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商法之票据法(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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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学习计划表

司法考试学习计划表

司法考试学习计划表司法考试学习计划表时间段(2月22日一9月20 日)第一轮复习 司法考试学习计划表 目的:掌握基础知识,力求解决基本知识点,第一轮复习时关键,花费时间要长。

方法:教材使用厚大系列,讲座录音也是。

1、民法安排:2月22日-3月31日,民法基础学习,重点掌握总则一些重要理论,部分,其次重点是侵权,再次婚姻继承。

使用钟秀勇课件。

具体计划展开如下:民法部分复习计划表保,债的移转和消灭)合同总则部分(合同12日-19日 12-13日,合同概及其重要部物权部分,合同内容 复习时间 具体计划 备注此部分大致了解即可,2日时间看民法总则(民法概述,2 月 22、23 日,教材、听课件完教材和听课件,2自然人,法人,物与有价证 2月22日一2月25日做完学法网司考 券,民事法律行为,代理,2 月24、25日,在学法网司考题库做同步题库上的同步练习诉讼时效与期限)练习题题,具体时间可自己 安排,遇到怪题可直 接跳过,不必深究。

物权部分(物权概述,26日一3月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占有)债权总则(债的概述,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 7日-12日26--28 日,物权概述,所有权29日一3日,共有,用此部分及其重要,考试重点,也是益物权4日一6 日,担保物权和占有(课件加教材两天, 练习题两天,酌情)听课件,教材+练习题最难得部分,开始看不懂不要紧,慢慢来重要理论部分2、刑法安排:4月1日一4月30日。

听刘凤科课件。

重点掌握侵犯人身权利,产权利罪,贪污贿赂罪。

刑法部分复习计划表(本表“日”是指期日)民主权利罪,侵犯财内容刑法总则部分(刑法概说,犯罪概说,犯罪构成,排除犯罪的事由,故意犯时间4月1日一4月30日3日3日妨害社会管理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贿赂罪,听录音,多 3日职罪,军人违反职责做练习,军人违反职 责犯罪很少考。

3、行政法安排:5月1日---7日,看厚大讲义,听徐金桂的讲座,重点复习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国际商法》课件第六章票据法

《国际商法》课件第六章票据法

05
票据法中的特殊问题
空白票据
空白票据的概念
01
指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对票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不记载完全,
留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
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02
包括票据行为人、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以及不完全的票据记载
事项等。
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
03
阐述空白票据在补充完全前不得行使票据权利,补充完全后则
具有与完全票据相同的法律效力。
偿还义务
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追索金额的 义务。
票据抗辩与救济
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 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 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 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 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的除外。
票据救济
当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包 括提起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等。
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
包括变造者的行为、变造的记载事项以及变造的目的等。
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
阐述变造者承担法律责任,签章在变造之前者,对原记载 事项负责;签章在变造之后者,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 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 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01
票据丧失的概念
指持票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02
票据的种类与性质
汇票
定义
汇票是一种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 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 定款项的票据。
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种类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 兑汇票。

1商法之公司法(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1商法之公司法(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1商法之公司法(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1商法之公司法(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txt 再过几十年,我们来相会,送到火葬场,全部烧成灰,你一堆,我一堆,谁也不认识谁,全部送到农村做化肥。

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公司法的涵义和调整对象公司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狭义上的公司法,专指以“公司法”命名的立法文件,在我国,即由立法机关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的概念可表述为: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解散、股东权利与义务和其他公司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12月,1999年12月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在公司设立、组织、运营或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选择何种行业投资、聘请何人管理公司、股份如何转让等,都是建立在股东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的。

私法自治和权利保障的理念是公司法的最高理念。

同时,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为确保社会交易安全和公众利益,带有公法色彩的强制性规定越来越多地渗透到公司法领域。

如公司法中关于法定事项的公示主义、公司登记的要式主义、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名称的要求、股份转让的规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等规定,无不反映国家公权对公司法中股东私权的限制和干预。

这表明,尽管公司法是私法。

但是其中包含有较多的强行性规范,这些强行性规范是公司和公司股东必须遵守的,如此,使得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公法色彩。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法的性质由此发生了改变,公司法仍然是私法领域的法律规范。

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充分体现了公司法的私法属性,体现了放松管制、尊重公司自治的立法精神。

商法学-票据法概述培训教材PPT课件讲义

商法学-票据法概述培训教材PPT课件讲义

特征: 1、是一种金钱证券 2、是一种证券化权利 3、是一种无因性权利 4、是一种两次性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 1、出票取得 2、善意取得 (二)继受取得
三、票据抗辩
(一)概念
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 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票据抗辩的种类 1、物的抗辩 2、人的抗辩 (三)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抗辩限制的内容 2、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
2、要件 (1)必须存在票据行为; (2)代理人必须具有票据代理权限; (3)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表明被代理人的名义; (4)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明确记载为本人代理的意 思; (5)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二)票据行为代理的特殊规定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 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包括 两种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一、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一)票据的伪造
所谓票据伪造,是指行为人假冒他人的名义 在票据上为一定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本身 的伪造和票据上签名的伪造。
(二)票据的变造
所谓变造是指无权而擅自变更票据文义的行 为,即改变签名以外的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 项的行为。
二、票据的丧失极其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 对票据的占有,也就是说票据在没有持票人放弃占 有之意思的情况下,脱离持票人的占有。
第一节 票据 第二节 票据法 第三节 票据行为 第四节 票据权利 第五节 票据法上的其他问题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 商业活动中的一切票证。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 证。如:股票、债券、本票、提货单、车船票、 借据等。狭义的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法签发,由 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 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本章所指票据仅指狭义 的票据。

[商法经济法]09年司法考试真题评析

[商法经济法]09年司法考试真题评析

[商法经济法]09年司法考试真题评析一、2009年分值分布特点二、对2009年试题的分析(一)商经总分值和考点分布商经(除海商法外)总分值为72分,其中商法37分、经济法35分。

1.商法的具体分值和考点分布情况。

公司法(13分):卷三第3题(公司分立)、卷三第25题(股东资格)、卷三26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卷三7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卷三72(公司合并)、卷三73(司法解散公司之诉、股权回购)、卷三94(企业形态)、卷三95(一人公司)。

合伙企业法(5分):卷三第2题(合伙人的认定)、卷三27(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权、有限合伙人份额的质押和转让、有限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交易)、卷三28(合伙份额的继承)、卷三74(有限合伙)。

个人独资企业法(2分):卷三96(个人独资企业)。

三资企业法(2分):卷三7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破产法(4分):卷三29(债务人财产)、卷三30(破产清算、和解和重整的申请人)、卷三76(破产管理人)。

票据法(4分):卷三31(票据的抗辩、票据的记载事项)、卷三77(票据追索权)、卷一35(涉外票据)证券法(3分):卷三34(证劵交易所)、卷三78(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保险法(4分):卷三32(保险代位求偿权)、卷三33(保险代位求偿权)、卷三79(保险利益)。

2.经济法的具体分值和考点分布情况。

反垄断法(3分):卷一24(反垄断委员会)、卷一66(垄断协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分):卷一25(经营者的义务)。

食品安全法(2分):卷一67(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商业银行法(4分):卷一95(银行的接管)、卷一97(银行破产)。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分):卷一96(银监会的监管措施)。

税法(4分):卷一26(增值税)、卷一27(企业所得税法)、卷一68(税收征管法:纳税人的权利)。

审计法(2分):卷一69(国家审计范围)。

劳动法(4分):卷一70(劳动关系)、卷一72(违反劳动保护)。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票据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票据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票据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票据法。

票据法是司法考试商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票据法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企业破产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外商投资企业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个人独资企业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合伙企业法一、票据的特征1.要式证券2.无因证券3.文义证券4.设权证券5.流通证券6.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二、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者关系是:(1)对象不同。

(2)条件不同。

(3)金额不同。

(4)消灭时效期间不同。

2.票据权利的取得(1)取得原则:必须支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手段合法(2)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

第二,必须是依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第三,受让人必须是善意。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包括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背书,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或追索义务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取得票据)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继承、企业合并)。

3.票据权利消灭(1)付款。

(2)追索义务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

(3)票据时效期间届满。

(4)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三、票据抗辩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的种类。

通常根据抗辩事由和抗辩效力的不同,将票据抗辩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1.对物抗辩发生的具体情形包括:(1)票据法定记载事项欠缺的抗辩。

(2)背书不连续的抗辩。

(3)票据尚未到期的抗辩。

(4)票据被除权判决的抗辩。

(5)时效已届满的抗辩。

(6)票据瑕疵。

第一,在票据变造的情况下,在变造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后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而在变造后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前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

商法学教学讲义--票据法

商法学教学讲义--票据法

OLC公司诉称:被告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已经 被告承兑,到期应无条件支付。被告作为票 据债务人,应依《票据法》的规定,向我公 司支付拒付的汇票,并承担利息。 国华公司辩称,原告货物出现了质量问题, 我公司提出了质量异议,并要求退回我公司 开出的汇票。我公司作为票据债务人,可以 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 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故我公司拒绝履 行票据义务是合理的。
一、票据总论
(一)票据 1、概念: 2、特征:
(2) (3) (4)
(二)证券的分类
(二)证券市场参与者 1、
(三)
二、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概述 1、证券发行的概念
三、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概述 1、证券交易的概念
四、上市公司收购
一、证券交易概述 1、证券交易的概念
商法学教学讲义
银行票据
案例分析: 1、国华公司是OLC公司化妆品在江苏地区的代理 销售商。1996年国华公司以购买OLC化妆品为由, 先后对OLC公司签发了四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在汇 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 条件付款。OLC公司收票后,即按约定发出货物。 国华公司对收到的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双方数次传 真往来,未能协商一致。国华公司将OLC公司生产 的化妆品送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 验结果为不合格。OLC公司持上述四张汇票于到期 后,委托银行收款时,均被银行以付款人无款支付, 该账号已结清等为由拒付,OLC公司遂以票据纠纷 为由诉至法院。
问题:针对本案的争议,请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理清票据关系和与票据有关的法 律关系? (2).OLC公司所持观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国华公司仅以货物质量有瑕疵为由提 出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4).假如该票据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后,国 华公司对非直接受让人的请求能否主张抗辩? (5).什么是票据抗辩? (6).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区别是什 么?

09年自学考试《票据法》论述和简答第一部分

09年自学考试《票据法》论述和简答第一部分

09年自学考试《票据法》论述和简答第一部分英美票据法系有何特点?答:主要有四方面特点:其一,在立法编制上采取“包罗主义”票据立法,将汇票、本票及支票纳入同一项法典中;其二,票据原理主面,将票据关系视为协议关系,因而特别强调对价;其三,票据形式方面较为自由,票据形式的绝对要件要少;其四,没有涵盖各种形式票据的内涵的总括性票据定义。

日内瓦票据法系有何特点?答:主要有三方面的特点:(1)深受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统一支票法》的影响。

经德、法、瑞、日等国为代表。

(2)采新票据主义,更注重票据的信用工具和流通证券功能,更加强调票据的无因性。

(3)对票据形式的要求十分严格。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的分类主要有哪些?答:从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看,票据分类主要有:(1)汇票、本票、支票(2)境内票据和涉外票据(3)银行票据和商业票据要学理上可以对票据进行哪些分类?答:(1)以票据关系中的付款人是否为出票报酬标准,票据可分为委付证券和自付证券(2)以票据的授受是依据信用还是依据现实的资金(运送、转让)关系,票据可分为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3)以票据出票时是否记载收款人的方式为标准,票据可分为记名票据和无记名票据(4)以票据出票时绝对应记载事项是否记载完整为标准,票据可分为完全票据、不完全票据和空白票据。

汇票常见的分类有几种?答:按照不同的标准,汇票可以地行不同的分类:(1)按照签发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2)按照汇票付款日期的确定方式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按期(远期)汇票。

(3)按照票据的本色当事人中,是否有一人兼任两种及两种以上身份的形式当事人,可分为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

本票有几种分类?答:按照不同标准本票可作如下分类:(1)银行本票与商业本票(2)即期本票与按期本票(3)定额本票与不定额本票常见的支票种类有哪些?答:支票按照不同标准可以进行如下分类:(1)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2)完全记载支票和有限空白支票(3)普通支票和专用支票(4)同城支票和异地支票票据法主要社会经济功能有哪些?答: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①汇兑工具②支付工具③信用工具④结算工具⑤融资工具我国票据法的意义主要有哪些方面?答:我国票据法的宗旨或者说意义主要有四个方面:①规范票据行为②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③维护社会经济秩序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票据法有哪些基本特征?答:①票据法为公法,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表现了国家为维护经济秩序对票据流通的干预②票据法具有强制性③票据法具有典型的技术性④票据法为国内法,但票据规范表现出强烈的国际统一性票据关系有哪些基本特征?答:票据行为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比力,有下列明显特征:①它是一种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它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③它是分离于基础关系的无因性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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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法之票据法(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6商法之票据法(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txt 你出生的时候,你哭着,周围的人笑着;你逝去的时候,你笑着,而周围的人在哭!喜欢某些人需要一小时,爱上某些人只需要一天,而忘记一个人得用一生第六章票据法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一、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

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

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所以,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出票人A基于和收款人B之间的买卖关系,向B签发汇票,B又基于和C之间的借贷关系,4.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

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利是不存在的。

票据权利是随着票据的做成同时发生的。

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这就是票据的设权性。

5.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流通。

它较民法上的一般财产权利,流通方式更加灵活简便。

票据上的权利,经背书或单纯交付即可让与他人,无须依民法有关债权让与的有关规定。

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可依单纯交付而转让;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

这就是票据的流通性。

(三)票据的种类各国票据立法对票据的种类均采法定主义,由票据法对票据的种类作出明确的、封闭性的规定,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以外的票据存在。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四)票据的功能1.汇兑功能。

这是票据的原始功能。

从票据的最早起源来看,正是“汇”和“兑”的需要,才孕育了票据这一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事物的诞生。

而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异地转移金钱的需要,使得票据的汇兑功能仍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特别是现代国际贸易,几乎绝大多数是利用票据的汇兑功能,进行国际结算,以减少现金的往返运送,从而避免风险,节约费用。

2.支付功能。

票据最简单、最基本的作用就是作为支付手段,代替现金的使用。

用票据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既可以避免携带大量现金的不安全性,又可以避免清点现钞可能产生的错误和所花费的时间。

以票据作为商品交换活动中的主要支付手段,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表现。

3.信用功能。

这是票据的核心功能。

现代商品交易中,信用交易是大量存在的。

卖方通常不能在交付货物的同时,获得价金的支付。

如果这时买方向卖方签发票据,就可以将挂账信用转化为票据信用,把一般债权转化为票据债权,使得权利外观明确、清偿时间确定、转让手续简便,以获得更大的资金效益。

同时,贴现制度的存在又使得持票人可以提前将票据转化为现金,将商业信用进一步转化为银行信用。

票据的信用功能,已成为票据最主要的功能,在商品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4.结算功能。

又叫债务抵销功能。

简单的结算就是互有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各签发一张票据给对方,待两张票据都届到期日即可抵销债务,差额部分,仅一方以现金支付。

复杂的结算是通过票据交换制度完成的。

通过票据交换所,将到期票据相互抵销。

5.融资功能。

就是利用票据筹集、融通或调度资金。

这一功能主要是通过票据贴现完成的。

即通过对未到期票据的买卖,使持有未到期票据的持票人通过出售票据获得现金。

一般说来,各国的商业银行均经营票据的贴现业务,中央银行则经营票据的再贴现业务。

银行经营贴现业务的目的就是向需要资金的企业提供资金。

二、票据法概述(一)票据法盼概念广义的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范。

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票据法的性质属于私法,是传统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票据法的特征1.票据法具有强行性。

由于票据具有较强的流通性,不仅涉及直接进行票据授受的特定当事人,而且涉及经票据流通间接取得票据而加入票据关系的不特定第三人。

所以,票据关系的设定、变更或消灭,均以法律的规定为行为准则,票据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加以变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也不承认当事人约定的优先效力。

票据法首先规定了票据只有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除此之外,任何银行、单位和个人不得创设新的票据形式;其次,票据是严格的要式证券,票据行为也是严格的要式行为。

违反法定方式的票据及票据行为一律无效。

2.票据法具有技术性。

票据是作为金钱支付和运用手段而创造出来的,必须具有严密而精巧的技术解决方法。

票据法中的许多规定,如票据形式的严格规定、关于票据行为无因性的规定、背书连续的规定、抗辩切断的规定以及付款责任的规定等,都是为了保证票据使用的安全、确保票据的流通和付款,从方便合理的角度出发,由立法者专门设计出来的,而不是基于一般的道德理念,或者遵循一般的法律原则而规定的。

就这一点来说,票据法类似于交通法规,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票据法具有国际统一性。

票据的产生,就始于国际贸易。

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更使得各国间票据法的统一成为一种需要。

目前,不少国家的票据法正逐步趋于统一,国际社会也在谋求票据法的统一。

国际票据法的统一先后经历了海牙统一票据法、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联合国统一票据法三个发展阶段。

最具代表意义、影响最大的是1930年和1931年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包括《统一票据汇票本票法公约》、《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汇票本票印花税法公约》、《统一支票法公约》、《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支票印花税法公约》。

这些公约是相互独立的,各国可分别加入。

1988年,联合国第43次大会上通过的《汇票本票公约》,考虑了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英美票据法的差异,但并不试图加以调和。

而仅着眼于解决国际贸易中汇票、本票使用上的不便,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作为国际贸易结算手段”而使用的“国际票据”,并且该票据也不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而是由出票人或者承兑人选择是否适用。

三、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关系和票据上的非票据关系。

(一)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中,票据的持有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对于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可以主张行使票据法规定的一切权利;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负担票据义务,即依自己在票据上的签名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它与票据关系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票据关系是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非票据关系是直接由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第二,票据关系的内容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它与票据紧密相连,权利人行使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非票据关系则不需要。

非票据关系也称票据基础关系,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原因关系。

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理由。

如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签发和接受票据的理由、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之间转让票据的理由等。

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原因关系只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一经转让,其原因关系对票据效力的影响力即被切断。

2.票据预约关系。

指票据当事人在授受票据之前,就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即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它实际上是沟通票据原因和票据行为的桥梁。

但该合同仅为民事合同,当事人不履行票据预约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仅构成民法上的债务不履行,不属于票据法规范的对象。

3.资金关系。

指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支票出票人与付款银行或其他资金义务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即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进行付款的原因。

一般说来,资金关系的存在或有效与否,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出票人不得以已向付款人提供资金为由拒绝履行其追索义务;付款人也不因得到资金而当然地成为票据债务人,作为汇票来说,付款人的承兑行为才是其承担票据债务的法定条件。

四、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一)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是指票据一经成立即已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他们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形式上的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也就无效。

(二)非基本当事人指票据已经成立,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

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

非基本当事人并不是任何票据都存在的,一般说来,票据债务人为非基本当事人时,在票据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也较基本当事人轻,仅为副票据义务或辅助的票据义务。

五、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一)涉外票据的概念涉外票据是指在票据关系上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票据。

它通常在地域上或当事人上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也可以称为国际票据。

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又有发生在我国境外的票据。

(二)涉外票据的准据法我国票据法根据通常的法律冲突的处理原则,对涉外票据在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票据行为方式以及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等方面发生法律冲突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准据法。

1.关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而如果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2.关于票据的行为方式。

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3.关于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二节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一、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概述1.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1)票据权利的概念。

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种类。

第一,付款请求权。

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具有主票据权利的性质,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主债务人行使第一次请求权,而不能越过它直接行使追索权。

第二,追索权。

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发生的、持票人对从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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