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学案例分析
国际投资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0年,中国某大型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企业”)在美国某州成立了一家合资企业,主要从事新能源产品的研发与生产。
合资企业成立之初,中美双方投资者均对该项目充满信心,并签订了详细的合资协议。
然而,随着项目的推进,双方在经营理念、管理模式等方面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合资企业陷入困境。
2015年,美国合资方单方面终止了合资协议,并要求中国企业退还其投资款项。
中国企业认为美国合资方违反了合资协议,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资协议的效力;2. 美国合资方是否违反了合资协议;3. 中企的投资损失如何赔偿;4. 适用的法律及管辖权问题。
三、案例分析1. 合资协议的效力根据美国法律,合资协议是合资企业成立的基础,对合资各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中美双方投资者签订了详细的合资协议,包括投资比例、管理权、利润分配、违约责任等内容。
美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首先确认了合资协议的效力。
2. 美国合资方是否违反了合资协议(1)违反合资协议的行为本案中,美国合资方的主要违约行为包括:a. 未按照合资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b. 单方面终止合资协议,且未提供合理理由;c. 擅自处置合资企业的资产,损害了中企的利益。
(2)美国合资方违约行为的认定美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为美国合资方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协议的约定。
具体理由如下:a. 根据合资协议,美国合资方应按照约定比例投资,但其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未履行投资义务,导致项目进度受到影响;b. 合资协议约定,终止合资协议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但美国合资方单方面终止协议,违反了协议约定;c. 美国合资方擅自处置合资企业资产,损害了中企的利益,违反了合资协议的约定。
3. 中企的投资损失如何赔偿根据美国法律,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本案中,中企的投资损失主要包括:a. 项目进度延误导致的损失;b. 美国合资方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c. 中企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国际投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投资活动的日益频繁,国际投资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
本文将以中非资源合作纠纷案为例,分析国际投资法律纠纷的成因、解决途径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中非资源合作纠纷案是指中国某矿业公司与非洲某国政府之间因资源开发合作产生的法律纠纷。
该案主要涉及以下事实:1. 投资协议签订:2008年,中国某矿业公司与非洲某国政府签订了《资源开发合作协议》,约定由中方投资建设矿山,开采矿产资源,并将部分产品出口至中国。
2. 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洲某国政府单方面提高了资源出口关税,导致中方投资回报率大幅下降。
3. 纠纷产生:由于双方未能就关税调整问题达成一致,中非资源合作纠纷案由此产生。
三、案例分析1. 纠纷成因分析(1)政治因素:非洲某国政府提高资源出口关税可能出于国内政治压力或政策调整的需要。
(2)经济因素:资源出口关税的提高可能旨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以支持国内经济发展。
(3)法律因素:双方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可能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2. 解决途径分析(1)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就关税调整问题进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调解解决: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协助双方达成和解。
(3)仲裁解决: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4)诉讼解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3. 相关法律问题分析(1)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应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2)违约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法律适用问题:在解决中非资源合作纠纷案时,可能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是关键。
四、结论中非资源合作纠纷案反映了国际投资法律纠纷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依法维护合同效力,确保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各国间的投资法律制度也日益完善。
中美投资协定(US-China Investment Treaty,简称USCIT)作为中美两国间的一项重要投资协定,旨在通过建立稳定、公平、透明的投资环境,促进双边投资合作,推动两国经济发展。
本文将通过对中美投资协定谈判案例分析,探讨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运作及其在实践中的挑战。
二、案例概述1. 谈判背景2013年,中美两国正式开始投资协定谈判。
在此之前,中美两国在投资领域已经存在一定的合作,但缺乏明确、稳定、可预期的投资法律制度。
因此,双方都希望通过谈判达成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定,以促进双边投资合作。
2. 谈判过程中美投资协定谈判历经数年,期间双方就投资准入、投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争端解决等关键议题进行了深入磋商。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均展现出积极的姿态,努力寻求共同利益,但在部分问题上仍存在分歧。
3. 谈判成果经过长达数年的谈判,中美双方于2017年达成初步协议。
2018年,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中美双边投资协定的谅解备忘录》。
该备忘录明确了双方在投资准入、投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争端解决等方面的共识。
三、案例分析1. 投资准入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中,投资准入是双方关注的焦点之一。
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就投资准入条件、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问题达成共识。
这表明,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即通过明确投资准入条件,为投资者提供稳定、公平的投资环境。
2. 投资保护投资保护是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中,双方就投资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磋商。
最终,双方达成共识,明确了投资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这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双边投资合作。
3.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中,双方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达成共识,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国际投资学案例分析

1984年,美国的沃特·迪斯尼集团在美国加州和佛罗里达州迪斯尼乐园经营成功的基础上,通过许可转让技术的方式,开设了东京迪斯尼乐园,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东京迪斯尼的成功,大大增强了迪斯尼集团对于跨国经营的自信心,决定继续向国外市场努力,再在欧洲开办一个迪斯尼乐园。在巴黎开设的欧洲迪斯尼乐园与东京迪斯尼乐园不同,迪斯尼集团采取的是直接投资方式,投资了18亿美元,在巴黎郊外开办了占地4800公顷的大型游乐场。但奇怪的是,虽然有了东京的经验,又有了由于占有49%股权所带来的经营管理上的相当大的控制力,欧洲迪斯尼乐园的经营至今仍不理想,该乐园第一年的经营亏损就达到了9亿美元,迫使关闭了一家旅馆,并解雇了950名雇员,全面推迟第二线工程项目的开发,欧洲迪斯尼乐园的股票价格也从164法郎跌到84法郎,欧洲舆论界戏称欧洲迪斯尼乐园为“欧洲倒霉地”。
该公司被标准普尔评为BBB+级,被穆迪评为Baa1级,则说明两家评级公司都认为该公司拖欠债务的可能性相当低,如期偿债的能力良好。再考虑到该公司从事的是石油这一垄断行业,利润率也能得到保证。因此,理性投资者会购买该欧洲美元债券。
(2)市场份额的快速提升
雀巢收购的企业大多是各个国家食品行业内的强势公司,通过收购不仅壮大了其麾下的品牌队伍,更重要的是通过多次并购,最终确立了雀巢在宠物食品市场的老大地位,成为了全球最大的冰淇淋生产商,取得了在瓶装水业务的领先地位,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了市场份额的提升和市场竞争力的增强。
(3)实现企业的战略性调整
第一章案例讨论:巴西吸引FDI分析
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流入巴西的FDI取得了巨大的1992年1月到1997年期间巴西约发生了600起并购,其中61%的购买者是外国企业(主要来自北美)。服务业并购占并购总量的1/3,其中金融与保险、电信及信息服务业是主要的受资对象。私有化几乎占巴西FDI流量的27%。从1991年1月到1998年4月,除去企业债务的转移,巴西获得430亿美元的私有化收入,仅1997年就占一半多。大部分收入来自出售电子业、网络蜂窝电话业、钢铁业和矿业的企业。参与私有化的外国投资者大多数来自美国,其次是西班牙、智利、瑞典和法国
国际投资学案例分析

国际投资学案例分析第一篇:国际投资学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 1998年4月6日,在全球金融界享有盛誉的花旗银行宣布同专长与保险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的旅行者集团合并,合并涉及的资本总额高达820亿美元,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金融合并案。
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合并后,将新公司定名为花旗集团,但沿用旅行者集团的商标,因为这是美国保险服务行业最有信誉的商标之一。
用花旗之名,用旅行者之商标,这样的结构安排体现出两大公司的合并是平等的合并。
合并后的花旗集团的总资产为7100亿美元,年净收入为500亿美元,年营业收入为750亿美元,股东权益为440亿美元,股票市值超过1400亿美元。
其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客户达到10000万个以上,成为全球规模最大,服务领域最广的全能金融集团。
这次合并并未受到美国司法、法院和国会的反对,这对美国银行业务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开展实质性的混业经营具有开创性的重大意义。
试根据以上案例分析近年来跨国银行购并趋势的背景和动因。
案例分析2IBM,西门子和东芝公司在1992年为在20世纪末开发256兆位芯片而结成战略技术联盟。
来自3个公司的200位工程师在IBM高级半导体技术中心共同工作,并向东芝的管理人员汇报,所有开发芯片所需的基本投入先由IBM公司投资,然后把发票寄给西门子和东芝,账单和支出由每一公司安排在其他两家公司的雇员控制。
这3家公司共同研制新产品的机构包括IBM技术中心和西门子,东芝在美国的总部。
试结合所学国际投资学的知识,对此案例作简要分析。
案例分析3斯洛文尼亚的经验:斯洛文尼亚在1991年独立后的两年中,没有颁布对外直接投资具体政策。
1993年政府开始对国际资本移动包括对外直接投资,严加监管,因为正在进行的市场改革和自由化引起人们对国际资本移动不加控制的潜在不稳定影响的关注。
另外,野蛮私有化不规范地将公有公司的生产能力转移到以私营为目的而组建的私有公司手中,使得人们怀疑此类公司是资本抽逃的根源。
国际投资学案例大全

关财务公司方面的接洽,上汽正式参股通用大宇使双方的战略联盟更紧密。
上汽集团作为通用汽车在中国及亚太地区重要的战略合伙伴的身份人股通用大宇,表明通用汽车与上汽的战略合作伙已跨出中国国界,走向世界。
2,是一种提高国内市场份额的巧妙方式山东大宇工程,是大宇汽车在破产之前和山东省方面合资建设的,总投资78亿元,主要生产轿车零部件。
按照原计划,山东大字工程生产的产品全部返销韩国,但随着大宇汽车的破产,该返销计划被迫终止,工程停产,78亿元的投资变成了废墟。
上海通用2001年就开始与山东烟台进行厂接触,真正谈判是在2002年年初。
上汽集团此次收购大宇10%的股份,伴随着通用重组大宇计划的进程,也为上汽和山东大宇的谈判铺平了道路。
因为根据重组大宇计划安排,重组计划包括债务重新安排、还债措施和业务拆分。
随着上汽、钟木参与收购大宇股份的落实,债务重新安排已经完成。
因此重点将是业务的拆分,即在新合资公司成立后把大宇的海外资产以工厂为单位卖掉。
正如前面提到的那样,从收购大宇的协议来看,通用的思路是选择大宇比自己强的业务来弥补自己相对薄弱的那部分业务。
通用收购韩国大宇在表面看来是一个大手笔,但是经过资产层层剥离后,除开大宇本土的部分产业,海外资产只要了一个越南的工厂。
就中国市场来看,通用在中国的市场占有额也是大宇不能企及的,所以通用对于大宇在中国的业务并不十分看重。
如果通用看中大宇的海外工厂,完全有能力在2002年4月收购时把它一并买下,并且像山东大宇这样的零部件工程和通用本身的业务范围存在着冲突。
所以,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山东大宇工程作为大宇惟一在华资产。
上汽集团参与收购大宇资产,最终目标将是中国市场,上汽集团此次的借船出海可以说是一举两得的行为。
(三)思考题1.上汽集团“借船出海”说明了什么?上海汽车工业集团“借船出海”,实施出海跨洋战略说明,近年来中园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中国已经开始踏上了—条对外直接投资的道路。
目前,中国的跨国兼并和收购行动非适度,有一个很好的战略性的开端。
国际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蒙特雷索项目(Montreuil des Andes Project)位于墨西哥境内,是由中国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企业”)与墨西哥某私营企业(以下简称“墨西哥企业”)共同投资开发的一个综合性项目。
该项目包括房地产、商业、娱乐和旅游等多个领域,总投资额约5亿美元。
2008年,中国企业与墨西哥企业签订了《蒙特雷索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成立了合资公司“蒙特雷索开发公司”(Montreuil Development Corporation)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二、争议起因项目初期,双方合作顺利,各项工作按计划推进。
然而,随着项目规模的扩大和投资成本的上升,双方在项目管理和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具体争议如下:1. 项目进度延误:墨西哥企业认为中国企业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建设,导致项目进度延误,影响了项目的整体收益。
2. 成本超支:中国企业则认为墨西哥企业未能有效控制项目成本,导致实际支出远超预算,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负担。
3. 利润分配争议:双方在利润分配比例上存在分歧,中国企业认为墨西哥企业未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利润分配,损害了其利益。
三、争议解决过程面对争议,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
然而,由于双方立场相去甚远,协商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随后,中国企业向墨西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墨西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法院对项目进行强制清算。
墨西哥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据《墨西哥外国投资法》和《联合国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中心仲裁规则”)进行审理。
以下是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关键环节:1. 仲裁庭组成:根据中心仲裁规则,双方共同选任了一名仲裁员,由仲裁员与墨西哥法院指定的仲裁员共同组成三人仲裁庭。
2. 仲裁程序:仲裁庭依法进行了证据交换、辩论和庭审,并最终作出了裁决。
3. 裁决结果:仲裁庭认为,墨西哥企业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裁决如下:(1)墨西哥企业应向中国企业支付违约金,金额为项目总投资的5%。
国际投资领域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08年,中国某公司与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外方”)达成合作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主要从事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资合同约定,外方以现金出资,中方以土地、厂房等实物资产出资,双方各占合资公司50%的股权。
合资公司成立后,双方按照约定开展业务,但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因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分歧逐渐显现。
2015年,外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资合同,并要求中方赔偿其损失。
中方认为外方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合同的相关约定,拒绝赔偿。
随后,双方就合资合同的解除及损失赔偿等问题产生争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合资合同是否有效解除?2. 双方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 外方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1. 合资合同有效解除法院认为,根据合资合同的相关约定,合资公司成立后,双方应共同经营、承担风险。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外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资合同,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解除合资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合资合同已有效解除。
2. 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在合资合同解除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
外方未履行通知义务,擅自终止合资合同,构成违约;中方未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合资公司的利益,亦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外方损失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外方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外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与合资合同的解除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次,合资合同解除后,外方已从合资公司退出,其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因此,法院判决外方损失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投资领域的法律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合资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本案中,合资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合资合同解除需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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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
一、国际投资概述
参与国际投资活动的资本形式是多样化的。
它既有以实物资本形式表现的资本,如机器设备、商品等,也有以无形资产形式表现的资本,如商标、专利、管理技术、情报信息、生产诀窍等;还有以金融资产形式表现的资本,如债券、股票、衍生证券等。
参与国际投资活动的主体是多元化的。
投资主体是指独立行使对外投资活动决策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官方和非官方机构、跨国公司、跨国金融机构及居民个人投资者。
而跨国公司和跨国银行是其中的主体。
国际投资活动是对资本的跨国经营运活动。
这一点既与国际贸易相区别,也与单纯的国际信贷活动相区别。
国际贸易主要是商品的国际流通与交换,实现商品的价值;国际信贷主要是货币的贷方与回收,虽然其目的也是为了实现资本的价值增值,但在资本的具体营运过程中,资本的所有人对其并无控制权;而国际投资活动,则是各种资本运营的结合,是在经营中实现资本的增值。
对中国的高净值投资人而言,由于股市的大幅震荡和房市的宏观调控,以股票和房地产为主的投资策略在过去的几年内越来越难实现好的投资回报。
中国的股市相比于国外的市场,第一,因为缺少成熟的以做空和杠杆为工具的对冲机制,无法实现像海外对冲基金投资这样的绝对回报。
第二,由于监管的缺乏,中国股市的内幕交易问题严重,无内幕消息的个人投资者在股市交易中处于明显的劣势。
第三,由于公司上市机制的不合理性,股市往往成为上市公司圈钱的渠道而缺少长期投资的价值。
最后,因为国内财务审计公司缺少独立的监管,容易造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进一步增加了股市长期投资的风险。
房价因过去几年的飞速增长,使得政府不得不加大宏观调控,以遏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性。
中国房地产投资的暴利时代已结束。
所以高净值的群体都开始远离房市,并考虑其他投资渠道。
二、实际案例分析及心得体会
(一)装备制造业
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德国装备制造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遭遇经营困难,正
“低价待沽”
随着吉利收购沃尔沃日渐成行,中国企业对欧洲高端制造业的并购,似乎不再是“蛇吞象”式的妄想。
而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德国装备制造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遭遇经营困难,正在“低价待沽”。
德国装备制造业是创新力度最高的行业之一,企业具有“大者强、小者精”的特点。
在31个机械制造门类中,德国有27个门类占据世界前三位。
技术领先、工艺精良、品质优秀、管理严谨,人才聚集、研发及创新能力强等独特优势,使德国装备制造业成为国际投资的热门选择。
2005年到2008年,欧洲装备制造业经历了4年景气周期。
但金融危机爆发后,欧洲装备制造业增长在2009年基本停顿,当年欧元区设备投资大约减少3%。
德国装备制造业也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其中与消费相关的细分行业受影响最大,被迫破产或寻求并购的企业越来越多。
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名誉理事长梁训瑄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访问时说,以机床工业为例,德国企业平均员工数不足130人,多数为家族企业,抵御经济危机能力较弱,但技术水平较高,不少具备国际品牌,正好符合中国资本海外并购的条件。
中国企业在德国并购的收益将包括:获取国际品牌、打开国际销售网络、吸收市场营销经验以及有效的经营管理经验等。
并购完成后利用对方作为培训实践基地,用多种交流方式来提高中方技术与管理人员水平,提高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及融入国际经济循环的活动能力。
(二)、有机食品业
法国有机食品业发展迅速,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产品种类越来越多,受到法国消费者追捧和青睐。
市场观察人士认为,有机食品业是朝阳产业,在法国乃至欧洲会有很大发展空间。
这一趋势已引起众多外国投资者的关注。
有机食品在法国的通常定义为:非基因工程产品;原料为纯天然生物,在种养期间未使用化学合成的化肥或饲料;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化学添加剂。
由于得到政府支持,法国有机食品业在生产、流通和消费三大环节上都得到极大发展。
在生产环节上,因国家政策倾斜,大量食品生产企业加入生产有机食品的行
列。
在流通环节上,除了传统大型超市设有有机食品专柜外,还有专门的“有机超市”,法国政府希望72700家公共餐厅采购有机产品的比例在2012年提至20%。
在消费环节上,法国44%的消费者每月至少消费一次有机食品,随着价格下降,消费者数量还会大幅增长。
2008年,法国有机食品行业的销售额增长25%,达20亿欧元。
即使在国际金融危机的2009年,行业的增长率仍达到了8%。
法国有机食品行业的发展和当地政府的支持,为中国食品企业和金融资本进入法国提供了机遇。
中国可以利用自身有机种植面积大的优势,与法国企业合作,提供有机食品加工原料或参与加工。
而且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法国有机食品行业面临投资资金不足局面,中国资本的进入阻力较小。
国际投资学案例分析
班级:商学院财管1305班
姓名:张震
学号:13020404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