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防护装置涉及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1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和规范管理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但随着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防雷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新要求。
一是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国发39号),取消了我局实施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许可事项,将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范围重新进行了调整。
二是国家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事项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
2015年,《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以下简称国发58号)取消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审批事项中的中介服务事项“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防雷产品测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转为受理后技术服务事项。
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以下简称国发11号)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审批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中介服务事项转为受理后的技术服务事项。
三是国家职业资格改革取消了“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以下简称国发68号),取消我局设置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改由省级以上气象学会实施。
2017年,为落实国发39号文有关内容,国务院修订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涉及防雷管理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已于2017年10月7日以国务院令687号正式公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修订后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解决《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急需对《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规定包括:
一、审核规定: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严格遵循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行业经验和技术规范。
2、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书进行审核,以确保其设计合理、安全可靠,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3、审核时要重点考察用于连接各部分的接地体、电气元件、绝缘材料及防雷装置之间的连接和相关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防雷装置的布置、安装及安全措施是否正确。
4、审核内容应包括防雷装置的设计及其安装位置,以及设备的接地体、电气元件、绝缘材料及防雷装置之间的连接和相关参数等。
二、竣工验收规定: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防雷装置的使用情况、安装质量、材料质量及安装位置等进行检查。
2、验收时应进行准确测量,以确保防雷装置的工作性能及安全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3、验收时应检查防雷装置的绝缘强度、电流限制装置及其它安全装置是否正常,以及防雷装置的接地体、电气元件、绝缘材料及防雷装置之间的连接和相关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设计不合理、安装
不当、材料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其它技术问题,应及时进行纠正,以确保防雷装置的安全可靠性。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规定一、设计审核阶段1.1 设计文件准备在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之前,设计单位应当准备以下文件:•工程概况;•设计委托书;•规划部门批复文件;•防雷设计方案;•技术文件和资料。
1.2 设计审核范围在设计审核阶段,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设计方案的合理性;•防雷设备的选型和配置;•材料和构造的可行性;•防雷装置的接地设计;•相关技术规范的遵守情况。
1.3 设计审核程序•设计单位提交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图纸和技术规格等;•相关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出具设计审核报告;•设计单位根据设计审核报告进行合理的修改和调整;•经过初步审核后,设计单位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重新提交。
1.4 设计审核标准设计审核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防雷设施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防雷装置设计必须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和可靠性;•防雷设备的选型和配置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二、竣工验收阶段2.1 竣工验收范围在进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之前,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防雷装置的施工质量;•防雷设施的功能和性能;•防雷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情况;•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
2.2 竣工验收程序•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向有关部门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有关部门对防雷装置进行验收检查,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设计单位根据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必要的整改和完善。
2.3 竣工验收标准竣工验收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防雷装置的施工质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防雷设施的功能和性能必须达到设计要求;•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符合规定范围。
三、合理设计与有效验收的重要性合理的防雷装置设计与有效的竣工验收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维护国家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设计能够确保防雷装置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减少雷击风险;•有效的验收可以确保防雷装置的施工质量和功能性能符合标准要求;•准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可有效避免设计与施工中的误差和失误。
四、总结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是确保防雷装置可靠性和稳定性的重要环节。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雷电防护装置是防止雷电对电力系统及其设备造成损坏的有效手段。
为了确保雷电防护装置的质量,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设计、审核和验收。
首先,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的要求,要求设计必须符合可行性、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原则。
设计应计算检验雷电流接入、冲击及跳闸时的保护要求,并结合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位置制定设计方案。
其次,雷电防护装置的审核必须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审核应根据设计方案,详细审查设备参数、安装位置、绝缘材料等,对设计是否符合要求作出准确的审核判断。
最后,雷电防护装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的要求,要求验收应按照设计及审核要求,对安装位置、设备参数等作出检查与验证,确保雷电防护装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总之,要确保雷电防护装置的质量,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设计、审核和验收。
设计要符合可行性、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原则,审核和验收要按照设计及审核要求,确保雷电防护装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雷电对电力系统及其设备造成损坏。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一、什么是雷电防护装置?
雷电防护装置是指为了保护建筑物、设备及人员免受雷击而安装的各种设备和措施。
它主要包括接闪器、避雷针、接地网、避雷带等。
二、为什么需要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在建筑物或设备建成后,为了检查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以及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对于雷电防护装置来说,竣工验收是必不可少的步骤。
三、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的基本流程
1.准备工作:确定验收人员名单及职责,并制定详细的验收计划。
2.现场检查:对已安装的各种设备和措施进行检查,包括接闪器、避雷针、接地网、避雷带等。
3.测试评估:对已安装的设备进行测试评估,包括接地电阻测试、接闪器放电测试等。
4.资料审核:审核相关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等。
5.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6.验收报告:编写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和建议。
四、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的注意事项
1.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验收。
2.对于已安装的设备和措施,要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测试评估。
3.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4.资料审核要认真仔细,确保相关资料齐全、准确。
5.编写验收报告时要客观公正,明确验收结论和建议。
五、结论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是保障建筑物、设备及人员免受雷击的重要步骤。
在进行竣工验收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检查、测试评估
和资料审核,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最终编写出客观公正的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和建议。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总规划平面图;(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中国气象局关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9.05.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以及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防雷管理工作,强化防雷安全监管,中国气象局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进行了修订,起草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100081)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9日。
中国气象局2019年5月10日《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1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和规范管理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但随着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防雷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新要求。
一是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国发39号),取消了我局实施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许可事项,将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范围重新进行了调整。
二是国家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事项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规定如下: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以公示。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二)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三)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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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第37号令公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第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附表1);(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三)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
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2)。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3)。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结论应当包含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内容:(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附表5)。
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6);(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7)。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8)。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
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全面、真实、可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结论应当包含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内容:(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
雷电防护装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附表9)。
雷电防护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不予验收决定书》(附表10)。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九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建(构)筑物和场所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一)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中弄虚作假的;(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2日公布的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 请 表申请单位(公章):申请项目:设计阶段: 施工图设计申请日期: 年 月 日项目情况名称地址建设规模建筑单体栋(座);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最高建筑高度米;总占地面积平方米。
使用类别建设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设计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说明一、送审资料:1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2 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
申请单位应将送审资料按统一规格装订成册,连同本表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二、使用类别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3.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设计简介:经办人:年月日申请单位(公章):经办人:年月日办理结果:气象主管机构(公章):经办人:年月日项目受理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施工图设计)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经手人:申请事项:收件日期: 办结期限:注意事项1.本回执为收取资料及领取办理结果的凭证,为了能够顺利地办理有关手续,请务必妥善保管本回执。
2.如申请事项需要修改、补充资料,或经现场勘验后需要进行整改等,办结期限另行通知。
3.凭项目受理号或组织机构代码,在办事窗口或互联网上方便的查询到相关信息。
4.如申请事项已经办结,请您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受理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结果。
受理机构(公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查询电话:查询网址: 投诉电话: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施工图设计)项目编号:( )雷审字〔 〕第 号 (单位):你单位报来的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审核资料收悉,资料尚未齐备,请尽快补齐以下打“√”的资料,以便办理审核手续。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图纸 套,电子文档 份;(公章)年 月 日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项目编号:( )雷审字〔 〕第 号(单位):你单位报来的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资料,已经专业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并出具了技术审查意见。
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公章)年 月 日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不予许可决定书项目编号:( )雷审字〔 〕第 号(单位):你单位报来的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资料,经审核,不符合有关要求,决定不予许可。
具体理由如下:(公章)年 月 日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 请 表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项目: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编号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建 设 单 位 名 称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设 计 单 位 名 称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施 工 单 位名 称地 址 邮政编码 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项目概况防雷类别注:对建设工程而言,应有单体建筑名称、数量、总建筑面积等信息。
送审材料:1.《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2.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3.防雷产品安装记录;4.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建设单位(公章):经办人:年 月 日 施工单位(公章):经办人:年 月 日气象主管机构(公章):经办人: 年 月 日 办理结果:经办人: 年 月 日附表7项目受理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经手人:申请事项:收件日期: 办结期限:注意事项1.本回执为收取资料及领取办理结果的凭证,为了能够顺利地办理有关手续,请务必妥善保管本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