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提高文件的质量和执行力。
本文将从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审查程序和要求、责任和权力划分、改进与完善等方面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目的和意义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强制性执行的文件,对于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加强法规的质量控制、规范各类法规的发布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准确性、清晰性和规范性,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其具体意义包括:1. 提高法制意识: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有助于培养机关和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引导他们在工作中树立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遵循法治原则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
2. 保障合法性和合规性: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可以通过审核和评估,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和违反法治原则的问题,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提高文件质量和执行力: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有助于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准确性、清晰性和规范性,提高文件的质量和可操作性,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力和效果。
4. 保障公众权益: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可以为公众提供一个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促使机关和部门在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和要求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程序和要求应当明确规定,确保审查过程的透明、公正和合法。
1. 审查程序:(1)申报和初步审核:规范性文件编制单位在起草文件之前,应当向规范性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说明文件的制定目的、依据、范围、涉及利益相关方等情况。
审查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是否符合审查要求。
(2)审查和评估:审查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详细审查,核对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力等要求。
审查过程中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进行评估,提供专业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04•【文号】国办发〔2018〕115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
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
为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2.2.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规范我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广东省依法治校工作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学校文件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对学校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学校部门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学校文件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学校文件合法性审查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和实施。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摘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公共管理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因为规范性文件具有具体、明确、可执行的特点,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制定规范性文件也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和程序规定,以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讨论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因和方法。
一、引言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政府管理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众利益。
然而,过去存在过一些规范性文件制定不合法的情况,导致社会秩序失序,公众权益受损。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因1. 确保合法性和效力合法性审查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效力。
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可能违反宪法和法律,致使其具有无效性和不可执行性。
2. 保护公众权益合法性审查可以避免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损害公众权益的情况发生。
规范性文件对公众利益产生直接影响,如果其中存在不合法的条款,可能导致公众权益受损。
3. 维护公平正义合法性审查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公正和透明,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公平行为的发生。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方法1. 执行法律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遵循法律程序,确保程序合法。
例如,明确提供公众参与的机会,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公开发布草案等。
2. 制定审查机制建立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制,由专门的机构负责进行合法性审查。
该机构应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能够全面、客观地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 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先例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先例,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可以借鉴国内外类似法规、判例和经验,从中得到启示。
4. 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合法性审查的重要环节之一。
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充分考虑到公众的利益和需求。
5. 司法监督制定规范性文件后,应进行司法审查,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
2023年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2023年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1. 引言规范性文件是政府和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需要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本文将探讨2023年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相关内容。
2. 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目的和原则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审查的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有效。
审查机关应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3. 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主体和程序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主体是专门的审查机关,有权对政府和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实施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并对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合理的修改建议。
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申请审查、受理审查、审查调查、审查意见反馈、修改完善和重新审查、最终决定发布或撤回。
4. 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内容和标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科学性和合理性等方面。
审查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查,确保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的关系一致。
此外,还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实施可行性进行审查,确保规范性文件对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不产生不合理的侵害,同时,也要确保规范性文件不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5. 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结果和效力规范性文件经过审查后,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发布机关反馈审查意见,并提出修改建议。
发布机关应当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提交审查。
经过多次修改和重新审查后,审查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保护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发布。
一旦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后,具有法律效力。
XX镇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

XX镇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明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完善审核标准,优化审核流程,创新审核方式,强化审核能力,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法性审查主体。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不得提请集体审议。
第三条合法性审查程序。
起草机构应当向党政办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政策解读和有关材料。
党政办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移送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查。
司法所在合法性审核过程中,要求起草机构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机构协助审查的,相关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司法所审核完成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报党政办,同时抄送起草机构。
第四条合法性审查要求。
除法定情形外,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其实是一个很重要的程序,而且也极其复杂。
它不仅需要考虑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还需要考虑是否符合政策精神,是否合理有效,并且不能与其他法规相抵触等。
那么,怎样才能够保证这个程序的有效实施呢?首先,审查的程序必须严谨。
这意味着所有的审查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来进行,不能随便跳过某个环节或偏袒某方。
更重要的是,审查人员必须对所审查的文书或文件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避免出现误判和差错的情况。
其次,审查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业务素质。
这包括知识面广泛、行业背景丰富、具备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细心、严谨、公正等。
如果审查人员缺乏这些素质,就会对审查结果产生影响,导致审查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第三,保证审查过程的透明公正。
这意味着所有的审查程序必须公开可见,审查结果也必须公布。
同时,受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有权提出异议或申诉,以保证审查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审查结果上出现瑕疵或争议时,应及时作出调整和纠正,确保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四,对审查结果作出管理和监督。
这需要建立健全的机构,设立专业的管理监督人员,制定标准化的管理和监督程序,以确保审查结果的法律效力和可信度。
同时,通过定期评估,不断完善和改进审查程序和标准,使其更加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总之,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必须充分重视。
只有通过严谨的审查程序,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的审查人员,透明公正的审查过程,以及对审查结果的管理和监督才能够保证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这也是证实一个法律制定机构的法律水平和认真程度的表现。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的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估的过程。
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家机关、地方机关、组织机构等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的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是维护法治建设、保障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下面将围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目的、内容和程序进行论述。
首先,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是对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合法性、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以防止规范性文件对公民、组织和政府机构造成不合理的约束和侵害。
通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可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其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即规范性文件是否具备法律依据,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二是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和政策要求,是否符合社会公认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
三是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是否合法,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经过必要的听证、公示、征求意见等程序,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方面的利益和意见。
四是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和适用范围,即规范性文件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是否包含了明确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最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立项审查,即对拟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是征求意见,即向相关的部门、组织和公众征求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充分、客观和科学。
三是专家评审,即组织专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为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提供参考。
四是合法性审查,即对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合法性、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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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法规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副主任、主任。
二、权力行使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
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合法性审核和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三、审查范围和标准
(一)审查范围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
(二)审查标准
1、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2、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3、内容是否与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相违背;
4、拟确立的措施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5、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6、起草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7、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四、所需材料
起草部门应当向法制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该文件的说明;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的文本;
(三)协调论证结论和各方面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五、审查决定
承办人A对送审稿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暂缓审查或退回意见;符合条件的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科长审核后,承办人A将征求意见稿发送到各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征求意见,或通过网络、报纸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承办人A会同起草单位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再次修改,形成讨论稿,报主管主任(或主任)审定。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牡丹江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法制办网页)长期公布
(一)规范性文件施行前应当在市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二)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
(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七、监督检查
执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牡丹江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