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之票据法(3)
第6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特征
6.1 票据法概述
6.1.3 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 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
权利义务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票据关系内容为 票据权利义务
票据关系基 于票据行为
而产生
特征
票据关系的 客体为票据 记载的货币
2)汇票付款的程序
(1)提示付款 (2)付款审查 (3)付款并缴回汇票
4)特别付款
在通常情况下,付款应在到期日进行支付。在法定付款 期限之外进行的付款则作为特别付款。 (1)期前付款。 (2)期后付款。 (3)提存支付。
6.3 本票与支票
6.3.1 本票
1)本票的概念 01
“本票是出票人做出的无条件支付一定 金额的承诺”。
为: ☆ ①记名汇票(Straight Bill)。 ☆ ②无记名汇票(Bearer Bill)。 ☆ ③指示汇票(Order Bill)。 (3)根据当事人是否兼任,可将汇票分为: ☆ ①一般汇票。 ☆ ②变式汇票。 (4)根据汇票的承兑或付款是否要求附有单据,可将汇
票分为: ☆ ①光票(Clean Draft)。 ☆ ②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
金额
票据关系主体具有 多重性和相对性
6.1 票据法概述
6.1.3 票据法律关系
2)票据法律关系的种类 ➢ 如前所述,狭义的票据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
等六种,基于这些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关系相应地就有票据发行关系、票据背 书关系、票据承兑关系、票据参加关系、票据保证关系和票据保付关系。 3)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 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上为一定票据行为,享有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其中,收款人是权利主体,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对票据做出承兑后)、背 书人和保证人是义务主体。
票据法国际商法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方式:背书转让、贴现、质押、保证、付款等。
其他法律规定的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方式:继承、赠与、公司分立或合并等。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第三人自收款人手中取得的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使,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01
票据具有独立性和文义性。一票据行为的有效与否,不影响另一票据行为的成立,行为人只要在票据上签章,签章人就应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责任。因此,“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02
例如,某A假冒 B的签章向 C签发一张汇票由 D付款,C 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E,E 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F,F 又将其背书转让给 G(假设其中的受让人均无过错并支付了对价),当 G 到 D 处请求付款时,D主张拒付。这时B作为被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签章,当然可以不承担票据责任。
02
票据伪造的效力。
对伪造人的效力。
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签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明文禁止伪造票据,伪造者又没有在票据上签上自己真实的名字,因此在票据流通转让以前,伪造的票据是绝对无效的,伪造者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前面讲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指的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持票人可依据刑法规定要求司法机关对伪造票据者追究诈骗罪或者伪造有价证券罪,
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制度强调票据的流通性,因为票据可经背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具有流通性,所以,票据是流通证券。英、美等国就以“流通证券”来形容票据。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仅依交付就可转让;记名票据,必须经背书才能交付转让。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分离时,为不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不可分离时,为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法第3次——专题一: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无因性产生的原因
——保障票据的流通性
——降低持票人的风险与成本
讨论: 我国《票据法》第10条的理解与适用
《票据法》第10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 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 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票据法》立法背景:
被告辩称,原告确将金额为65932.85元的支票退还给被告,但经 对账,由于欠款数额有误,故被告于同年3月出具了3万元的支票一张, 并将6万余元支票作废。现原告无法提供6万余元的票据原件,故被告 不应支付该笔票据金额,另原告未能交付全部货物,被告实际欠款尚 不足3万元,故而只愿承担实际欠款数262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14条:
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 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 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原告:上海市A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市B食品经营部
被告上海市B食品经营部与原告上海市A食品有限公司自1996年 12月至1998年2月有购销关系,为此,被告于1998年1月8日签署了 用途为购货、金额为65932.85元的转账支票一张,交给原告。1998 年1月11日,该支票因存款不足遭银行退票,原告即将该支票退还给 被告。同年3月10日,被告又一次签发了一张用途为购货、金额为3 万元的转账支票,但该支票因使用旧支票(格式凭证)又遭银行退票。 对上述两张退票所载金额,双方协调不一,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 院判决被告按照第一次退票的票据金额承担票据责任。
观点三: 《票据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0条的规定是管理性规范。
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 类规范将导致行为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 违反规定的行为,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但并不否认该行 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商法》教案

第四编票据法
教学目的
通过对票据和票据法基本知识的学习,了解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与票据相关的法律行为的含义及其特点,特别是能够熟练掌握和应用票据法的相关知识,解决现实生活中面临的票据方面的经济问题,保护自己的合法的经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3、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点;4、票据代理的特点;5、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6、票据抗辩的概念、特征及其限制;7、票据时效;8、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概念、行使的要件;9、出票及其效力;10、背书的概念、分类及其效力;11、票据保证的特点及其效力;12、追索权的概念及其行使条件。
现在通行的作法是:当事人如明确约定交付票据后原因债权消灭的,依第一种办法;否则,应依第三种办法处理。
从本质上说,债权人行使的这种原因债权,即是票据法上的追索权,二者本质上是一样的,只不过原因债权的行使是依民法规定进行,而追索权应依票据法规定进行。
三、票据行为
(1)出票
(2)背书。背书是受款人在票据的背面签字或作出一定的批注,表示对票据作出转让的行为。转让人称为背书人,被转让人称为被背书人。被转让人可以再加背书,再转让出去,如此,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转让。
(7)保证。票据的保证是保证人对票据的特定债务人支付票款的担保。
(8)付款。即期是经提示即予付款,远期是到期付款。
(9)拒绝承兑和拒付。持票人以票据提示,被承兑人拒绝承兑;或到期被付款人拒付,都应作成拒绝证书。拒绝证书是由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付款地法定公证人或其他有权出具证书的机构签发的证明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付的法律文件。持票人在取得拒绝证书后不须再作付款提示,即可向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难点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抗辩的概念、特征及其限制;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概念、行使的要件;背书的概念、分类及其效力;票据保证的特点及其效力。
票据法

票据法*票据概念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种类~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种类:汇票、本票、支票;~理论上的分类1、以付款人是否为发票人为标准,分为预约证券(自付证券)和委托证券。
本票——预约证券(自付证券)汇票和支票——委托证券2、以票据的性能为标准,分为支付证券和信用证券。
凡是付款人仅限于金融机构支付的票据为支付证券,如支票;凡是限定期日,指定期日受款的票据为信用证券,如汇票和本票都是基于发票人的信用发票的。
*广义的证券是用来证明一定的事物或者设定一定权利而作成的某种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该证券上所拥有的权利和利益。
~特征:(1)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
(2)证券是一种要式凭证。
(3)证券是一种流通凭证。
(4)证券是一种占有凭证。
*有价证券制度的特色:权利证券化(1)权利与证券相结合,只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分离。
(如挂失止付)(2)对有价证券的要求之一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迅速、简便而又确实。
这样就有证券的要式性、文义性和无因性等规定。
(3)对有价证券的另一要求是权利转移方便而又安全(如背书)。
(4)确保债权人权益也维护债务人利益。
(5)在商品经济发达阶段,有价证券成为信用手段。
*有价证券,应该具备三个特征:有价证券是一个特殊的“物”——是一定财产权利的转化物。
是一个自足的“物”——是财产和权利的结合体。
是一个流通的“物”——是权利运行的载体。
*有价证券的分类1.按照有价证券上权利的法律性质分类——债权证券、物权证券、股权证券2.按照证券上权利的经济性质分类——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3、按照证券上权利人的指定方法分类——记名证券、指示证券和无记名证券4、按照证券所表示的权利与证券的关系分类——完全证券和不完全证券5、按照证券上权利与其存在原因之间的关系分类——有因证券和无因证券6、按照证券上权利的发生与证券作成的关系分类——设权证券和非设权证券7、按照证券的作成方式分类——要式证券和不要式证券8、按照证券上权利与所载文义之间的关系分类——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9、按照证券的发行方式分类——集中发行证券和个别发行证券*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是债权证券、指示证券、完全有价证券、无因证券、设权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商业证券*汇票的概念与汇票当事人1.概念: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人民大2023国际商法(第四版)课件第8章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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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按照当事人是否随出票行为出现为标准,可分为基本当事人 和非基本当事人。前者是指在票据签发时就存在的当事人,如汇 票和支票的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 后者是指在票据签发以后基于其他票据行为参加票据关系的当事 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人等。
所谓对人抗辩,是指特定的债务人对特定的债权人的抗辩。这种抗 辩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的,一旦持票人发生变更, 就不得再进行抗辩,属于对人的抗辩包括:①票据原因关系不合 法,比如为支付赌债而签发的支票;②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 比如为购货而签发票据但对方没有发货;③欠缺对价,比如持票 人未按约提供与票款相当的商品或劳务等; ④票
2.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含义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 义务的行为。即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所行使的承兑或付款的请 求权,可以提出某种合法的理由加以拒绝。
(2)票据抗辩的种类
在票据法理论上,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对物抗辩是 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对人抗辩是指票 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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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关于票据的概念或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各种 商业活动中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有价证券和凭证,如提单、运货 单、栈单、股票、国库券、企业(公司)债券;汇票、本票、支 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 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 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我们这里所讲的票据, 仅指狭义的票据,亦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 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 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商法知识点总结之票据法

商法知识点总结之票据法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票据特征1.甲公司为履行与乙公司的箱包买卖合同,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某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也予以了承兑。
后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赠与给丙。
此时,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箱包为假冒伪劣产品。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32,单)A.该票据无效B.甲公司不能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C.丙应享有票据权利D.银行应承担票据责任【考点】票据无因性,票据对人抗辩,票据权利的取得,汇票承兑【解析】根据票据无因性原理,票据效力不受其赖以发生的原因行为的影响,因此,即使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交易存在瑕疵,也不会影响票据的效力,所以A选项错误。
虽然该汇票有效,但是基于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原因关系瑕疵(箱包为假冒伪劣产品可以理解为欺诈,因此甲公司有权撤销合同;也可以理解为乙公司根本违约,因此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票据抗辩,因此B选项错误。
根据《票据法》第11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因此,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赠与给丙,虽然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但丙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乙公司的票据权利。
又由于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张票据抗辩,所以甲公司也有权向丙主张票据抗辩。
所以,虽然丙能够取得票据权利,但是其票据权利存在瑕疵。
C选项揭示了丙能够取得票据权利这一点,但是没有明确丙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因此不够准确。
在单项选择题中,如果有更合适的选项,则C不当选。
D选项涉及承兑的意义。
对汇票的付款人而言,一旦承兑,就负有到期付款的义务,所以银行应承担票据责任,D选项确定无疑地正确,当选。
2.依票据法原理,票据具有无因性、设权性、流通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征。
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2)信用工具的作用 汇票和本票都具有信用工具的作用,支票是见票即付的,他只 能作为支付工具。
(3)支付工具的作用。另有融资和流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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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法概述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是在长期的 票据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票据规则与习惯的法律化。特点:
(1)强制性 票据关系虽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但是票据关系 又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对票据的创设、必要事项的记 载、票据行为等有严格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允许由当 事人以自己的意志变更或任意适用。
(4)对票据的形式要求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对票据形式没有特
别要求。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规定了票据的有效要件,凡不符合
者即不产生票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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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票据冲突的法律适用
我国票据法与各国的票据法、国际票据公约的法律冲 突主要表现在:关于票据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冲突;关 于票据当事人行为方式上的冲突以及关于票据当事人 行为效力的冲突。
(2)技术性 票据业务专业性强,票据法的技术性是由票据 的专业性强这一特点决定的。票据法的实施与银行制度、银行 业务紧密相连。为便于操作以及出于技术上的考虑,票据法对 票据的格式、票据的运作程序、票据的取得等规定了统一的法 定程式,属于一种技术性很强的法律。
(3)国际性 票据法属于国内法范畴。但《日内瓦统一汇票 本票法》等国际公约就是为适用票据立法国际统一化趋势而制 定的,票据法成为国际上通用程度很高的一种法律。
对于法律冲突,我国《票据法》第95条规定了适用的 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 适用国际惯例。”即确立了按照国际条约、国内立法、 国际惯例的优先顺序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