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族自决权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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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是当今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

它反对殖民主义,推动民族运动的发展,努力实现世界各族人民的平等,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民族问题也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如何从理论上正确理解和解释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需要花费大力气研究,这里仅就个人所见,对该原则作一简单探讨。

我们知道,民族自决是和民族压迫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有了民族的压迫就有民族的自决,所以,民族自决的真正含义现在就很清楚了。

首先就民族自决原则上的发展来看:民族自决原则又叫民族自决权原则,原来是一项革命的政治原则,它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在“民族自决”的旗帜下,资产阶级曾经团结各族人民为建立自己的统治进行过革命斗争,并取得了革命的胜得,建立了独立的民族国家,但是,资产阶级并未把这一原则上升为国际法公认的原则,只有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才把民族自决原则作为国家对外政策的基础,并始终不渝地为争取民族自决原则被承认为国际法的原则而进行不懈的斗争。

1917年,列宁亲自签署的《和平法令》首次把民族自决原则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向全世界宣布“凡是把一个弱小民族合并入一个强大的国家而没有得到这个民族的同意合并、希望合并的明确而自愿的表示,就是兼并或侵占别国领土的行为。

”同时,列宁就民族自决原则发表了许多精辟的论断,因而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得到了世界各族人民的支持,并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公认。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民族运动的高涨,殖民主义体系的瓦解,这个原则逐步得到了完全的确认。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项宣布“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的方法,以增进普遍和平”[5]随后,1952年,七届联大通过了《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定。

[6]决定明确指出:“人民与民族应先享有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基本权。

”1960年十五届联大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在民族自决原则的发展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

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

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

末 .冷 战 的结 束 又 带 来 了 东 欧和 苏联 新 一 轮 的 民族 独 立运 动 。
随 着 亚 非拉 地 区 新 独 立 国家 的 大量 涌 现 和 纷 纷 加 入 联 合 国 、 民 族 自决 权 不 仅为 国际 社 会所 重 视 t 而且 被 正 式 确 立 为 国际 法 的重 要原 则 , 并得 到 了世 界 各 国的 普 遍 赞 同 。 14 9 5年通 过 的 台 国 宪 章》 在 其组 织 宗 旨 中 强 调 , “ 发展 国际 间 以 尊 重 人 民 平 等权 利 及 自泱 原 则 为 根据 之 友好 关 系 ” 】 它 赋 予殖 “, 民地 和 委 任 统 治 地 以 民族 自 决权 利 决定 “ 其 自 助
的统一 与整合以及摆 脱压迫 和争取独立 曾起过极 为重要 的作用。另一方面,民族 自决权 叉挑战 现 有 主权 国家 的 完 整 与 统 一, 动摇 了 国 家主 权 原 则 . 只有 构 筑 , 正 合理 的 国际政 治 经 济 新 秩 厶 \
序 , 民 族 自决权 与 国 家 主 权作 为 集体 人权 才 能 得 到协 调 发 展 . 【 键 词 】 民族 自决权 关 国 家 主权 国际政 治 经 济新 秩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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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第 2 ・ 02 期 国际关系理论 ・ 文 章缔量 Nhomakorabea :! 塑!


民 族 自决 权 与 国 家 主 权
曾 璐
( 南大 学国 际关 系专业硕 士研 究生, 广 州 5 0 0 暨 1 5 0) 【 要 】 民族 自决权 与 国 家 主权 是 国 际法 和 国 际 关 系中 两个 最 基 拳 的原 则。民族 自决权 对 摘 国 家 主权 而言 是 一柄 双 刃剑 ,一 方 面, 民族 自决 思 想 导致 了 主权 国 家的诞 生 ,它 对 于 一 个 民族

论民族自决权与分离

论民族自决权与分离

论民族自决权与分离作者:赵晓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3期摘要民族自决权与分离在国际法上是一对既矛盾又时常混淆的概念。

本文试图从民族自决权的理论发展及适用情形出发,分析“分离权”在国际法中不被承认的地位,再以科索沃的单方面宣布独立为例探讨民族自决权与分离的区别,以及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合法性问题,通过分析得出启示。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分离合法性合理限制作者简介:赵晓玲,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281-02一、民族自决权的理论发展及适用的情形民族自决权的确立至其获得国际认可,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

20世纪初,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殖民地人民被不平等的对待,与此同时各族人民的民主意识也在加强,而关于民族自决权的理论也逐渐被人所知并发展起来。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殖民地解放运动愈演愈烈,人民希望得到平等、自由的对待,此时民族自决权顺应思潮,逐渐被民众所接受和推崇,并被确立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之后,在一系列的法律条文中被明确规定了下来。

民族自决权之所以受到国际上的认可,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民族自决权的内涵与平等、自由、公正的价值理念相适应。

关于民族自决权的含义,相关国际法律法规表述的民族自决权主要有以下四层内涵:第一,各国人民享有不受外部干涉自由地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及政治机构的权利,人民通过自由选举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进行决策。

第二,各国人民享有表达大众意愿的权利。

第三,各国人民享有控制其本国领土上的自然资源并从中获取利益的权利。

第四,附属国或附属地人民享有自由决定其国际地位的权利。

民族自决权包括内部自决和外部自决两个方面。

外部自决权理论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处于殖民统治之下,争取建立独立国家的权利;第二,在外国军事侵略下,被剥削人民的自决权。

相比于外部自决权,对内自决权则是指一国境内的所属民族拥有的自治权等相关权利。

民族自决权实现方式的法理研究_以全民公决制度为对象的分析

民族自决权实现方式的法理研究_以全民公决制度为对象的分析

民族自决权实现方式的法理研究———以全民公决制度为对象的分析3廉 思 孙国华内容提要:民族自决权已成为国际法上公认的原则,但关于民族自决权的实现方式,在有关的国际公约中找不到任何具体答案。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作为非暴力实现民族自决权的一种方式,全民公决制度使得许多殖民地国家获得了独立。

但同时也挑战了现有主权国家的完整与统一。

世界的未来发展,要否定的不是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这种政治形式,而是民族压迫、剥削和歧视。

民族自决理论和依此实施的全民公决制度不应当成为民族分离和国家分裂的借口,而应在反压迫、反剥削和反歧视的领域突显它的价值。

从学理上分析和阐释全民公决制度与民族自决权的关系及所发挥的作用,将有助于深入理解民族自决理论的历史和现实环境,避免现实政治中对全民公决制度的滥用。

关键词:民族自决;全民公决;住民自决民族自决权①一词源自德语“Selbstbesti m mungsrecht ”,它是德国学者最先使用的②。

按照《中国人权百科全书》的解释,民族自决权主要是指受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的被压迫民族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也泛指各国人民都有不受外族统治和干涉、自由决定和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③。

自决权的实现方式,亦称自决权的实现方法或手段,是指人民通过什么方式或手段来行使自决权的问题。

它与自决权的实现形式不同,自决权的实现形式是指行使自决权后国家地位的结果选择形式(即独立还是并入他国等)。

关于自决权的实现方式,在有关的国际公约中没有具体的规定。

《联合国宪章》中几处提到自决权的地方都是一笔带过,而没有任何具体规定。

1966年两个人权公约的第1条中只有一个副词是直接与“决定”相联系的,该条第1款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根据这项权利,自由地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发展④。

除了“自由地”这个词外,整个国际人权公约中就再也没有与如何“决定”有关的规定了。

但从非殖民地运动的历史实践来看,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民族的人民行使其自决权的3①②③④本文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级课题《民主政治的“谜思”———全民公决制度的法理学辨析》(项目批准号07QD18)的成果之一。

民族自决权理论溯源及其内涵嬗变

民族自决权理论溯源及其内涵嬗变

民族自决权理论溯源及其内涵嬗变【摘要】民族自决权是被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一项权利,它大致经历了从理论萌芽到国内政治原则、再到国际政治原则并发展成为国际法律原则和权利等若干阶段。

在这一过程中,民族自决权的内涵也经历了多重转变。

因此梳理民族自决权的发展历程,并对其不同时期下的内涵加以解读,是研究民族自决权基础理论的必要前提。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政治原则;权利;内涵当今国际社会,民族自决日益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许多民族或地区企图以民族自决权为武器取得独立的国际政治地位,而这一现象对现有的国际社会结构以及今后的国际政治走向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然而,民族自决权并不是一个从来就有的概念,从最初的民族主义萌芽到后来的政治原则再到今天的国际法律原则与权利,它经历了不同时代的洗礼,在此过程中,其内涵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

因此,欲探究国际社会现实中这一错综复杂的问题,必须先对民族自决权的基础理论有一个充分的理解和认识。

特别是要把握其发展脉络并界定清楚其内涵的演变。

一、从理论萌芽到国内政治原则民族自决权萌芽于欧洲民族主义思想,它诞生于15、16世纪的欧洲,是“使一个族体享有从自治到独立的程度不等的权利的政治学说和运动”。

然而,民族自决权作为一项政治原则真正登上历史舞台,离不开美国独立战争与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推动,它被认为是“在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一项至今仍有意义的公正原则”。

美国独立战争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民族自决,其核心在于坚持政府应当对人民负责。

在法国,民族自决原则最早被当作移转领土的标准。

当时该项原则在具体实践中遭受了“歧视性”地利用。

即为法国征服他国领土找寻正当性的借口。

不仅如此,这一时期的民族自决原则的内部也存在诸多限制:它仅仅适用于国家边界的变更;殖民地人民以及少数民族、宗教、文化群体并不享有民族自决权;该项原则并没有明确授予人民自由选择其统治者的权利,等等。

这一时期的民族自决权原则适应了当时欧洲民族主义兴起的需要,在历史上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马克思明确提出_民族自决权_原则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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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荣幸地 向 总 委 员 会陈 述 的 一项 议 程 是 这 样 写 的
必 须在 运 用民 族 自

决 权原 则 的 基 础上
,
并 通 过 民主 和 社 会 主 义 基 础 上 恢 复 波 兰 的 办 法
,
来消 除俄 国 佬在 欧 洲 的
影响

” 。
( 《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全 集》 第 9 1 卷第 1 6 4 页 ) 1 8 7 8 年 这个 年号 恐 怕 就 是 来 源 于 此
马 克思 明 确 提 出
最近
,

民 族 自决 权

,

原则 的 时 间

条目

我 在 研 究 马 克 思 主 义 民 族 理 论 的过 程 中
2页

查 阅 了《 中 国 大 百 科 全 书 》 民 族 卷 的 部 分

该 书第 3

民 族 自决 权
,

条 目中
,
读道
:
民 族 自决 权 最初 是 由资 产 阶 级 和 小 资 产
,
马克 思 不 是 在

民 族 自决 权


原则的


在 1 8 了8 年 以
2 月1 1 0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针 对爱 尔 兰
,

波 兰 问 题 曾多 次 谈 到
。 。

民 族 自决 权Biblioteka 的 思想18 6 9年
日马 克思 致 恩 格 斯 的信 中提 到 爱 尔兰 应 该 同 英 国 分 离
马克 思认 为 爱 尔兰 民 族 的唯一 出 路 是

论民族自决权

论民族自决权

会民主党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的中心议题是民族问题。

在代表大会上提出了反映不同观点的两个决议案:一个是总的说来主张民族区域自治的党中央委员会的决议案;另一个是主张超地域的民族文化自治的南方斯拉夫社会民主党委员会的决议案。

代表大会一致否决了民族文化自治纲领,通过了一个承认在奥地利国家范围内的民族自治的妥协的决议(参看《列宁全集》第2版第24卷《关于奥地利和俄国民族纲领的历史》一文)。

——236。

[144]指1913年6月19—22日(7月2—5日)在利沃夫举行的全乌克兰大学生第二次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安排在伟大的乌克兰作家、学者、社会活动家、革命民主主义者伊万·弗兰科的纪念日举行。

俄国的乌克兰大学生代表也参加了代表大会的工作。

会上乌克兰社会民主党人德·顿佐夫作了《乌克兰青年和民族的现状》的报告。

他坚持乌克兰独立这一口号。

——244。

[145]《工人真理报》(《РабочаяПравда》)是俄国布尔什维克党的中央机关报,1913年7月13日(26日)—8月1日(14日)代替被沙皇政府查封的《真理报》在彼得堡出版,共出了17号。

——244。

[146]《道路报》(《Шляхи》)是乌克兰大学生联合会的机关报,持民族主义立场,1913年4月—1914年3月在利沃夫用乌克兰文出版。

——245。

[147]《庶民报》(《Земщина》)是俄国黑帮报纸(日报),国家杜马极右派代表的机关报,1909年6月—1917年2月在彼得堡出版。

——247。

[148]“抓走和不准”出自俄国作家格·伊·乌斯宾斯基的特写《岗亭》。

书中的主人公梅穆列佐夫是俄国某县城的岗警。

在沙皇军队的野蛮训练下,他丧失了人的一切优良天性,“抓走”和“不准”成了他的口头禅。

梅穆列佐夫这个形象是沙皇专制警察制度的化身。

——247。

[149]《前进报》(《Naprzod》)是加里西亚和西里西亚波兰社会民主党的中央机关报,1892年起在克拉科夫出版。

论国际法下民族自决权与分离权的关系

论国际法下民族自决权与分离权的关系

论国际法下民族自决权与分离权的关系*杨陶【摘要】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获得广泛认可并形成体系于二战后,其原始含义是政治独立权。

民族自决权的核心内容是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民族的自决,与分离权没有关系;现行国际法表明民族自决权不适用于国家分离的情况;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冲突,而分离有违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国家对分离所产生的新国家的承认,并不意味着对分离权的承认。

以《国际法原则宣言》中的“保留条款”为依据提出的救济分离理论,将分离视为人民结束压迫的最后救济措施,该学说既没有获得很强的理论支撑,也没有获得国家实践的支持,救济分离权尚未成为一项习惯权利。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分离;分离权;救济分离;救济分离权【作者】杨陶,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4级博士研究生,喀什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

长沙,410000【中图分类号】D9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4X(2016)06-0010-008一、引言民族自决权已经从列宁和威尔逊时代的政治言论发展成为国际法上的一项权利。

《联合国宪章》《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以下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等国际法律文件都规定了民族自决权。

1975年的西撒哈拉咨询意见和1995年的东帝汶案中,国际法院也确认了自决权原则。

目前,许多寻求从现有主权国家分离的实体将民族自决权作为脱离其所属国家领土秩序的合法性依据,主张独立权,这相当于将民族自决权与分离权画上了等号,如2006年南奥塞梯脱离格鲁吉亚、2008年科索沃单方宣布独立、2014年克里米亚宣布从乌克兰“独立”并加入俄罗斯。

因此,在后殖民时代为防止民族自决权被各政治势力肆意滥用,必须要厘清以下问题:自决、独立与分离的关系,民族自决权是否包含分离权,单方面实行分离是否符合国际法,国际法上是否存在救济性分离。

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围绕民族自决权的由来及民族自决权和分离权的关系展开讨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解决民族自决权是否包含分离权及现行国际法上是否存在分离权和救济分离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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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论民族自决权 [摘要]:自十七世纪开始出现“民族自决”思想观念发展到现在,对建立近现代民族国家、推进世界非殖民化过程以及奠定现代国际关系基础产生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这过程中一些的不法分子却打着民族自决的幌子大肆进行与其背道而驰的民族分离、破坏国家主权与世界和平的活动。民族在面对民族分离主义重新抬头的今天,我们有必要对之进行重新认识。真正的“民族自决权”应该是在国家主权范围内进行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权利,国家主权是各民族共同享有的民族自决权,国家主权代表所有民族的根本利益。民族自决权而不是单纯的民族分裂与民族战争。

[关键词]: 民族自决权 国家主权 民族分离 一、民族自决权的产生及发展 “民族自决”最初是由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于17、18世纪提出的,源于民族自决运动,原属资产阶级民主主义世界革命的一个要求。发展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还只是一项政治原则,而不是法律权利。但此时民族自决权却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2项明确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是联合国的宗旨之一。随着战后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殖民地、附属国纷纷宣告独立,作为主权国家参加联合国。到80年代,世界上原有的殖民地、附属国已经基本上取得了政治独立,但由于霸权主义和种族主义国家仍然漠视民族自决权,悍然侵占其他国家,蹂躏其他民族,因此,继续争取和维护民族自决权的斗争仍然是世界人民的一项重大任务。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是指一切民族都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政治地位和自主地。 。 2

处理其一切事务而不受外界统治和干涉的权利;狭义是特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外国占领或外国奴役下的人民,享有自己决定自己命运和政治地位直至取得民族独立包括建立民族国家的权利。民族自决权又分为对外自决权和对内自决权。对外自决权是一种独立权,建立民族国家的权利。对内自决权指各民族有权按照本民族的愿望来处理自己的事情。外部自决是一种一次性权利,而内部自决是持续性的权利。作为对内自决,要实现自主、自治,发展经济、文化、社会各种事业,并不是一次就能够完成,而是要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各种政策,持续不断地进行。 二、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 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是国际关系中两个最基本的原则。民族自决权对国家主权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是民族自决思想导致了主权国家的诞生,它对于一个民族的统一与整合以及摆脱压迫和争取独立起过极为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从现代国际体系来看,民族自决权又是改变人类在20世纪国际政治地貌的重要力量,为在现有的政治结构中创造新的国家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挑战现有主权国家的完整与统一。如果说19世纪的民族自决主要起到了“向心力”。的作用,即把分散的、隶属于不同异族统治下的同一民族统一到一个独立的民族国家当中,那么20世纪的民族自决则是一种“离心力”,它促使在帝国内(一战后)、殖民统治下(二战后)或统一的多民族联邦制国家中(冷战后)的各个民族追求自己的独立,建立主权国家。民族自决权使一个民族或若干个民族单独或共同上升为主权国家的地位,因而成为主权的民族。如果是由单一民族构成的国家,那么这个国家的主权与该民族所享有的主权完全一致,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矛盾;如果是由多民族组成的国家,那么国家主权则由构成该国的所有民族共同分享和共同。 。 3

拥有。民族自决在一个民族同一化的国家中问题较 少,今天的民族自决问题一般出现在不同的民族组成的国家里,其自决的主体单位是民族,目的是建立一个自己的国家。 二战后,亚非地区一批民族独立国家的出现促进了主权理论的发展,广大发展中国家第一次彻底摆脱了殖民统治,拥有了在其领土范围内管辖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可以完全自主地处理任何内外事务,而不受其他国家的控制或干涉。可是在实践上,因为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的存在,独立后的民族国家在经济上仍然依附超级大国和发达国家,其不合理的单一经济结构严重制约了这些 国家民族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其政治上的完全独立。因此,争取和维护经济主权逐渐成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斗争焦点,发展中国家在1974年 联合国第六届特别会议上提出的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主张为战后主权理论的发展增添了新的内容。冷战后,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使得前苏联和东欧地区出现了新的民族自决运动。由于当地共产党领导的削弱和瓦解,这一地区兴起了民族主义运动,人们通过和平方式在统一的多民族联邦国家内部建立了合法的、经选举产生的代议制政府。与以往的民族自决不同的是,这次民族自决不是发生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和被压迫民族身上,而是发生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因此,它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即自决是一种只能在某一特定领土(殖民地和附属国)中行使的一次性权利,其特征表现为摆脱帝国或外国统治而独立。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民族自决运动引发的民族分离浪潮对国家主权构成了威胁。 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有着密切的关系。国家主权既以民族自决权为先决条件,同时国家主权是民族自决权的最高表现形式。他们是民族与国家形成的两个重要方面,有时国家先于民族,有时民族先于国家。“每个国家对别国来说,都。 。 4

是独立自主的,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 基本的自由和最高的荣誉”。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强烈的象征性诉求,是一个至高的力量。 三、民族自决权与民族分离主义 民族自决原则的提出,最初用意是反对殖民主义,争取殖民地附属国的民族解放运动。然而,冷战结束以后,纷纷兴起的以民族分离、国家分裂为特征的民族分离主义浪潮以民族自决为借口,混淆了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概念内涵、适用范围、运用条件及其与国际社会的人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等等问题,对民族自决问题有意或无意地产生。 民族分离主义者认为世界上一切民族,不论是殖民地民族,还是一国领土 之 内的民族地区,都适用民族自决权原则,每个民族都可以凭借自己的民族自决权 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这是对民族自决权的曲解。以往的联合国文件都认定民族 自决权适用于殖民地地区,从未宜布民族自决权适用于一国主权下的民族地区 , 外部势力不能干涉国家主权和他国内政。如果每一个民族都有分离的权利,那么, 世界将会四分五裂。在民族国家建设中,“一族一国”论本身就是历史的悖论。在国家结构形式的问题上,民族结构上的单一民族国家是近代西欧资产阶级思想家对国家领土与民族居住地域一致性的理想追求,因此,当时的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为民族国家提出一个经典模式一族一国。他们认为,欧洲每一个文明民族都有自决的权利,都应当建立本民族的主权国家不同民族的人,不会认同同样的集体利益,各自都是以本民族的利益当先的只有种族单一的社会,才可能维持一个理想的政治制度。黑格尔就曾说过“各民族可能需要经历很长的历史行程方可抵达它们的最终目的地,那就是建立它们自己的国家。” 民族国家就是一个“在一个文化上同质的民族的范围内由本民族的统治阶级治理的国家”。后冷战时。 。 5

期, 随着民族分离主义的发展,主张建立单一民族国家的“一族一国”论再次兴起。 的确,民族自决的权利是正当的权利。在政治行动中,这种自主意识常常表现为对国家身份的向往与追求。取得国家身份就可以成为现代国际体系内的行为主体。然而,由于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不是同质国家,因此民族自决是有条件的,它以不损害其他民族的正当权益为前提,多民族国家瓦解的正义与否,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正义的理想追求和对秩序的现实追求,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不可偏执一端。由于民族主义激愤情绪潜伏着暴力冲突倾向,其权利要求往往意味着巨大的革命牺牲和后果严重的国际动荡,这就更增加了对它们作分析评判 时权衡正义与秩序的必要性。 实际上从人权的国际保护来看,对于那些由于种族主义、殖民主义、种族歧视、外国侵略和占领所造成的大规模侵犯民族自决权利的现象,如数年前外国对阿富汗、柬埔寨、巴拿马的入侵,前南非白人政权剥夺广大黑人自决权的行径以及以色列侵犯巴勒斯坦人民自决权的行为,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深切的关注。如果把民族自决权仅仅解释为选举的权利,就转移了国际社会对上述大规模侵犯民族自决权问题的注意力,使人权的国际保护失去了最为重要的意义。另外,世界各国情况千差万别,仅仅依靠选举问题作为是否实现民族自决的衡量标准是毫无道理的。在当今非殖民化基本结束、大国强权政治仍然存在、局部区域存在动荡局势的国际形势下,民族自决权需要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并加以有限定的发展。一方面,我们应结合理论与实践对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内涵、行使方式和条件等问题加以规范和限定; 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坚持民族自决权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通过民族自治与民族共治等方式来实现民族自决权,从而有利于世界的和平、 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 。 。 6

参考文献: [1]《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一条第二项,引自 联合国新闻部编:《联合国手册》(第二版),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1987. [2] 徐蕊蕊.民族自决权的合理内涵及其诠释[D]. 兰州理工大学 2012 [3] 曾璐.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J].国际观察,2002(02). [4] 张玉玲,姚爱琴.略论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5). [5] 奕如寒.当代民族分离主义探析[J].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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