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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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安全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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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安全知识培训煤气的三大危害是:易燃、易爆、易中毒处理煤气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三项基本原则:切断来源、不动火、大敞开煤气事故特点:多发性、重复性、严重性、事故扩大化爆炸事故的特点:突然性、复杂性、严重性煤气的安全措施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煤气管理规定、工作票制度;3、加强煤气防毒防火防爆管理;4、煤气调度管理;5、安全标志和安全色管理;警告标志、煤气管道标志。

煤气的含义通常所说的煤气指人工煤气,含有多种气体成分,为可燃性混合气体。

通常指由固体燃料(或重油)经干馏、气化或其它方法所获得的气体产物,主要成分为可燃性气,如氢、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等,并含有氮、二氧化碳等不可燃气体。

有高炉煤气、焦炉煤气、转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水煤气、油煤气等。

高炉煤气的主要性质高炉煤气的主要性质是无色、无味、可燃气体,比重0.1—1.1,理论燃烧温度为1500℃,着火温度730℃左右,爆炸极限为30.8%—89.5%,高炉煤气与空气或氧气混合成一定比例,遇明火或700℃的高温就会爆炸。

煤气爆炸的机理爆炸是系统的一种非常迅速的物理和化学的能量释放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系统内的物质所含的能量迅速转变为机械能以及热和光的辐射,爆炸具有三大特征,即:放热性、瞬时性和放出大量气体,爆炸分为物理性爆炸、化学性爆炸和原子爆炸(核爆炸)。

煤气(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按一定的比例范围混合、在着火源的作用下发生急剧的化学反应,释放出大量的能量,使气体体积突然膨胀引起冲击波的现象,称为煤气爆炸。

产生煤气爆炸的原因1、生产的设备由于停电、操作失误等原因,使设备内的压力降到零或负压,使空气吸入造成混合气体达到爆炸极限遇到明火产生爆炸。

2、煤气设备检修时,煤气未吹扫干净,急于动火造成爆炸。

3、堵在设备上的盲板,由于年久腐蚀造成泄漏,动火前又未实验,造成爆炸。

4、违章操作,先送煤气、后点火。

5、强制供风的设备,如鼓风机突然停电,造成煤气倒流,也会发生爆炸。

辽宁省冶金企业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办法(辽安监管四[2011]143号

辽宁省冶金企业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办法(辽安监管四[2011]143号

辽宁省冶金企业煤气及其他有毒害气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冶金企业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防止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引起的伤害事故、火灾事故及衍生的其它事故发生,根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005)等法规和国家及行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是指冶金企业的高炉煤气、焦炉煤气、转炉煤气、发生炉煤气、铁合金炉煤气、氮气、氩气、氢气、氧气、氯气、硫化氢等能够引起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的气体的统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境内的冶金企业和在冶金企业管辖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有色、建材、机械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涉及使用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笫四条省、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辖区各单位涉及使用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对本办法实施过程负责监督。

第五条各单位是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主体,全面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规范等要求,按规定建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足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检查仪器设备等。

第六条各单位应指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承担本单位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专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本单位涉及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审核、工艺流程及管网图纸归档、施工队伍资质审核、施工作业方案及流程审查、施工作业现场组织及审查、本单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设备设施的专业管理等。

第七条各单位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订、修订本单位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管理责任、程序和内容,并负责对本单位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煤气排水器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排水器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排水器安全管理标准1 目的为了推动现场安全督察标准化工作,规范煤气排水器安全检查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公司范围内高炉煤气、转炉煤气、丙烷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煤气(燃气)管道的冷凝水排水器的选用、设置、安装、使用、管理、运行、操作、紧急情况处理等各环节。

3 引用文件3.1《煤气排水器安全技术规程》AQ 7012-20183.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3.3 《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3.4《辽宁省冶金企业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办法》辽安监管四[2011]143号4 术语定义排水器:收集并排出煤气(燃气)管网中的冷凝水、积水和污物,以保证煤气(燃气)管道畅通的一种附属设备。

5 管理标准内容5.1各单位建立健全煤气排水器的点检、维护等管理制度。

5.2完善煤气排水器管理台账,台账专人管理,做好管理信息的更新与维护。

5.3排水器使用单位应有专职或兼职煤气排水器管理和操作人员,且进行煤气安全知识、煤气排水器的有关规程和作业指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5.4首次使用新型排水器的,使用单位应组织技术人员对其使用条件进行确认。

5.5排水器超过使用年限的,应定期对排水器的壁厚进行检查,腐蚀严重的不得继续使用。

5.6煤气排水器上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编号管理。

5.7根据危险程度应定期对排水器进行巡检检查(特殊季节应增加检查频次) ,做好点巡检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进行处置,不能及时处理的要及时汇报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巡检内容包括:--筒体、排水口各连接部位是否有煤气泄漏;--筒体表面、法兰盖结合面和焊缝是否有水渗漏;--冷凝水排放量是否正常--污水是否得到及时回收;--水封筒体表面是否有损伤,有无锈蚀情况--打开连接管上的检验旋塞或阀门冒气后,立即关闭;--其它对煤气管道排水器有影响的情况。

5.8如需动火时,应按照作业许可管理程序有关煤气动火要求执行,经过申请和现场检测无泄漏后方可进行作业。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标准1 目的为了推动现场安全督察标准化工作,规范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检查标准,防止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引起的伤害事故及衍生的其它事故发生,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2 范围本标准所称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是指公司范围内的高炉煤气、转炉煤气、氩气、氧气、氯气、硫化氢、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氨气等能够引起中毒、室息、火灾、爆炸的气体的统称。

3 引用文件3.1《煤气排水器安全技术规程》AQ 7012-20183.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3.3 《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3.4《辽宁省冶金企业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办法》辽安监管四[2011]143号3.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3.6《转炉煤气净化及回收工程技术规范》GB 51135-20153.7《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3.8《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3.9《氮气使用安全管理规范》QSY 1366-20113.10《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 30871-20143.11《煤气隔断装置安全技术规范》AQ 2048-20123.12《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标准》3.13《应急联锁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标准》3.14《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3.15《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3.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3.17《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4 术语定义4.1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设施:所有流经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设施,包括与其相连的其他介质(如蒸汽、氮气、水等)的管路、设备到与煤气介质第一个切断装置都视为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设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吸取近年来有关冶金企业煤气中毒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气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冶金煤气监测监控,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有关冶金企业并监督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针对《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在执行中存在的不足或缺陷,现就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提出以下有关规定:一、冶金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要求。

二、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三、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证正压通风。

四、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作业人员,应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进入涉及煤气的设施内,必须保证该设施内氧气含量不低于19.5%,作业时间要根据一氧化碳的含量确定,动火必须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爆发实验合格;设施内一氧化碳含量高(大于50ppm)或氧气含量低(小于19.5%)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器具;设专职监护人员。

五、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炉煤气宜添加臭味剂后供用户使用。

六、水封装置(含排水器)必须能够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严防水封装置的清扫孔(排污闸阀或旋塞)出现泄漏。

煤气安全作业基本要求

煤气安全作业基本要求

煤气安全作业基本要求【GB 6222—2005】(4.3)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煤气工程的焊接、施工与验收应符合GB 50235《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的规定。

规程解读焊工持证上岗和正确规范的焊接施工是保证煤气设施质量的基本保证。

为此检修或者施工人员进入本岗位所辖区域施工时,要检查其具有从事工作相符合的资质。

案例:焊接质量不合格导致煤气管道断裂事故经过2006年2月3日10时许,某公司轧钢厂反映高炉煤气管道压力突然下降。

煤气调度怀疑高炉紧急休风,在与高炉联系过程中,炼铁鼓风站来电话通知发现厂房北侧送轧钢厂高炉煤气管道发生泄漏,煤气调度立即汇报上级及并要求煤气防护站人员携戴呼吸器到现场,现场检查发现DN1100mm高炉煤气管道已断裂错口。

随即切煤气并进行煤气管道置换操作。

事故原因焊工焊接质量存在问题导致管道连接处强度不够发生断裂,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GB 6222—2005】(4.5)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经过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后,才能投入运行。

煤气设施的验收必须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GB 6222—2005】(4.15)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

走梯、栏杆和平台(含检修平台)应符合GB 4053.1、GB 4053.2、GB 4053.3、GB 4053.4的规定。

规程解读煤气设施的验收除关注是否符合规范、图纸要求外,还应注意:煤气设备的安装位置要便于日常的操作和维护;可引发煤气泄漏的高空平台,宜设钢斜梯,斜梯倾角小于45度。

案例:某公司煤气中毒事故事故经过2009年8月24日,某公司组织进行煤气眼镜阀翻阀操作。

眼镜阀位于高7.2米、面积约4平方米的平台上,通过直爬梯进行上下。

四名热风工带上煤气报警器、两套防毒面具上到了眼镜阀平台,由于平台位置狭小带着防毒面具工作不方便,就摘掉了防毒面具,开始进行翻阀操作。

事案故例学习材料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

事案故例学习材料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

事案故例学习材料“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事故经过:2014年3月23日,云南省玉溪市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高速线材厂员工在处理加热炉煤气阀站盲板阀故障时,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并且施救不当,造成2人死亡、17人受伤。

事故原因分析:一是制度不健全。

在复产引煤气时没有制定方案,缺少煤气作业的审批和确认等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二是违规操作。

在线调节阀开启状态下启动盲板阀,造成盲板阀开启过程中受压过大,电机烧坏,致使煤气泄漏。

三是违章指挥。

该厂厂长在不佩戴任何防护装备的情况下处理现场故障,致使其中毒倒下,导致伤亡事故发生。

四是防护装备配备不到位且维护不善。

现场仅有的两台空气呼吸器在救援使用时不到两分钟便失效。

五是盲目施救。

在未佩戴防护装备的情况下多人多次进行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汲取教训:煤气作业属于冶金企业四类危险作业控制重点之一,煤气盲板阀操作属带煤气作业,必须严格落实技防、物防、人防措施,任何时候都不得有一丝懈怠。

公司相关规定:1、公司《煤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煤气控制程序》要求对煤气盲板阀作业必须按照非常规作业管理要求进行审批管理。

2、煤气盲板阀组等关键设施要明确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周期及责任人,定期做好润换维护。

3、盲板阀组操作必须办理《停(送)煤气及盲板作业安全防护确认单》,其中对检测防护器材、工器具技术规范、安全距离、风向及人员站位、作业人数控制、操作标准化、确认及监护提出15条具体防护措施。

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用单一闸阀隔断必须在其后堵盲板或加水封,并宜改造为电动蝶阀加眼睛阀或插板阀。

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10.2.5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设施上动火,应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应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规全程》10.2.6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尺等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现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管四[2010]208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管四[2010]208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推动冶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国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中冶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炼铁、炼钢、轧钢企业,以炼铁、炼钢、轧钢为主的钢铁联合企业,以及与之配套的烧结、球团、氧气、耐火、碳素、铁合金等企业。

一、强化制度建设,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必须做到责任具体、分工清晰,主体明确、责权统一。

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岗位要求能力相适应的人员;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执行落实情况;加强全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各项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落实;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证应急处置;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解决各种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问题。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到位。

2.建立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和规程。

企业要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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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
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吸取近年来有关冶金企业煤气中毒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气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冶金煤气监测监控,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有关冶金企业并监督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
针对《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在执行中存在的不足或缺陷,现就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提出以下有关规定:
一、冶金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要求。

二、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三、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证正压通风。

四、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作业人员,应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进入涉及煤气的设施内,必须保证该设施内氧气含量不低于19.5%,作业时间要根据一氧化
碳的含量确定,动火必须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爆发实验合格;设施内一氧化碳含量高(大于50ppm)或氧气含量低(小于19.5%)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器具;设专职监护人员。

五、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炉煤气宜添加臭味剂后供用户使用。

六、水封装置(含排水器)必须能够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严防水封装置的清扫孔(排污闸阀或旋塞)出现泄漏。

七、检修的煤气设施,包括煤气加压机、抽气机、鼓风机、布袋除尘器、煤气余压发电机组(TRT)、电捕焦油器、煤气柜、脱硫塔、洗苯塔、煤气加热器、煤气净化器等,煤气输入、输出管道必须采用可靠的隔断装置。

八、用单一闸阀隔断必须在其后堵盲板或加水封,并宜改造为电动蝶阀加眼睛阀或插板阀。

九、过剩煤气必须点燃放散,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于周围建筑物,且不低于50米,放散时要有火焰监测装置和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

十、煤气管道和设备应保持稳定运行。

当压力低于500帕时,必须采取保压措施。

十一、吹扫和置换煤气管道、设备及设施内的煤气,必须用蒸汽、氮气或合格烟气,不允许用空气直接置换煤气。

十二、煤气管道应架空铺设,严禁一氧化碳含量高于10%的煤气管道埋地铺设。

十三、煤气管道宜涂灰色,厂区主要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标志,横跨道路煤气管道要标示标高,并设置防撞护栏。

十四、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压力应高于严密性试验压力;高压煤气管道(压力大于或等于3×104帕)的试验压力应高于常压煤气管道。

十五、煤气设备设施和管道泄爆装置泄爆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如设在走梯或过道旁,必须要有警示标志。

十六、凡开、闭时冒出煤气的隔断装置盲板、眼睛阀或扇型阀及敞开式插板阀等,不应安装在厂房内或通风不良之处,离明火设备距离不少于40米。

十七、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凡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必须经过安全条件论证。

十八、生产、供应、使用煤气的冶金企业必须设立煤气防护站,配备必要的人员、救援设施及特种作业器具,做好本单位危险作业防护和救援工作。

十九、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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