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镇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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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有效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X办发〔X〕7X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试行)和<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X建字〔X〕1X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X〕25X号)、《X省商务厅X省财政厅X省扶贫办关于印发X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X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X商函〔X〕55X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专项资金和县配套资金组成。

专项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电商办管理。

县财政局和县电商办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县电商办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二)县电商办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方向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为主。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突出企业主体地位,结合本地特色和实际,细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标准和资金拨付程序的要求,确保资金用于规定方向,做到专款专用,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二)把握精准、助力扶贫。

充分发挥农村电子商务助力脱贫攻坚作用,注重培育带动贫困人口的电商主体,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帮扶力度,切实增强电子商务精准扶贫的作用;(三)强化服务、聚焦上行。

电子商务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电子商务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资金管理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公司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保资金运作合法合规。

2. 安全原则:加强资金安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3. 效益原则:优化资金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4. 规范原则: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运作流程,提高资金管理效率。

第二章资金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资金管理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公司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资金使用的具体实施,并积极配合财务部门进行资金管理。

第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资金安全负总责。

第三章资金管理流程第七条资金预算编制:各部门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资金需求,编制资金预算,经审批后报送财务部门。

第八条资金支付审批:各部门在资金预算范围内,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资金收支核算: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收支情况,及时进行资金核算,确保资金账目准确无误。

第十条资金对账与结算:财务部门定期与银行、供应商、客户等进行对账,确保资金往来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资金安全检查:财务部门定期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四章资金风险防范第十二条加强资金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资金安全防范机制,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资金审批制度,加强对大额资金支付、资金调拨的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加强资金审计,确保资金运作合规、透明。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资金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掌握资金风险动态,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资金管理制度,电子商务公司可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完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积极有效地推动县农村电商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和《浙江省商务厅等三部门关于公布浙江省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0〕9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加快电子商务在我县推广应用的资金。

一、资金使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专项资金由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行专款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资金分配通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公开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的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政府引导,示范带动。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积极性。

(三)择优扶持,鼓励规范。

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有效益、有产出、有税源的重点项目,着重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及配套服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资金的使用方向(一)农村电商物流体系建设:包括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优化提升;乡镇级物流服务站(点)改造提升;村级物流服务点整合升级。

(二)农村电商产业集聚体系:包括创建一批电商专业村(镇)、电商示范村等。

1.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包括县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和站点改造提升;县乡村三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

电子商务项目资金安排方案

电子商务项目资金安排方案

电子商务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开展X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X办建〔X〕8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电子商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如下项目资金安排方案。

一、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营项目。

电商公共服务中心(X商产业园区)装修改造投资(不含土地、房屋购置款)、平台购置设施设备、相关软硬件投入等,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给予全额补助。

二、仓储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项目。

仓储物流配送中心投入建设的仓储设施、物流信息平台、镇村配送网点按投入总额给予不超过50%补助;物流配送体系新增车辆、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不超过30%补助;对承办企业从城区到村组的上行和下行物流件适当补助。

三、镇、村电商服务站建设项目。

公开选择相关市场主体投资建设运营镇办电商综合服务站,全县建设总数不超过18个,具备O2O商品展示体验、快递中转站、仓储、电商孵化创业、培训等功能,镇级服务站项目平均每个补助不超过5万元。

支持阿里巴巴、京东、邮政等电商企业在我县建设农村电商服务站,并给予项目运营经费支持,每个村只补助一个站点,平均每个站点补助不超过2万元,用于房屋租金、水、电、网、宣传、培训等费用开支。

四、电子商务培训项目。

通过公开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承担培训工作。

全县累计培训不少于6000人次,其中贫困人口不少于500人。

经验收合格后,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给予补助。

五、农产品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支持有关部门或相关企业围绕农特产品进行公共品牌设计、培育、推广。

对于农产品网络销售开展的质量保障体系、利用二维码溯源体系建设、营销策划设计与制作、标准化和品牌培育及分级分类加工包装配送等建设,按照项目协议价格或者项目招投标中标价格给予全额补助。

六、农产品营销服务体系建设。

委托相关企业在交通便利、人流量大、靠近旅游线路和有实际需求的地方,建设、改造农村产品线下体验馆,同时打造线上特产馆,为当地农特旅游产品开展平台展示与网上销售提供服务。

电商进农村资金管理办法、奖励政策

电商进农村资金管理办法、奖励政策

电商进农村资金管理办法、奖励政策**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商建〔2015〕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上级财政补助安排,专项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程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1.支持建设覆盖全县的电商物流配送体系。

2.支持建设覆盖全县的电商公共服务体系。

3.支持建设电商创业创新孵化中心。

4.支持培育**网销农产品品牌。

5.支持开展电商人才培训。

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其他资金已支持过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运用、业务培训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物流车除外)开支;不得用于网络平台建设及购买流量支出;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站点房屋租金、运营人员费用、水、电、气费用等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竞争,公开透明。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建设运营项目必须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承办主体,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2.扶强扶优,鼓励规范。

专项资金优先扶持特色农产品品牌网销企业,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3.政府引导,示范带动。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4.创新机制,高效科学。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共同管理。

长安镇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长安镇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长安镇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东莞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实施方案》(东府办〔2015〕4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7〕2号)的精神,为引导长安镇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完善电子商务产业链,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主要包括电子商务销售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

电子商务销售企业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直接从事电子商务销售,独立核算和依法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自建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官网、网上商城)和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网店)等进行销售的企业。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独立核算和依法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商务供应链综合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电子商务策划设计和咨询服务、电子商务培训服务、电子商务安全服务、电子商务认证和信用服务等企业。

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是指面向企业、个人经营者或消费者提供互联网金融、远程教育、医疗、交通、家政、娱乐等服务的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

第三条专项资金是指由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专项资金。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二)扶强扶优,鼓励规范。

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效益好、产出高、税源多的重点项目,当年度申请数量和金额超过财政安排的资金预算额度时,将进行择优分配。

(三)创新机制,高效科学。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对纳入市“一事一议”的重大项目、龙头企业总部引进、电子商务投资项目等列入长安镇“一事一议”事项,经镇委、镇政府研究批准后另行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给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和机遇。

为了推动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设立电子商务专项资金,并制定实施细则来管理和使用这些资金,以促进电子商务产业的创新和发展。

本文将探讨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资金设立和来源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设立旨在支持和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

这些资金可以由政府设立,或者通过税收和其他渠道筹集。

资金的设立应该充分考虑到电子商务行业的需求和发展趋势,同时确保透明度,公平性和有效性。

二、资金管理和使用为了确保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应制定明确的管理和使用细则。

首先,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电子商务专项资金,这包括资金的拨付、监督和审计等工作。

其次,应设立调查和评估机制,及时了解电子商务行业的需求,以便合理分配和利用资金。

另外,对资金使用的项目、期限和条件等也需要进行明确规定,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三、资金的使用范围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应该广泛涵盖电子商务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以满足不同企业和个人的需求。

资金可以用于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市场推广、人才培养等方面,以促进电子商务的技术创新和市场拓展。

此外,资金还可以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强电子商务行业的创业环境和生态系统建设。

四、资金的监管和评估为了确保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应建立相应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评估机制应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为后续政策制定和资金分配提供参考。

此外,还应鼓励企业和公众参与到资金使用的评估和监督中,建立透明、开放的资金管理机制。

五、合作与交流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需要充分考虑到国际合作和交流的需要。

国际间可以开展资金共享和合作项目,共同推动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

同时,还可以通过国际间的交流和借鉴,借助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做法,改进和完善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管理细则。

电子商务资金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资金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资金管理办法电子商务资金管理办法1. 引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资金流动变得更加便利和复杂。

为了确保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稳健运行,需要制定合理的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向电子商务从业者提供一套可行的资金管理办法,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管理和运用资金。

2. 资金管理原则为了保障用户权益和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透明公正:所有资金流动都应透明可查,确保用户的权益不受损害。

风险控制: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预防和减少资金风险。

合规合法: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管理活动合规合法。

合理高效: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和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资金流动管理3.1 资金归集与划拨电子商务企业应建立独立的资金归集和划拨账户,用于资金的收付和管理。

资金归集应遵循相关规定,确保归集流程规范、安全可靠。

资金划拨应根据业务需求和资金使用计划进行,确保划拨流程顺畅、及时准确。

3.2 资金监控与风险控制建立资金监控系统,定期进行资金流动的盘点和分析。

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监测和分析资金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确保其符合相关合规要求。

3.3 资金使用与分配电子商务企业应合理规划和分配资金的使用,确保优先满足用户权益和业务发展需求。

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推动电子商务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控和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4. 资金结算与结算周期4.1 结算方式电子商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如线上支付、线下转账等。

鼓励使用安全高效的电子支付工具,提供便捷的资金结算渠道。

4.2 结算周期电子商务企业应根据产品性质和行业惯例设定合理的结算周期。

结算周期要求适度,既能保障资金的流动性,又能提高结算效率。

5. 资金安全与风险防范5.1 资金安全管理建立资金安全管理体系,包括资金流程的规范、权限的分级和资金安全培训等。

定期进行资金安全审查,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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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镇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东莞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实施方案》(东府办〔2015〕4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7〕2号)的精神,为引导长安镇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完善电子商务产业链,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主要包括电子商务销售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

电子商务销售企业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直接从事电子商务销售,独立核算和依法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自建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官网、网上商城)和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网店)等进行销售的企业。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独立核算和依法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商务供应链综合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电子商务策划设计和咨询服务、电子商务培训服务、电子商务安全服务、电子商务认证和信用服务等企业。

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是指面向企业、个人经营者或消费者提供互联网金融、远程教育、医疗、交通、家政、娱乐等服务的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

第三条专项资金是指由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专项资金。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二)扶强扶优,鼓励规范。

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效益好、产出高、税源多的重点项目,当年度申请数量和金额超过财政安排的资金预算额度时,将进行择优分配。

(三)创新机制,高效科学。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2—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对纳入市“一事一议”的重大项目、龙头企业总部引进、电子商务投资项目等列入长安镇“一事一议”事项,经镇委、镇政府研究批准后另行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第四条长安镇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长安镇电子商务发展有关工作,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商务局。

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有关园区和企业的认定,专项资金受理申请、初审、提出审核意见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项目认定基本条件及企业义务第六条申请本办法奖励项目,企业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一)申请企业须在长安镇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子商务或电子商务相关活动;(二)申请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3—(三)申请企业近3年来无违法违规纪录以及无涉及重大法律纠纷;(四)申请企业需提交由法人代表签名的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对弄虚作假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企业所需承担义务:(一)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机构)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二)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机构)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子商务统计工作,定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三)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须对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于资金下达次年的9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镇商务局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申请企业再次申请扶持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四章奖励对象和额度第八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经领导小组认定的长安镇电子商务园区及运营机构,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从事电子商务—4—相关企业或个人。

第九条本办法奖励分为五类: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奖励、电子商务企业奖励、电子商务人才奖励、电商行业协会及机构资助、跨境电商奖励。

第十条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类奖励:(一)电子商务园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统一物业管理、运营机构、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园区吸纳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含第三方服务企业)超过30家,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占出租面积60%(含)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的经营主办机构,经审核评定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用面积计算,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最高50万元的奖励。

该类目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大型专业市场设置2000平方米以上场地作为电商企业和配套服务专用场地,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场内注册电子商务企业超过20家,经审核评定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用面积计算,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最高20万元的奖励。

该类目年奖励金额不超过40万元。

(三)电商园区引进或新建电商运营服务中心、电商产品体验中心、网络电商孵化中心、电商品牌孵化中心、智能仓储物流中心和综合配套服务中心等功能配套中心,符合条件的,给予投—5—资运营方补贴,补贴标准为投资建设费用的50%,每个功能中心最高补贴10万元。

该类目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企业奖励:(一)传统制造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组建电子商务业务部门、团队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开展产品网上销售,上线后正常运营满1年,年应税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及以上,线上销售占比20%及以上,经领导小组评定予以平台一次性不高于30万元奖励。

该类目年奖励金额不超过90万元。

(二)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正常运营满1年或以上的,管理规范,财务健全,年应税营业收入不少于60万元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行业组织可以享受如下运营租金补贴,该类目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及专业配套服务企业,给予500平方米以内办公用房第一年房租最高50%、第二年房租最高40%、第三年房租最高30%的租金补贴。

补贴计核的房租标准不高于企业所在区域租金的市场价格。

(三)获得国家、广东省、东莞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示范企业称号的电子商务园区或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园区或企业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6—第十二条电子商务人才奖励:(一)扶持经认可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机构为我镇电商人才技能提升、人才输送、创业培训提供良好的服务平台。

经培训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课程经电子商务协会认可且培训课时在42小时以上)获得结业证书的,给予培训机构500元/人的一次性培训奖励。

经培训的电子商务人才输送到镇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培训机构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经培训的电子商务人才6个月内成功入驻镇内创业孵化基地或电商园区创业的给予培训机构2000元/人的一次性培训奖励。

单个培训机构获得奖励不超过30万元。

该类目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引进电子商务高端人才,对长安镇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企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可参照《长安镇“优才卡”制度实施方案(2017年修订)》中享受相关政策优待。

第十三条电商行业协会及机构资助:(一)每年对长安电子商务协会资助80万元,主要用于协会开展各类免费电子商务知识培训、业务技能培训;组织策划电子商务业务技能大赛;开展电子商务项目宣传策划推广活动;组织开展电子商务行业经验交流、论坛、沙龙、业务拓展服务对接—7—等活动,特别是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如阿里巴巴、中国制造、大龙网、敦煌网、环球资源等)进行电子商务业务活动对接工作。

该协会每年年初需向领导小组提交当年的活动计划,经审核评定后实施。

(二)对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的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组织,前三年给予每年100平方米以内最高50%的租金补贴。

补贴计核的房租标准不高于所在区域租金的市场价格。

(三)对在商务部门备案的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商会),在镇内举办已报备手续的电子商务系列活动,按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专家劳务费(含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的50%予以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万元;每个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商会)每年累计最高资助20万元。

(四)对在长安镇承办“长安好产品”跨境电商产品洽谈会的企业或机构,经领导小组审核,按活动实际策划推广组织费用进行资助。

该类目年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五)会议、活动补贴。

在长安镇举办全国性或区域性电商会议、沙龙、展会或论坛的企业或机构,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书及活动方案的,按举办活动经费的50%对承办企业或机构给予补贴,该类目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六)对在长安镇举办跨境电子商务创业大赛的企业或机构,能为长安镇培养电子商务技能型人才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8—经领导小组审核,按活动实际策划推广组织费用进行资助,该类目年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七)对策划承办推广“长安饰品”、“长安3C电子”、“长安机械模具”等三大“长安电子商务优势产业带”或“长安特色馆”的企业或组织机构,经领导小组评定的,按项目实际策划、推广等费用进行资助,每年对“产业带”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八)由镇商务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举办的各类交流会、洽谈会、对接会、宣讲会,按照实际费用予以全额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相关协会组织的经商务部门备案的电子商务类境内外参展,符合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会支持政策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资金资助。

该类目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跨境电商奖励(一)长安镇制造企业入驻亚马逊、阿里巴巴国际站及速卖通、网易考拉海购、京东全球购、苏宁海外购、dhgate、Wish、eBay、Lazada、Newegg、jollychic等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线后正常运营满1年,年应税营业收入达300万元或以上,且支付给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费(含平台会员费、平台租用费、技术服务年费、交易佣金、广告推广费)合计超过3000元(含)以上的,经领导小组评定予以服务费补贴。

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享受3家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年度服务费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其实—9—际缴纳年度服务费总额的5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万元。

该类目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企业自建“海外仓”、境外体验店、O2O境外展示厅和境外配送网店且运营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总营业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给予电子商务企业实际支出租金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总营业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给予电子商务企业实际支出租金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总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给予电子商务企业实际支出租金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该类目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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