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自决权
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是当今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
它反对殖民主义,推动民族运动的发展,努力实现世界各族人民的平等,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民族问题也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如何从理论上正确理解和解释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需要花费大力气研究,这里仅就个人所见,对该原则作一简单探讨。
我们知道,民族自决是和民族压迫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有了民族的压迫就有民族的自决,所以,民族自决的真正含义现在就很清楚了。
首先就民族自决原则上的发展来看:民族自决原则又叫民族自决权原则,原来是一项革命的政治原则,它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在“民族自决”的旗帜下,资产阶级曾经团结各族人民为建立自己的统治进行过革命斗争,并取得了革命的胜得,建立了独立的民族国家,但是,资产阶级并未把这一原则上升为国际法公认的原则,只有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才把民族自决原则作为国家对外政策的基础,并始终不渝地为争取民族自决原则被承认为国际法的原则而进行不懈的斗争。
1917年,列宁亲自签署的《和平法令》首次把民族自决原则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向全世界宣布“凡是把一个弱小民族合并入一个强大的国家而没有得到这个民族的同意合并、希望合并的明确而自愿的表示,就是兼并或侵占别国领土的行为。
”同时,列宁就民族自决原则发表了许多精辟的论断,因而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得到了世界各族人民的支持,并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公认。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民族运动的高涨,殖民主义体系的瓦解,这个原则逐步得到了完全的确认。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项宣布“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的方法,以增进普遍和平”[5]随后,1952年,七届联大通过了《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定。
[6]决定明确指出:“人民与民族应先享有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基本权。
”1960年十五届联大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在民族自决原则的发展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
论民族自决权与分离

论民族自决权与分离作者:赵晓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3期摘要民族自决权与分离在国际法上是一对既矛盾又时常混淆的概念。
本文试图从民族自决权的理论发展及适用情形出发,分析“分离权”在国际法中不被承认的地位,再以科索沃的单方面宣布独立为例探讨民族自决权与分离的区别,以及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合法性问题,通过分析得出启示。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分离合法性合理限制作者简介:赵晓玲,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281-02一、民族自决权的理论发展及适用的情形民族自决权的确立至其获得国际认可,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
20世纪初,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殖民地人民被不平等的对待,与此同时各族人民的民主意识也在加强,而关于民族自决权的理论也逐渐被人所知并发展起来。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殖民地解放运动愈演愈烈,人民希望得到平等、自由的对待,此时民族自决权顺应思潮,逐渐被民众所接受和推崇,并被确立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之后,在一系列的法律条文中被明确规定了下来。
民族自决权之所以受到国际上的认可,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民族自决权的内涵与平等、自由、公正的价值理念相适应。
关于民族自决权的含义,相关国际法律法规表述的民族自决权主要有以下四层内涵:第一,各国人民享有不受外部干涉自由地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及政治机构的权利,人民通过自由选举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进行决策。
第二,各国人民享有表达大众意愿的权利。
第三,各国人民享有控制其本国领土上的自然资源并从中获取利益的权利。
第四,附属国或附属地人民享有自由决定其国际地位的权利。
民族自决权包括内部自决和外部自决两个方面。
外部自决权理论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处于殖民统治之下,争取建立独立国家的权利;第二,在外国军事侵略下,被剥削人民的自决权。
相比于外部自决权,对内自决权则是指一国境内的所属民族拥有的自治权等相关权利。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2020年3月15日,在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就脱乌入俄问题举行全民公投的前一天,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审议有关由美国、法国和英国联合起草的一份旨在维护乌克兰领土完整的决议草案,但因遭到俄罗斯的一票否决,决议最终未获通过。
俄罗斯常驻联合国代表丘尔在安理会陈述俄方立场时指出,共同起草该决议各方的理念与一条关键的国际法准则背道而驰,那就是《联合国宪章》第一条所明确规定的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该原则在联合国大会(下文简称联大)于1970年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各国于1975年签署的《赫尔辛基最后文件》中均得到确认作为一个政治思想和国际法律原则,民族自决权在推动民族独立、建立民族国家和殖民地人民摆脱殖民统治运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正因如此,《联合国宪章》在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这一规定被认为是现代国际法对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正式宣示,也是上述俄罗斯代表申明其支持克里米亚从乌克兰领土分离的国际法依据。
本文将从《联合国宪章》的这一规定入手,全而分析联合国的有关立法和实践,阐释国际法上民族自决权原则的现状、限制和适用条件,从而探寻目前国际法上关于民族自决权原则的规定能否成为支持民族从国家分离的依据。
一、对《联合国宪章》中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分析和解读民族自决权第一次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出现是在《联合国宪章》中。
《联合国宪章》在第1(2)条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联合国宪章》第55条也有类似规定。
此外,有人认为在《联合国宪章》有关非自治领土和国际托管制度的第11,12,13章中也隐含着对民族自决权的承认甚至是实施。
从字而上看《联合国宪章》第1(2)条的表述并不是对自决权概念的明确阐释。
已没有对该原则进行法律界定,也没有在这一点上寻求扩大联合国的权力,而仅仅是对自决原则的承认。
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1. 概述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各民族在政治和社会领域中享有自主权利的原则。
它是现代国际关系和国内政治体系的一个基本准则。
民族自决原则主张各个民族有权自主决定其政治地位、经济发展和文化传承,而不受外界的干涉和控制。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理论基础、实践案例等方面探讨民族自决原则的意义和现实应用。
2. 历史背景民族自决原则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
在那个时期,民族国家意识开始兴起,并引发了一系列民族解放运动。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随着殖民主义的盛行,民族自决运动迅猛发展。
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对民族自决的重视达到了高峰。
此后,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宪法文件确认了民族自决的地位和权利。
3. 理论基础民族自决原则的理论基础可以从国家主权、人权、平等和多元主义等方面解读。
首先,民族自决原则强调了国家主权的重要性。
每个民族都应当拥有自己的国家,并享有独立决策的权利。
民族自决原则认为,只有民族国家才能真正代表和维护各民族的利益。
其次,民族自决原则强调了人权的普遍适用性。
每个民族都应该享有自由表达意见、信仰宗教、保护文化传统和参与政治决策的权利。
民族自决原则旨在保护和促进各民族的基本人权。
此外,民族自决原则还倡导平等和多元主义。
它主张各种民族在社会中应该是平等的,没有一个民族应该是其他民族的支配者或被支配者,每个民族都应该被尊重和保护。
这种平等和多元主义的理念是民族自决原则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4. 实践案例4.1 斯洛伐克和捷克的分裂1993年,捷克斯洛伐克分裂为两个独立的国家,即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
这一历史事件是民族自决原则在实践中的重要例证。
斯洛伐克人和捷克人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决定了分裂是解决两国间民族纠纷的最佳方式。
他们通过和平协商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并且在分裂后都保持了相对和平和稳定。
4.2 西班牙加泰罗尼亚自治区的独立运动西班牙加泰罗尼亚自治区的独立运动是当今世界上的一个热点问题。
民族自决权实现方式的法理研究_以全民公决制度为对象的分析

民族自决权实现方式的法理研究———以全民公决制度为对象的分析3廉 思 孙国华内容提要:民族自决权已成为国际法上公认的原则,但关于民族自决权的实现方式,在有关的国际公约中找不到任何具体答案。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作为非暴力实现民族自决权的一种方式,全民公决制度使得许多殖民地国家获得了独立。
但同时也挑战了现有主权国家的完整与统一。
世界的未来发展,要否定的不是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这种政治形式,而是民族压迫、剥削和歧视。
民族自决理论和依此实施的全民公决制度不应当成为民族分离和国家分裂的借口,而应在反压迫、反剥削和反歧视的领域突显它的价值。
从学理上分析和阐释全民公决制度与民族自决权的关系及所发挥的作用,将有助于深入理解民族自决理论的历史和现实环境,避免现实政治中对全民公决制度的滥用。
关键词:民族自决;全民公决;住民自决民族自决权①一词源自德语“Selbstbesti m mungsrecht ”,它是德国学者最先使用的②。
按照《中国人权百科全书》的解释,民族自决权主要是指受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的被压迫民族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也泛指各国人民都有不受外族统治和干涉、自由决定和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③。
自决权的实现方式,亦称自决权的实现方法或手段,是指人民通过什么方式或手段来行使自决权的问题。
它与自决权的实现形式不同,自决权的实现形式是指行使自决权后国家地位的结果选择形式(即独立还是并入他国等)。
关于自决权的实现方式,在有关的国际公约中没有具体的规定。
《联合国宪章》中几处提到自决权的地方都是一笔带过,而没有任何具体规定。
1966年两个人权公约的第1条中只有一个副词是直接与“决定”相联系的,该条第1款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根据这项权利,自由地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发展④。
除了“自由地”这个词外,整个国际人权公约中就再也没有与如何“决定”有关的规定了。
但从非殖民地运动的历史实践来看,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民族的人民行使其自决权的3①②③④本文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级课题《民主政治的“谜思”———全民公决制度的法理学辨析》(项目批准号07QD18)的成果之一。
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竞争论文

国家主权原则与民族自决权原则之间竞争的前景摘要: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是伴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而形成的。
在绝大多数国家获得了主权和独立的背景下,民族自决权的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民族自决权和国家主权在现实生活中的冲突与矛盾并不意味着两者简单的竞争,民族自决权要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前提。
当今国际社会的现实还远未达到超越国家间体制的程度,因此,国家主权仍是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基础。
本文以南斯拉夫解体为例,剖析其解体的原因以及民族自决权对国家主权的挑战,以揭示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认识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竞争及未来前景。
关键词:国家主权,民族自决权,矛盾,南斯拉夫引言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国家主权原则与民族自决原则已被确认为国际法的两项基本原则。
这两项原则对于民族国家的产生和巩固曾起过非常积极的作用,民族自决原则导致了民族国家的产生,而国家主权原则开创了基于主权国家之上的近代国际关系体系。
但是,冷战结束后,世界殖民体系已土崩瓦解,殖民国和附属国人民已建立了自己的独立国家。
然而,一些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分裂势力打着“民族自决”的旗号试图分裂现有的主权国家,对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构成了极大的挑战。
一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国家最根本的属性,它是指国家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利。
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
这两方面是关联而不可分的。
国家主权包括基本内涵和表现形式两方面。
国家主权的基本内涵是指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利,它具有根本性和稳定性;国家主权的表现形式是指国家主权的基本内涵在某一特定时期的反映,它具有相对性和变化性。
尽管西方学者与媒体大肆炒作“自由国际主义秩序”和“全球市民社会”的概念,并不时出现“主权终结或主权消亡”之类的“高论”,但是国家主权始终是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基础,这点却是不容置疑的。
二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指的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
浅议新时代下的民族自决权

浅议新时代下的民族自决权【摘要】民族自决权是国际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在非殖民化背景下对大部分殖民地国家取得独立的国际政治地位,摆脱殖民剥削与统治产生了巨大影响。
民族自决权的产生有着特定的历史条件和背景,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今日,民族自决权的存续及内容产生新变化的同时,对国家主权也会产生一定的挑战。
本文通过分析民族自决权原则,正确分析该原则的合理适用,维护国家主权。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合理适用一、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的内容不是固化的,是一个跟着时代背景的变化而不断被更改的过程。
在民族自决内容萌芽的时期,民族自决思想是帮助欧洲市民阶级反抗宗教神权的压迫,建立资本主义国家的最强思想武器;在二战后的非殖民化运动中,民族自决思想成为了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为摆脱强国占领压迫,自身成为独立自主的国家的权利;直到冷战时期,民族分裂主义在民族自决的相关内容中逐渐发展,导致由于民族自决变强大的苏联也因为民族自决而产生分裂;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今日,民族自决的内容变得较为宽泛,它既代表了一个民族的集体人权,又代表了一个民族的发展权,即追求自己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2014年3月克里米亚公投事件、2014年9月苏格兰公投事件与2017年加泰罗尼亚的公投事件都在国际上产生了不小的反应。
这几个地区都通过全民表决来行使民族自决权,但产生的最终效果与国际影响完全不同。
克里米亚曾属于俄罗斯领土,在1954年为纪念俄罗斯与乌克兰联结300周年,被划属乌克兰管理。
事实上,在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中,俄罗斯族的人数仍然占大部分,他们有强烈的回归俄罗斯的愿望。
2014年3月,克里米亚在俄罗斯的支持下,通过一系列示威活动和暴力手段,在没有取得乌克兰政府的同意,自行进行全民表决,同意“脱乌入俄”。
这个举动引来了国际社会的强烈指责,联合国大会在就有关乌克兰领土问题进行投票,最后的结果则是认为克里米亚自行进行的全民表决无效。
同年9月,在苏格兰也通过了一场关于苏格兰可否成为独立自主的国家的全民公投,苏格兰政府向苏格兰议会提交关于独立公投的法案并得到议会的同意。
科索沃独立的国际法分析——兼论民族自决权

规定科索沃有选择独立的权利 。相 反, 从它对科 的临时安排
和未来地位愿意做出的努力的表述 中, 我们几乎只能推导出
的最 可 能 的结 论 就 是 : 索 沃 在 当时 并 且 今 后 都是 塞尔 维 亚 科 领 土 的一 部 分 , 尔维 亚 对 科 索 沃 的主 权 没有 中 断并 将 继 续 塞 延续 ; 联合国对科索 沃设立 的国际 民事存在只是为其提供保 护 措 施 的 一 段 临 时 时期 ; 来 之 科 索 沃 应 在享 有 高 度 自治 的 未
[ 作者简介 ] 赵琪( 9 1 , , 士, 17 一)女 硕 讲师 , 究方 向为 国际法学、 研 诉讼法学。
2 0 年 2月 1 08 7日, 科索沃议会举行特别会议 , 通过了一
项 独 立 宣 言 , 布科 索 沃脱 离 塞 尔 维 亚 成 为 一 个 ‘ 立 、 权 宣 独 主
国和俄罗斯三方启 动新一轮年 8 从 07 月起 , 塞尔维亚和科索沃就科 最终地位解决举行了多轮谈判 ,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 , 但 谈判最
盟 共 和 国 以及 该 区域 其 他 国家 的 主权 和 领 土 完 整 的承 诺 ’决 ,
基础上交 由科索沃人 自己实行 内部管理 。 科索 沃议会通过的 《 独立宣 言》 认为科索沃的独立符合联合 同 14 24号决议的结
论 , 才是真正违 背了该决议 的原则和精 神。
定“ 在科索沃建立一个临时行政 当局( 特派团 )使科索沃人民 ,
轰炸 。6月 3日,南联盟塞尔维亚共和国议会接受 了和平协
议, 同意南 联 盟 军 队撤 出科 索 沃 。 6月 1 日, 合 国安 理 会 通 0 联
过 14 2 4号决议 。由此 , 科索沃成为联合目的托管地 , 对其的 实际控制权转 由联合 国临时行政 当局特派团实施 。 在 14 2 4号决议 中, 安理会重 申所有国家 “ 对南斯拉夫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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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自决权
发表时间:2018-07-16T17:11:49.457Z 来源:《知识-力量》2018年7月上作者:任啸[导读] 民族自决权”自诞生以来,对建立近现代民族国家、推进世界非殖民化过程以及奠定现代国际关系基础起了重要的作用。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摘要:民族自决权”自诞生以来,对建立近现代民族国家、推进世界非殖民化过程以及奠定现代国际关系基础起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这项20世纪在国际关系史上被广泛援引的法律原则,现在却经常成为分离主义分子为其分裂国家的行为所提供的辩护理由,导致一些多民族国家面临着分裂、瓦解的威胁。
在民族主义浪潮中,“民族自决权”是一个十分彰显的口号。
民族自决权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与界定,模糊性、争议性极大。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民族自决权的内涵、演化及困境等作一些必要的了解。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国家
1.民族自决全的提出
民族自决权的概念,是从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中衍生发展而的。
在这样的思想引导下,民族自决权的早期思想从追求抽象意义上的自由开始逐渐转变为追求具体意义上的主权。
在民族自决权的产生与传播过程中,近代民族国家开始以上述理论为基础率先在西欧建立起来。
到19世纪末,西欧的政治版图上基本都是民族国家了。
2.民族自觉自决原则的确立
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帝国主义列强为获得原料产地和资本输出地而奴役其他民族,在海外大肆掠夺殖民地。
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把民族压迫扩大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世界分为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民族自决问题再也不局限于欧洲,而成为一个世界范围内的问题。
在这一时期,列宁和威尔逊的“民族自决权”思想对民族自决权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1914年,列宁发表了《论民族自决权》一文,其民族自决思想的核心内容是反对民族压迫和殖民统治,美国总统威尔逊则从典型的西方民主观点出发关注自决问题一战以后,在民族自决思想开始登上世界政治舞台的进程中,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实际上,民族自决是他的自由国际主义思想体系的核心。
虽然威尔逊的民族自决理论主要是从美国称霸世界的现实利益出发,并且带有一定的种族主义色彩,但它客观上推进了世界非殖民化运动,赢得了许多弱小或被压迫民族的拥护。
威尔逊和列宁的论述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相似点,即任何构成民族的团体都有权利组建自己的国家,包括民族政治分离权。
他们的主张在东西方都得到广泛的支持,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世界秩序。
从这个意义上讲,当时国际社会主流意见对民族自决权的理解是比较绝对的,尤其是承认所有民族都拥有政治分离权。
威尔逊和列宁的思想使民族自决权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公认。
无论是欧洲,还是亚非拉,整个世界都面对空前高涨的民族主义。
在整个的时代的背景下,无论是威尔逊的主张,还是列宁的理论,都能够符合当时世界的需要。
总之,随着1919年《凡尔赛条约》的签订,民族自决权开始全面成为处理国际关系的一条基本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一定的承认,它唤醒了广大被压迫民族的自觉和独立意识,对世界格局的形成产生了十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3.民族自决权的发展
经过两次世界大战,人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1945年联合国的正式成立标志着世界秩序开始走向法治。
《联合国宪章》第1条将“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作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
同时,《联合国宪章》第55条进一步规定:“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第一,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进展。
第二,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之解决;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
第三,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于是,民族自决权开始正式成为国际习惯法的组成部分。
在联合国建立前,民族自决权还不是正式的国际习惯法。
然而,在联合国建立后,上述的一系列全球性的国际法文件都对民族自决权进行了明确的肯定和提倡。
因此,法律确信在此间期间得到了显而易见的确立。
从这个角度看,民族自决权在联合国建立前更多地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权利,而在1945年后开始正式成为国际习惯法,成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4.民族自决权的实质
有学者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民族自决涉及到独立建国的问题,即一个政治共同体拥有对特定领土的主权。
1916年,列宁在谈及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的关系时,明确指出:“民族自决权从政治意义来讲,只是一种独立权,即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
”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自决的断定。
在去殖民时代,民族自决专指受殖民统治的民族摆脱殖民统治,获得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
随着时代的变迁,在主权国家格局基本稳定的背景下,民族自决权又有了新的内涵:一个民族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方面具有全权自主择定的自由,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5.民族自决权的主体
迄今国内外学者对于民族自决权的主体界定各异,但都不否认民族才是享有民族自决权的合法主体。
而对于民族概念的界定,学术界长期存在争议。
由于民族自决往往涉及政治事务,笔者认为其主体应指政治意义上的国家民族而非人类学意义上的族群。
民族是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的历史范畴,广义的民族泛指人们在不同历史阶段形成的各种共同体,如中华民族。
而族群指在宗教、语言、信仰、习俗、地理起源等方面有着共同特征的社会文化群体,不属于政治范畴。
如果将族群与民族混淆将给民族分离主义者以可乘之机,从而危害国际安全。
一些自诩民主的国家认为多民族国家中的所有民族均有权决定本民族政治地位,统治当局无权阻止,这样的理解不仅不符合联合国相关文件的精神,也与国际社会的具体实践不符。
认可民族自决权并不等于支持任何民族分离主义行径,如果这样的话,国际社会将会陷入可怕的动荡和无序中。
因此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自决权的主体是国内多民族构成的整体,少数民族在不遭受民族压迫的情况下并不是民族自决权的主体。
6.结语
综上,在当今非殖民化基本结束大国强权政治仍然存在,局部区域存在动荡局势的国际形势下,民族自决权需要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并加以有限定的发展。
一方面,我们应结合理论与实践对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内涵、行使方式和条件等问题加以规范和限定;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坚持民族自决权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通过民族自治与民族共治等方式来实现民族自决权,从而有利于世界的和平、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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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任啸(1994年9月—),男,河北省衡水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