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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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隐患排查工作制度

防雷装置隐患排查工作制度

防雷装置隐患排查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加强防雷装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防雷装置隐患排查工作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发现和消除防雷装置安全隐患,确保防雷装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提高防雷安全水平,减少雷电灾害事故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设备的防雷装置隐患排查工作。

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设计审核、施工验收、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等。

三、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积极开展防雷装置隐患排查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防雷装置隐患排查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3. 全面排查,突出重点。

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设备的防雷装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关注易发生雷电灾害的场所和设备。

4. 科学评估,有效治理。

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对防雷装置安全隐患进行科学评估,制定合理的整改措施,确保治理效果。

5. 宣传教育,提高意识。

加强防雷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安全意识,共同做好防雷工作。

四、隐患排查内容1.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

检查防雷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包括防雷装置的类型、规格、布局、接地电阻等。

2. 防雷装置的施工验收。

检查防雷装置的施工质量,包括焊接、连接、接地、防雷引下线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定期检查。

对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进行定期检查,主要包括防雷装置的完好性、接地电阻、防雷引下线等。

4. 特殊检查。

在发生自然灾害、设备故障、停电等特殊情况时,对防雷装置进行针对性检查。

五、隐患排查治理流程1. 成立隐患排查小组。

由气象主管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

2. 制定隐患排查方案。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隐患排查方案,明确检查时间、地点、内容、方法等。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保证发射和接收微波线路的安全可靠,本办法制定以管理微波线路设施安装、销售从业单位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

(二)经审核,合格的微波线路设施安装从业单位应在《安全技术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中记载微波线路设施安装技术服务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的编号;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中记载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的编号。

(三)微波线路设施安装从业单位应签定《微波线路设施安装销售从业协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从业单位应签定《微波线路设施安装检测资质协议》。

(四)当发生雷击事故或雷电防护装置有安全隐患时,应进行整改处理,根据整改处理情况再次进行质量检测。

(五)定期检查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性,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雷电防护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效率。

二、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认可(一)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认可的目的是通过对申请微波线路安装、销售从业单位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从业单位的质量认可活动,强调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要求,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满足社会对于微波线路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及可靠性的要求。

(二)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发放机构应当依据微波线路装销从业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经过审核发放相应的《安全技术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由有安全技术质量管理认可机构出具,用以确立检测、保养、应急处理等工作人员的资质。

(二)持有安全技术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检测资质,凭借合法的手段,申请检测资质的材料应全部完备,完整,否则不予受理。

四、质量检测(一)微波线路安装销售从业单位应自我检测,定期检测从事的微波线路设施安装、销售等工程的质量,由有资质的检测组织定期检测;(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从业单位应自我检测,定期检测监测项目的数量,及时发现故障及安全隐患,对发现的缺陷或疑虑进行整改处理,并向有资质的检测组织进行检测。

五、在线审核(一)有安全技术质量管理认可机构与有关部门建立起相应的电子管理系统,用于审核、受理和确认检测资质等有关事项。

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气象局•【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冀气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气象局,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现将《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气象局2019年10月17日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测活动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管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以下简称“检测活动”),以及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以下简称《检测资质证》),并在资质有效期和相应的等级业务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

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检测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持有外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检测资质证》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外省检测机构”),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检测活动,应当向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

登记时应当提供从事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名单及其手签字印件或者受控的电子签名。

第六条鼓励检测机构依法组建防雷减灾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组织制定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团体标准,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接受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协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检测活动,不得通过协会实行行业垄断。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制度。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制度。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制度。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制度是指为了确保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设备条件和管理水平能够满足相关要求,提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和可操作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相关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点。

首先,对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评审与审核工作,需要明确的评审标准和程序。

评审标准包括技术能力、设备条件、人员素质、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

评审程序应包括资格预审、申请评审、现场评审等环节,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其次,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的主体责任要进行明确。

主体责任涉及到监管机构、检测机构以及用户单位等不同主体的职责和义务。

监管机构需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资质的有效性和持续性。

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及时向监管机构和用户单位报告检测结果。

用户单位应选择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配合相关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

第三,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要求进行明确。

管理要求包括检测机构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等方面的要求。

组织机构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检测工作的高效进行。

管理制度应包括资质管理制度、文件管理制度、资料管理制度等,对检测资质的申请、发放、保持和撤销等环节进行规范。

质量控制体系应包括设备管理、实验室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最后,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和检查要进行规范。

监督和检查应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特殊监督以及用户投诉的处理等环节,确保检测机构持续符合相关要求。

检查内容包括检测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情况、人员的培训与资质情况、质量控制体系的有效性等方面。

综上所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制度是对检测机构进行科学、规范和有效管理的重要措施。

通过明确相关评审标准和程序、界定主体责任、规范管理要求以及进行监督和检查等措施,能够提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水平,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保障雷电防护装置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

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气象局•【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沪气规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各有关单位:《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于2020年1月17日经上海市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原《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沪气规发〔2017〕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气象局2020年1月20日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资质认定工作,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上海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负责本市除电力、通信之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或中国气象局在线行政审批平台提交。

提交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六条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一)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二)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雷电防护、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三)申请甲级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第(二)项中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申请乙级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第(二)项中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与监理、雷电防护设计技术评价、雷电监测、电气检测、建筑钢结构检测、建筑桩基检测等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全过程质量控制要点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全过程质量控制要点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Catastrophology 2023, Vol.13 No.1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全过程质量控制要点杨振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气象局,内蒙古阿拉善 750300摘要 雷电防护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为确保雷电防护的有效性,工作人员应充分明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全过程质量控制的要点及注意事项,认真对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现阶段,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强调实现检测全过程,并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较为复杂、专业。

阐述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全过程质量的控制要点,为相关行业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提供参考。

关键词 雷电防护;雷电防护装置;全过程;质量中图分类号:TU89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305(2023)12–0320-03在雷电防护处理过程中,一大重点是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目的是确保雷电防护装置满足雷电防护要求,保证雷电防护装置处于有效、安全与稳定的状态。

工作人员应把握相关要点,科学进行防雷类别分类与防雷区的划分,确保检测项目及部位无遗漏、无缺项,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与有效性[1]。

1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概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指按照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检测标准,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查、测量和分析,在此基础上确定雷电防护装置的质量及运行情况。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本质是确定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满足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评价雷电防护装置的运行是否具备安全性、稳定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调整和更新。

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具有专业性、复杂性,且各类设备、建筑物、设施均会进行防雷处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过程较为复杂[2]。

当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主要分为首次检测和定期检测。

通过进行多种形式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可以更好地确定雷电防护装置的运行质量,但各种形式的检测有不同的标准、内容和方法,需要多加注意。

在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时,工作人员需综合分析雷电防护装置的运行质量。

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2018)

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2018)

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一条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行为,加强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监管,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省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是指经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第三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建立全省统一的防雷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并组织全省专项检查督查。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配合开展全省专项检查督查。

第四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并按照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开展检测。

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保持具有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和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等条件,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从业。

第五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甲级或乙级检测资质需递交的材料。

资质证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单位,其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

省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单位的资质延续申请,根据申请单位的检测质量考核情况、信用记录情况,采取直接核定、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认定。

第六条防雷检测质量考核符合要求,近5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直接给予延续认定。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一)检测单位不符合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要求的;(二)近五年被气象主管机构列入黑名单的;不符合不予延续和直接给予延续认定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雷电防护自检巡查制度

雷电防护自检巡查制度

雷电防护自检巡查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雷电对现代化设备的损坏也越来越严重。

为了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制定雷电防护自检巡查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制度目的1.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降低雷电引发的事故风险;2.加强雷电防护自检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系统性;3.提高员工的防雷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

三、制度内容1.制度适用范围:全体员工;2.制度执行机构:由公司领导指定专人负责;3.巡查周期:按照季度进行,一年四次;4.巡查内容:(1)设备设施的绝缘和接地情况检查;(2)雷电防护设备的检查,包括避雷针、避雷网等;(3)现场防雷措施的检查,包括避雷器、避雷线等;(4)雷达和间碟接地的检查,确保良好接地;(5)对相关电气设备的引闪保护措施的检查;5.巡查流程:(1)制定巡查计划,确保每个区域都得到覆盖;(2)巡查前,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3)巡查期间,按照巡查内容进行检查,并记录;(4)巡查结束后,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记录;(5)巡查报告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6.巡查报告:(1)包括巡查日期、地点、人员、巡查内容等;(2)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建议;(3)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4)整改完成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验收;7.违反制度的处理:(1)对未按规定巡查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2)对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3)对重复违反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四、制度宣传1.制度宣传材料可通过公司内部通知、会议等方式进行宣传;2.制度的重要内容可以制作简洁明了的宣传单张,便于员工了解;3.进行定期的培训,提高员工的防雷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4.利用公司内部通讯工具,定期发布雷电防护自检巡查制度相关的信息。

五、制度评估1.每年进行一次雷电防护自检巡查制度的评估,对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2.评估内容包括制度执行情况、巡查工作效果评估、员工满意度调查等;3.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制度进行调整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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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T611—2007)来源:日期:2007-11-1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定义、机构、岗位职责、工作制度、检测程序以及重要设施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质量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57—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074—2002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60—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89—98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028—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IEC61024-1-2 建筑物防雷3定义3.1雷电防护装置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的总合。

3.2接地装置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合。

3.3雷电防护装置检查对雷电防护装置的完整性、锈蚀、焊接、防腐等情况进行目测的过程。

3.4雷电防护装置测量用检测仪器、仪表,依照规定方法对雷电防护装置的相关技术指标进行测定和计算的过程。

3.5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查和测量的总称。

3.6检测机构依法取得青海省气象主管机构认证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组织。

3.7检测报告检测机构给被检测单位提供的记录雷电防护装置各项检测数据和结论的文件。

3.8检测原始数据在检测现场经两名以上检测人员检测、复核,并在统一印制的纸质文件上记录的检测数据。

3.9直击雷雷电直接击在建(构)筑物、其他物体、大地或雷电防护装置上产生的电效应、热效应和机械力。

3.10雷电感应闪电放电时,在附近导体上产生的静电感应和电磁感应,它可能使金属部件之间产生火花。

3.11电涌保护器限制瞬态过电压和分走电涌电流的器件。

它至少含有一非线性元件。

3.12接地电阻表征接地体向大地泄散电流的一个基本物理参数,是大地电阻效应的总和,即接地体及其连接线的电阻、接地体表面与土壤的接触电阻、土壤的散流电阻三部分之和。

3.13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储存或使用容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液体、固体、粉尘、纤维等物质的场所。

4检测机构及人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是根据省人民政府按照《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批准的《防雷检测站(点)设置规划》进行设置,并依法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认证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组织,承担当地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工作人员是依据《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省气象学会认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专业人员,包括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测人员等。

5岗位职责5.1机构负责人职责——贯彻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

——监督本标准的执行,切实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科学、准确,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上报主管机构。

——协调各方面工作,负责制订本机构年度检测工作计划,完成工作目标,保证检测工作质量。

——签发雷电防护装置合格证书。

——检查岗位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组织进行工作人员的考核。

——主持召开年、月质量分析会议和事故分析会,裁决质量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5.2技术负责人职责——在检测机构负责人领导下,审核检测报告,全面负责本机构技术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检测机构负责人汇报。

——解决检测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监督执行各项检测规范和标准,保证检测质量。

——负责质量争议和用户质量问题的处理工作。

——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组织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申报设备仪器的更新、购置和报废计划。

——负责检测工作的质量宣传和教育,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

——负责起草年度工作总结,并上报主管机构。

5.3检测人员职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持证上岗。

——严格执行有关的检测规范和标准,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记录检测原始数据,如实填写检测报告,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做好所使用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拒绝使用不合格的检测仪器或超过检定周期的仪器,及时向上级反映违反规程和弄虚作假的行为。

5.4仪器设备管理员职责——熟悉并执行关于检测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和技术规定。

——负责仪器设备建账、建卡、登记造册工作,做到账、物相符,并负责仪器设备送检、报废等工作。

——负责检测仪器的编号,填写《仪器设备检定周期表》、《仪器设备一览表》,并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了解国内、国际检测仪器发展动向,了解本单位仪器的使用情况。

5.5资料档案管理员职责——严格执行资料档案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负责原始记录的归档工作。

——组织检测资料整、汇编工作,广泛收集防雷情报资料,及时向领导提供雷电防护检测技术动态。

——负责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法律、法规的收集、归档工作。

6工作制度6.1职业道德规范——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是为了防雷减灾而依法开展的工作,必须提供公正、科学、准确的检测数据和报告。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

6.2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合格证管理制度6.2.1原始记录管理——原始记录是检测结果的纪实,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内容要完整,并有检测人员与校核人员的签名。

校核人员要核查原始记录表所有检测项目是否填写完整,判定各数据间是否有矛盾。

——原始记录不允许随意更改,对异常数据的处理应复测确认,复测确认后如确需更改,作废数据应划两条水平线,将正确数据填在上方,并由更改人签名或加盖印章。

不允许对原始记录刮、擦、贴等。

——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在整改结束后要重新检测,重新检测按原检测程序办理。

——各项检测读数、计算结果均应保留一位小数(雷电防护装置材料型号规格除外)。

6.2.2检测报告的管理——检测报告由检测人员根据原始记录如实填写,并由技术负责人复核后签名。

——检测报告一式三份,一份送被检测用户,一份检测机构存档,一份检测报告与合格证、整改意见书存根以及其他原始记录表装订一起归档案室保存。

归档材料保存期为三年。

6.2.3合格证书和整改意见书的管理——技术负责人根据检测报告对照相应的标准填写检测合格证书或整改意见书,复核后送机构负责人或经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发。

——复核后的检测报告、合格证书或整改意见书如有删改应重新填制,再复核签名;有删改的检测报告、合格证书或整改意见书作废处理。

——检测报告、合格证书、整改意见书由技术负责人统一编号,并加盖印章。

6.2.4印章管理——检测报告和整改意见书应盖检测机构印章。

——合格证书应盖检测机构印章和检测机构专用检测合格印章。

——印章颜色均为红色。

——印章由专人管理,机构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才能盖章,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所盖印章的后果负责。

未经签字而盖章的检测报告、合格证书和整改意见书所造成的后果由印章管理人负责。

6.3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由技术负责人提出,经领导批准后按相关规定购置。

——检测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管理员根据其检定周期及时送检。

——对检测仪器设备实行标志管理,标志分为合格证(绿色)、准用证(黄色)、停用证(红色)三种。

其适用范围为:●合格证(绿色)◆计量检定(包括自检)合格;◆设备不必检定,经检查其功能正常(如计算机等);◆设备无法检定,经校准合格的。

●准用证(黄色)◆多功能检测设备,某些功能己丧失,但其他检测功能正常,且经校准合格;◆测试设备某一量程精度不合格,但其他量程合格,仍可以使用的;◆降级使用的。

●停用证(红色)◆检测仪器设备损坏;◆检测仪器设备损坏经计量检定不合格;◆检测仪器设备损坏,性能无法确定的。

——禁止使用超检或未经检定的仪器设备,违规使用要追查仪器设备管理员的责任。

——检测仪器设备不得擅自拆卸和违章操作。

一经发现,并造成不良后果者,要追究责任。

——所有检测仪器要按种类、件(套)进行编号,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并编制《仪器设备检定周期表》、《仪器设备一览表》。

(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T611—2007)来源:日期:2007-11-1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定义、机构、岗位职责、工作制度、检测程序以及重要设施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质量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57—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074—2002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60—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89—98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028—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IEC61024-1-2 建筑物防雷3定义3.1雷电防护装置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的总合。

3.2接地装置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合。

3.3雷电防护装置检查对雷电防护装置的完整性、锈蚀、焊接、防腐等情况进行目测的过程。

3.4雷电防护装置测量用检测仪器、仪表,依照规定方法对雷电防护装置的相关技术指标进行测定和计算的过程。

3.5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查和测量的总称。

3.6检测机构依法取得青海省气象主管机构认证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组织。

3.7检测报告检测机构给被检测单位提供的记录雷电防护装置各项检测数据和结论的文件。

3.8检测原始数据在检测现场经两名以上检测人员检测、复核,并在统一印制的纸质文件上记录的检测数据。

3.9直击雷雷电直接击在建(构)筑物、其他物体、大地或雷电防护装置上产生的电效应、热效应和机械力。

3.10雷电感应闪电放电时,在附近导体上产生的静电感应和电磁感应,它可能使金属部件之间产生火花。

3.11电涌保护器限制瞬态过电压和分走电涌电流的器件。

它至少含有一非线性元件。

3.12接地电阻表征接地体向大地泄散电流的一个基本物理参数,是大地电阻效应的总和,即接地体及其连接线的电阻、接地体表面与土壤的接触电阻、土壤的散流电阻三部分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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