的创新和成果。

第三章考核办法第三条综治工作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突击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上级综治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定期考核的频次为每年一次,突击考核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其中优秀和良好的单位和个人将获得相应的奖励,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将接受相应的惩罚。

第七章奖励制度第七条对于获得优秀和良好考核结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以下奖励:(一)表彰奖状;(二)奖金奖励;(三)职称评定加分;(四)晋升提拔机会;(五)其他奖励。

第八条奖励的具体措施和金额由上级综治工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九章惩罚制度第九条对于获得不合格考核结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以下惩罚:(一)通报批评;(二)罚款或扣减绩效工资;(三)责任人员降级或撤职;(四)下岗或解聘处理;(五)其他惩罚。

第十条惩罚的具体措施和程度由上级综治工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综治工作考核奖惩制度的监督管理由上级综治工作部门负责,对考核和奖惩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综治人员考核细则

综治人员考核细则

综治人员考核细则一、考核目的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高综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确保社会治安稳定,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二、考核原则1、客观公正原则:考核应基于客观事实,避免主观偏见和人情因素的影响。

2、量化考核原则:尽量将考核内容进行量化,以提高考核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3、注重实效原则:重点考核综治人员的工作成果和实际效果。

4、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通过考核,对表现优秀的综治人员进行奖励,对不称职的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考核对象所有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人员。

四、考核内容1、工作纪律(1)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2)遵守工作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游戏、聊天等。

(3)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团队成员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推诿扯皮。

2、业务能力(1)熟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够准确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

(2)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与群众、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3)具备较强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4)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置能力,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3、工作任务完成情况(1)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质量符合要求。

(2)积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3)加强对辖区内治安重点部位和突出治安问题的排查整治,确保治安状况良好。

(4)做好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工作,如社区矫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4、群众满意度(1)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热情接待群众的来访和咨询,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2)定期对辖区内的群众进行满意度调查,群众满意度应达到一定的标准。

五、考核方法1、日常考核由上级领导对综治人员的日常工作表现进行观察和记录,包括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效率等方面。

普法依法综治工作考核细则范本

普法依法综治工作考核细则范本

普法依法综治工作考核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综合治理工作水平,确保普法活动的效果和综治工作的稳定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考核主要目标是评估普法依法综治工作的全面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促进普法依法综治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考核依据包括相关政策、工作方案、年度计划、工作总结等文件以及普法依法综治工作相关统计数据。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普法宣传、法治教育、社区综治、法律援助、法治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考核对象包括普法依法综治工作主管单位、各级普法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普法依法综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等。

第六条考核方式包括定期考核、日常考核、专项考核、抽查考核等。

第七条考核结果用于通报表扬、奖惩、改进工作等方面,不得作为晋升、评职称以及薪资待遇的唯一依据。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八条普法宣传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宣传主题、形式创新、覆盖面、参与度等方面。

第九条法治教育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教育场所、课程设置、师资队伍、教育效果等方面。

第十条社区综治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社区治安、治理机制、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社会服务等方面。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案件受理、援助对象、援助效果、服务质量等方面。

第十二条法治建设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法治环境、法治建设项目、立法工作、法律制度健全等方面。

第三章考核方法第十三条定期考核每年组织一次,主要通过调查问卷、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日常考核主要通过定期向考核对象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收集相关数据,以及检查工作文件、记录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专项考核主要面向重点工作项目或突出问题进行,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抽查考核主要通过随机抽取考核对象,以及实地核查、检查工作记录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考核结果处理第十七条考核结果将分为优秀、合格、待改进、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八条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进行通报。

普法依法综治工作考核细则(4篇)

普法依法综治工作考核细则(4篇)

普法依法综治工作考核细则普法依法综治工作是指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推进法治建设,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加强社会综合治理的工作。

为了确保普法依法综治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

一、普法宣传考核指标:1.宣传渠道覆盖率:考核普法宣传活动的渠道覆盖范围,包括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传播情况。

2.宣传内容质量:考核普法宣传的内容是否准确、完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能够满足公众的需求。

3.宣传效果评估:考核普法宣传的效果如何,包括公众的接受程度、知晓率等指标。

二、法律服务考核指标:1.法律服务机构建设:考核法律服务机构的组建情况、人员配置、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要求。

2.法律援助工作:考核法律援助机构的运行情况,包括受援人员的申请处理情况、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水平等。

3.法律教育培训:考核法律教育培训的开展情况,包括培训内容的科学性、覆盖面的广泛性等。

三、社会综合治理考核指标:1.综治组织建设:考核综治组织的设置情况、人员配备、工作机制等是否健全。

2.社会治理能力:考核社会治理机构的运行情况,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组织管理水平等。

3.矛盾纠纷调处:考核矛盾纠纷调处机构的处理能力和效果,包括处理案件的及时性、公正性等。

四、考核方式:1.定期考核:每年对相关工作单位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普法依法综治工作的完成情况。

2.突击考核:不定期对相关工作单位进行突击考核,检查其工作的实际情况,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3.民意调查:定期开展民意调查,了解公众对普法依法综治工作的满意度、意见和建议等。

以上是普法依法综治工作考核的一些细则,具体的考核指标和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和完善。

普法依法综治工作考核细则(2)一、普法工作1、全面启动“____”普法工作,制定“____”普法规划,成立领导小组,制定上报本单位年度普治工作计划,做到年初有部署,年内有检查,年度有总结。

2、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员、志愿者和法制文艺宣传员队伍建设,积极参加上级____的宣传骨干培训,按要求参加乌海市、全区举办的普法骨干培训班和法律知识考试。

综合治理考评奖惩管理办法

综合治理考评奖惩管理办法

综合治理考评奖惩管理办法根据内力公司综治领导小组的有关文件精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要点,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为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到实处,维护好本单位的治安秩序,保障供电建设的顺利进行,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局综治领导小组分别与各部门、单位签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并制定具体的管理考评办法。

1、综合治理安全文明单位(部门)的标准1.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各项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部门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综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1.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种组织必须健全(以文件形式),保卫、消防、交通、帮教各项措施落实和各项制度完善。

重点要害部位,人防、物防、技防符合规定要求。

1.3、单位内部治安秩序良好,无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无内部矛盾激化,无具体上访事件。

对职工进行普法教育,订阅法制刊物,干部职工要遵纪守法,文化生活丰富,无“六害”现象。

1.4、办公区域环境优美,达到美化、绿化、净化。

2、考核方法2.1、各签状单位(部门)每半年,向局综合治理办公室(设安监处)报送本单位(部门)开展综合治理的工作情况及总结。

2.2、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各单位(部门)完成责任目标的情况进行季度抽查,半年检查。

2.3、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年终对各单位(部门)进行定期考核,按照责任书项目,逐项进行考核评分,结合平时检查成绩,最终验收。

2.4、责任目标分三个档次,未满85分者,为未完成任务;85以上末满95分者,为基本完成任务;95分以上者,为完成任务。

3、奖励与处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要同单位或个人的荣誉、经济利益结合起来,进行奖励和处罚。

3.1、符合下列条件的部门或个人,应受到表彰、奖励:3.1.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到实处。

3.1.2、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全年无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3.1.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落实帮教措施,改造、教育有犯罪倾向职工成绩突出的调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效果显著的。

综治工作中心各部门考核细则

综治工作中心各部门考核细则
8.中心内部管理有序、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合力作用强、成效显著(10分);
9.全镇治安秩序良好、无突出的治安问题、群众满意并组织对责任单位综治工作考核、评比(10分)。
100
1.无工作计划、方案、措施,不定期召开例会的每少1次扣1分;
2.信息不摸查、不分析、不掌握、不上报并影响党委、政府决策的每次扣2分;
综治工作中心各部门考核细则


考核内容



计分标准












1.负责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方案、措施并组织实施,每季召开综治委会议,每月召开综治例会(10分);
2.及时分析排摸、掌握治安信息、完善上报制度,重大问题提请党委、政府、综治委研究解决(10分);
3.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解决治安问题(10分);
8.未限期办结市长公开电话的每次扣1分;
9.民间纠纷调处率、成功率未达到98%、95%以上的各扣2分;
10.台帐不记全、不规范、档案存装不规范的扣2分。


考核内容



计分标准










访

1.负责受理、接待并处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登记、有结果(15分);
2.及时排查、掌握信访情况及可能越级上访的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15分);
2.信访情况不掌握,导致赴市、杭州市、省越级上访的每起分别扣1、2、5分;
3.未落实每月的综合分析和书面通报,每次扣1分;
4.信访问题不调查、研究,影响党委、政府决策的每次扣2分;

综治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综治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综治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是对综治工作的绩效进行评估和奖惩的一套制度规范。

具体奖惩措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和调整,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综治工作考核奖惩制度的建议:
1. 考核指标:
- 公安机关破案率和治安环境改善情况
- 社区治安形势,社区参与度和满意度
- 矛盾纠纷化解的效果和社会稳定水平
2. 奖励措施:
- 综治工作绩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获得表彰和奖励
- 绩效考核优秀的单位可以获得资金奖励和政策支持
- 绩效优秀的个人可以获得晋升和加薪机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奖励
3. 惩罚措施:
- 绩效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可能会受到警告、降级等行政处罚
- 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人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分,包括开除、停职等
- 绩效不达标的单位可能会被取消一定的综治经费和支持
4. 考核流程:
- 设定考核指标和权重,制定考核方案
- 定期对综治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并记录绩效
- 绩效考核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综治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应当科学合理,公平公正,遵循法律规定,并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

此外,应当注重激励和引导,促进干部职工积极主动地参与综治工作,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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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市政法综治宣传工作考核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政法综治宣传工作的考核,全面掌握、客观反映各单位、各部门政法综治宣传工作情况,充分发挥政法综治宣传工作在及时反映情况、扩大对外宣传、服务领导决策、交流指导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上级领导机关主要是指市委、市政府、上饶市委政法委、省委政法委、中央政法委;本系统内部刊物为中央、省、上饶市政法、综治动态和德兴电视台《铜都法治》栏目、德兴报社《政法之家》栏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新闻媒体是指国内正式公开发行或播出的市级以上报刊、电视、电台以及《中国平安网》、《江西政法网》、《江西法制网》、《上饶政法网》、《德兴政法网》等网站。

所指政法综治宣传作品是指被上级领导机关内部刊物采用或在上述新闻媒体刊发播出的以本市政法综治工作为主要内容的信息简报、简讯、消息、通讯、理论文章、调研文章、图片音像新闻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考核对象为各乡镇(街道)综治办和市政法各部门。

第五条基本任务
1. 各乡镇(街道)综治办每年被市委、市政府、上饶市委政法委等上级领导机关采用的政法综治类稿件不少于12篇,市政法部门每年被《上饶政法网》、《江西政法网》等上
级领导机关采用的政法综治类稿件不少于50篇(不含《德兴政法网》稿件)。

稿件被省委政法委采用的1篇可以折抵2篇,被中央政法委采用的1篇可以折抵4篇。

2. 德兴电视台《铜都法治》栏目任务分配,每年1月份市公安局提供素材,2月份市法院提供素材,3月份市公安局提供素材,4月份市检察院提供素材,5月份市交警大队提供素材,6月份市司法局提供素材,7月份市法院提供素材,8月份市公安局提供素材,9月份市检察院提供素材,10月份市法院提供素材,11月份市交警大队提供素材,12月份市公安局提供素材。

如遇重要事件、重大活动等需及时发布的,可相应调整或增加任务分配。

第六条工作要求
1、各单位需明确一名业务熟悉、文字能力较强的同志为宣传员,具体负责政法宣传工作和参加相应的政法综治宣传培训。

2、为严肃宣传纪律,所有稿件均需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审阅把关方可上报。

3、所有稿件必须客观、真实,因虚假报道造成严重影响的将取消年度奖励措施,同时提请取消综治、平安创建等先进评选资格。

4、为便于《铜都法治》栏目素材的提取,政法各部门要配备与电视台兼容的摄录设备。

第五条考核办法
实行平时积分排名、季度通报和年底评优相结合的考核
机制
(一)积分
1、作品分值
①被中央、省、上饶市政法简报采用的稿件,经验材料每篇分别积100分、50 分、20 分,综合信息每条分别积60 分、30 分、10 分,简讯每条分别积40分、20 分、5 分。

②新闻稿件被《上饶政法网》、《江西政法网》、《中国平安网》等上级领导机关采用的,每篇分别积5分、20 分、
40 分。

③新闻稿件被《中国铜都网》、《德兴政法网》、《中国铜都报》采用的,每篇2分。

④稿件被《铜都法治》采用的,每期积50分,被《政法之家》专版采用的,每期积30分。

2、加分项目
①在国家、省、上饶市级报刊头版发表的稿件分别另加
50 分、30分、20 分。

②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朝闻天下、新闻30 分、晚间新闻、焦点访谈等核心栏目播放的新闻,另加100 分。

③稿件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的,另加80 分。

④稿件被上饶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另加40 分
⑤稿件被德兴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另加30 分
3、扣分项目
①基本任务完不成的,每少一篇,扣20 分;每少一期
《铜都法治》电视栏目,扣50 分,每少一期《政法之家》专版栏目,扣30分。

②出现假新闻、假信息的,一次扣100 分。

③没有完成市委政法委、综治办交办的其他宣传工作任务的,一次扣20 分。

(二)考核
考核结果将作为该年度综治考评内容之一。

第六条考核认定
1. 各单位、各部门于每双月5日之前向市委政法委办公室提供已刊发稿件的详细清单和稿件复印件(视听资料报送光盘),并注明媒体名称、发表时间和版面。

广播电视类稿件和节目应注明播出时间和栏目名称。

2. 市委政法委每季度对各单位、各部门政法综治宣传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3.市委政法委每年度对各单位、各部门政法综治宣传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在政法综治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正面宣传作品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委政法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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