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
防雷装置隐患排查工作制度

防雷装置隐患排查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加强防雷装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防雷装置隐患排查工作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发现和消除防雷装置安全隐患,确保防雷装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提高防雷安全水平,减少雷电灾害事故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设备的防雷装置隐患排查工作。
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设计审核、施工验收、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等。
三、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积极开展防雷装置隐患排查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防雷装置隐患排查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3. 全面排查,突出重点。
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设备的防雷装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关注易发生雷电灾害的场所和设备。
4. 科学评估,有效治理。
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对防雷装置安全隐患进行科学评估,制定合理的整改措施,确保治理效果。
5. 宣传教育,提高意识。
加强防雷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安全意识,共同做好防雷工作。
四、隐患排查内容1.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
检查防雷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包括防雷装置的类型、规格、布局、接地电阻等。
2. 防雷装置的施工验收。
检查防雷装置的施工质量,包括焊接、连接、接地、防雷引下线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定期检查。
对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进行定期检查,主要包括防雷装置的完好性、接地电阻、防雷引下线等。
4. 特殊检查。
在发生自然灾害、设备故障、停电等特殊情况时,对防雷装置进行针对性检查。
五、隐患排查治理流程1. 成立隐患排查小组。
由气象主管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
2. 制定隐患排查方案。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隐患排查方案,明确检查时间、地点、内容、方法等。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有关要求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有关要求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应包含下列内容:
1.质量管理手册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2.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
3.质量保证体系框图;
4.内部工作文件管理制度;
5.合同管理制度;
6.异议申诉处理制度;
7.事故应急预案和分析处理制度;
8.保密制度;
9.人员培训制度;
10.资料交接制度;
11.现场检测监督、检查制度;
12.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13.检测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14.检测结果报告制度;
15.档案保管制度;
16.检测报告编制、审核和批准制度;
17.检测作业指导书。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保证发射和接收微波线路的安全可靠,本办法制定以管理微波线路设施安装、销售从业单位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
(二)经审核,合格的微波线路设施安装从业单位应在《安全技术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中记载微波线路设施安装技术服务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的编号;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中记载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的编号。
(三)微波线路设施安装从业单位应签定《微波线路设施安装销售从业协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从业单位应签定《微波线路设施安装检测资质协议》。
(四)当发生雷击事故或雷电防护装置有安全隐患时,应进行整改处理,根据整改处理情况再次进行质量检测。
(五)定期检查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性,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雷电防护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效率。
二、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认可(一)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认可的目的是通过对申请微波线路安装、销售从业单位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从业单位的质量认可活动,强调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要求,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满足社会对于微波线路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及可靠性的要求。
(二)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发放机构应当依据微波线路装销从业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经过审核发放相应的《安全技术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由有安全技术质量管理认可机构出具,用以确立检测、保养、应急处理等工作人员的资质。
(二)持有安全技术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检测资质,凭借合法的手段,申请检测资质的材料应全部完备,完整,否则不予受理。
四、质量检测(一)微波线路安装销售从业单位应自我检测,定期检测从事的微波线路设施安装、销售等工程的质量,由有资质的检测组织定期检测;(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从业单位应自我检测,定期检测监测项目的数量,及时发现故障及安全隐患,对发现的缺陷或疑虑进行整改处理,并向有资质的检测组织进行检测。
五、在线审核(一)有安全技术质量管理认可机构与有关部门建立起相应的电子管理系统,用于审核、受理和确认检测资质等有关事项。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规范

江西鸿星防雷技术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编制日期:2018年6月目录1、范围 (3)2、术语和定义 (3)3.管理要求 (6)3.1组织 (6)3.2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 (7)3.4标标书和合同 (9)3.5检測的分包 (10)3.6采采购 (10)3.7服务客户 (11)3.8投诉 (11)3.9不符合要求的检測工作的控制 (11)3. 10改进 (12)3.11纠正措施 (12)3.12预防措施 (13)3.13记录的控制 (13)3.14内部部审核 (14)4技术要求 (15)4.1人员 (15)4.2设备和环境条件 (17)4.3检俭测方法及方法的确认 (18)4.4设备 (19)4.5测测量溯源性 (21)4.6检测对象 (22)4.7检測结果质量的保证 (22)4.8检测报告 (23)5.企业员工责任制 (26)6.质量控制措施 (29)第一节检测安全操作措施 (29)第二节检测流程 (29)7.质量管理制度 (31)二、合同管理制度 (33)三、异议申诉处理制度 (35)四、事故应急预案分析处理制度 (35)五、保密制度 (36)六、人员培训制度 (37)七、资料交接制度 (37)八、现场检测监督、检查制度 (37)九、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38)十、检测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38)十一、检测结果报告制度 (39)8.档案管理制度 (40)一、普通档案的管理 (40)二、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41)9.检测作业指导书 (45)(一)、仪器设备购买使用操作制度和实施 (49)(二)、激光测距仪 (52)(三)超声波测厚仪 (53)(四)、经纬仪 (54)(六)、可燃气体测试仪 (56)(七)、接地电阻测试仪 (56)(八)土壤电阻率测试仪 (57)(九)等电位测试 (58)(十)环路电阻测试仪 (58)(十一)防雷元件测试仪操作规 (59)(十二)绝缘电阻测试仪操作规程 (61)(十三)、表面阻抗测试仪 (62)(十四)、静电电位测试仪 (63)(十五)数字万用表 (64)(十六)标准电阻 (65)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要求。
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2018)

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一条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行为,加强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监管,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省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是指经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第三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建立全省统一的防雷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并组织全省专项检查督查。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配合开展全省专项检查督查。
第四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并按照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开展检测。
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保持具有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和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等条件,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从业。
第五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甲级或乙级检测资质需递交的材料。
资质证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单位,其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
省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单位的资质延续申请,根据申请单位的检测质量考核情况、信用记录情况,采取直接核定、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认定。
第六条防雷检测质量考核符合要求,近5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直接给予延续认定。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一)检测单位不符合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要求的;(二)近五年被气象主管机构列入黑名单的;不符合不予延续和直接给予延续认定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江西省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江西省气象管理规定》和中国气象局3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包括对外部防雷装置(指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指除外部防雷装置以外,所有的附加设施如等电位连接、屏蔽、防闪络措施、电涌保护器及连接导体等)的检测检验。
第四条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须执行国家防雷技术规范,或依照IEC标准开展工作。
第五条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认证管理工作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范围第六条资质认证分为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和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两类.第七条具有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可从事在用和新建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的检测和验收工作(包括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
第八条具有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的单位可从事本单位内,在用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第九条具有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负责对本地具有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单位检测结果的抽样复查。
省雷电防护管理局负责对具有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单位检测结果的抽样复查。
第三章资质认证第十条申请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当地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同意,且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专门机构;(二)具有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收费许可证;(三)已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计量认证合格证;(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五)具有规定数量和技术职称专业的技术人员,具体要求:1.检测单位负责人应熟悉检测技术和管理业务,有任命证书,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模板)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模板)XXXX公司目录1、检测质量管理制度2、质量保证体系框图3、技术标准目录4、现场检测内容及程序5、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操作指引6、仪器设备管理制度7、检测报告管理制度8、工作文件管理制度9、合同管理制度10、申诉和投诉处理制度11、保密制度12、档案管理制度13、检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14、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准则15、人员培训制度16、量化考核及奖惩办法检测质量管理制度1 总则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制定一整套管理体系文件,对检测工作各环节进行有效控制,使各项质量活动开展有章可循,从而保证检测工作符合行为公正、方法科学、数据准确、服务规范的要求,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管理体系是质量方针贯彻落实的保证,是实现质量目标的前提。
2 质量方针和目标确定的质量方针是“规范、科学、公正、准确”。
评定防雷装置的质量主要是对防雷装置及防雷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和有关技术参数进行检测,取得科学、准确、可靠的数据。
贯彻落实质量方针,从而对防雷装置、防雷工程做出公正、科学、准确的评价,确保防雷设施及防雷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尽量减少因防雷装置及防雷工程质量或检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3 范围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质量管理活动贯穿于检测全过程。
包括检测列出具体报告书及申诉处理等全部质量活动。
4 责任和义务XX公司按照《气象法》、《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独立行使防雷装置的检测职能。
4.1 按照国家《建筑物防雷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建筑物防雷防雷检测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 等有关防雷技术规范对全区防雷装置施工过程监督指导和分段检测。
4.2 负责全区新建、改建、扩建防雷装置竣工检测。
4.3 负责全区防雷装置定期检测。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作者:来源:日期:2016-04-20 10:36:38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4月7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六)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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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T611—2007)来源:日期:2007-11-1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定义、机构、岗位职责、工作制度、检测程序以及重要设施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质量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57—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074—2002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60—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89—98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028—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IEC61024-1-2 建筑物防雷3定义3.1雷电防护装置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的总合。
3.2接地装置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合。
3.3雷电防护装置检查对雷电防护装置的完整性、锈蚀、焊接、防腐等情况进行目测的过程。
3.4雷电防护装置测量用检测仪器、仪表,依照规定方法对雷电防护装置的相关技术指标进行测定和计算的过程。
3.5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查和测量的总称。
3.6检测机构依法取得青海省气象主管机构认证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组织。
3.7检测报告检测机构给被检测单位提供的记录雷电防护装置各项检测数据和结论的文件。
3.8检测原始数据在检测现场经两名以上检测人员检测、复核,并在统一印制的纸质文件上记录的检测数据。
3.9直击雷雷电直接击在建(构)筑物、其他物体、大地或雷电防护装置上产生的电效应、热效应和机械力。
3.10雷电感应闪电放电时,在附近导体上产生的静电感应和电磁感应,它可能使金属部件之间产生火花。
3.11电涌保护器限制瞬态过电压和分走电涌电流的器件。
它至少含有一非线性元件。
3.12接地电阻表征接地体向大地泄散电流的一个基本物理参数,是大地电阻效应的总和,即接地体及其连接线的电阻、接地体表面与土壤的接触电阻、土壤的散流电阻三部分之和。
3.13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储存或使用容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液体、固体、粉尘、纤维等物质的场所。
4检测机构及人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是根据省人民政府按照《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批准的《防雷检测站(点)设置规划》进行设置,并依法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认证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组织,承担当地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工作人员是依据《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省气象学会认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专业人员,包括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测人员等。
5岗位职责5.1机构负责人职责——贯彻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
——监督本标准的执行,切实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科学、准确,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上报主管机构。
——协调各方面工作,负责制订本机构年度检测工作计划,完成工作目标,保证检测工作质量。
——签发雷电防护装置合格证书。
——检查岗位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组织进行工作人员的考核。
——主持召开年、月质量分析会议和事故分析会,裁决质量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5.2技术负责人职责——在检测机构负责人领导下,审核检测报告,全面负责本机构技术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检测机构负责人汇报。
——解决检测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监督执行各项检测规范和标准,保证检测质量。
——负责质量争议和用户质量问题的处理工作。
——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组织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申报设备仪器的更新、购置和报废计划。
——负责检测工作的质量宣传和教育,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
——负责起草年度工作总结,并上报主管机构。
5.3检测人员职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持证上岗。
——严格执行有关的检测规范和标准,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记录检测原始数据,如实填写检测报告,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做好所使用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拒绝使用不合格的检测仪器或超过检定周期的仪器,及时向上级反映违反规程和弄虚作假的行为。
5.4仪器设备管理员职责——熟悉并执行关于检测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和技术规定。
——负责仪器设备建账、建卡、登记造册工作,做到账、物相符,并负责仪器设备送检、报废等工作。
——负责检测仪器的编号,填写《仪器设备检定周期表》、《仪器设备一览表》,并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了解国内、国际检测仪器发展动向,了解本单位仪器的使用情况。
5.5资料档案管理员职责——严格执行资料档案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负责原始记录的归档工作。
——组织检测资料整、汇编工作,广泛收集防雷情报资料,及时向领导提供雷电防护检测技术动态。
——负责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法律、法规的收集、归档工作。
6工作制度6.1职业道德规范——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是为了防雷减灾而依法开展的工作,必须提供公正、科学、准确的检测数据和报告。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
6.2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合格证管理制度6.2.1原始记录管理——原始记录是检测结果的纪实,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内容要完整,并有检测人员与校核人员的签名。
校核人员要核查原始记录表所有检测项目是否填写完整,判定各数据间是否有矛盾。
——原始记录不允许随意更改,对异常数据的处理应复测确认,复测确认后如确需更改,作废数据应划两条水平线,将正确数据填在上方,并由更改人签名或加盖印章。
不允许对原始记录刮、擦、贴等。
——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在整改结束后要重新检测,重新检测按原检测程序办理。
——各项检测读数、计算结果均应保留一位小数(雷电防护装置材料型号规格除外)。
6.2.2检测报告的管理——检测报告由检测人员根据原始记录如实填写,并由技术负责人复核后签名。
——检测报告一式三份,一份送被检测用户,一份检测机构存档,一份检测报告与合格证、整改意见书存根以及其他原始记录表装订一起归档案室保存。
归档材料保存期为三年。
6.2.3合格证书和整改意见书的管理——技术负责人根据检测报告对照相应的标准填写检测合格证书或整改意见书,复核后送机构负责人或经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发。
——复核后的检测报告、合格证书或整改意见书如有删改应重新填制,再复核签名;有删改的检测报告、合格证书或整改意见书作废处理。
——检测报告、合格证书、整改意见书由技术负责人统一编号,并加盖印章。
6.2.4印章管理——检测报告和整改意见书应盖检测机构印章。
——合格证书应盖检测机构印章和检测机构专用检测合格印章。
——印章颜色均为红色。
——印章由专人管理,机构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才能盖章,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所盖印章的后果负责。
未经签字而盖章的检测报告、合格证书和整改意见书所造成的后果由印章管理人负责。
6.3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由技术负责人提出,经领导批准后按相关规定购置。
——检测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管理员根据其检定周期及时送检。
——对检测仪器设备实行标志管理,标志分为合格证(绿色)、准用证(黄色)、停用证(红色)三种。
其适用范围为:●合格证(绿色)◆计量检定(包括自检)合格;◆设备不必检定,经检查其功能正常(如计算机等);◆设备无法检定,经校准合格的。
●准用证(黄色)◆多功能检测设备,某些功能己丧失,但其他检测功能正常,且经校准合格;◆测试设备某一量程精度不合格,但其他量程合格,仍可以使用的;◆降级使用的。
●停用证(红色)◆检测仪器设备损坏;◆检测仪器设备损坏经计量检定不合格;◆检测仪器设备损坏,性能无法确定的。
——禁止使用超检或未经检定的仪器设备,违规使用要追查仪器设备管理员的责任。
——检测仪器设备不得擅自拆卸和违章操作。
一经发现,并造成不良后果者,要追究责任。
——所有检测仪器要按种类、件(套)进行编号,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并编制《仪器设备检定周期表》、《仪器设备一览表》。
(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T611—2007)来源:日期:2007-11-1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定义、机构、岗位职责、工作制度、检测程序以及重要设施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质量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57—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074—2002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60—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89—98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028—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IEC61024-1-2 建筑物防雷3定义3.1雷电防护装置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的总合。
3.2接地装置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合。
3.3雷电防护装置检查对雷电防护装置的完整性、锈蚀、焊接、防腐等情况进行目测的过程。
3.4雷电防护装置测量用检测仪器、仪表,依照规定方法对雷电防护装置的相关技术指标进行测定和计算的过程。
3.5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查和测量的总称。
3.6检测机构依法取得青海省气象主管机构认证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组织。
3.7检测报告检测机构给被检测单位提供的记录雷电防护装置各项检测数据和结论的文件。
3.8检测原始数据在检测现场经两名以上检测人员检测、复核,并在统一印制的纸质文件上记录的检测数据。
3.9直击雷雷电直接击在建(构)筑物、其他物体、大地或雷电防护装置上产生的电效应、热效应和机械力。
3.10雷电感应闪电放电时,在附近导体上产生的静电感应和电磁感应,它可能使金属部件之间产生火花。
3.11电涌保护器限制瞬态过电压和分走电涌电流的器件。
它至少含有一非线性元件。
3.12接地电阻表征接地体向大地泄散电流的一个基本物理参数,是大地电阻效应的总和,即接地体及其连接线的电阻、接地体表面与土壤的接触电阻、土壤的散流电阻三部分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