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
煤气安全知识培训

煤气安全知识培训煤气的三大危害是:易燃、易爆、易中毒处理煤气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三项基本原则:切断来源、不动火、大敞开煤气事故特点:多发性、重复性、严重性、事故扩大化爆炸事故的特点:突然性、复杂性、严重性煤气的安全措施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煤气管理规定、工作票制度;3、加强煤气防毒防火防爆管理;4、煤气调度管理;5、安全标志和安全色管理;警告标志、煤气管道标志。
煤气的含义通常所说的煤气指人工煤气,含有多种气体成分,为可燃性混合气体。
通常指由固体燃料(或重油)经干馏、气化或其它方法所获得的气体产物,主要成分为可燃性气,如氢、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等,并含有氮、二氧化碳等不可燃气体。
有高炉煤气、焦炉煤气、转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水煤气、油煤气等。
高炉煤气的主要性质高炉煤气的主要性质是无色、无味、可燃气体,比重0.1—1.1,理论燃烧温度为1500℃,着火温度730℃左右,爆炸极限为30.8%—89.5%,高炉煤气与空气或氧气混合成一定比例,遇明火或700℃的高温就会爆炸。
煤气爆炸的机理爆炸是系统的一种非常迅速的物理和化学的能量释放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系统内的物质所含的能量迅速转变为机械能以及热和光的辐射,爆炸具有三大特征,即:放热性、瞬时性和放出大量气体,爆炸分为物理性爆炸、化学性爆炸和原子爆炸(核爆炸)。
煤气(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按一定的比例范围混合、在着火源的作用下发生急剧的化学反应,释放出大量的能量,使气体体积突然膨胀引起冲击波的现象,称为煤气爆炸。
产生煤气爆炸的原因1、生产的设备由于停电、操作失误等原因,使设备内的压力降到零或负压,使空气吸入造成混合气体达到爆炸极限遇到明火产生爆炸。
2、煤气设备检修时,煤气未吹扫干净,急于动火造成爆炸。
3、堵在设备上的盲板,由于年久腐蚀造成泄漏,动火前又未实验,造成爆炸。
4、违章操作,先送煤气、后点火。
5、强制供风的设备,如鼓风机突然停电,造成煤气倒流,也会发生爆炸。
煤气管理制度

1.煤气安全管理制度RGDL煤气制度01—2011 一、目的为加强煤气管网、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避免煤气管道、设备(设施)发生火灾、爆炸及人员中毒等伤害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本要求1、煤气生产、使用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国标(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等冶金行业相关安全规程和规范性文件中的煤气安全内容,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程。
2、凡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煤气工程要坚持“三同时”,严把竣工验收关,应由有关单位组成的验收小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认真严格的气密性试验或强度试验、打压试验及试车运行等验收程序,未经验收签字,不得擅自盲目竣工投产。
3、煤气管网、设备的管辖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查报告、竣工说明书等资料完整并归档保存;对设备大、中修及重大情况的设备故障、缺陷、事故隐患及工艺变更作好详细记录。
4、气务车间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应建立严格的煤气操作、运行、检修、维护等有关规程、规定,对各种主要的煤气设施,各类切断装置、各类加压机放散装置,水封、排水器、膨胀器、支架等附属设施进行编号,号码应写在明显的位置。
5、煤气生产、使用单位的操作岗位、煤气操作室和重点煤气区域应设置CO监测报警装置及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应定期校验。
6、煤气发生炉、储气柜、加压站、风机房、煤气重力、布袋除尘器、燃气锅炉、电器等可燃气体爆炸危险性场所及设施采取防爆措施。
7、煤气管网、支架和设施基础,严禁做起重支撑作用,严禁将其它管线、电缆等搭设在煤气管线上。
8、各煤气管网、设施上的水封槽、排水器应始终保持溢流,防止压力击穿泄漏煤气,冬季应做好保温防冻措施。
9、煤气的三种“放散”(事故放散、过剩放散、吹扫放散),要特别注意煤气对周围环境作业人员的影响。
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吸取近年来有关冶金企业煤气中毒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气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冶金煤气监测监控,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有关冶金企业并监督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针对《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在执行中存在的不足或缺陷,现就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提出以下有关规定:一、冶金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要求。
二、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三、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证正压通风。
四、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作业人员,应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进入涉及煤气的设施内,必须保证该设施内氧气含量不低于19.5%,作业时间要根据一氧化碳的含量确定,动火必须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爆发实验合格;设施内一氧化碳含量高(大于50ppm)或氧气含量低(小于19.5%)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器具;设专职监护人员。
五、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炉煤气宜添加臭味剂后供用户使用。
六、水封装置(含排水器)必须能够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严防水封装置的清扫孔(排污闸阀或旋塞)出现泄漏。
煤气排水器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排水器安全管理标准1 目的为了推动现场安全督察标准化工作,规范煤气排水器安全检查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公司范围内高炉煤气、转炉煤气、丙烷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煤气(燃气)管道的冷凝水排水器的选用、设置、安装、使用、管理、运行、操作、紧急情况处理等各环节。
3 引用文件3.1《煤气排水器安全技术规程》AQ 7012-20183.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3.3 《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3.4《辽宁省冶金企业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办法》辽安监管四[2011]143号4 术语定义排水器:收集并排出煤气(燃气)管网中的冷凝水、积水和污物,以保证煤气(燃气)管道畅通的一种附属设备。
5 管理标准内容5.1各单位建立健全煤气排水器的点检、维护等管理制度。
5.2完善煤气排水器管理台账,台账专人管理,做好管理信息的更新与维护。
5.3排水器使用单位应有专职或兼职煤气排水器管理和操作人员,且进行煤气安全知识、煤气排水器的有关规程和作业指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5.4首次使用新型排水器的,使用单位应组织技术人员对其使用条件进行确认。
5.5排水器超过使用年限的,应定期对排水器的壁厚进行检查,腐蚀严重的不得继续使用。
5.6煤气排水器上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编号管理。
5.7根据危险程度应定期对排水器进行巡检检查(特殊季节应增加检查频次) ,做好点巡检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进行处置,不能及时处理的要及时汇报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巡检内容包括:--筒体、排水口各连接部位是否有煤气泄漏;--筒体表面、法兰盖结合面和焊缝是否有水渗漏;--冷凝水排放量是否正常--污水是否得到及时回收;--水封筒体表面是否有损伤,有无锈蚀情况--打开连接管上的检验旋塞或阀门冒气后,立即关闭;--其它对煤气管道排水器有影响的情况。
5.8如需动火时,应按照作业许可管理程序有关煤气动火要求执行,经过申请和现场检测无泄漏后方可进行作业。
煤气排水器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排水器安全管理标准1 目的为了推动现场安全督察标准化工作,规范煤气排水器安全检查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公司范围内高炉煤气、转炉煤气、丙烷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煤气(燃气)管道的冷凝水排水器的选用、设置、安装、使用、管理、运行、操作、紧急情况处理等各环节。
3 引用文件3.1《煤气排水器安全技术规程》AQ 7012-20183.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3.3 《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3.4《辽宁省冶金企业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办法》辽安监管四[2011]143号4 术语定义排水器:收集并排出煤气(燃气)管网中的冷凝水、积水和污物,以保证煤气(燃气)管道畅通的一种附属设备。
5 管理标准内容5.1各单位建立健全煤气排水器的点检、维护等管理制度。
5.2完善煤气排水器管理台账,台账专人管理,做好管理信息的更新与维护。
5.3排水器使用单位应有专职或兼职煤气排水器管理和操作人员,且进行煤气安全知识、煤气排水器的有关规程和作业指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5.4首次使用新型排水器的,使用单位应组织技术人员对其使用条件进行确认。
5.5排水器超过使用年限的,应定期对排水器的壁厚进行检查,腐蚀严重的不得继续使用。
5.6煤气排水器上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编号管理。
5.7根据危险程度应定期对排水器进行巡检检查(特殊季节应增加检查频次) ,做好点巡检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进行处置,不能及时处理的要及时汇报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巡检内容包括:--筒体、排水口各连接部位是否有煤气泄漏;--筒体表面、法兰盖结合面和焊缝是否有水渗漏;--冷凝水排放量是否正常--污水是否得到及时回收;--水封筒体表面是否有损伤,有无锈蚀情况--打开连接管上的检验旋塞或阀门冒气后,立即关闭;--其它对煤气管道排水器有影响的情况。
5.8如需动火时,应按照作业许可管理程序有关煤气动火要求执行,经过申请和现场检测无泄漏后方可进行作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吸取近年来有关冶金企业煤气中毒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气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冶金煤气监测监控,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有关冶金企业并监督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针对《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在执行中存在的不足或缺陷,现就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提出以下有关规定:一、冶金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要求。
二、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三、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证正压通风。
四、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作业人员,应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进入涉及煤气的设施内,必须保证该设施内氧气含量不低于19.5%,作业时间要根据一氧化碳的含量确定,动火必须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爆发实验合格;设施内一氧化碳含量高(大于50ppm)或氧气含量低(小于19.5%)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器具;设专职监护人员。
五、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炉煤气宜添加臭味剂后供用户使用。
六、水封装置(含排水器)必须能够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严防水封装置的清扫孔(排污闸阀或旋塞)出现泄漏。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管四[2010]208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管四[2010]20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8c93865783e0912a2162ae4.png)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推动冶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国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中冶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炼铁、炼钢、轧钢企业,以炼铁、炼钢、轧钢为主的钢铁联合企业,以及与之配套的烧结、球团、氧气、耐火、碳素、铁合金等企业。
一、强化制度建设,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必须做到责任具体、分工清晰,主体明确、责权统一。
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岗位要求能力相适应的人员;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执行落实情况;加强全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各项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落实;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证应急处置;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解决各种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问题。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到位。
2.建立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和规程。
企业要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冶金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冶金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20•【文号】安监总管四[2010]208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冶金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推动冶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国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中冶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炼铁、炼钢、轧钢企业,以炼铁、炼钢、轧钢为主的钢铁联合企业,以及与之配套的烧结、球团、氧气、耐火、碳素、铁合金等企业。
一、强化制度建设,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必须做到责任具体、分工清晰,主体明确、责权统一。
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岗位要求能力相适应的人员;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执行落实情况;加强全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各项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落实;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证应急处置;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解决各种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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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
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吸取近年来有关冶金企业煤气中毒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气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冶金煤气监测监控,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有关冶金企业并监督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
针对《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在执行中存在的不足或缺陷,现就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提出以下有关规定:
一、冶金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要求。
二、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三、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证正压通风。
四、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作业人员,应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进入涉及煤气的设施内,必须保证该设施内氧气含量不低于19.5%,作业时间要根据一氧化
碳的含量确定,动火必须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爆发实验合格;设施内一氧化碳含量高(大于50ppm)或氧气含量低(小于19.5%)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器具;设专职监护人员。
五、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炉煤气宜添加臭味剂后供用户使用。
六、水封装置(含排水器)必须能够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严防水封装置的清扫孔(排污闸阀或旋塞)出现泄漏。
七、检修的煤气设施,包括煤气加压机、抽气机、鼓风机、布袋除尘器、煤气余压发电机组(TRT)、电捕焦油器、煤气柜、脱硫塔、洗苯塔、煤气加热器、煤气净化器等,煤气输入、输出管道必须采用可靠的隔断装置。
八、用单一闸阀隔断必须在其后堵盲板或加水封,并宜改造为电动蝶阀加眼睛阀或插板阀。
九、过剩煤气必须点燃放散,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于周围建筑物,且不低于50米,放散时要有火焰监测装置和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
十、煤气管道和设备应保持稳定运行。
当压力低于500帕时,必须采取保压措施。
十一、吹扫和置换煤气管道、设备及设施内的煤气,必须用蒸汽、氮气或合格烟气,不允许用空气直接置换煤气。
十二、煤气管道应架空铺设,严禁一氧化碳含量高于10%的煤气管道埋地铺设。
十三、煤气管道宜涂灰色,厂区主要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标志,横跨道路煤气管道要标示标高,并设置防撞护栏。
十四、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压力应高于严密性试验压力;高压煤气管道(压力大于或等于3×104帕)的试验压力应高于常压煤气管道。
十五、煤气设备设施和管道泄爆装置泄爆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如设在走梯或过道旁,必须要有警示标志。
十六、凡开、闭时冒出煤气的隔断装置盲板、眼睛阀或扇型阀及敞开式插板阀等,不应安装在厂房内或通风不良之处,离明火设备距离不少于40米。
十七、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凡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必须经过安全条件论证。
十八、生产、供应、使用煤气的冶金企业必须设立煤气防护站,配备必要的人员、救援设施及特种作业器具,做好本单位危险作业防护和救援工作。
十九、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