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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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精选word文档 (12页)

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精选word文档 (12页)

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精选word文档 (12页)本文为介绍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该法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做好职工服务工作。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工会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科技创新等活动。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开展知识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

工会应当健全职工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务、困难帮扶、心理关爱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靠职工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接受会员评议和监督。

第八条规定了本市工会各级组织的建立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各级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及工会主席、副主席都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

第九条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还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

下文是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为理由,也不得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工会。

第三条省、市、县(区)建立总工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企业或者职工较多的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建立区域性的产业工会联合会。

产业工会联合会由下一级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会员代表组成。

第四条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

第五条工会会员劳动关系变更,会籍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工会,变更后的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变更后所在地工会管理会籍。

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由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

第六条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

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工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工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工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1996.11.12•【字号】深发[1996]31号•【施行日期】1996.11.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工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11月12日深发〔1996〕31号)各区,市直和深各局以上单位,市属各企业:现将《深圳市公司工会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公司工会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工会在公司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代表和维护员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公司工会依法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等项社会职能,保护和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员工的主人翁作用。

第二章公司工会的组织建设第五条公司工会组织依法建立。

凡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公司,必须依法组建工会;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或把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第六条公司工会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25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第七条依法建立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工会代表为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公司工会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第九条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由热心工会工作,有群众工作经验,作风民主,廉洁勤政,年富力强,有开拓、奉献精神和一定经营管理知识、组织领导能力的会员担任。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为理由,也不得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工会。

第三条省、市、县(区)建立总工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企业或者职工较多的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建立区域性的产业工会联合会。

产业工会联合会由下一级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会员代表组成。

第四条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

第五条工会会员劳动关系变更,会籍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工会,变更后的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变更后所在地工会管理会籍。

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由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

第六条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

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本级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本级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本级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08•【字号】鄂政发[2002]22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本级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鄂政发[2002]22号2002年5月8日)现将《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本级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本级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工会代表广大职工利益,实施民主监督和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推动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增进工会与各级政府联系,使工会直接向各级政府反映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要求和意见,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建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本级总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有关职工利益及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如遇重要问题,经过商议可临时举行。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议题及召开时间,由决定召开会议的政府和总工会商议确定,并由决定召开会议的政府和总工会共同主持。

联席会议的有关筹备和会务事项,由决定召开会议的政府的办公厅(室)和总工会共同承办。

第五条各级政府有关领导、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以及政府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出席本级联席会议。

第六条联席会议可根据所讨论议题的需要,邀请职工代表、劳动模范、基层工会干部、新闻记者旁听。

第七条联席会议的内容和确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

经决定召开会议的政府审定后,以该级政府会议纪要正式下发。

该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应认真贯彻落实,该级政府的办公厅(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在下年度的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建设有何建议。

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建设有何建议。

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建设有何建议。

篇一:人民政府与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XXXX人民政府与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工会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改革、发展稳定中肩负着重要的社会职能,根据上级要求,为切实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加强政府、工会间的联系,促进我县改革、发展和稳定,经研究,拟定XXXX政府与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如下:一、镇政府与总工会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时间定在每年第二季度。

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举行联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参加人员:镇政府联系工会的领导和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与会议内容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镇总工会主席、副主席;企事业单位工会负责人。

三、联席会议内容(一)通报政府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政策、规章和重要的工作部署。

(二)通报工会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涉及职工群众的一些突出问题。

(四)研究解决工会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五)听取政府对工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听取工会对政府工作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四、联席会议的筹备(一)联席会议由镇政府办公室和镇总工会共同负责筹备。

(二)筹备工作的主要内容:确定联席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参会人员;负责会议议程、相关材料的起草打印。

每次会议确定后,由政府办公室下发会议通知。

五、联席会议的召开。

会议由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召开,并负责起草会议纪要,将纪要和领导讲话、会议形成的文件、决议等报经双方领导审签后按规定程序印发。

篇二:联席会做法成效不足建议彭泽县总工会关于工会与政府召开联席会议的情况汇报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是政府与工会之间联系沟通的桥梁,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县的实践证明,坚持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对政府开展民主协商、充分发挥工会的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从宏观和源头上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主要做法一是党政领导重视,联席会议制度建设有保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建设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建设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建设的通知为进一步密切政府与职工群众的联系和互动,及时解决深化改革中企业和职工遇到的问题,推动工会组织更好地服务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建设的通知》(闽政办〔2016〕154号)要求,经商市总工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建设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着力加强联席会议制度建设联席会议由工会提请本级政府共同组织召开,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

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经协商可临时召开。

每次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主持,政府相关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工会领导、班子成员共同出席会议。

必要时可安排职工代表、劳动模范代表、基层工会干部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并邀请各主流媒体做好会议的宣传报道工作。

联席会议的议定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有关各方要认真抓好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并在下一次联席会议通报进展情况,对未落实事项应作出说明。

二、着力提升联席会议议题质量每次联席会议议题应围绕党委和政府的决策部署,扣紧企业所需、职工所盼、政府所能,突出主题,切合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工会工作中需要政府给予支持的事项,实实在在为基层和广大职工办实事。

当前,应重点关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劳动就业、收入分配、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障、职工培训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

议题应积极采纳基层和职工反映的意见和建议,与政府部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正式议题。

三、着力推动联席会议制度全覆盖政府办公厅(室)和总工会要加强协作,对已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闽政办〔2016〕154号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促进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化、制度化。

对尚未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各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包括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火炬高新区,要主动沟通协调,争取在2017年上半年以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8年修订)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8年修订)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6.27•【字号】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七号)《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8年4月1日修订,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8年4月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8年5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会,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立的工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工会联合会和基层工会委员会。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职员、雇员以及其他劳动者,包括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加入工会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用人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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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精神,进一步密切政府和职工群众的联系,畅通工会组织向政府反映职工意愿的渠道,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动完善政府和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总工发〔2014〕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粤府办〔2015〕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深圳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为促进全市改革发展稳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商解决共同关注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而召开的专门会议,是政府与同级工会加强联系和沟通的重要渠道,是工会加强源头参与、反映职工意见、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形式,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听取职工群众意见的重要途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联席会议的工作原则是:
(一)坚持党的领导。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党对工会工作领导的政治优势,推动联席会议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重大问题事前要向同级党委请示;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且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的问题,要及时提请同级党委指导解决。

(二)坚持服务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

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围绕同级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针对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提出对策办法、意见建议,更好地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坚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完善维权机制,维护发展好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发挥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坚持政府与工会密切沟通、共同协商。

加强政府与工会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工会在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中的作用,推动政府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

第四条联席会议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通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工作中涉及职工利益的行政措施,工会服务党委和政府工作大局的重要举措;通报上次联席会议议题的落实情况。

(二)研究关于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群众为实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推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建功立业的有关问题;研究解决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
突出问题和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总体部署和具体措施。

(三)研究解决工会工作中需要政府支持帮助的问题。

(四)政府和工会认为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联席会议一般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或委托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负责同志与同级工会负责人共同主持。

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包括: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负责同志、与议题相关的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级工会主席、副主席及班子成员;同级工商联(总商会)、企业联合会负责同志。

第六条联席会议议题草案由工会在认真调研、广泛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并经政府审定。

政府有关部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草案,经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确定。

第七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遇有重要情况,经政府与同级工会协商,可以临时召开。

第八条联席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由政府办公厅(室)和同级工会共同承办。

会议通知由政府办公厅(室)印发。

第九条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经政府和同级工会主要领导审定,以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并由政府办公厅(室)会同同级工会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通报。

第十条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积极探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各产业(行业)工会应当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推动建立完善与相应政府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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