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意见】林甸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2)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一、介绍在我国政治体制中,“集体领导制度”要求决策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和决策。
然而实际操作中,并非所有的决策都能顺利地通过集体讨论来实现,有一些重大事项决策需要单一机关、个人或少数人来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需要对重大事项决策制定专门的合法性审查制度。
二、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制定必须遵循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要遵循法治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遵循公正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必须公正、公平、公开。
再次,要遵循独立原则,审查重大事项决策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独立于决策主体之外。
最后,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要遵循保密原则,确保审查过程的机密性。
三、重点实施的措施1. 多层级的审查机制为确保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需要建立多层级的审查机制。
具体来说,这个机制应包括单位内部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和上级部门审查。
这些审查层级将对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避免因未考虑到某些因素而导致决策失误。
2. 法律顾问的参与除了内部审查和专家审查之外,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还应包括法律顾问的参与。
他们将为拟定的方案提供法律建议,指出法律上的漏洞,避免因缺乏法律支撑而导致决策违法。
3. 反馈机制制定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后,还需要相应的反馈机制。
这个机制应该采用面向各方面的方式,包括面向决策主体、面向公众和面向直接受影响的人。
有了这个机制,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有效促进决策的合法性。
四、合法性审查制度带来的好处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实施,对于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各个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它可以避免因个人恶意或决策错误带来的不良后果。
其次,它可以促进公共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公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它也可以提高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强化政府公信力。
五、合法性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虽然具有诸多好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办法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办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加强行政决策的法治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涉及公众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决策。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是指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的审查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的要求。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由具备独立法律地位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二)独立、公正、客观的工作态度和执业精神;(三)严守职业操守,保守重大行政决策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召集相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二)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依据、程序合规性、决策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审查;(三)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四)公示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报告,并接受公众监督;(五)向行政决策的负责人提出审核结论和改进建议。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行政决策的自主权,遵守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不得干预或改变行政决策的内容。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结果应当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向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披露。
审核结果应当及时通报行政决策的负责人,并督促其采取改进措施。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结果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相关部门或机构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行政决策进行最终决策。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为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加强行政决策的法治化建设,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是非常重要的。
这不仅可以保证行政决策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还能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社会公众对行政决策的信任。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的机构或人员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确保其能够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一、制度背景行政决策是政府权力行使的核心环节,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
在我国,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但由于政府权力的集中和行政过程的不透明性,行政决策往往存在着不当干预、违背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等问题。
因此,建立一套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成为势在必行之举。
二、目标1.保障公正合法:通过审查制度,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检查,确保决策依法依规进行,避免不当干预和滥用职权。
2.提升行政效能:通过审查制度,强化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优化决策结果,提高行政效能。
3.保护权益:审查制度有助于检验决策是否合理、公正,避免政府滥用权力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三、要素1.审查标准:明确审查决策的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律及道义准则。
2.审查程序:确立一套明确的审查程序,包括案件受理、事实调查、证据收集和决策审查等环节,确保审查的公正、透明和严格。
3.审查机构:设立专门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由独立的法官和合法专家组成,负责审查决策的合法性。
4.申诉和复议机制:建立行政决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申诉和复议机制,保障公民权益,加强对行政决策的问责。
四、实施方法1.规范决策程序:明确政府决策程序,如行政决策需要依法听取各方意见,并公布决策依据和过程。
2.加强决策调研和评估:在制定或实施重大决策时,开展广泛的调研和评估,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公开行政决策信息:及时公开行政决策的信息,提供决策依据和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4.设立专门机构:建立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由具备法律专业背景和公正性的专家组成,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5.建立申诉和复议机制:设立行政决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申诉和复议机制,为公民提供合法维权渠道。
综上所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建立是深化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通过明确审查标准、规范决策程序、设立专门机构和建立申诉复议机制等手段,可以有效保障政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滥用职权和侵害公民权益的问题发生,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和社会信任度。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尊敬的相关方:我代表合法性审查委员会,针对您提交的文件进行了详细的审查和评估。
根据我们的调查和分析,我们认为您的文件在法律范围内是合法有效的,特此向您发出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一、案件概述据您所提供的材料,您涉及的案件事关合同纠纷。
您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涉及到某种交易或服务的合同,本次合同主要约定了双方权益、责任及义务。
甲乙双方在签署合同后,出现了诸如违约、争议等问题,因此您向本委员会提起了合法性审查申请。
二、相关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补充法规的规定,对于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除和效力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法律的要求,我们对您提交的合同文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和审查。
三、合法性审查结果及意见在审查过程中,我们认真研究了所有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本、甲方与乙方的双方立场陈述、其他相关文件等。
经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和意见:1. 合同的成立: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甲方与乙方签署了正式的书面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具体,合同的主要条款齐备并无矛盾之处。
且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合同生效后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故判定合同的成立符合法律规定。
2. 合同的效力:经过仔细查阅,我们发现该合同并未包含任何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内容。
合同中的权益、责任和义务对于双方来说是公平合理且具有可行性的。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并达成了合同的约定目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 合同的解除: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合同中并未涉及到任何违约情况,双方都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另外,合同未规定解除的具体事项,因此合同目前并无解除的事由。
如若甲方或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则需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解除。
基于上述审查结果,我委员会认为该合同在法律范围内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益、责任和义务。
四、建议与注意事项1. 双方继续遵守合同:作为合同的当事人,甲方和乙方应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益、责任和义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作,提高决策质量,保障公民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益,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 x 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行为的意见》和《xx市人民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重大行政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府依据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县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包包括: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件;县政府部门报经县政府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重大招商引资合同、以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协议以及及其他法律文书;报请县政政府批复的重大国有资产处臵臵等事项;县政府发布的决决定、命令、通告;县政府府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查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负责。
第五条重大行政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在决策策方案或草案报送县政府后,,提请县政府有关会议或县政政府领导审定前进行。
第六六条县政府领导决定进行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策,县政府办公室或行政决策策具体承办部门在提供本部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应及时时将相关材料转至县政府法制制办。
未经县政府领导决定进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决策,,县政府法制办不予受理。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具具体承办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定做好决策方案或草案的前期期调研、论证、起草和风险评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重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应应当就决策方案或草案征求县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意意见;对拟不采纳相关部门和和乡镇政府反馈意见的,应进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成一致意见的,应在征求意见见汇总材料中作出专门说明。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策具体承办部门提请县政府作作出行政决策时,应当提供下下列材料:提请县政府审议议的请示;重大行政决策的的方案或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明;与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的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征求意见汇总材料;具体承承办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审查意见;需要提供的其他他材料。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首先,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一种内部审查机制。
在决策过程中,对于重大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这种机制可以防止决策者滥用权力,维护国家法制秩序。
其次,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一种事前审查机制。
在决策之前对重大事项进行审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通过事前审查,可以发现和纠正决策中的错误和不合理之处,减少风险和损失。
再次,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一种综合性审查机制。
它不仅涉及法律法规的合规性审查,还涉及政策规划的科学性审查、经济和财政的可行性审查、社会效益的评估等。
通过综合审查,可以全面衡量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最后,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一种制度保障机制。
它通过建立相关机构和程序,明确审查的范围和程序,确保审查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同时,通过建立追责机制,对决策者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处,提高制度执行力和有效性。
在具体操作上,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是审查事项的确定。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审查的对象。
以国家重要项目、重大政策调整、重大经济决策等为重点,确保审查的重点和针对性。
其次是审查标准的确定。
建立统一的审查标准和程序,使审查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比性。
审查标准可以包括法律法规的合规性、政策的科学性、经济和财政的可行性等方面的内容。
再次是审查机构和人员的组织。
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明确审查的职责和权限。
审查机构可以是国家行政审批部门、司法机构、财政部门等,也可以是独立的审查机构。
为审查工作配备专业人员,确保审查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最后是审查结果的反馈和追责。
对审查结果进行公开,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审查情况和结论。
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决策者进行追责,形成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威慑和惩处。
总之,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对于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1)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1)在当代社会中,政府是主持公共事务的机构之一。
作为政府的核心机构,决策部门在制定各项政策、工程项目、规划和法规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这个过程中,决策部门需要确保决策的合法性,以保障公民的利益和权利。
为此,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恰当的制度,对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其中,就包括我国的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重大事项决策是指对国家利益、民生、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所做的决策。
这些决策通常牵扯到大量的公共利益和社会资源。
举个例子,政府可能会决定修建一个大型水坝,这个决策将直接影响到当地人的生活和生态环境。
因此,重大事项决策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和反馈,以保障其合法性和公平性。
合法性审查制度在法律范畴内,合法性是指政府或个人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程序和法律原则的准确性和意义。
详细地说,就是政府部门在决策过程中应该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确保其决策符合法律程序和原则,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指在决策过程中,政府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评估和审查决策有关部门的程序和依据,以保障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具体地说,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有以下特点:1.立法基础: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通常是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制定的。
例如,我国国务院在《决策机关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暂行规定》中对基于制定、审查和实施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和规则进行了规定。
2.参与机构:在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中,相关部门和单位都需要参与,包括决策机关、法律团队、专家委员会、公共参与和社会组织等。
这些机构可以提供专业知识和表达公众意见,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决策标准:审查决策中的合法性主要是考虑政策、法律、技术和环境等因素。
其中,重点关注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是否满足公共资源利益的平衡和维持社会稳定的要求。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尊敬的相关法律主管部门:首先,我们代表法律事务所,对于您提交的合法性审查请求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审查背景根据您的请求,本次合法性审查涉及到 XXX(具体事项),以下就该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法律依据根据XXXX法律法规第XX条规定(此处根据具体法律法规进行引用),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三、审查结果经过综合分析和评估,我们得出以下审查结果:1. 合法性问题(此处根据具体事项进行分析,如合法性问题、合规性问题等)2. 风险评估(此处根据具体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如法律风险、经济风险等)四、建议意见基于上述审查结果和风险评估,我们向您提出以下建议意见:1.XXX(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建议)2.XXX(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建议)五、结论基于上述审查结果和建议意见,我们认为:(此处根据具体事项进行结论陈述,如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需要进一步完善等)六、附录(此处可以根据需要附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调研材料等作为附录)七、免责声明(此处根据需要进行免责声明,如非法使用该意见书所导致的后果与我们无关等)八、联系方式如果您对以上审查意见有任何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沟通,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此处提供相关联系方式,如电话、邮件、地址等)需要说明的是,本意见书仅针对所描述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包含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
若需全面了解该事项的法律风险,请与我们联系,以便提供更加详尽的法律意见。
我们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期待与您进一步合作。
此致法律事务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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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意见】林甸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意
见
林甸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
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一条为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重大决策是指县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涉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定。
重大事项范围:
(一)本县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二)本县年度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的确定或调整;
(三)本县年度财政预决算,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四)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五)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六)资源开发建设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涉及全县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八)本县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规、建设性详规、各类专业规划的研究、报审;
(九)本县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城市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
(十)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调整;
(十一)涉及重大决策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十二)其他需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县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意见。
重大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其合法性审查,除执行本意见外,还应当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大庆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县政府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决策承办部门以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本部门法制机构或本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后,将重大决策草案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第六条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重大决策草案,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决策草案说明;
(二)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及借鉴经验资料;
(三)征求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情况,依法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有听证会的书面记录;
(四)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报告;
(五)本部门法制机构或本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意见。
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县政府法制办对重大决策承办部门报送的重大决策草案以及有关材料,确认齐全后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政府法制办在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需要重大决策承办部门提供补充材料的,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提供。
第八条县政府法制办应当自接到重大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情况复杂的,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按照县政府要求的时限完成。
重大决策承办部门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
第九条县政府法制办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重大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县政府法定权限;
(二)重大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重大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四)重大决策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第十条县政府法制办对重大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自行审查,也可以组织或者委托有关专家审查。
第十一条县政府法制办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按照下列类别出具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报县政府:
(一)无违法问题的,建议提交县政府审议;
(二)内容需要调整的,建议协调重大决策承办部门调整后提交县政府审议;
(三)超越县政府法定权限或者程序、内容存在重大法律问
题,或者公众对重大决策草案存在重大分歧的,建议暂不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十二条县政府法制办应当根据审查意见,组织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对重大决策草案作相应修改,并将意见采纳情况于重大决策草案提报县政府有关会议前书面报告县政府。
第十三条重大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有关内容不合法的,不得提请有关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县政府有关会议讨论重大决策草案时,县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应当参加。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重大决策承办部门提报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导致决策违法或者失误的;
(二)重大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而做出决策的;
(三)泄露相关内容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十七条乡(镇)政府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