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自决权
正确理解民族自决权

正确理解民族自决权,反对民族分离主义民族自决权的概念源自西欧,是17—19世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
当时,民族自决权在反对中世纪封建专制制度、建立资本主义现代民族国家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是历史的进步。
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时代,少数帝国主义列强压迫和奴役其他大多数国家和民族,世界上就划分为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从而使民族自决权成为广大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压迫、争取民族解放和独立的思想武器。
在20 世纪20 年代初,民族自决权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制国家———苏联成立的重要思想指导原则。
而令人难以预料的是,民族自决权后来又成为民族分离主义瓦解苏联的重要理论依据。
进入21 世纪后,民族自决权至今仍然是新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口号。
因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民族自决权。
一.民族自决原则是一项政治原则自决权是人民“自由地决定其政治地位,以及自由的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的权利(《国际人权公约》共同第1 条)。
1914 年列宁发表《论民族自决权》首次系统阐述民族自决权理论。
他主张被压迫民族享有自决权,并将其作为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人民反对帝国主义殖民压迫和统治、争取民族解放和独立的有力武器。
列宁被认为是第一个向国际社会坚持自决权应成为民族解放的一般标准的人。
列宁的民族自决原则成为一战后众多民族国家建立的理论基础。
但列宁的“民族自决”基本点在于非殖民化。
威尔逊是将自决原则引向国际社会的另一领导人。
1918 年威尔逊在向美国国会联席会议宣布他的“十四点计划”中,就包括民族自决权原则,其思想是“任何民族都有权决定出由谁来代表和统治他们”。
他还提出将民族的区分与国家的边界联系在一起的设想,后来被某些国际法文件所采纳。
二.民族自决原则是一项法律原则1948 年8 月,美苏两国签署了《大西洋宪章》。
第一次通过法律文件的形式对自决权加以肯定。
1945 年6 月的《联合国宪章》第一次正式确认了民族自决权是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之民族自决权

文化自决的本质
• 6、只有在民族群体被其他成员以及非成员同时承认为自主 的人类行为与创造力之源时,只有当这样的承认有政治安 排的伴随,而这种政治安排能够保证民族成员尽可能不参 照外在因素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生活的时候,民族自决权 才能充分实现。 • 毫无疑问的是,民族国家可以保证最大程度的民族自治, 以及最大范围的享受民族生活的可能。但通常的假设是: 权利的实施是受到限制的,以便保证所有的个体都有一个 平等的自由空间。
民族、国家、文化共同体
• 历史的发展进程: • 在现代民族国家形成的时期,“国家应该是人民意志的机构 化代表”的构成了美国和法国革命的基础,而这个观念的潜 在假设就是公民有权统治自己,政府的权威建立在人民的 意愿的基础上。 • 后来,为了适应社会历史发展需要,“政治以及建立国家的 合法化原则是民族主义,没有别的原则可以要求人的忠 诚。”这个信仰被逐渐巩固。 • 从公民的自我统治权利信仰到支持民族自决的信仰的转化 就这样完成了。
• 民族自决权的文化阐释把这种权利解释为个体表达其民族 认同的权利,以及个体保护、维持、培育他们作为一个独 特实体的民族的生存权利。 • 上面几章已经表明,孤立的个体能够享受民族自治权,但 是在缺乏一个共享的公共空间的情况下,充分表达这种权 利的能力受到限制。 • 然而,主张个体有民族公共空间的权利是否包含确立他们 自己的民族国家的权利?
• • • •
一、民族、国家、文化共同体 二、什么是民族 三、民族自决权的正当理由 四、文化自治的本质
民族、国家、文化共同体
• 历史上的多种理论: • “民族”的概念是非常含混的,因此,从证明民族不是什么入 手可能是可取的。民族不是国家。国家与民族不是一回事 儿,这好像是显而易见的;但事实是这两个术语经常可以 换用。 • 历史上有很多学者认同将“国家”与“民族”这两种概念混同, 使之成为一个概念或至少是同一概念的两个方面,如:维 尔、赫兹、多伊奇等人。 • 但也有学者如德恩特利夫,认为国家与民族之间的联系是 一种历史的偶合,但这不应该混淆它们之间的概念区别。
浅析列宁民族自决权理论及实践

浅析列宁民族自决权理论及实践列宁是俄国革命的伟大领袖,也是马克思主义者的杰出代表。
他在革命实践中提出了许多重要的理论,其中民族自决权理论是其重要的理论之一。
本文将从列宁民族自决权理论的提出背景,理论内容及实践经验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提出背景列宁民族自决权理论的提出和形成,是在对帝国主义条件下的民族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发展到了帝国主义阶段,各个帝国主义国家逐渐对世界进行殖民和瓜分,掠夺和压迫各种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的人民遭受着严重的压迫和剥削。
各民族之间也发生了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因此民族问题成为当时国际政治格局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列宁深刻地认识到了帝国主义条件下的民族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提出了民族自决权理论。
其核心思想是: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命运,包括决定是否脱离原来的政治体系,成立一个独立的国家。
这一理论对于解决帝国主义条件下的民族问题,维护各民族的民族利益,促进民族解放和民族平等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理论内容列宁民族自决权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民族自决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列宁认为,民族自决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是每个国家和民族都应该享有的权利。
这是因为,每个国家和民族都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的命运,这是一项基本的民主权利。
民族自决权也是民族平等的具体体现,只有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不同民族才能团结合作,共同发展。
2. 民族自决权与无产阶级革命的关系列宁指出,民族自决权和无产阶级革命是密切相关的。
他认为,民族自决权不是孤立的政治要求,而是与无产阶级革命相结合的。
在帝国主义条件下,各民族的解放只能在无产阶级革命的推动下实现。
民族自决权要求是无产阶级革命的一部分,无产阶级要积极支持各民族的自决权要求。
3. 民族自决权的实现方式列宁认为,民族自决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独立国家的形式,即一个民族在政治上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二是通过联邦制的形式,即不同民族在政治上保持一定的自治权,结成一个联邦国家。
论民族自决权

论民族自决权摘要:民族自决权”自诞生以来,对建立近现代民族国家、推进世界非殖民化过程以及奠定现代国际关系基础起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这项20世纪在国际关系史上被广泛援引的法律原则,现在却经常成为分离主义分子为其分裂国家的行为所提供的辩护理由,导致一些多民族国家面临着分裂、瓦解的威胁。
在民族主义浪潮中,“民族自决权”是一个十分彰显的口号。
民族自决权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与界定,模糊性、争议性极大。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民族自决权的内涵、演化及困境等作一些必要的了解。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国家1.民族自决全的提出民族自决权的概念,是从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中衍生发展而的。
在这样的思想引导下,民族自决权的早期思想从追求抽象意义上的自由开始逐渐转变为追求具体意义上的主权。
在民族自决权的产生与传播过程中,近代民族国家开始以上述理论为基础率先在西欧建立起来。
到19世纪末,西欧的政治版图上基本都是民族国家了。
2.民族自觉自决原则的确立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帝国主义列强为获得原料产地和资本输出地而奴役其他民族,在海外大肆掠夺殖民地。
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把民族压迫扩大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世界分为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民族自决问题再也不局限于欧洲,而成为一个世界范围内的问题。
在这一时期,列宁和威尔逊的“民族自决权”思想对民族自决权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1914年,列宁发表了《论民族自决权》一文,其民族自决思想的核心内容是反对民族压迫和殖民统治,美国总统威尔逊则从典型的西方民主观点出发关注自决问题一战以后,在民族自决思想开始登上世界政治舞台的进程中,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实际上,民族自决是他的自由国际主义思想体系的核心。
虽然威尔逊的民族自决理论主要是从美国称霸世界的现实利益出发,并且带有一定的种族主义色彩,但它客观上推进了世界非殖民化运动,赢得了许多弱小或被压迫民族的拥护。
威尔逊和列宁的论述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相似点,即任何构成民族的团体都有权利组建自己的国家,包括民族政治分离权。
浅议新时代下的民族自决权

浅议新时代下的民族自决权【摘要】民族自决权是国际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在非殖民化背景下对大部分殖民地国家取得独立的国际政治地位,摆脱殖民剥削与统治产生了巨大影响。
民族自决权的产生有着特定的历史条件和背景,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今日,民族自决权的存续及内容产生新变化的同时,对国家主权也会产生一定的挑战。
本文通过分析民族自决权原则,正确分析该原则的合理适用,维护国家主权。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合理适用一、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的内容不是固化的,是一个跟着时代背景的变化而不断被更改的过程。
在民族自决内容萌芽的时期,民族自决思想是帮助欧洲市民阶级反抗宗教神权的压迫,建立资本主义国家的最强思想武器;在二战后的非殖民化运动中,民族自决思想成为了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为摆脱强国占领压迫,自身成为独立自主的国家的权利;直到冷战时期,民族分裂主义在民族自决的相关内容中逐渐发展,导致由于民族自决变强大的苏联也因为民族自决而产生分裂;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今日,民族自决的内容变得较为宽泛,它既代表了一个民族的集体人权,又代表了一个民族的发展权,即追求自己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2014年3月克里米亚公投事件、2014年9月苏格兰公投事件与2017年加泰罗尼亚的公投事件都在国际上产生了不小的反应。
这几个地区都通过全民表决来行使民族自决权,但产生的最终效果与国际影响完全不同。
克里米亚曾属于俄罗斯领土,在1954年为纪念俄罗斯与乌克兰联结300周年,被划属乌克兰管理。
事实上,在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中,俄罗斯族的人数仍然占大部分,他们有强烈的回归俄罗斯的愿望。
2014年3月,克里米亚在俄罗斯的支持下,通过一系列示威活动和暴力手段,在没有取得乌克兰政府的同意,自行进行全民表决,同意“脱乌入俄”。
这个举动引来了国际社会的强烈指责,联合国大会在就有关乌克兰领土问题进行投票,最后的结果则是认为克里米亚自行进行的全民表决无效。
同年9月,在苏格兰也通过了一场关于苏格兰可否成为独立自主的国家的全民公投,苏格兰政府向苏格兰议会提交关于独立公投的法案并得到议会的同意。
浅析列宁民族自决权理论及实践

浅析列宁民族自决权理论及实践列宁是20世纪初期俄国革命的核心人物,他对民族自决权理论的提出和实践对于当时的革命运动和后来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民族解放运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列宁的民族自决权观点进行浅析。
一、列宁民族自决权理论列宁认为民族自决权是马克思主义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他的著作《社会主义和战争》中,他明确提出了民族自决权的观点,认为各个民族都有应当自决的权利。
他主张:“在完全尊重并确保最广泛的意义上的民主权利的情况下,社会主义者却应宣传本国人民和殖民地人民之间的完全平等、完全自由的联合。
”列宁认为,民族自决权是社会主义的前提和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之一。
他指出,没有实现民族自决权,就无法真正实现民主和社会主义。
他这一观点深刻地反映了对于当时沙俄的政治与民族问题的深刻关注和思考。
在列宁看来,民族自决权不仅仅是宣言,更要在国家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中实际得到落实。
他在《十月革命与民族问题》一文中,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运动中对待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概否定国家与民族问題, 更不是去剥削和侵略其他民族,反而应该去支持小民族的自决权,并坚决反对民族异己感情。
二、列宁民族自决权实践列宁在俄罗斯革命期间对民族自决权理论进行了积极的实践。
1917年革命后,列宁领导的苏联政府立即宣布了“无强制退出”的政策,保证各个民族的自决权和平等权利。
苏联政府在民族政策方面,积极推动各个少数民族的地方自治和文化保护,尊重他们的语言和宗教习俗,使各个民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列宁对民族问题的积极态度和政策实践,为苏联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和稳定,凝聚了强有力的保障。
他的民族自决权理论和实践为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族解放运动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实践示范。
三、列宁民族自决权理论的现实意义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对当代世界各国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在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民族矛盾和民族问题。
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及贡献

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及贡献“民族自决权”原则是人类共同的思想文化成果。
20世纪初,列宁立足于无产阶级的利益,根据俄国社会发展的特点和国际形势的变化,阐发了这一原则。
本文以政治社会学为研究视角,认为:在建党时期,列宁认同和阐释“民族自决权”原则是利益聚合的需要;在民主革命时期,全面阐发这一原则是政治动员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实践和完善“民族自决权”原则是合法性论证的需要。
这些阐发形成了列宁的系统、完整的“民族自决权”思想,它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自决权理论。
政治社会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它是政治学与社会学相结合并吸收其它社会科学理论成果来研究社会政治问题的产物。
1960年,美国著名政治社会学家S·M·利普塞特发表了《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奠定了政治社会学的基石。
后来,阿尔蒙德、奥勒姆等人又大大地促进了这一学科的发展。
该学科以社会结构与政治体制、社会与政治的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它的最基本假定是:政治现象决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有密切联系的特殊社会现象。
因此它强调从社会学的角度、运用社会学的方法去解析政治现象。
阿尔蒙德认为:“民族是具有同一历史本源和同一命运感的人民组成的政治体系”[1](p3)。
这表明民族既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的基本的政治实体。
同时,民族问题是一个长期而且复杂的社会政治问题,而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政权,于是民族问题与国家政权问题紧密相连。
要解决民族问题,就要推翻民族压迫、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即实现民族自决,因此民族自决权是多民族国家的一种社会政治现象。
正如斯大林所说:“民族问题只是改造现存制度总问题的一部分,它完全是由社会环境的条件、国家政权的性质并且总的说来是由社会发展的全部进程决定的”[2](p118)。
民族自决权原则是人类共同的思想文化成果,它来源于北美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最初是一项资产阶级革命原则。
19世纪中期,为了实现无产阶级和弱小民族的根本利益,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被压迫民族应当拥有摆脱压迫民族的政治独立自决权,从而肯定了“民族自决权”原则。
浅析现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

浅析现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一、民族自决原则的主体第一个问题,即自决主体的适格性问题。
由于国际法上对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主体规定模糊以及语言翻译上的分歧,学术界对适用主体仍有很大争议。
整合不同学者的观点,可分为以下三种认识:(一)民族自决权主体,应该只限于受殖民统治或者外来压迫的尚未实现独立的民族该观点将民族自决权局限于对外独立权,即分离权。
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受过殖民统治和外来压迫的国家,都持此观点。
从历史上看,民族自决权在帝国主义时期被赋予了新的涵义,不再只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要求民族独立的工具,更成为一战和二战后许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实现民族解放和非殖民化的有力武器。
十月革命前,列宁发表了《论民族自决权》、《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等著作,首次系统地阐述了民族自决权理论。
他认为:“所谓民族自决,就是一个民族脱离异族群体的国家分离,就是组织独立的的民族国家。
”“民族自决权从政治意义上讲,就是一种独立权,即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
”列宁所认为的民族自决权,就是政治分离权,并且只适用于被压迫的殖民地国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防止殖民主义的卷土重来,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1514号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民族独立宣言》。
其中规定:“所有的民族都享有自决权,并且凭此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1966年印度政府在签署两个人权公约时也声明:“关于公约第一条,印度政府宣布这一条中的自决权只适用于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不适用于独立主权国家或人民或民族的一部分——这是国家统一的精髓。
”我国白桂梅教授也持这种观点,认为自决权的持有者应该限定在殖民地人民的范围内,随意扩大解释是不恰当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
笔者认为,当今世界,殖民地国家已经不复存在了,若将民族自决权主体限于外国殖民统治下的民族,不仅使该原则失去了现实意义,而且不符合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
1952年第七届联大通过的《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决议明确指出:人民与民族应先享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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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决”最初是由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于17、18世纪提出的,源于民族自决运动,原属资产阶级民主主义世界革命的一个要求。
发展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还只是一项政治原则,而不是法律权利。
但此时民族自决权却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2项明确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是联合国的宗旨之一。
随着战后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殖民地、附属国纷纷宣告独立,作为主权国家参加联合国。
到80年代,世界上原有的殖民地、附属国已经基本上取得了政治独立,但由于霸权主义和种族主义国家仍然漠视民族自决权,悍然侵占其他国家,蹂躏其他民族,因此,继续争取和维护民族自决权的斗争仍然是世界人民的一项重大任务。
何谓“民族自决权”,不同的文化意识背景,都给出了不同的解释。
依照大英帝国百科全书的定义,首先指被帝国主义统治的殖民地人民取得民族独立的权利,也泛指一个民族不受外族统治干涉、决定和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
一切民族都有自决权,根据这项权利,一切民族在排除外来压迫和干涉的情况下应自由决定自己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
在现代国际法上,民族自决权是受国际法保障的法律权利。
同时,它又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重要原则,意指各民族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直到自由分离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
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支持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争取社会主义的利益出发,历来赞成民族自决权原则。
列宁认为:“对我们纲领中关于民族自决的那一条,除了从政治自决,即从分离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这个意义上来解释而外,我们决不能作别的解释。
”把它作为反对帝国主义的武器和促进各民族自愿联合的手段加以强调,
斯大林认为,民族自决权就是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组织独立国家的权利。
但是,“不应当把分离的权利理解为分离的义务,分离的责任。
每个民族都可以行使这种分离权,但是也可以不行使这个权利”。
就是说,一个民族有权选择分离,也有权选择不分离,决不能把民族有权分离,理解为必须分
离,认为民族不分离就是没有民族自决权。
列宁还指出,民族自决权“这种要求并不等于分离、分散、成立小国家的要求,它只是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彻底表现”。
这是列宁主义对民族自决权的正确解释。
我们相信承认分离权就会增加“国家瓦解”的危险。
这是遵循“只捉不放”这一格言的梅穆列佐夫的观点。
而从一般民主主义观点来看,恰巧相反,承认分离权就会减少“国家瓦解”的危险。
者说承认和支持民族自决实际上增加了多民族国家的分裂危险,令人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多民族大国不能使用承认民族语言、实行自治和成立自治议会等等自由的方法,去试图巩固国内诸民族同国家的联系呢?
从纯粹逻辑方面来看,诸民族在某一国家内含有的自由愈多,诸民族同这一国家的联系也就会愈加坚固,这不是很明显的吗?试问能不能有什么比分离自由,比组织独立民族国家的自由更大的民族自由呢?
为了更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
就拿离婚问题来说吧。
反动派反对离婚自由,号召大家“小心对待”它,说离婚自由就是“家庭瓦解”。
实际上离婚自由并不会使家庭关系“瓦解”,而相反地会使这种关系在文明社会中唯一可能的坚固的民主基础上巩固起来。
责备拥护自决自由即分离自由的人是在鼓励分立主义,正象责备拥护离婚自由的人是在鼓励破坏家庭关系一样愚蠢,一样虚伪。
只有拥护特权婚姻所赖以支持的特权的人,才会反对离婚自由,同样地,在现代国家中,否认民族自决即民族分离自由,只能意味着拥护统治民族的特权和警察管理手段,损害民主手段。
承认民族自决权,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支持民族分离。
它可以支持某一民族实行分离,也可以不支持以至反对某一民族实行分离,这要以是否有利于整个社会利益和整个人类进步来决定。
列宁说:“决不允许把民族有权自由分离的问题和某一民族在某个时期实行分离是否适当的问题混为一谈。
对于后一问题,无产阶级政党应当在各个不同的场合,根据整个社会发展的利益和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阶级斗争的利益,分别地加以解决。
”
从尊重国家主权,维护世界秩序的角度来讲,对民族自决权的理解和应用应把握两个原则:1. 民族自决权是国际关系原则,属于国际法范畴,其适用对象应该有一定意义上的国际法主体资格,而不能用此项原则来处理过于内部的各民族之间的关系。
一国不能援引此项原则插手他国内政,破坏侵犯他国主权。
近年来,加拿大魁北克省曾就是否脱离加拿大而独立举行过公民投票,但魁省人民是否有权以公民投票方式实现独立,没有宪法依据,在国际法上,一国国内宪政意义上的公民投票制度并非国际法所规范的对象,公民投票仅是指殖民地人民实现民族自决的手段之一。
2、民族自决权只能作为民族整体的权利而存在,不能解释为个体的权利。
许多民族地区往往有许多民族的人民组成,从实践角度看,使所有民族都拥有“自决权”是不实际的。
主权原则是在国际关系中必须绝对遵守的,不能动摇。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而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一个国家存在的标志。
主权原则对其他原则制度有制约作用,也是判断其他原则制度是否符合国际法的标准。
传统的国际法上曾经有过“片面领事裁判权”、“保护国”、“附属国”等制度,其之所以被认定为非法并逐步淘汰,就是因为侵犯了别国的主权,有违于国家主权原则。
是自古国际法上不承认的。
由此可见,国际法上的原则制度都是要以主权原则为根据和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