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族自决到民族自治
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是当今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
它反对殖民主义,推动民族运动的发展,努力实现世界各族人民的平等,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民族问题也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如何从理论上正确理解和解释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需要花费大力气研究,这里仅就个人所见,对该原则作一简单探讨。
我们知道,民族自决是和民族压迫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有了民族的压迫就有民族的自决,所以,民族自决的真正含义现在就很清楚了。
首先就民族自决原则上的发展来看:民族自决原则又叫民族自决权原则,原来是一项革命的政治原则,它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在“民族自决”的旗帜下,资产阶级曾经团结各族人民为建立自己的统治进行过革命斗争,并取得了革命的胜得,建立了独立的民族国家,但是,资产阶级并未把这一原则上升为国际法公认的原则,只有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才把民族自决原则作为国家对外政策的基础,并始终不渝地为争取民族自决原则被承认为国际法的原则而进行不懈的斗争。
1917年,列宁亲自签署的《和平法令》首次把民族自决原则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向全世界宣布“凡是把一个弱小民族合并入一个强大的国家而没有得到这个民族的同意合并、希望合并的明确而自愿的表示,就是兼并或侵占别国领土的行为。
”同时,列宁就民族自决原则发表了许多精辟的论断,因而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得到了世界各族人民的支持,并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公认。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民族运动的高涨,殖民主义体系的瓦解,这个原则逐步得到了完全的确认。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项宣布“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的方法,以增进普遍和平”[5]随后,1952年,七届联大通过了《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定。
[6]决定明确指出:“人民与民族应先享有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基本权。
”1960年十五届联大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在民族自决原则的发展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
试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由来、发展和完善

《民族社会学》课程考查论文试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由来、发展和完善摘要: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理论和国家结构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成功创举,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确立起来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运用新的实践经验,与时俱进,不断推陈出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由来发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拥有自治权利,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发挥各民族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实现民族平等,增进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后来,民族区域自治又明确载入历次宪法,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由来中国经历五千年的发展,自古以来就是个多民族的国家。
自先秦以来,中国就有了“东夷”、“西戎”、“南蛮”、“北狄”的划分。
这种划分使得历代统治者在对待少数民族的问题上,始终抱持着排斥的态度。
或武力征缴,或怀柔羁縻,①汉朝在今中国新疆地区设立的西域都护府,唐朝在这一地区设立的安西和北庭两大都护府,都只管理军政要务。
清朝中央政权针对不同民族地区的特点采取了不同的治理措施:蒙古族地区实行盟旗制度;对西藏则派驻藏大臣,通过册封达赖和班禅两大活佛实行政教合一制度;在新疆维吾尔族最集中的地区实行伯克制度;对南方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则实行土司制度。
不曾把少数民族当做平等一员看待。
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1. 概述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各民族在政治和社会领域中享有自主权利的原则。
它是现代国际关系和国内政治体系的一个基本准则。
民族自决原则主张各个民族有权自主决定其政治地位、经济发展和文化传承,而不受外界的干涉和控制。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理论基础、实践案例等方面探讨民族自决原则的意义和现实应用。
2. 历史背景民族自决原则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
在那个时期,民族国家意识开始兴起,并引发了一系列民族解放运动。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随着殖民主义的盛行,民族自决运动迅猛发展。
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对民族自决的重视达到了高峰。
此后,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宪法文件确认了民族自决的地位和权利。
3. 理论基础民族自决原则的理论基础可以从国家主权、人权、平等和多元主义等方面解读。
首先,民族自决原则强调了国家主权的重要性。
每个民族都应当拥有自己的国家,并享有独立决策的权利。
民族自决原则认为,只有民族国家才能真正代表和维护各民族的利益。
其次,民族自决原则强调了人权的普遍适用性。
每个民族都应该享有自由表达意见、信仰宗教、保护文化传统和参与政治决策的权利。
民族自决原则旨在保护和促进各民族的基本人权。
此外,民族自决原则还倡导平等和多元主义。
它主张各种民族在社会中应该是平等的,没有一个民族应该是其他民族的支配者或被支配者,每个民族都应该被尊重和保护。
这种平等和多元主义的理念是民族自决原则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4. 实践案例4.1 斯洛伐克和捷克的分裂1993年,捷克斯洛伐克分裂为两个独立的国家,即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
这一历史事件是民族自决原则在实践中的重要例证。
斯洛伐克人和捷克人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决定了分裂是解决两国间民族纠纷的最佳方式。
他们通过和平协商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并且在分裂后都保持了相对和平和稳定。
4.2 西班牙加泰罗尼亚自治区的独立运动西班牙加泰罗尼亚自治区的独立运动是当今世界上的一个热点问题。
“民族自决论”早已被历史抛弃

《环球时报》9月20日发表3位知名学者题为《中国可进一步完善民族政策》的对话,对我国民族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一些带有根本性、导向性的话题,其中不乏值得商榷的内容。
首先,关于“民族优惠”的提法不够准确。
在美国等一些国家,此类政策一般表述为“反歧视行动”(也译为“平权行动”),指的是专为需要保护的种族或民族团体或个人采取的“特别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他们“同等享受或行使人权及基本自由”。
近年来,国内对于“少数民族特别措施”的各种质疑越来越多,对话中提出“还有进一步完善余地”是有道理的。
但纵观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的西方国家,还是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对少数人的各类“特别措施”,不仅种类繁多,而且针对性强,又注重实效。
在我们的台湾岛,对岛内原住民也有很多“特别措施”,就以高考录取中的“照顾分”为例,对原住民考生给予25%的考分优待,“优惠”幅度可谓不小。
至于“民族识别”,其实就是身份确认的问题。
应该说,任何一种公共政策,其前提就是确认政策对象。
残疾人政策要确认残疾人,妇女政策只以妇女为限,而老人也要明确相应的年龄界定。
因此,只要存在针对少数民族的公共政策,相应的身份确认就成为必然。
当今世界不少多民族国家,也都有相应的身份确认的程序。
例如加拿大的原住民身份和北欧各国的萨米人,都有专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在印度,则在宪法上专门列出“表列部落”,更足以看出确认的分量。
民族自决的主张,概括起来就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
这种民族国家的主张,曾经风靡一个多世纪,激励和动员殖民地广大被压迫民族去争取民族解放和独立。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欧洲等民族国家建构业已完成的地方,民族自决却充当了民族沙文主义的工具,以致成为导致两次世界大战爆发的重要因素。
当大战烟雾逐渐散去时,“民族自决”理论也随之失色。
对话提到“民族自决”理论应当修正,其实它早被历史抛弃了。
如果说在建党初期,由于理论上的稚嫩和对国情的不了解,我们党的确简单抄袭苏联的理论和经验,曾提出过民族自决主张。
民族独立的意义

民族独立的意义
民族独立的意义是指一个民族或民族群体通过自决或斗争争取脱离原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束缚,建立独立的国家或自治地区。
民族独立的意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 自决权:民族独立是民族自决权的体现,即每个民族都有权力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和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民族独立,民族可以摆脱外部势力的干涉,自主决定自己的政治制度、经济模式、文化传统等,保障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2. 文化传承:民族独立可以保护和传承民族的独特文化和传统。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语言、宗教、风俗等文化特征,这些文化传统是民族身份认同的核心。
民族独立可以保护这些文化传统,避免其被其他文化侵蚀和消失。
3. 发展机会:民族独立为民族提供了发展的机会和空间。
在独立的国家或自治地区中,民族可以自主制定发展战略和政策,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
民族独立还可以为民族提供更多的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机会,增强民族的自主性和自由度。
4. 和平与稳定:民族独立有助于维护和平与稳定。
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如果不平等对待或压迫某个民族,往往会引发民族冲突和社会动荡。
通过民族独立,可以避免这种矛盾和冲突的发生,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和谐与合作。
总的来说,民族独立的意义在于保障每个民族的自决权、文化传承、发展机会,同时促进和平与稳定。
这是每个民族都应当追求和争取的权利和目标。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必然性

论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必然性摘要: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采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相结合的方法,论述了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过程,论证历史的必然性并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进行了阐述。
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和特点进行研究,可以促进民族理论的发展,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建设提供积极的借鉴。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历史必然性;国家结构形式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演变(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萌芽期: 1921 年—1937 年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提出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从联邦制和民族自决向民族区域自治转变。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权力。
”1 1936 年,中国共产党在宁夏建立了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从理论变为实践,为中国共产党以后制定民族政策奠定了基础。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期: 1937 年—1945 年1938 年11 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六届六中全会,强调了各民族团结抗日的思想主张,提出“团结中华各民族为统一的力量,共同抗日图存。
”1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最早提出是在1941 年5 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
”3根据这规定,成立了城川蒙民自治区和5个回民自治乡,将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进行了实践。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期: 1946 年—1949 年1947 年4 月27 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 5 月1 日,内蒙古自治区成立,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第一个省级的民族自治区,它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成熟。
略论抗日战争时期国共两党的民族政策

略论抗日战争时期国共两党的民族政策摘要: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和共产党站在不同的政治立场曾提出不同的民族政策,通过比较他们的民族政策内容来分析国共两党民族政策的异同,同时考察造成其不同的原因,追究各自的理论溯源,有利于更全面地了解抗战时期国共的民族政策。
关键词:抗日战争;民族政策;国共两党;比较抗日战争时期民族地区情况复杂恶劣,1931年“九·一八”事变之后,整个东北以及内蒙古东部沦为日本的殖民地,日本利用民族自决口号策动蒙奸、回奸成立依附于日本的傀儡政权,大部分地区正面临着日本的侵略威胁。
同时,少数民族地区旧制度依然存在,民族压迫日趋残酷。
为了处理好国内复杂的民族问题,并最终能够赢得这场战争,国民党和共产党都从自己代表的阶级利益出发,进一步地提出了不同的民族政策。
一、共同时代背景下国共两党各自的民族政策1.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中国共产党从建党初期就一直重视国内的民族问题,其民族政策跟随时局变化不断发展。
直至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以前,中国共产党所主张的民族自治,更多的是与实行民族自决建立民族自治邦相联系的自治,及联邦制下的民族自治相联系的。
但随着抗日斗争形势发展,使得民族自决和联邦制越来越不符合中国国情。
党的领导人考察国内外形势开始调整其民族政策。
1937年毛泽东在《为动员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而斗争》一文中指出:“动员蒙民、回民及其他少数民族,在民族自决和自治的原则下,共同抗日。
”[1]355这时是根据列宁主义的提法,民族自决与民族自治并提。
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民族政策,则比较明确地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较为全面地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
不过这时中国共产党并没有明确放弃关于建立联邦制国家的主张,但是党已经正式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一种方式提出来了,这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历史转变的关键一步。
时至1939年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简称“西工委”)建立,可以说是中国共产党系统地全面研究我国民族问题的开端。
试诉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依据 (2)

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依据民族自决是当今世界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际社会出现了一些新现象,如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促使人们开始对民族问题及其相关的民族自决权进行新的思考,如:民族自决权可否适用于主权国家内的民族?在我国“鼓吹”民族自决的实质是否就是搞民族分裂?笔者多年从事外交工作,也有在民族地区工作的经历,对上述问题作过认真的思考。
在此文中,笔者立足于民族平等的原则,在分析、研究民族自决权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的基础上,认为民族自决权是国际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民族自决原则仍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且大胆地提出,民族自决权对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应该广义地去理解民族自决权:第一,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民族享有其它人权的基础。
第二,民族自决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当今世界,甚至未来,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三,承认民族自决权必须首先尊重国家主权,在冷战结束后民族分离主义势力高涨的情势下,正确认识国家主权原则与民族自决原则的主从关系尤为重要。
如果国家主权原则可以任意侵犯,国际秩序势必无法维持,天下大乱就是必然归宿。
第四,民族自决权不包含分离权。
在国际法中为分离权寻找依据的努力注定是徒劳的,因为国际法不承认分离权,它与联合国的宗旨和目的不符,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相对立。
作为国际法主要制定者的世界各国,不可能制定允许主权国家的一部分有“分离权”的国际法,因为主权国家不可能允许属于其一部分的人口和领土分离出去,不可能同意因国内的“民族分离”而导致其国力削弱,直至国家解体。
对于民族自决权的适用主体问题,笔者认为应该突破有关国际法学者不完整认识的局限性,认为它不仅适用于殖民地人民、被外国占领或统治的人民,也适用于主权国家内作为一个整体的所有人民,同时还适用于主权国家内的各个民族。
依据民族自决权原则,民族自由决定政治地位:对于殖民地人民和受外国占领或统治的人民,他们可以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可以并入他国,也可以与他国合并成立新的国家;而对于主权国家内的各个民族,他们可以成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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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模式
历史上奥匈帝国的米利 特制度(millet system)
下, 非穆斯林社区可以在
宗教和文化上享有某种 瑞士、 南斯拉夫、 捷克、 苏联、 中
国、 塞浦路斯、
印度、 菲律宾、 加拿大、 美国、 意大利、 德国、
地方性自治 (或称为地域 性自治)
非地方性自 治( 或称为 人的自治、 功能型自治)
列宁与民族自决权
进入20世纪中叶,资本主义的发展,少数帝国主义国家对亚非拉美国家的殖民统 治和民族侵略,使世界上形成了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这种局面不但使得民族 自决由少数几个国家的问题变成了世界范围的问题,而且也使得民族自决权由 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口号演变为反对帝国主义的有力武器。针对帝国主义的 侵略和民族压迫,列宁曾鲜明地指出:“民族自决权只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独立 权,即在政治上从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具体说来,这种政治民主要求,就 是有鼓动分离的充分自由,以及由要求分离的民族通过全民投票来决定分离问 题。因此,这种政治民主要求并不就等于要求分离、分裂、建立小国,它只是反 对任何民族压迫的斗争的彻底表现。”
1929.1
通过前一阶段的探索,中共逐步接纳并开始 使用民族自决的概念。
1930.9
中共各级代表在上海召开会议,提议建立中华苏维埃 政府,代表们提出了十项重要的政治计划,其中第五 项是承认少数民族具有民族自决和民族独立权。
探索 阶段
“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
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
1
中共:从民族自决到 民族自治的探索与实 践 不教条于民族实践理 论,坚持理论与实际 结合,并在实践中创 新
2
民族自决权新议 真正的民族自决应是 政治、 经济、 文化 的“三重自决”。
3
坚持民族区域自 治政策,维护少 数民族的真正权 利,正确处理国 内民族问题,与 分裂活动坚决斗 争
Thank you
中共民族政策的创 新阶段 (1945-1949)
1945年提出和平 建国 1947年内蒙古自 治区成立 1949年《共同纲 领》
从主张民族自决转变到民族区域自治, 中共不断探索并成功构建了符合 国情的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适当模式。
早期
早期文件中未直接提及民族自决权,而是使用了“民主 自治”、“自由联邦”等提法,简单地以苏联的民族分 立和联邦制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纲领。
克里米亚公 投的背后
非法的“民族自决”成了大国实现地缘政治最好的手段
正确理解民族自决权
为什么巴勒斯坦人民的民族自决权长期获得广泛的 国际支持--哪怕他们采取了堪称恐怖的极端方式, 而库尔德人却无此幸运?为什么孟加拉人、东帝汶 人可以独立建国,克什米尔人、锡克人、阿萨姆人 却不可以?为什么前苏联的十五个加盟共和国均获 得了主权独立,而独立愿望更加强烈的车臣人、鞑 靼人、阿布哈兹人和奥塞梯人却无从独立?为什么 弹丸之地瑙鲁、摩纳哥、格林纳达早已成为国际公 论的“主权独立国家”,同样有此宏愿的科索沃,却 得不到足够的国际承认?……
探索 阶段
1922年
1923年
“统一的中国本部(东三省在内三部实行 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
“西藏、蒙古、新疆、青海等地和中国本部的 关系由各该民族自决。”。
中共六大决议案提出“统一中国,承认民
1928.7
族自决权”。
《 中国共产党红四方面军党部“共产党宣言”》 中提出:“统一中国,承认满、蒙、回、藏、苗、 瑶各民族的自决权。”
程度的自治; 芬兰、 瑞典 及挪威的萨米人成立的
民选的萨米国会, 负责民
族事务;荷兰、 比利时、 奥地利、 黎巴嫩、 马来 西亚、 斐济等国家, 基于
丹麦、西班牙、
英国、 哥伦比亚、 尼加拉瓜等
语言、 族群、 宗教的差
异而推动协合式政体自 治体制, 也属于人的、 功 能型自治。。
zzzzzzzzz 从民族自决到民族自治
1931
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古、回、藏、苗、 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的地域的,他们 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
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中国苏维埃政权在现在要
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 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自 主”。 这体现了中共对民族自决的理解和接纳,也是 中共对自身民族政策最全面的一次阐述。
1982
1949
抗战胜利到新中国建立期间, 中共民 族政策的变化出现两个趋势: 一个 Sui Tang 趋势是淡化民族自决的提法, 最终放 弃联邦制建国方案;另一个趋势是扩 大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 最终确定在 单一制国家内, 通过民族区域自治解 决民族问题。
1940年代以前,接受列宁思想和共产国际决定,以民族自决为处 理国内民族问题的方案。抗日战争期间, 淡化民族自决观念。 树立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 Sui Tang 共同纲领独创性地规定在全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新中国 成立后,宪法确认民族区域自治在国家政治制度体系中的重要 地位。 1980年代,第四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先后颁行,使民族区 域自治制度建设进一步得以加强,民族地区经济、 政治、 文 化及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创立并实施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 自治制度,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是思想条件。 从主张民族自决转变到民族区域自治, 中共不断探索并成功构 建了符合国情的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适当模式。 不仅成功地 解决了中国国内的民族问题,也为世界上其他多民族国家处理 本国民族问题树立了可资借鉴的榜样
正确理解民族自决权
民族自决≠民族分离
“民族自决”对二战后亚非拉广大地区的民族解放运动 曾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帝国主义时代, 列宁把“民 族自决权”称为“分离权”, 旨在用民族分离的手段打 破帝国主义殖民枷锁, 实现全世界无产者的自由联合。 在非殖民化的今天, 一些西方国家打着“民族自决”旗 号, 推行新殖民主义, 散布民族自决权高于国家主权, 甚至怂恿和支持主权国家的民族分裂分子, 肢解主权国 家, 这违背了《联合国宪章》宗旨和世界各族人民爱好 和平的愿望, 其本质是民族分裂主义, 并不是为少数 民族服务的, 而是某些政治“精英”实现其不可告人的 政治目的的手段, 他们为了个人私利而牺牲国家和民族 的利益, 我们要看清其本质, 揭露其阴谋, 坚决反对 各种形式的民族分裂主义。
很显然,列宁所提倡的民族自决权具有以下特 点:其一,它是针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民族压迫 政策而提出的,它要求各被压迫民族应为摆脱 外来统治而斗争。从这一角度出发,民族自决 权,即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建立自己 民族国家的权利。因此,它的前提条件是存在 民族压迫,只有这样民族自决才成为“反对一 切民族压迫的彻底表现”。其二,承认民族自 决,并不等于在任何情况都支持民族分离或成 立小国的要求。
主讲人:黄莹
目 录
“民族自决”与“民族自治”名词解释
中共从民族自决到民族自治的探索
正确理解民族自决权
反思
民族自决
民族自决指各民族有权不受外界压力、自由地决定本 民族政治地位和追求本民族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的进 步与发展的权利。
在帝国主义殖民体系中, 民族自决的第一要义就是实现主权, 即进行民 族独立斗争, 向外争取政治独立权, 自主决定本民族的政治地位。或单 独建立民族国家, 或与其他民族联合建立多民族基础上的民族国家, 这 是它的第一层意思; 当然, 在进行独立斗争中, 民族自决的另一要义也 不容忽视。这就是对民族内部的人权, 即各民族有权利对本民族的经 济、文化和社会进步, 按照民族意愿发展, 这是民族内部事务。
1941
1945
抗战胜利,中共提出民主建国,在各革命阶级和自 由民族联合的基础上建立新民主主义联合政府。在 联合政府的领导下,少数民族拥有自治权,实行民 族自治与区域自治。
创新 阶段
1947
中共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付诸实践,内蒙古自治区成 立。这标志着中共第一次在一个独立的地理单元,以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基础,由少数民族建立属于自己的 政权。 1947年4月27日内蒙古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 《内蒙古自 治政府施政纲领》,对自治区政府的性质、目标、与中 央政府的关系,自治区内的自治权利、政治组织、经济 生产、财政税收、宗教信仰、民族武装、教育、干部培 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标志 着中共的民族政策趋于成熟和系统。 建国前夕,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共同纲领》 对中共的民族政策做了明确阐述:“各少数民 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 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由 此中共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也从党的政策主张上升为国家 的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 政治制度,成为解决民族问题,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 的行动准则。
1938
转变 “允许蒙、回、藏、苗、瑶、彝、番各民族与汉族有 阶段
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 之权,同时与汉族合建立统一的国家。”
中共民族政策开始转变 原因?
“团结中华各民族(汉、满、蒙、回、藏、苗、夷、番等) 为统一力量,共同抗日图存。” 为此, 允许少数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 在共同对日原则之 下, 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 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 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的地方, 当地政府须设置由当地少 数民族的人员组成的机构, 管理和他们有关事务, 调节各族 间的关系; 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 习惯; 纠正存在 着的大汉族主义。 中共在陕甘宁边区进行试点,在《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 领 》中提出:“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 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自 治区。”此后在甘肃正宁县建立了回族自治乡,在内蒙 古城川建立了蒙古族自治区,并推行一系列民族政策, 这些政策已具有民族区域自治的雏形,是中共真正将民 族自决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探索适合中国国情民族政策 的成果。
中共民族政策的探 索阶段 (1921-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