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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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文(4篇)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文(4篇)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船舶的安全检查。

第三条定义1. 船舶:指本单位所有的船舶(包括出租船只、游艇等)。

2. 安全检查:指对船舶进行的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包括设备设施的检查、人员的检查等。

第四条责任分工1. 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全面组织、协调、督促本单位船舶的安全检查工作。

2. 船舶管理员负责船舶的日常运行和安全检查工作。

3. 船舶员工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按规定完成各项安全检查任务。

第二章安全检查内容第五条定期检查1. 定期检查根据船舶的性质和用途,按照一定周期,对船舶的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船体结构、人员等进行检查。

2. 定期检查应包括船体结构的完整性检查、船舶设备的运行状态检查、船员的证照及培训情况检查等。

第六条不定期检查1. 不定期检查根据船舶运行情况和安全管理需要,对船舶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船体结构、人员等进行检查。

2. 不定期检查内容可以是定期检查内容的局部检查、特殊检查、随机抽查等。

第七条特殊检查1. 特殊检查根据船舶的不同任务和特殊需求,对船舶的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船体结构、人员等进行检查。

2. 特殊检查内容应根据特殊任务的要求制定,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紧急检查1. 紧急检查是在发生船舶事故、安全事故、灾害等情况时,对船舶进行的快速检查。

2. 紧急检查应优先保证人员的安全,并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对船舶的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船体结构等进行检查。

第九条自查1. 船舶管理员应定期自行对船舶的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制定整改措施。

2. 自查结果和整改措施应及时上报本单位负责人,同时报告船员。

第三章安全检查程序第十条通知1.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应提前通知船舶管理员,明确检查时间和内容。

2. 特殊检查和紧急检查不受通知时间限制。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编号:SM-ZD-27766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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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

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3.1 船舶配员;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3.4 载重线要求;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标准版本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370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标准版本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

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3.1 船舶配员;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3.4 载重线要求;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4 检查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4.1 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4.2 现场核查;4.3 询问;4.4 要求船员测试或操纵船舶设施、设备;4.5 要求船方进行相关演习。

5 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搜集相关缺陷,特别是滞留缺陷的支持证据。

检查员可采取摄像、录影、录音,扫描、复印、探测、记录等一切有效手段收集证据。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1. 引言船舶安全检查是确保船舶运行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船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关键措施。

为了规范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确保安全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制定本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

2. 责任与目标2.1 责任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员包括船舶运营管理部门、船舶安全管理人员和船员。

2.2 目标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预防事故和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遵守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3.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流程3.1 事前准备在进行船舶安全检查之前,需要进行以下事前准备工作:•确定检查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制定检查计划和安排检查人员;•准备检查所需的工具和设备;•通知船员和相关责任人准备检查。

3.2 安全检查内容船舶安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2.1 船舶设备和装备的检查对船舶的各项设备和装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主要包括船舶主机、辅助设备、消防设备、通信设备、导航设备等。

3.2.2 船舶结构和船体的检查对船舶的结构和船体进行检查,例如船体变形、裂纹、腐蚀等情况,确保其结构完整性和船舶的安全性能。

3.2.3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的检查对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包括船舶的安全文件、安全管理手册、船舶安全培训记录等。

3.2.4 人员的检查对船员的资质证书、健康状况、培训情况等进行检查,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能力。

3.3 安全检查流程船舶安全检查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3.1 准备阶段确定检查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制定检查计划,并通知相关人员。

3.3.2 数据收集和分析阶段收集船舶的相关资料和记录,分析船舶的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3.3 实地检查阶段安排检查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对船舶设备、船体和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检查。

3.3.4 缺陷整改阶段根据实地检查的结果,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执行情况,确保船舶的安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船舶安全隐患排查程序规定

船舶安全隐患排查程序规定

船舶安全隐患排查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船员和船舶设备的安全,确保船舶航行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所有船舶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第三条本程序的执行对象为所有从事船舶安全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船舶安全隐患排查是指针对船舶的各项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等进行系统整体的、全面的检查和审核,以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是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应当得到船舶所有人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

第七条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违规操作。

第八条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应当融入日常管理工作,与其他工作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工作互动。

第二章船舶安全隐患排查程序第九条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应当定期进行,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十条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应当由船舶安全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应当分为自查和外查两个环节,自查由船舶所有人和相关部门自行负责,外查由船检部门参与。

第十二条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应当制定具体的检查计划和方案,并提前通知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

第十四条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应当编制具体的排查清单和表格,对各项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整改措施和过程应当进行记录,并进行复查确认。

第三章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具体内容第十六条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应当包括船舶设备、设施、船员及船舶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全面检查。

第十七条对船舶设备、设施的检查主要包括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舾装设备、辅助设备、导航设备、通讯设备等。

第十八条对船员的检查主要包括船员的资质证书、健康状况、工作状态等。

第十九条对船舶管理制度的检查主要包括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船员培训制度、应急预案等。

船舶安全检查规程

船舶安全检查规程

船舶安全检查规程一、引言船舶作为海上交通的重要工具,承担着运输和贸易的重要任务。

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和防止事故的发生,船舶安全检查成为必不可少的一环。

本文将从船舶检查的目的、重点和程序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船舶安全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以及其乘员和货物的安全。

通过严格的检查程序,能够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保障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并维护航海秩序。

三、船舶安全检查的重点1. 船体结构船舶的船体结构是承受外界力量和环境的最重要部分。

船舶安全检查应重点关注船体的刚度、可靠性和防腐保护等方面,确保船体具备良好的结构完整性。

2. 动力系统船舶的动力系统是保证航行效率和持续航行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船舶安全检查应重点关注主机、燃油供应和蓄电池等方面,确保动力系统正常运行。

3. 操纵和导航设备操纵和导航设备的可靠性对航行安全至关重要。

船舶安全检查应重点关注舵机、操纵台和雷达等设备的工作状态和操作性能,确保船舶能够准确地操纵和导航。

4. 消防和救生设备消防和救生设备是保障船舶乘员安全的基本保障。

船舶安全检查应重点关注消防器材、救生艇和救生衣等设备的完好性和可用性,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应对。

5. 航行文件和记录航行文件和记录是船舶安全管理的关键。

船舶安全检查应重点关注航行计划、航海日志和船舶证照等文件的合规性和完整性,确保船舶按照规定运行。

四、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1. 预检查准备船舶安全检查前,应进行充分的预检查准备工作。

包括检查船舶管理和操作程序的合规性,准备检查表和记录表格,明确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2. 检查船舶外部首先,检查船舶的外部结构和设备。

包括船体、甲板、桅杆等结构的完好性和防腐保护的情况,以及锚、绳索和防护栏等设备的可靠性。

3. 检查船舶内部接着,检查船舶的内部情况。

包括船舱、机舱和控制室等地方的清洁度和卫生情况,以及仓库、油舱和水污染防护设备的工作状况。

4. 检查设备和系统然后,检查船舶的设备和系统。

(整理)第三章__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整理)第三章__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第三章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1 目的为加强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人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水域,规范统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开展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2 船舶安全检查的分类2.1对国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2.2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港口国检查;2.3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沿岸国检查。

对外国籍船舶实施沿岸国检查的工作程序由海事局适时予以制订。

3 船舶安全检查依据对中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我国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为依据,对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所驶往国家、地区、港口的特殊要求可作为检查依据;对外国籍船舶的港口国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为依据。

4 适检船舶的指派及选定适检船舶由部海事局指派和各海事局选定的方式决定。

4.1部海事局可根据船舶动态信息系统、港口国监督信息数据系统、各海事局、海事主管机关的通报及其他信息,指派各海事局完成相应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部海事局指派检查的船舶为必须检查的首选船舶。

对指派船舶检查的变更、暂缓或取消需报部海事局;4.2各海事局根据“优先选择”船舶的首选原则,依据“信息来源”的通常途径,根据各局辖区范围内船舶的进、出、移泊动态(包含预动态),选定适检船舶。

4.2.1优先选择船舶的首选原则1、客船、滚装船和散货船;2、可能引起特别危险的船舶,包括油船、气体船、化学品船及运输包装类有害物质的船舶;3、首次到达,或经12个月或更长时间后再次到达港口的船舶;4、东京备忘录年度报告所公布的超过平均滞留率连续三年平均表所列船旗国的船舶;5、已被允许离开其主管机关为东京备忘录签字方的港口,但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纠正缺陷的船舶;6、根据引航员或港务当局的报告,或由船员、专业机构、协会、工会或其他与船舶、船员、乘客安全、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个人提供的关于船舶的存在或可能存在危害性缺陷的船舶;7、装运危险或污染性货物但未向主管机关报告有关船舶资料、船舶动态及关于所装运的危险或污染性货物相关资料的船舶;8、前6个月内因安全原因已被终止船级的船舶或非ICAS成员的船舶;9、滞留缺陷无法在检查港纠正,被指定驶往下一港修理,而出海前未满足检查港当局所确定条件的船舶;10、船龄15年以上的单壳油船、液化气船和散装化学品船及船龄20年以上的其他船舶,初次进入辖区水域且以往六个月内未在我国港口接受船舶安全检查的船舶;11、在港口国监督信息数据系统中目标因素值高的船舶;12、部海事局在阶段性时期要求检查的重点类船舶(包括集中整治、重点跟踪船舶等);13、根据另一海事部门的请求,或依据另一海事部门提供关于存在或可能存在危害性缺陷的船舶;14、本海事局或上级部门在阶段性时期要求检查的重点类船舶;15、发生各类水上交通事故或发生海损、机损事故的船舶;16、因船舶、港口设施的保安起因需进行检查的船舶;17、带有各类遗留缺陷而未能纠正或进行复查的船舶;18、因各种起因对辖区水域存在或可能存在危害性缺陷的船舶。

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制度

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制度

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制度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制度一、工作概述船舶安全检查员是指专门负责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验收、维修等工作的人员。

在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范围内,他们负责船舶各部分设备的检查、测量、测试、维修、更换等工作,从而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和可用性。

二、工作职责1. 检查船舶设备,确保设备达到相关标准和规定;2. 检查船体和其它设备的结构安全性和完整性;3. 检查和测试船舶的机械、电气、自控、通讯、消防等设备;4.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查报告和维修方案,并指导船员进行维修和保养;5. 协助其它部门进行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工作流程1. 岗位接班。

船舶安全检查员需要接班,并对前一位船舶安全检查员已完成的工作进行汇报。

2. 检查设备。

船舶安全检查员需要对船舶上的各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 测量、测试。

船舶安全检查员需要进行各种测量和测试,确保设备稳定、可靠和符合要求。

4. 制定维修方案。

在发现问题后,船舶安全检查员需要制定并实施合适的维修方案。

5. 维护船舶安全。

船舶安全检查员需要时刻维护船舶的安全,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并保障所有设备符合要求。

四、工作标准1. 时限要求。

船舶安全检查员要按时完成巡查工作,每天要对设备进行至少两次检查。

2. 工作标准。

船舶安全检查员需要认真检查船舶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制定维修方案,保证船舶设备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使用,确保乘客以及船员人身安全和船舶财产安全。

3. 工作记录。

船舶安全检查员需要对每天的工作进行记录,并上报领导。

五、工作要求1. 专业知识。

船舶安全检查员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熟悉相关法规以及压力容器、动力机械等知识。

2. 服务态度。

船舶安全检查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为乘客和船员提供优质服务。

3. 团队合作。

船舶安全检查员需要与其它部门进行协作,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船员等。

4. 规范意识。

船舶安全检查员需要具备严谨规范的工作意识,须认真踏实,严格按照标准和规定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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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新版)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部分通用部分1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

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3.1船舶配员;3.2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3.3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3.4载重线要求;3.5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3.6船舶保安相关内容;3.7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3.8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3.9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3.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4检查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4.1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4.2现场核查;4.3询问;4.4要求船员测试或操纵船舶设施、设备;4.5要求船方进行相关演习。

5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搜集相关缺陷,特别是滞留缺陷的支持证据。

检查员可采取摄像、录影、录音,扫描、复印、探测、记录等一切有效手段收集证据。

6除特定原因外,选择目标船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应尽量避免以下情形:6.1船舶拟定开航前2小时内;6.2对在航船舶进行检查或拦截在航船舶驶往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7船方可就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检查员应充分听取。

如缺陷及处理意见不合理,检查员可当场调整或撤销有关缺陷及处理意见。

B部分港口国监督检查第1条目标船选择1.1海事管理机构应收集在本辖区停泊、作业船舶的信息。

船舶信息的收集,可结合港口国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船舶动态管理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进行。

1.2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自检查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但下列船舶除外:1.2.1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1.2.2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1.2.3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要求的船舶;1.2.4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1.2.5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1.2.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第2条初步检查2.1检查员应对船舶进行巡视,获得有关该轮总体状况的印象。

2.2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件及缺陷的纠正情况。

2.3船舶两年内接受过详细检查且在上述2.1、2.2的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或者隐患,检查员应结束检查,并按照本部分第6条的相关规定签发“检查报告”交船方。

第3条详细检查3.1船舶存在前述1.2.2、1.2.3、1.2.4和1.2.6款所述情形的,应进行详细检查。

其中1.2.4款所述若干缺陷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3.1.1缺少适用的国际公约要求的设备或布置;3.1.2适用的国际公约要求的证书无效,或不在船上,或不完整;3.1.3缺少适用的国际公约要求的文书;3.1.4船舶存在可对船舶结构、水密或风雨密完整性构成严重威胁缺陷;3.1.5船舶在安全、防污染和航行设备方面存在严重缺陷;3.1.6船长或船员不熟悉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基本操作,或未执行这些操作;3.1.7主要船员之间不能进行交流,或不能与船上其他人员进行交流;3.1.8误发射遇险报警信号后,未执行正确的取消程序;3.1.9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不符合或一般不符合所规定的情形;3.1.10船舶存在保安方面的严重缺陷;3.1.11船上工作条件严重影响船员安全或身体健康。

3.2开展详细检查,检查员应告知船方详细检查的理由。

3.3详细检查可参照经IMOA.882(21)号决议等修正的IMOA.787(19)号决议《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手册》相关导则进行。

第4条中止检查4.1如果详细检查发现船舶明显处于低标准状态,检查员可中止检查。

4.2在中止检查之前,检查员应当记录发现的滞留缺陷,并按本部分7.1的规定对船舶实施滞留。

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除满足本部分第6条规定外,还应注明中止检查。

中止检查后,应及时将检查信息输入港口国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

4.3海事管理机构采取中止检查并滞留船舶应尽快通知相关方。

通知应包括滞留信息并特别声明除非海事管理机构得到船舶已满足相关要求的通知,否则检查仍将被中止。

4.4如果相关方已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船舶满足了有关要求,检查员应对船舶继续实施详细检查。

4.5继续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在原先签发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B表中添加新发现的缺陷(如有)和继续检查日期。

新发现的缺陷和继续检查的日期应输入港口国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

新发现的缺陷应添加在原先输入的船舶检查信息中;继续检查的日期,可输在相关的备注栏中。

4.6解除船舶滞留按本部分7.2的规定进行。

第5条缺陷判断和处理5.1检查员应当根据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运用专业知识,准确判断船舶是否存在缺陷。

5.2检查员应根据船舶检查情况,结合本港船舶修理能力、船舶配送能力以及实施检验的可行性,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缺陷处理意见:5.2.1开航前纠正;5.2.2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5.2.3滞留;5.2.4限制船舶操作;5.2.5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5.2.6驱逐船舶出港;5.2.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6条检查报告6.1检查结束后,检查员应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6.2《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查员签发。

6.3检查员填写《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缺陷描述应详尽准确,使用专业术语,标明缺陷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6.4对于缺陷处理意见为滞留的,检查员应在《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相应栏目中注明理由。

6.5《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应严格按照《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手册》中的《GuidelinesforCompletingInspectionReports》填写。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船方,一份由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留存。

第7条滞留和解除滞留7.1检查员根据本部分第5条有关规定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应按下述程序进行:7.1.1检查组组长应尽快将有关情况报告本单位“指定负责人”。

7.1.2“指定负责人”应在半小时内将是否采取滞留措施的决定通知检查组组长。

如检查组组长在半小时内未接到“指定负责人”通知的,可视为已同意。

7.1.3检查组组长在接到“指定负责人”同意采取滞留措施的通知后,在《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B表内“ActionTaken”栏中签注滞留缺陷处理代码,在“ConventionReference”栏注明依据,需要时在“RecogonizedOrganization”栏注明认可组织名称,在《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A表相应栏目注明行动代码。

7.2解除船舶滞留按照下述程序进行:7.2.1实施复查的检查组组长应尽快将复查结果报告本单位“指定负责人”。

7.2.2“指定负责人”应在半小时内将是否解除船舶滞留措施的决定通知检查组组长。

如果检查组组长在半小时内未接到“指定负责人”的通知,则可视为已同意。

7.2.3检查组组长在接到“指定负责人”同意采取解除滞留措施通知后,应在“检查报告”相应“处理意见”栏内签注相应的缺陷处理代码。

第8条复查8.1对导致滞留、限制船舶操作的缺陷,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提出的复查申请,应安排检查员登轮复查。

8.2对其他缺陷,船舶自愿申请复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如无特别原因也应安排检查人员登轮复查。

不能登轮复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并作文字记录备查。

8.3复查内容应限于检查报告中船舶申请复查的缺陷的纠正情况。

8.4缺陷复查合格后,检查员应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加盖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合格章,并在检查报告上签注复查意见、复查日期、签名、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8.4.1对于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检查员应直接在报告的B表上签注、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并将前述《报告》复印后存档;8.4.2对于《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签发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检查员应重新签发B表。

重新签发的B表应能反映出复查项目及复查结果。

前述两份《报告》均需复印存档。

第9条跟踪检查9.1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船舶纠正缺陷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9.2如缺陷未完全纠正或仅临时修理,不管是否滞留船舶,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部分10.2.1的规定,请求其他海事管理机构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对到港船舶缺陷的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9.3根据其他海事管理机构或者《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请求实施跟踪检查,应按照本部分10.2.3的规定及时反馈检查情况。

9.4跟踪检查的内容包括:9.4.1发出请求的海事管理机构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的要求跟踪检查的内容;9.4.2船舶以及相关人员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签发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缺陷的纠正情况。

9.5对已经纠正的缺陷,经跟踪检查合格后,检查员应按照本部分8.4的规定在原《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B表上签注或重新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B表。

9.6跟踪检查中新发现缺陷的,可以按照本部分3的规定进行详细检查。

新的详细检查需与正在进行的跟踪检查相互分离,在跟踪检查结束后方能实施。

第10条信息通报和反馈10.1滞留信息通报10.1.1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NOTIFICATIONOFDETENTIONOFSHIP》通报船旗国政府。

将外国籍船舶检查信息输入港口国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视为已经通报国际海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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