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类休假给假天数与给薪依据汇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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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医院职工休假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医院职工休假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医院职工休假管理规定一、休假标准条件(一)婚假按国家规定婚假 3 天,配偶不在当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往返路程实际需要的天数。

(二)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给予丧假 3 天,超出 3 天按事假对待。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加往返路程实际需要的天数。

(三)产假1.女职工正常产假为 188 天(含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增加 15 天。

符合二胎生育条件已与医院签署放弃生育二胎协议者,产假在此基础上延长 60 天。

2.有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 30 分钟,另加路程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30 分钟。

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由所在科室按规定安排,视为出勤。

3.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享受产假期间已和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视为探亲,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四)护理假男职工配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者,可给予男职工护理假 14 天。

(五)计生手术假怀孕不满四个月终止妊娠的给予 15 天假期,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终止妊娠的给予 42 天假期;女职工放环者,给予 3 天假期。

(六)工伤假职工因工负伤,应在 24 小时内上报院人力资源部,因个人原因未及时上报造成无法认定工伤的,由当事人承担。

职工工伤可先按病假办理请假手续,通过工伤认定程序,由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为工伤后,按照市区工伤的有关规定享受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

(七)探亲假1.职工与父母、配偶居住地距离 100 公里以上,可享受探亲假。

2.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 30 天,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往返路程实际需要的天数。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

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加往返路程实际需要的天数。

江苏省各类假期以及待遇2024.4.28

江苏省各类假期以及待遇2024.4.28
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薪水的则从其规定。
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
病假
(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部分节假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主要有: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工资计算方式为:月工资÷21.75×出勤天数+当地最低工资÷21.75×病假天数。
享受前提
薪资待遇
备注
休息日
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
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条为贯彻江苏省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工资支付
管理,保障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境内从事各类劳动活动的单位(下称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的工资支付。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职工协商的约定和职工合
同的约定支付职工工资。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期限,不得超过职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在职工合同未约定期限的,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应当采取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不得强行要求职工接受非法支付方式。

第六条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应当说明明确职工姓名及工资金额,
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报、挪用或者隐瞒职工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职工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有
权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查封、抵押等强制措施。

第八条用人单位实施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行为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若未按时支付,按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数额处
以罚款。

江苏省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全文职工带薪休.doc

江苏省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全文职工带薪休.doc

2019年江苏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规定江苏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规定2013年江苏省政府网站公布了《江苏省国民休纲要(2013-2020)》,提出将打造全省旅游休体系。

到2020年,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带薪休假:两年后城乡居民年均出游超过3次根据纲要,到,全省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得到较好落实,城乡居民年均出游超过3次。

到2020年,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得到全面落实,全面建成现代化旅游休体系和大旅游休产业格局。

为了保障旅游休时间,江苏将鼓励机关、社团、企事业单位引导职工灵活安排全年休假时间,完善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职工的休假保障措施,依法保障职工休假权利。

加强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职工休息权益方面的法律援助,确保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同时,鼓励企业将安排职工旅游休作为奖励和福利措施。

在放假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中小学可按有关规定安排放春假或秋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江苏省育儿假计算公式

江苏省育儿假计算公式

江苏省育儿假计算公式
另外,《江苏省产假、流产假、哺乳假规定》对每胎生育的女职工的
产假做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普通分娩的女职工,还可以享受2周以上的
附加产假。

附加产假的具体时间为:
1.普通分娩的女职工,可以享受附加产假4周;
2.剖宫产、难产或者有两个及以上胎儿的女职工,可以享受附加产假
6周;
3.出现两个及以上并发症的女职工,可以享受附加产假8周。

根据上述规定,女职工的产假长度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产假长度=产前休假时间+产后休假时间+附加产假时间
其中,产前休假时间和产后休假时间都为8周,附加产假时间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判断。

另外,《江苏省产假、流产假、哺乳假规定》还规定了女职工哺乳期
间的假期安排。

女职工在产假期满后有哺乳需要的,可以继续享受哺乳假,每日上、下班时间各不超过1小时。

哺乳假的使用期限为满12个月。

总结起来,江苏省的育儿假计算公式如下:
产假长度=产前休假时间+产后休假时间+附加产假时间
其中,产前休假时间和产后休假时间都为8周,附加产假时间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判断。

在产假期满后,女职工可以继续享受哺乳假,每日上、
下班时间各不超过1小时,哺乳假的使用期限为满12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江苏省对育儿假的规定,并不能代表其他省份的具体情况。

在具体操作时,还需根据各省的具体规定进行计算。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全文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全文

2016年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经贸、建设、工商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

江苏产假2024放假多少天

江苏产假2024放假多少天

江苏产假2024放假多少天128天江苏产假是128天,此外,男方可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在产假期间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产假时间。

《江苏省人口与_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生育津贴发放,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是需企业补足的。

若是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方生育子女的假期分为三段第一段为产假,就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包括女职工自然分娩的9 8天产假、难产增加的15天产假及生育多胞胎增加的产假;特别注意的是女性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42天产假。

第二段为《条例》规定的延长生育假,_年修订条例的时候增加了30日的延长生育假,此次修订是将由原来的30日增加到60日。

第三段为《条例》规定的增加假期,这也是在_年修订《条例》的时候就已经增加的假期,女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这个假既可以是单位直接规定让女职工休假,也可以是单位与职工进行协商后休的假期。

这里所说的天、日是指自然日。

生育假期一般连续享受。

产假生育津贴由谁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的的支付主体分两种:1.对于已经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对于没有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最新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最新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最新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最新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经贸、建设、工商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当采纳。

第七条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二)工资正常增长分配办法;(三)奖金分配办法;(四)津贴、补贴分配办法;(五)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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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类休假给假天数与给薪依据汇总、写在前面的话:即使同在江苏省,各市的执行也不尽相同,仅供参考!1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奖与2、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性规定)不能混淆。

励性规定)事假天数:不定(部分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制定最高事假天数,实践中也得到支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旦企业批准事假,就不得以超过规定天数给与旷工处理)给薪:可不给薪《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给薪依据: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天数: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给薪: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但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给薪依据: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国家另有规(各地不同,上海、浙江都相应标准要高些)定的,从其规定。

甲类传染病假天数:不定(视医学观察结果,比如SARS)视同出勤给薪(不扣薪)给薪:给薪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婚假天数:1-3天(普通)、13天(晚婚)《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依据:通知》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

第三十条第一款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

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给薪:视同出勤给薪(不扣薪)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给薪依据:《劳动法》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丧假天数: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1-3天依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给薪:视同出勤给薪(不扣薪)给薪依据:同婚假。

产假.天数: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

给薪:原工资照发(不扣薪)给薪依据:《江苏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工伤假天数: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多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给薪:受伤前工资不变依据:同上护理假(男方)天数:符合晚婚晚育的,给与男方护理假10天(未有不属晚育的护理假规定)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给薪:原工资照发依据:同上产前假天数:60天(前提是单位批准,不是强制性规定)依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

给薪:不低于其工资的80%。

依据:同上产前检查假天数:视实际需要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给薪:原工资照发依据:同上哺乳时间天数: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可以合并使用。

多胞胎的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再增加30分钟。

依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给薪:原工资照发依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哺乳假半年天数:依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80%。

给薪:不低于其工资的80%。

依据:同上给假天数的依据带薪年休假天数:天5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一年以上不满十年的(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天10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的工作年限)天15二十年以上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依据:个月;、连续工作满12享受条件:1、无依法享受寒暑假的情形;2天的;203、享受有薪事假不足个月的;210年,当年累计病假不足4、工作满1年未满个月的;年,当年累计病假不足3、工作满10年未满205个月的。

4、工作满620年,当年累计病假不足薪资照给给薪:《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依据:(实际该假别的名称就说明了“带薪”)相同的工资收入。

探亲假天20-45天数:《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不过该规定实施的主体表述为:凡依据: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似乎外资、民企职工均不在此列,一般企业可能会据此不实施探亲假。

何况实际情形也同样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制订初始外出打工者寡,而今离家打工成为了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

以前没有长假,而今给薪:本人的标准工资给薪依据:《探亲待遇规定》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路程假天数:无规定(视职工返乡路途远近而定)依据:——给薪:工资照发依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关于交通费用,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社会活动假1、工会活动《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2、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4、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5.6、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7、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8、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9、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以上社会活动假的依据为《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其他公假1、经期(特殊情形)天数:1-2天依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

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1天。

2、计生假A、放置宫内节育器天数:2天B、取宫内节育器天数:1天C、皮埋术天数:3天D、取皮埋天数:2天E、单纯输卵管结扎天数:21天F、中期终止妊娠天数:42天G、男职工输精管结扎天。

7天数:以上依据:《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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